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武汉大学学生手册解读武汉大学学生手册解读主讲:动力与机械学院团委副书记 谢林桥百年武大百年武大 葱郁珞珈葱郁珞珈l校史 武汉大学的校史可以追溯到1893年湖广总督张之洞创立的自强学堂,1928年定名为国立武汉大学,是近代中国第一批国立大学。1946年,学校形成了文法理工农医六大学院并驾齐驱的办学格局。看我们正门的牌坊就会看到,正面是国立武汉大学,背面就是:文法理工农医。百年武大百年武大 葱郁珞珈葱郁珞珈百年武大百年武大 葱郁珞珈葱郁珞珈 1958年9月12日毛泽东主席来到武汉大学,在行政楼前得操场上接待了武大师生,以后那个操场也叫九一二操场。百年武大百年武大 葱郁珞珈葱郁珞珈l2000年,武汉
2、大学与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工学部)、武汉测绘科技大学(信息学部)、湖北医科大学(医学部)合并,也就是大家现在看到的武汉大学。百年武大百年武大 葱郁珞珈葱郁珞珈l校训 武汉大学环绕东湖水、坐拥珞珈山,被誉为“中国最美丽的大学”,珞珈山的美享誉华夏,但是珞珈山的精神更是博大精深,来到一所大学能够领悟他的大学精神是至关重要的,经过一百多年的积淀我们形成了“自强、弘毅、求是、拓新”的大学精神。百年武大百年武大 葱郁珞珈葱郁珞珈 “自强”语出周易“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意为自尊自重,不断自力图强,奋发向上。“弘毅”出自论语“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一语。意谓抱负远大,坚强刚毅。“求是”即为博学求知
3、,努力探索规律,追求真理。语出汉书“修学好古,实事求是”。“拓新”,意为开拓、创新,不断进取 武汉大学学生手册解读武汉大学学生手册解读l来到武大,看到珞珈山、东湖水、还有美丽的武大人,难免心旷神怡,认为美妙的人生从此开始了,确实是的,但是这些美妙是有前提的,那就是你要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符合国家、学校对于高校学生的基本要求,看来今天学生手册的解读意义非凡!行行l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l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l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
4、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l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l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l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
5、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l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l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l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
6、;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l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l学生违纪,应当根据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影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关于几种处罚的具体情况请大家详细阅读学生手册。住与助住与助l武汉大学学生公寓(宿舍)安全管理规定l武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l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武汉
7、大学学生公寓(宿舍)安全管理规定武汉大学学生公寓(宿舍)安全管理规定l建立学生公寓出入口专职安全值班制度和公寓楼层学生轮流安全值班制度。l建立严格的会客登记制度。学生上课期间本楼人员进出需持学生证,非本楼人员不得进入楼内;男性一般不得进入女生宿舍,执行公务的人员进入女生宿舍需出示证件,并进行登记。l学生应提高自己的安全防范意识,自觉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现金需及时存入银行并加密,出门关灯,随手锁门,严防盗窃案件的发生。武汉大学学生公寓(宿舍)安全管理规定武汉大学学生公寓(宿舍)安全管理规定l学生必须服从值班人员的安全管理,不得无故晚归,严禁翻窗入室。不服从管理,不听劝阻的,值班人员应及时向学院
8、、学生工作部和保卫部门反映。l学生不得擅自调换房间,不得留宿他人,不得私配和向他人转借房间钥匙,放假期间不得单独住宿。l学生公寓内私自拉接电线及使用大规模用电器,严禁乱扔烟头和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生火做饭,蜡烛照明等。武汉大学学生公寓(宿舍)安全管理规定武汉大学学生公寓(宿舍)安全管理规定l禁止在学生公寓内酗酒滋事、摔砸物品、打架斗殴、经商、赌博及传播反动淫秽物品等非法活动。l不得随意挪用、损毁学生公寓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l宿舍、楼道、储藏室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武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l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
9、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等:甲等每生每年3000元;乙等每生每年2000元;丙等每生每年15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已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武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l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年911月集中进行申请和评审。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10、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与金额不得拆分。第八条 符合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第九条 各学院(系)助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评审,提出获得国家助学金初选名单及资助等级,公示无异议后,将材料汇总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武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l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系)初选学生进行审核,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中央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各学院
11、(系)应综合考虑学生受资助情况,原则上获得助学金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武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l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系)核实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从当月起中止发放国家助学金:(一)因违规违纪受学校纪律处分;(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三)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四)休学、退学。l第十六条 尚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用于资助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系)应同时将替换的继续享受该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对象和申请
12、程序l第九条 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对象为经济确实困难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在校学生申请助学贷款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2、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3、学习态度认真,成绩合格;4、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5、诚实守信;6、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按照规定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2、本人永久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
13、的证明);3、学生证及复印件;4、家庭有关人员收入证明,或其他渠道取得收入的证明材料;5、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人对其身份提供的证明。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l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将来预计偿还能力,自愿申请所需贷款的等级。老生应于新学年开学后15天向各学院提出贷款申请。新生应于进校后30天内向各学院专职学生干部提出贷款申请。学生可申请一年、两年、三年或四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实行本人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管理方式,学生在校期间每人一般只能获得一次贷款授信。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由学生本人亲自签名,交各学院专职学生干部签署意见后,由各学院集
14、中报校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会同财务部编制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名册和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学校留存,一份交贷款银行审查。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l第十三条 贷款银行对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名册和贷款申请表进行审核。贷款银行在收到我校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同意发放贷款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名册交我校学生事务财务科,由财务部学生事务财务科组织学生集中与贷款银行签定借贷款合同或协议。贷款学生的见证人按照规定在合同或协议上盖章或签字。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l第十七条 各类获得国家助学贷
15、款的学生应恪守信用,按照与贷款银行签定的协议,按时还清贷款本息,珍惜本人声誉并维护学校和贷款见证人的声誉。学生毕业离校前未还清贷款的,应向贷款银行提供还贷计划,主动向见证人提供离校后的最新通讯地址,积极主动与贷款银行保持联系。学学l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l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l武汉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l武汉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l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考勤第九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
16、。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军训旷课按每天6学时计。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l第十条 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一学期请病假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请假两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由学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学院(系)审批意见等材料由学院(系)教学秘书负责保存备查。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学院(系)批假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
