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经济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 经济法的一般原理第1页,共490页。第一章 经济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第2页,共490页。本章重点经济法的词源、概念与分析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与特征经济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与存续第3页,共490页。(一)经济法在西方国家的词源 “经济法”一词源于法国,法国空想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177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中首次提出。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一、经济法的词源第4页,共490页。(二)经济法在中国的词源 20世纪50年代前出版的法律大辞典首先使用了经济法一词,第一次进入决策者视野是
2、在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叶剑英的开幕词中。由此,我国经济立法工作全面展开,经济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第5页,共490页。v(一)经济法的概念v1.中国经济法概念诸说包括需要国家干预说、国家协调说、同意纵横说、国家经济调节说、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概念与辨析第6页,共490页。v 2.本书对经济法概念的界定是经济法是产生于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体现国家干预经济意志的新兴法律部门,运用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手段以不断解决个体盈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的法律规范系统。第7页,共490页。v(二)经济法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1.经济法
3、与经济的法 内涵和外延有本质不同。“经济的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因此凡是与经济有关的法都可以称为经济的法。民商法、宪法、行政法、甚至刑法等法律部门中涉及经济方面的法律都可以称为“经济的法”。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概念与辨析第8页,共490页。“经济法”则更多的是从狭义的角度来讲,被严格限定在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特定范畴之内,即只有反应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干预、参与调节经济,以及社会公益等经济法本质属性,且调整待定经济关系的法,属于经济法范畴。第9页,共490页。v(二)经济法与相关概念的辨析v2.经济法与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是一门法学学科,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4、。正确认识经济法学是一门独立而重要的法学学科,必须明确其研究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性,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概念与辨析第10页,共490页。明确经济法学不同于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的独特之处。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为经济的完善创造了条件,经济法学所提出的各种经济法学说、概念、理论、原理以及其对各种经济法制度建设的探讨,为经济法的完善提供了理论支撑和对策构建思路。第11页,共490页。v(二)经济法与相关概念的辨析v3.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 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法经济学的产生与发展是法学与经济学相互交叉渗透与相互融合的产物。法经济学又称“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与经济学”,是已经济学的理论、模型
5、与方法来解构法律的成长规律、解构、效益及创新的学说。法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侧重用经济学的准则和价值观来评判法律问题,认为一切法律都应以有效的利用资源、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概念与辨析第12页,共490页。经济法学是是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部门法学,旨在探讨经济理论问题并揭示经济法规律,侧重用法学的准则与价值观分析经济社会问题,研究对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控与规制。法经济学打破了经济学把制度视为外在于经济增长的因素的禁锢,把法律等制度要素纳入经济学内生增长要素的研究范围,更为科学的阐释了法律与经济经济间的互动关系。第13页,共490页。v(三)经济法与
6、相关部门法的辨析v1.经济法与民商法 区别: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分为表层区别与深层区别。表层区别包括主题意思限度不同、权利保护特性不同、调整的关系层次不同、目标内容不同、稳定程度不同。深层区别包括对主体的认知假设不同、对社会构成的假设不同。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概念与辨析第14页,共490页。联系:调整范围具有一定的交叉性,都可以在微观经济领域发挥一定的作用;功能互补,经济法在民商法保护的市场功能的基础上,克服市场和政府失灵,发挥政府功能。第15页,共490页。v(三)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辨析v2.经济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政府公共行政的法,堪称公法的典型,它是调整在行政权的配置、
7、运作和控制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和监督行政法。行政法的本质在于限权,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行政法以行政组织关系、行政程序关系、行政救助监督关系等为调整对象,运用规范化的实体和程序方法,依法行政来实现调整,以求达至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相对平衡。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概念与辨析第16页,共490页。经济法的在于“适度授权”,运用政府的经济行为实现社会经济在市场调节基础上的国家调节。经济法以经济管理关系及其相互联系的市场经济关系为对象,通过国家权力或宏观调控等干预来调整,体现了公法与私法的交融渗透,具有综合性。第17页,共490页。v(三
8、)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辨析v3.经济法与社会法 共同点:方法论都是整体主义方法论;法本位是社会本位;所保障的法益都是社会公共利益;功能互补,都普遍具有经济功能有与社会功能。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概念与辨析第18页,共490页。区别:干预的范围不同,社会法主要是对劳动关系及社会再分配领域中的一些关系进行干预,经济法从国民经济整体出发,对整个社会经济各领域进行干预;干预的宗旨不同,社会法是保障基本人权,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经济法维护社会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发展;干预手段不同,社会法的手段相对单一固定,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具有的多样性、变动性。第19页,共490页。v 经济法是关于经济的法,调整
9、的是具有经济性质的社会关系,以社会经济发展为主题,宏观经济关系、中观经济关系及部分微观经济学关系都属于经济法的调整范畴。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经济性第20页,共490页。v 经济法的宗旨包括弥补传统民商法、行政法的缺陷,促进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实现经济社会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经济法的目标是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多种经济形式的发展。经济法的宗旨和目标兼顾了公平与效率,最大限度的保障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以国家的理性干预为基础,注重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的有机协调,保持适度性。经济法追求社会公共利益目
10、标,是保障社会经济良性运作的法律形式,是体现社会本位的法。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二、宗旨目标的兼顾性第21页,共490页。v 经济法调整方法即采取强行性规范方式,又尤其注重采取提倡性规范方式,即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行性规范相结合。经济法既规定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制裁等否定式法律后果,又注重采用奖励这种肯定式法律后果果形式,实行奖励与制裁相结合。第二节 经济法的特征三、调整方法的综合性第22页,共490页。v 从法哲学的层面来讲,社会观和方法论的整体主义是经济法的最根本特征。从法律本身层面来讲,经济法还有权利义务具有角色性和规范性的二元结构性、规范功能的二元结构、责任的二重性及其内部各子部门法的相互
