1、河北省纺织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隐患自查 级要素 隐患自 查级 要素 隐患自查 级要素 隐患自查 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资质证 照 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 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 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 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7条 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报 告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 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中华人民共
2、和国消防法 第13条,建设工程 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13条第(四)项 主要负责 人资格证 主要负责人 资格证 有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 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12条第二款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及 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设置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 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资格 证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和职业卫生培训,
3、经培训合 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12条 安全生 产责任 制 单位主要 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 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17条 安全负责 人 安全负责人 (一)必须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责任; (二)组织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和安全技术操作
4、规程; (三)落实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五)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应 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力量整改各项事故隐患; (七)组织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11条 安全生 产责任 制 安全生 产管理 制度和 操作规 程 安全生 产教育 培训 特种作业 人员 特种作业人 员资质证书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工等)应经过培训 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有效期内。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24条 基础管理 安
5、全生 产责任 制 单位主要 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 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17条 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资质 证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 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3
6、8条 “三级” 安全教育 “三级”安 全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 、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车间(工段、区、队)、班 组级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14、15条 转岗、复 工教育 转岗、复工 教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 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 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19条第一款 “四新” 教育 “四新”教 育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 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
7、培训 规定第19条第二款 培训内容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 的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和规章;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 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 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6)生产安全事故 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7)生产安全事故案例; 8)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23条 安全生 产管理 档案 安全生产 检查和隐 患排查记 录档案 安全生产检 查和隐患排 查记录档案 生产经
8、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 状况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及隐患处理情况应当记录 在案。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全培训 档案 安全培训档 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 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第25条第(三)项 重大危险 源档案 重大危险源 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评估后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 。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 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2)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3 )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4)检测及监控措施;5)重大 危险源应急预案;6)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7)重大危 险
9、源的其他情况。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规定第14条 事故管理 档案台帐 事故管理档 案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 查分析,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有关资料 应归档保存。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第31条 安全设备 设施管理 档案台帐 安全设备设 施维护、保 养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 检测,维修、保养、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安全协议 书 安全协议书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2、企业应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安全
10、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29条 基础管理 安全生 产教育 培训 安全生 产投入 安全费用 使用 安全费用使 用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1)安全 技术措施工程建设;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4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 项。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14条 风险抵押 金存储或 安全责任 险购买情 况 风险抵押金 存储或安全 责任险购买 情况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32条 工伤保险工伤保险
1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 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第43条 应急管 理 应急救援 预案 应急救援预 案的制定 1、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 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 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 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8条 2、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 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