17、以旷课论处。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如实记载,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学生可以根据需要参加选修课的学习、考核。在校学习期间,学生一学期所修课程与考核不得超过35学分(试验班培养方案以外语言学分不计算在内)。学生在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后,参加毕业论文答辩。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l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取
18、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的方式由主讲教师确定,报所在学院(系)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并在第一次上课时告知学生。学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交作业达到作业量的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包括平时测验、期中考试、作业、课堂讨论、论文、考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3050,期末考试成绩占5070。实验教学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由学院(系)确定。l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情节按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
19、则(摘录)第十五条 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办理选课和重修(返校重修)手续,未办手续者,不得参加考核。第十六条 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身体残疾、体弱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学生所在学院(系)审核同意,体育部批准后可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由体育部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第十七条 在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可以获得创新学分,具体办法按武汉大学创新学分制度实施办法执行。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l第十八条 为了衡量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平均学分绩点(GPA)是评价学生一个时段
20、或大学期间的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成绩 绩点90100 4.08589 3.78284 3.37881 3.07577 2.77274 2.36871 2.06467 1.56063 1.060分以下 0一门课程的学分绩该课程的绩点学分数平均学分绩点(GPA)所修课程学分绩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l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一)因伤、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二)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
21、学年为期,经批准后可续修,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学年。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l第三十九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部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往返路费自理;(二)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三)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办理。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l第四十一条 学生因自费出国学习、创业、参加社会实践等原因中
22、断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院(系)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后可以保留学籍两年。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生、休学生的有关待遇。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四十三条 休学、保留学籍学生不应当在学校居住,不参加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负责。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l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初向学校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一)因伤、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经学校医院复
23、查合格,学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二)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学院(系)同意,教务部审批后办理复学手续;(三)复学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教务部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四)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学籍。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退学l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一)在校学习期间,考核不合格(含旷考)的必修课程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及以上的(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分累
24、计达到20至29学分的,经学生本人申请,可以编入下一年级);(二)在校学习期间,平均每学年所修课程学分未达到28学分的;(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两周未申请复学或申请复学复查不合格的;(四)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六)两周内未办理注册手续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依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纪律处分。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武汉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摘录)第四十七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申请或所在学院(系)提出意见,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系主任)同意,报教
25、务部审核。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学院(系)送交本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学校网站上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第四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l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造
26、就优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精神,特设立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科学生奖学金设有新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工作,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由学生工作部组织评审工作。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l第三条 奖学金申报对象为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本科学生。评奖年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评选奖学金。(一)保留入学资格的。(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三)受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四)有必修课不及格的。(五)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六)学校或学院(系)
27、规定的其他不具备申报资格的情况。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l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创新能力、课外活动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不得轮流或平均发放。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新生奖学金评定 第五条 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科新生(简称新生,下同)并符合新生奖学金评审条件者,可享受新生奖学
28、金。第六条 新生奖学金设有校长特别奖、优秀新生奖、基础学科奖。优秀新生奖分为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l第七条 新生奖学金根据新生高考成绩和表现评定,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提出评选条件和奖励额度,经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新生奖学金由学校招生主管部门根据当年评审条件确定初选名单,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第九条 新生奖学金在新生入学取得学籍以后评定和发放,并一次性颁发奖学金和荣誉证书。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第十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的用于鼓励
29、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的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品学兼优的本科学生奖学金。第十一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甲等奖学金、乙等奖学金、丙等奖学金,除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外,比例分别不超过学生总数的5%、10%、15%,奖金分别为每人每年人民币2000元、1200元、700元。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l第十四条 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祖国,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社会责任感强;思想积极上进,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能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模范执行大学生行为准则,关心集体,爱护公
30、物,热心公益;热爱劳动,讲究卫生,勤俭节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文明礼貌,诚实守信。评奖年度无违法违纪行为。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三)学习态度端正,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评选年度内必修课程考核全部合格,成绩优良;应当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的,考试成绩合格以上。(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课外活动,努力提升综合素质;自觉锻炼身体,保持身心健康,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应当参加军训的,军训合格。(五)综合测评优良,基本素质和课程学习成绩两个测评项目原则上位于本测评单位的前50%。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