11、补充、相互依存等特征。第23页,共490页。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的三种主流学说:v其一,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规定于经济法律之中的对于经济立法的、经济守法、经济执法具有指导与运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规制。v其二,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法律原则的一种,对经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具有统帅与指导意义。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第24页,共490页。v其三,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法律原则的的部门化,其贯穿于经济法制的全过程,是经济法制和经济法规范所确认与体现的总的指导思想和根本法律准则。第25页,共490页。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特征:v抽象性: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现着经济法的基本价值,故具有比一般规则
12、更高的抽象性。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第26页,共490页。v准则性:一是评价的准则性,即可以来评价比其次要的规则的价值与功能;v 二是选择的准则性,在实践中决定着立法者对可供选择的规制的选择,以及司法者在具体案件中对冲突进行规制时所使用的规制的选择;三是创设司法的准则性,当某一具体案件没有具体法律规定可以适用时,可以据此创设新的规制来处理。v整体性: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整体性,对经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都具有指导意义,对经济法的各子部门法都适用。第27页,共490页。v(一)整体公平原则v1.整体公平的过程维度 从过程维度考察公平,就是要从经济运行的起点、交易过程及最终
13、分配结果三个角度维护公平。从过程维度来看,公平应该是起点公平,交易公平与结果公平的三位一体化。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28页,共490页。起点公平:资源初始配置的公平。交易公平:经济法通过消除强势者对弱势者的剥夺及信息不对称,使具有不同经济实力的主体获得同等的收益,控制经济主体利用自身经济优势来损害他人利益,已达到交易的公平。结果公平:不否认人们在收入或财富占有上存在的差距,但这种差距不应太过悬殊,最为贫穷者至少还应拥有与当时社会经济条件相应的维护人格尊严及发挥其潜能所必须的收入或财富。第29页,共490页。v(一)整体公平原则v2.整体公平的空间维度 经济法整体公平的空
14、间维度包括地域公平和产业公平。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30页,共490页。v地域公平:处于不同地域的人在禀赋、努力程度相同的情况下,基本能获得相同的收益。v产业公平:通过经济法的调整,通过对弱势产业的保护和扶持,使得各产业能达到和谐平衡的发展,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第31页,共490页。v(一)整体公平原则v3.整体公平的历史维度 从历史维度来讲,整体公平主要包括代际公平和人们可行能力的公平。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基本有原则第32页,共490页。v代际公平:自然资源与社会财富应当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公平分配,要求作为当代主体的我们对下一代人的公平尽到应有
15、的责任,留给他们可继承的财富不少于我们所继承的,并要求在满足当代人需求的基础上,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造成危害。v可行能力的公平:经济法通过法律制度的设定,构建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调整公民因后天的社会因素导致的个体可行能力的差异。第33页,共490页。v(二)整体效率原则 经济法的整体效率观体现在经济运行的过程、空间、历史三个方面。v1.整体效率的过程维度 效率的过程维度,即是截面效率,指的是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从资源配置开始,经生产到分配结束的整个过程中的投入与产出关系。从某一具体时点的效率来看,亦是资源配置有效、生产有效、分配有效。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就基本原
16、则第34页,共490页。v资源配置有效:把资源的最终利用权配置给能产生最大价值的部门及部门中经营效率好的市场主体或经营者。v生产的有效:通过对资源配置结构、要素使用结构、技术结构、产业结构及制度结构的合理调整来促进效率的提高。v分配的有效:通过分配使得各种社会财富能分给最需要的人,从儿产生最大效用。第35页,共490页。v(二)整体效率原则v2.整体效率的空间维度 效率的空间维度,即区域均衡效率。经济法的整体效率的空间维度,是通过促进区域经济合理化以取得经济效率。在我国主要表现为如何消除二元经济结构,在经济均衡发展中求效率。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36页,共490页。v(
17、二)整体效率原则v2.整体效率的历史维度 效率的历史维度,即持续稳定效率。从经济发展的一个长期历史过程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效率的最大破坏最显著的表现为在社会财富的浪费和经济发展的不稳定,在历史维度上表现为周期性的经济危机。经济法的产生及兴起,与经济危机存在很强的关联性,因而维持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并兼顾效率是经济法的应有之义。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37页,共490页。v(三)适度干预原则v1.适度干预的含义v 所谓适度干预原则,是指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依据社会经济整体持续、稳定、高效发展的需要,在为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以充分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
18、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干预的适度在于是否适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政府的具体要求包括正当干预与谨慎干预。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38页,共490页。v2.适度干预的内容v正当干预:国家干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国家干预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国家干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第三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第39页,共490页。v谨慎干预:谨慎干预是对干预更高层次的要求,认为国家干预经济师必须谨慎从事,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影响到市场主体必要的经济自由,不能影响经济主体必要的经济自由,不能影响经济主体创造性的发挥和阻碍经济持续、稳定和高速
19、发展。第40页,共490页。v(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经济法律关系亦属于法律关系的范畴。经济法律关系也被称为经济法关系,是指由经济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第41页,共490页。v(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首先,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强烈的意志性。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的意志。很多情况下,经济法律关系也体现当事人的意志。经济法律关系体现了双重意志性。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概述第42页,共490页。其次,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确认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只有经过法律的调整后才能变
20、为法律关系,进而经过经济法调整和确认的社会关系才能形成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再次,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典型的社会经济管理性。经济法的产生就是要消除市场主体行为的外部性及市场机制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实现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因而基于此的国家干预就有了社会公共性。最后,经济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规定调整人们的行为是通过界定行为人的权利义务来实现的,没有权利;没有权利义务就不会有法 律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一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第43页,共490页。经济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的。v(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权利的享有者