12、保障 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9条 3、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 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 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 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10条 预案评审 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 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7条,第14 条,第29条 预案备案应急预案应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19条 应急预案 演练 应急预案演 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
13、应急预案演练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26条 应急预案演 练评估报告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 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 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管理办法第27条 应急救援 物资 应急救援物 资 有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 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69条 特种设 备基础 管理 特种设备 (安全设 备)管理 档案台帐 特种设备( 安全设备) 管理档案台 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包括安
14、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 置)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检测 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检验不 合格的不得继续使 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26条,特种设备使 用安全管理规范第 5.6.2、5.6.3条 基础管理 安全生 产管理 档案 安全协议 书 安全协议书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 。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2、企业应与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 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29条
15、职业卫 生基础 管理 机构、人 员设置 机构、人员 设置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 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 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 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第21条第一项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 理规定第8条 危害因素 检测、危 害现状评 价 危害因素检 测、危害现 状评价 1、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 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
16、检测。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应 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 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3、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 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 动者公布。4、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至少每 一个月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至 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第20条,使 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 保护条例第26条第二款 职业健康 检查 职业健康检 查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 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 康检查的劳动者
17、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 第一款、第二款 职业病危 害申报 职业病危害 申报 1、及时如实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并取得申报回执;2、有 重要事项变更的及时变更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第16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 法第8条 职业病危 害预评价 及防护设 施验收 职业病危害 预评价及防 护设施验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 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 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审核、审查及竣工验 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 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8条第一款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
18、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 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 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第29条 基础管理 特种设 备基础 管理 特种设备 (安全设 备)管理 档案台帐 特种设备( 安全设备) 管理档案台 帐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特种设备(包括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 置)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养、检测 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检验不 合格的不得继续使 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生产法第29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26条,特种设备
19、使 用安全管理规范第 5.6.2、5.6.3条 职业卫生 档案 职业卫生基 本档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职业病防 治责任制文件; 2)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3)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 接触情况等资料;4)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 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5)工作 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6)职业病防护 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7)主要负责人、职业 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 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8)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 录;9)劳动者
20、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 、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10)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 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11)职 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 者批复文件;12)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 1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适当岗位津贴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第21条第(四) 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 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 令第47号)第34条,职 业病防治法第37条 职业健康监 护档案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 存。职业健康监护档
21、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 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 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 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 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第31条 说明书 设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有中文说明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第23条 化学品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 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 管理规定第24条 其他基 础管理 安全生产 标准化 安全生产标 准化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