31、法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l第十五条 符合第十四条基本条件且课程学习成绩位列本测评单位的前10%的学生原则上应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第十六条 学校制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学院(系)在学校制定的素质综合测评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学院(系)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际制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定。根据考评结果和奖励比例或名额确定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奖人选。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程序:学生本人申报并参加综合测评;由导师、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测评小组进行核查,确定初选名单,由导师签名后
32、,报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经学院(系)审核后张榜公布,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报送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l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按学年评定,从第二学年开始,在每年9-10月份评选,11月份颁奖。学校对获奖者一次性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第十九条 学校另行设立部分单项奖,用于奖励在学习竞赛活动、科技学术活动和素质教育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单项奖由学生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颁发,
33、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同学可兼得单项奖,具体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另行制订。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专项奖学金评定l第二十条 专项奖学金是由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包括纪念奖学金、校友奖学金、企业奖学金、个人奖学金和其它奖励、资助学生学习的奖金、基金等。第二十一条 专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名额、金额、评审程序和颁奖形式等,根据学校各专项奖学金设立规定和评定办法确定。没有特别规定的,由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办法和程序评审、颁奖。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武汉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l第二十二条
34、专项奖学金的评审一般应根据各专项奖学金评选要求,由学校分配确定各学院(系)的奖励名额,由学院(系)确定候选人报学校各专项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或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评奖结果由学校抄送捐资单位或个人。l第二十三条 各专项奖学金的评定与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一般应同时进行。有资格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学生,最多可申报一项专项奖学金,可兼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的荣誉,但只能获得金额较高项的奖金。如果某些专项奖学金有特殊要求,并确无其他合适人选,经学校同意,学生可重复获奖。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系)专项奖学金的设立,应接受学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学院(系)专项奖学金的评审和颁
35、奖方式由学院(系)与捐资方协商确定。武汉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l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在校期间勇于创新,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五)学习刻苦,成绩优异,成绩排名处于本专业年级前10%,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处于班级前20%。武汉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l第九条 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
36、或年级测评的基础之上,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公示。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系)报送的初评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和材料,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在校内进行公示。武汉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l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起申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
37、理意见,报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第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教育部主管部门核定 武汉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放、管理和监督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通过银行卡的方式统一发放,学校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十四条 学校为国家奖学金建立专门账户,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武汉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申请与评审l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
38、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四)在校期间学习刻苦,成绩优秀,成绩处于班级或专业前列,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武汉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l第九条 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系)提出申请,填写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根据学生的申请,在学生班级或年级测评的基础之上,确定初评名单并进行公示。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院(系)报送的初评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和材料,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
39、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在校内进行公示。武汉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汉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l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单位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起申诉,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单位。第十二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公示无异议的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
40、议名单报教育部主管部门核定。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l第二条第二条 学分制学费学分制学费=课程学分学费课程学分学费+专业注册学费专业注册学费l 课程学分学费课程学分学费 以每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确定的每学分应交纳的费用l 专业注册学费专业注册学费 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课程学分学费后每学年交纳的费用l 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完成学业所交纳的费用不高于物价部门现行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l第七条第七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l 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的培养方案
41、及个人学习发展规划,在学院(系)指导下选课l 选课原则 优先选定必修课,对于前后关联的课程,若前导课程未获得学分,不能选修后续课程l第九条 l学生每学期选课学分不得低于15学分(毕业当年不作限制),不得超过30学分l攻读双学位及实验班学生不得超过45学分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l第十条第十条 学生选课实行试听确认制l 所选课程可以试听两次l 后续补选课程不设试听环节,一次选定l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通识选修课选课人数不达15人不开课,选课学生须及时改选其他课程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l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专业注册学费根据不同专业的培养成本、专
42、业特色、学科差异而确定,标准如下:l一般专业每学年不超过1500元元l热门专业每学年不超过2500元元l艺术类专业每学年不超过5500元元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l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课程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每学分学费100元元l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此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可作相应调整 l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分制学费按学年和所选学分分次交纳,每学年结算一次l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生在第三次第三次开课前退课,不收课程学分学费,第三次开课后不能退课,不退课程学分学费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l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必修课考试不及格必须重修,给予一次免费重修的机会,课程考试及格仍申请重修者可交费重修,及格重修课程总学分不得超过10学分l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申请取得不超过10个创新学分,并记为通识选修课程学分。创新学分不交纳课程学分学费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l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l 学生一学年内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7及以上,下一学年奖励奖励3学分学分的课程学分学费l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l 学生毕业时总平均学分绩点排在每个学院(系)前前1%的返还全部课程学分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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