21、和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或者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44页,共490页。v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取得方式v第一,法定取得。法定取得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不通过其他程序而直接具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v第二,授权取得。授权取得是指某种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被国家审批机关授予其具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第45页,共490页。v(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v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v国家、政府-最重要的经济法主体: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源于国家经济职能的确立与发展,为了社会经济整体协调发展,需要一定的
22、组织机构代表社会整体进行调控管理,因此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中,国家或政府组织总是或常常是一方主体。v市场主体-最基本的经济法主体: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中进行经济性活动的主体,市场主体可以细分为投资主体、经营主体、消费主体。v社会中间层-新兴的经济法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是现代社会经济条件下不可缺少的一支力量,是国家和市场主体之外的第三种力量,包括公益社团性中间主体,经济鉴证性主体,市场中介性中间主体。第46页,共490页。v(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v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主体间、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纽带,是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力和义务的总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可分为横向经济法律关系与纵向经济法
23、律关系。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47页,共490页。v横向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基点是通过平等主体的自由意志而确立,具体内容随当事人之间成立的经过及法律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v纵向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调控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经济规范制定权、经济行政处理权、处罚强制权、共有财产的管理权与经济司法权。调控主体的义务主要包括管理性义务、服务性义务和接受监督的义务。受控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参加经济管理权、经营自主权、保障权、申诉和控诉权。受控主体的义务主要包括遵守和维护法律秩序的义务、服从国家经济调控的义务与服从制裁的义务。第48页,共490页。v(
24、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v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所能实际作用的事物。经济法客体可以分为经济资源与经济行为两类。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第49页,共490页。v经济资源,经济法的根本任务是建立一种弥补市场机制缺陷、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经济资源是经济法的基本客体。v经济行为,经济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第50页,共490页。v(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存续过程v 经济法律关系的存续过程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存续第51页,共490页。v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
25、经济法律关系的形成,即经济法律主体之间,因经济法律事实的存在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关系。v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某种原因导致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中的某一要素发生变化,从而使原有的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化。v经济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消灭或终止。经济义务的履行也会导致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第52页,共490页。v(二)经济法律关系运行的原因v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是经济法律关系运行的基础,但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原因,即为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经济行为与经济事实。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存续第53页,共490页。v经济行为(合法的经济行为
26、与违法的经济行为)合法的经济行为是指的符合国家经济法律法规或为其所认为的行为。违法的经济行为是指违反经济法律法规的行为。v 经济事实(经济状态和事件)经济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经济状况的持续。如市场结构、产业结构、区域结构等。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经济情况的发生,比如经济危机、自然灾害、金融危机等。v并不是所有经济事件都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而必须是同经济法主体权利与义务相关的,为经济法律法规所认可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事件。第54页,共490页。第二章 自然人法律制度第55页,共490页。第二章 自然人法律制度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
27、能力第56页,共490页。本章重点自然人的内涵与外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与种类第57页,共490页。v 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即基于自然规律而产生的、相对于法人的、享有法律人格的一类民事主体。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一、自然人的内涵第58页,共490页。v自然人的外延很宽泛,既包括本国国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v公民仅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其范围显然小于自然人。第一节 自然人的概念二、自然人的外延第59页,共490页。v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的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v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v民事权利能力是
28、一种资格,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v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好包括承担民事义务。v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具有不可分离性,而民事权利则不然。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第60页,共490页。v(一)普遍性 自然人作为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具有普遍性。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唯一条件是作为有生命的人存在,任何自然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被排除在民事权利能力主体的范围之外。v(二)平等性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意味着每一个自然人都平等的享有民事权利,平等的承担民事义务。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第61页,共490
29、页。v(三)不可转让与不可抛却性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从事各项民事法律活动的前提与基础,是自然人生存与发展所必要的条件,也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而非客体的标志。民事权利与自然人须臾不可分离,抛弃或转让自己的民事权利能力,无异于抛弃自己的生命权,法律也并不承认其效力。第62页,共490页。v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民事权利能力又是享有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对于尚存于母体内的胎儿,因其尚未出生发,故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继承法规定在进行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若胎儿出生时死体,所保留的份额则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