22、况进 行评定。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 规范第5.13.1条 现场管理 特种设 备现场 管理 特种设备 通用要求 登记及检验 标志 特种设备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 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25条 运行情况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 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29条第一款 基础管理 职业卫 生基础 管理 锅炉 人员配备 每台在用锅炉当班持证的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应按下列 数量配备:1) 蒸发量小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2.8MW ),司炉工、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2) 蒸发量小于1
23、0t/h (热水锅炉供热量7MW),大于或等于4t/h的锅炉(热水锅炉 供热量2.8MW),燃煤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 名,燃油(气)锅 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1名,水处理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3) 蒸发量小于或等于35t/h(热水锅炉供热量24.5MW),大于或 等于10t/h的锅炉(热水锅炉供热量7MW),燃煤锅炉司炉工 不少于3名,燃油(气)锅炉或电锅炉司炉工不少于2名,水 处理不少于1名。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规范第3.2.1.1.1条 锅炉房内有多台同时运行的锅炉,其持证司炉工应为每台锅 炉人数总和的70%以上。有机热载体锅炉每班持证司炉工数量 ,参照热水锅炉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24、 规范第3.2.1.1.2条 设备要求 1、安全阀应结构完整,灵敏,可靠,校验后的安全阀应当加 锁或铅封;2、压力表装置齐全(压力表、存水弯管、三通旋 塞),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3 、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 标志,玻璃管式水位表应当有防护装置。水位表应当有防水 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4、在蒸汽锅炉过热器出口、 再热器出口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者等于7MW的热水锅炉出口 应当装设可记录式的温度测量仪表;5、蒸汽锅炉应装设高、 低水位报警,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锅炉,还应当装 设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6、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6t/h
25、的 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7、安置在多 层或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每台锅炉应当配备超压(温)联 锁保护装置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6.1.15.3条、第6.2.3条 、第6.3.2条、第6.6.1条 水处理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 )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 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 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 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27条第四款、第五款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规范第5.5.5条 压力容器 人员配备
26、压力容器每班次持证操作人员应不少于1名。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规范第3.2.1.2.1条 对于连续运行的生产企业应根据其装置来确定。因每个装置 复杂程度不同,每个车间(工段)、每班应配备持证压力容 器操作人员不少于2名。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规范第3.2.1.2.2条 现场管理 特种设 备现场 管理 气瓶充装每套装置每班应配备持证充装人员、充装检查人员 各不少于2名。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规范第3.2.1.2.3条 固定式压力 容器 1、校验合格的安全阀加装铅封;2、校验后的压力表应铅封 完好,并注明下次校验日期;3、压力表应安装合理,便于观 察和清洗,并应防止受到辐射热、冰冻和震动的影
27、响;4、液 位计应安装合理、便于观察。大型压力容器应装警报装置。 液位计上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应当作出明显的标志。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第8.3.6条、 第8.4.2条、第8.4.3.1条、 第8.5.2条 移动式压力 容器 1、罐体或者气瓶涂层及漆色完好,无脱落;2、罐体保温层 、真空绝热层完好;3、罐体或气瓶外部的标志清晰;4、紧 急切断阀及相关操作阀门置于闭止状态;5、安全附件完好; 6、装卸附件完好;7、紧固件的连接牢固可靠;8、罐体或者 气瓶内压力、温度无异常无明显波动;9、罐体或气瓶各密封 面无泄漏。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 术监察规程第5.7条 压力管道 人员配备 根据
28、压力管道的分类,每个车间(工段)、每班每个种类的 压力管道应配备持证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不少于1名。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 规范第3.2.1.3 条 设备要求 1、阀门、膨胀节、法兰完好,无腐蚀和松动现象;2、无异 常振动、无异常变形、无介质泄漏;3、支吊架完好、配件无 损坏;4、按规定装设的减压阀可靠;5、安全阀的安装位置 符合要求,定期检验的铅封完整,并在有效期内;6、按规定 装设爆破片,爆破片完好;7、压力表表盘直径符合规定,最 大刻度与运行参数相匹配,精度符合规定,经计量部门检验 ,并在有效期内;8、按规定装设的温度计完好、灵敏、可靠 ;9、按规定装设的阴极保护装置完好;10、不超温、超压
29、运 行;11、仪器仪表运行参数正常,与直读的水位表、压力表 一致;12、输送易燃介质的压力管道,其紧急处理装置完好 。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工业管道第144条 、第145条、第149条、第 150条 电梯 特种作业人 员 电梯管理人员和配备的专职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 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38条 登记及检验 标志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25条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 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28条 安全附件及 安全保护装 置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
30、安全监察条例 第34条 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27条 现场管理 特种设 备现场 管理 压力容器 人员配备 维保情况 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31条 起重机械 一般安全要 求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 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38条 应有使用登记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25条 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起重机 械的显著位置,应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28条 应有日常维修保养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27条 运行警示铃、电源
31、总开关应有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27条 场(厂) 内专用机 动车辆 设备要求 1、车容整洁,各零部件完好,连接紧固,无缺损;2、自卸 车(载质量4.5t以上)的驾驶室上部设置的安全防护装置应 完好有效;3、蓄电池箱、燃油箱托架的安装牢固,无严重腐 蚀、变形现象;4、离合器分离彻底、接合平稳,不打滑,无 异响;5、变速器、分动器不漏油、无异响;6、前后桥无变 形、无裂纹;7、轮辋完整无损,螺栓、螺母齐全紧固;8、 履带各部位零件完整、运转正常,无裂纹和变形现象;9、车 辆的车架无变形、裂纹和锈蚀,螺栓和铆钉齐全紧固;10、 刮雨器、后视镜、灯具、喇叭齐全有效;11、轮胎气压、磨 损在额定值内
32、、各仪表指针正常指示;12、转向机构连接、 工作可靠;13、液压传动工作可靠;14、门架货叉架无变形 ,损伤锈蚀在额定值内。 场(厂)内机动车辆安 全 检 验 技 术 要 求 第 5.1.1.1 条 、 第 5.1.2.1 条 、 第 5.1.2.2 条 、 第 5.1.3.6 条 、 第 5.2.1 条 、 第 5.3.1 条 、 第 5.3.4 条 、 第 5.4.1 条 、 第 5.4.4 条 、 第 5.4.6 条 、 第 5.4.7 条 、 第 5.4.8 条 、第5.4.9条、第5.5条、 第 5.7.1.1 条 、 第 5.7.2 条 、 第 5.7.3.1 条 、 第 6.1.