30、始第63页,共490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之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即归于消灭,不再享受民事权利,亦不再承担民事义务。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第64页,共490页。v生理死亡:生理死亡又称自然死亡或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结束。只要自然人的生命终结,即发生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的法律后果。v宣告死亡:又称为推定死亡和相对死亡,是指通过法定程序,推定长期失踪的自然人已经死亡。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同样归于消灭,但是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自然人死亡之后,其民事权利能力终止,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第65页,共490页。v
3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的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特征第66页,共490页。v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v第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其意思能力为前提,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进行判断的能力。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v第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予以确认的,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被限制或者取消。v第三,并非每一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智力状态。第67页,共490页。v自然人的民事
32、行为能力可以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第68页,共490页。v(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v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可以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第69页,共490页。v(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可以称之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
33、人仅能够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第70页,共490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包括以下的四类:v第一,纯获利益的行为。纯或利益的行为不需要获益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就无需对其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要求。v第二,日常生活必须的行为。对于日常生活必须的民事法律行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精神将康状况相适应,宜承认其效力。v第三,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v第四,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劳动权,可以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的报酬,具有
34、劳动报酬请求权。第71页,共490页。v(三)无民事行为能力v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v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须有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第72页,共490页。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的条件:v第一,被宣告人必须为精神病人。v第二,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这里的利害关系主要是指的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v第三,经法定程序。认定
35、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须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第73页,共490页。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是指其不可能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第74页,共490页。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75页,共490页。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第76页,共490页。v概念: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
36、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v法律特征:v1.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仅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2.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是企业财产的唯一所有者。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第77页,共490页。3.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即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投资人承担债务的范围不限于出资,独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4.主体资格方面的
37、特征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第78页,共490页。v 个人独资企业 个体工商户 普通合伙企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v出资人性质 自然人 自然人或家庭 自然人或法人 自然人或法人v出资人数量 一人 一人 两人及以上 一人v企业财产归属 投资者个人 投资者个人 合伙企业 企业法人v v独立法人资格 无 无 无 有v v法律责任 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二、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企业的区别第79页,共490页。v(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有合法的企业
38、名称(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第80页,共490页。v(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v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提交的文件:(1)设立申请书。设立申请书包括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2)投资人的身份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第81页,共490页。(二)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实行准则设立的原则,登记机关应当在收
39、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者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欲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投资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第82页,共490页。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v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的变更,如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方面发生的改变。第83页,共490页。v(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v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情形:(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
40、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84页,共490页。v(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v1.清算组的产生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原则上以投资人为其清算人。v2.通知与公告程序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85页,共490页。v3.清产偿债程序 清算人应当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后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清算期间