33、2条、第6.2条 设备设 施及工 艺 警示标志 和安全防 护装置 警示标志和 安全防护装 置 在危险作业场所和危险设备上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和明显的警 示标志。(包括:门口、危险路段应设有限速标牌和警示标 牌,交通视线盲区应设置反光镜。交道口,应设置警示灯、 警示标志、路段标线或者安全防护设施。重大危险源有安全 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8条,河北省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 第21条 专用设备 棉纺工序设 备 1、生产现场的机电、操控设备应有安全连锁、快停、急停等 本质安全设计与装置。2、设备危险部位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设备及场所均应符合防爆要求。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规
34、范第11.2.1条 织造工序设 备 1、传动部位应设置安全防护,危险部位应有安全警示标志。 2、浆沙机压力表、安全阀的工作压力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控 制在额定范围之内,压力表最高工作压力应标有红线,按周 期经专业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蒸汽管道、箱体 、排气装置应当采取隔热防烫措施。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规范第11.2.6条 现场管理 特种设 备现场 管理 电梯 化纤工序设 备 1、管道完整无泄漏,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齐 全可靠,定期检测。2、各种电气安全联锁、信号装置、报警 装置等应当齐全可靠。现场应当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3、 二硫化碳计量室、贮库的照明、电气开关等装置应
35、当符合防 爆要求,并应装设单独的避雷装置。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规范第11.2.3条 染整工序设 备 1、烧毛间厂房装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并灵敏可靠。防 爆膜完好、可靠。2、采用氯漂的生成车间内应装有有毒有害 气体报警仪,同时符合氯气使用规程。车间和配液室应设置 防腐蚀的通风排气设备。3、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规范第11.2.2条 通用设备 金属切削机 床 1、防护罩、盖、栏应完备可靠;2、防止夹具、卡具松动或 脱落的装置完好;3、各种限位、联锁、操作手柄要求灵敏可 靠;4、机床PE连接规范可靠;5、机床照明符合要求;6、机 床电器箱,柜与线路符合要求;7、未
36、加罩旋转部位的楔、销 、键,原则上不许突出;8、备有清除切屑的专用工具。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规范 第11.3.2条 冲、剪、压 机械 1.离合器动作灵敏、可靠,无连冲;2.制动器工作可靠;3. 紧急停止按钮灵敏、醒目,在规定位置安装有效;4.传动外 露部分的防护装置齐全可靠;5.脚踏开关应有完备的防护罩 且防滑;6.机床PE可靠,电气控制有效;7.剪板机等压料脚 应平整,危险部位有可靠的防护;8.刚性离合器的转键、键 柄和直键无裂纹;9.操纵器的杆件、销钉或弹簧无裂纹、折 断。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规范 第11.3.1条 常用机械 设备 常用机械设 备 1、常用设备的安全防护必须安装齐全
37、、完整、可靠、有效的 安全防护罩、网、套、盖、栏、门、联锁等安全装置。 2、 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采用固定式装置、封闭式结构,由金属材 料制成,并满足所必需的强度和刚度条件。3、当生产操作现 场的安全防护需要采用可调式装置、网状式结构时,其安全 距离和网眼的开口宽度应当符合或者具备防止人体或者人体 某一部分触及危险区域的基本要求4、安全防护装置的颜色应 当区别于机械设备的颜色,便于识别。同时,配备对应的安 全标志,安全标志应清晰、醒目。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规范 第11.4条 现场管理 设备设 施及工 艺 专用设备 场所环 境 生产现场 和环境安 全管理 生产现场和 环境安全管 理 1、企业应当
38、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严禁在疏散通 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或者占用疏散通道。2、生 产作业现场应当保持充足、柔和的光照,作业点的光照度应 当有300lx混合照明,一般照明的光照度应当有30lx,局部 照明的光照度应当有270lx,有利于操作人员的安全作业。3 、作业场所划定堆物区域,按定置管理堆放,成行成线,并 且清洁、卫生。4、生产作业现场应当做到“有洞必有盖,有 台必有栏”。5、厂区和车间通道应有明显的交通分道行驶的 标志,保证行人及车辆畅通:1)行人通道应当大于或者等于 1.0m;2)电瓶车单向行驶通道应为1.8m;3)电瓶车双向行 驶通道应为3.0m;4)叉车或者汽车行