41、,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v4.财产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第86页,共490页。v5.责任消灭制度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自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v 6.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按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销毁或者不予注销的决定。第87页,共490页。v(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条件v个
42、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是指以其财产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自然人。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投资的财产必须是私人所有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包括法官(即取得法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检察官(取得检察官任职资格、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监察人员)、人民警察、国家公务员。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第88页,共490页。v(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v1.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时的出资和经营过程中积累的财产都归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所有。这些财产主要是指企业的有形财产,
43、不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无形财产。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第89页,共490页。v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人格与企业的人格密不可分,企业财产所有权均归投资人,投资人对于企业财产享有充分和完整的支配与处置权。第90页,共490页。v(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的责任。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第91页,
44、共490页。v(一)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1)自行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本人对本企业的经营事务直接进行管理。(2)委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3)聘任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第92页,共490页。v(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管理人的义务v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个人独资企业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v(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v(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v(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
45、他人;v(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第93页,共490页。v(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v(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向竞争的业务;v(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v(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让给他人使用;v(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v(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94页,共490页。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v(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财务管理v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
46、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第95页,共490页。v(四)个人独资企业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v(1)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v(2)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第三节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第96页,共490页。v(3)个人独资企业的职工可以依法组建工会组织,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v(4)个人独资企业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7、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97页,共490页。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98页,共490页。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一节 合伙企业概述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四节 有限合伙企业第五节 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第99页,共490页。v(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有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
48、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一节 合伙企业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第100页,共490页。v(二)合伙企业的特征v(1)契约式组织。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合伙协议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第一节 合伙企业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第101页,共490页。v(2)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v(3)共负盈亏、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v(4)
49、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即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第102页,共490页。第一节 合伙企业概述二、合伙企业的分类v分类详见书中表5-1第103页,共490页。v合伙企业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法律要求的合伙人数。合伙人数应不少于2人,合伙人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组成,合伙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承担无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二节 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第104页,共490页。(2
50、)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为设立合伙企业而签订的合同。合伙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方可生效。(3)由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交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缴付出资,履行出资义务。(4)有企业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105页,共490页。v(一)申请人与登记机关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v(二)提交申请 申请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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