39、驶通道应为3.5m。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规范第18.1条 现场管理 仓库安全 管理 原成品仓库 的设置和安 全管理 1、企业的原料、成品仓库(包括露天仓库或堆场),应建在厂 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且靠近水源的地方,或者相对独 立的安全区域,交通便利、地势较高的地方。同时,应与生 产、生活区分开设置。2、原料、成品储存库房、库区应根据 其储存的规模合理划分防火分区,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分 隔应当完整、完好、有效。库房应有隔热降温设施和良好的 通风条件。3、库房占地面积达到或者超过1000m2的,应当设 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设备等。面积超过100m2以上 的应当设置不少于2个不同方向
40、的安全出口。面积超过300m2 以上的多层库房应至少设置1个疏散楼梯。4、库房或者露天 堆场与锅炉房、烟囱、明火作业场所距离不得小于30m,与高 压架空线间距不应小于15m。5、库房室内的地面应高于室外 地面0.3m以上。库房内的主要通道宽度一般不小于2m,小通 道一般不小于1.5m。库区围墙距库房不应小于5m。库房的门 窗应向外开启。6、库房内储存货物应当分类、分堆、限额存 放。货物堆放时,垛与垛、垛与墙、垛与梁、垛与拄、垛与 灯之间应按“五距”规定存放。1)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0m; 2)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3)垛与梁间距不小于0.3m,或 者垛与房顶间距不小于1m2m;4)垛与柱间
41、距不小于0.3m ;5)垛与灯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5m。7、露天堆垛每垛占地 面积不大于100m,垛与垛之间不小于6m,46垛为一组,组 与组之间不小于15m,垛高应与避雷设施、机械设备等相适应 。8、库房内禁止拖拉机、柴油机车、汽车等燃油、燃气机动 车辆进入。进入库区装卸的其他机动车辆必须套装尾气防火 罩;以蓄电池为动力的电瓶车、铲车等必须具有防止火星产 生的安全装置。禁止在库房、库区停放或者修理机动车辆。9 、小型纺织工业企业的原成品堆放应与生产车间分开,留有 安全通道,物品存放符合消防规范,并由专人负责管理。10 、多层或高层仓库应在楼地面或外墙上开设排水洞口,两个 洞口之间的距离不应大
42、于12m。排水洞口不得高于楼地平面 0.2m,其口径不得小于75cm2,以满足灭火排水需要。12 棉 纺织企业的原成品仓库按照棉纺织企业安全工作要求的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规范第13.1条 机物料仓库 的设置规定 1、小型纺织工业企业的原成品、机构料库房应与生产车间分 开,留有安全通道,并要专人负责管理。2、面积不超过 100m2的库房可设置一扇房门,库房的门应向外开启。3、库 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并留出2m宽的主通道。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规范第13.2条 现场管理 场所环 境 装卸作 业现场的 安全监护 露天库区堆 垛安全要求 1、堆垛桩脚铺排应平整
43、、完好。堆垛高度应在避雷针控制范 围之内,堆垛长度、宽度应符合消防规定。2、堆垛时坏包不 打底,散头不朝外,中间不留空档,先边后内,堆垛整齐, 大小面搭配,上下层之间要交叉堆放,翻包操作时人应面朝 外。3、小批量堆放要做到棉包一边有依靠,堆垛不应超过8 个棉包高。4、堆放松软包装的棉包要相互牵住,堆放高度要 降低。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规范第16.2.7条 露天库区出 仓安全要求 1、先巡视四周,对有倾斜、坍塌等不安全迹象须先采取安全 措施后再行操作。2、出仓吊棉包时须自上而下,层层出仓, 形成梯形。3、出仓堆垛中间的棉包应将前一批次棉包高度降 低。然后再安全操作。4、出仓后形成小批量的独立
44、堆垛应降 低高度,防止倒塌。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规范第16.2.8条 起驳、落驳 装卸安全要 求 1、棉包起驳、落驳时要层层或半只货仓装卸,保持船舶平稳 。严禁单边船舶装卸货物,防止船舶倾斜翻船。2、吊车驾驶 员必须听从船舱内作业人员指挥,吊物不得在作业人员头上 经过或停留,防止落包伤人。作业人员挂好钩子后要避让至 安全处,避免起吊后吊物撞人。3、起驳、落驳时严禁棉包从 船艄上空经过,以免落包损物、伤人。4、船舶上作业人员应 穿着救生衣。仓库码头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农、救生圈。5 、在80t以上船舶上操作时,必须做到操作人员主动让吊车转 向;在80t以下船舱内操作时,吊车转向必须主动让人。
45、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规范第16.2.9条 火车装卸安 全要求 1、人在敞篷车顶层装卸作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在车顶上 揭、盖油布时,要站在上风处,脚要站稳,一块块揭、盖; 收绳时,要采取骑马式,上下呼应。2、吊车起吊货物时,要 做到吊车让人,操作人员要将货物套牢后方可起吊、转向。3 、在棚车顶层上装卸,严禁站在出沿口的货物上操作。货物 装车出沿口要适当,两面要对称。4、棚车开、关车门时严禁 人面对车门操作,防止车门脱槽或落包伤人。5、在棚车内翻 包与搀肩要互相密切配合,上下呼应,先呼应,后放包。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规范第16.2.10条 库房内装卸 安全要求 1、堆放纸箱箭头朝上,四边
46、整齐。2、使用铲车堆桩、卸货 要相互呼应,相互配合。3、使用手推车装卸物品、堆货时, 要待手推车上物品卸地后再堆垛;卸货时,要待货堆上的物 品着地后再装上手推车。4、库房内堆垛要层层进仓或出仓, 严禁从货垛中心出仓或单排堆放。 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 规范第16.2.11条 从业人 员操作 行为 从业人员 行为 从业人员行 为 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 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38条 作业人员 持证 作业人员持 证 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 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28条 个人
47、防护 用品佩戴 个人防护用 品佩戴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 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戴、使用。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包括防静电防护 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第37条,工作场 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16条 现场管理 场所环 境 消防安 全 消防设备 器材配备 消防设备器 材配备 1、明显位置设有应急疏散图,疏散通道和区域应符合应急响 应的需要。2、主要通道及主要出入口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 效;3、通道楼梯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4、变配电室应 急照明设施完好、有效
48、。5、中控室的应急照明设施完好、有 效。6、灭火器材应定位存放,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7、灭 火器材存放点设有编号、责任人;8、重点防火区域消防设施 应齐全;9、消防通道应畅通,无占道堵塞现象,并留有消防 车可调头的回车道;10、厂区消防栓保护范围内的水枪、水 带、扳手等附件应配备齐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6、17、28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 防安全管理规定第21条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 范GB 50140 用电安 全 配电室 绝缘胶垫铺 设 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 设绝缘胶垫。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3条 变配电室出 入口应设置 高度不低于
49、400mm 的 挡板 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5.6条 应急照明灯 具 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的备用充电电源的放电时间 不低于20min。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14.1条 门窗的要求 通往室外的门应向外开。设备间与附属房间之间的门应向附 属房间方向开。高压间与低压间之间的门,应向低压间方向 开。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启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8.3条 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5.9.3 安全用具管 理 各种安全用具首次使用前应进行试验或检验并定期复检,合 格后方可使用。安全用具不应超期使用。 变配电室安全管理规范 第5.18.3条 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 夹钳的试验绝缘周期为每年一次,高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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