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评价人员考前辅导班概述 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安全评价人员的资格考试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实施。安全评价人员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考试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基础知识与综合应用两部分,分两个半天进行,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基础知识、综合应用的试卷满分各为100分,合格标准各为60分。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一次考试中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为合格。考试不设补考。概述 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考试人员条件: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5 5年年以上,其他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7 7年年以上;取得安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 3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
2、关工作5 5年年以上;取得安全工程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1 1年年以上,取得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 2年年以上。概述 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报名。报名时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核发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要点(试行)考试题型基础知识试题基础知识试题:考核安全生产基础理论、安全评价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的程度,设三类题型: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 判断题 综合应用试题综合应用试题:考核对相关知识的综合运用
3、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设三类题型:设论述题 场景及案例分析题 安全评价模拟题三类题型,主要应考人员。考试要求 基础知识考试 知识结构完整、法规把握准确、理论应用灵活、方法使用得当、选择结果合理、判断正确无误。综合应用考试 论述题论述题:通过实例应用所列举的论据说明论点,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条理清晰、逻辑关系正确、语言表达流畅。分析题分析题:正确运用有关的理论知识,分析过程清楚、内容完整全面、假设条件依据充分,结果符合实际。模拟题模拟题:根据所给出的条件和要求准确识别危险、有害因素,合理划分评价单元,正确选择安全评价方法;对策措施切实可行,评价结论明确、符合实际。考试内容 法律法规、技术
4、标准及安全评价技术规范 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标准体系的基本结构及分类方法 熟悉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掌握安全评价通则、导则 考试内容 安全评价总论 了解现代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安全评价的产生、现状及发展;常用安全评价方法分类;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构成和基本内容;安全评价机构质量保障体系的构成、基本要求、编制及其运行与持续改进 考试内容 熟悉安全管理与安全评价的关系;安全评价依据;事故致因理论与事故预防原理及原则;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危险、有害因素的产生原因及分类;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等高风险行业的特点和危险、有
5、害因素识别,以及典型生产作业环境评价单元划分的方法;火灾防治措施及防爆对策措施;典型矿山事故防治措施和危险化学品安全、机械安全、电气安全及工厂平面布置的安全对策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写要求和编写步骤;安全评价结果与安全评价结论的关系;安全评价技术文件主要内容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评价资料、数据管理的基本要求;安全评价数据采集的范围、方法及使用原则;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的原理和方法;安全评价业务培训和能力考核的基本要求;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体制的模式和运行。考试内容掌握安全评价、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和专项安全评价的概念及要求;事故、事件、事故隐患、危险、风险、重大危险源、系统、
6、系统安全、安全系统工程的概念;安全评价的目的、意义、内容和种类;安全评价的原理、原则及基本程序;安全生产管理的原理、原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危险、有害因素的定义和基本程序与方法;危险、有害因素识别遵循的原则和注意的问题;评价单元定义;划分评价单元的目的、意义、基本原则和方法、步骤;选择安全评价方法的原则、要求和程序;提出和确定安全对策措施应遵循的原则、基本要求;编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和原则;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基本要素及构成;安全评价结论的基本要求、内容(含建议)、步骤及原则;影响安全评价结论的主要因素;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及格式。考试内容 安全评价方法及应用 了解故障假设
7、分析、故障假设/检查表分析、原因-后果分析法、风险矩阵法、概率风险评价技术、人员可靠性分析、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安全评价方法模式集合和事故后果模拟分析的原理及适用范围。熟悉危险指数法的适用范围、内容、要求和差异性;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的原理、特点和适用范围;危险度评价法、ICI蒙德法、化工厂危险程度分级及鱼刺图的应用。考试内容掌握危险指数法的资料要求;预先危险性分析的原理、特点、内容及适用范围;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的资料要求及分析步骤,技术关键及原理、特点和适用范围;安全检查表法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应用,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分析、道化学火灾、爆炸指数评价法、作
8、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事故树分析法、预先危险性分析的特点、适用范围及应用。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通告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通告 根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局第20号令)和安全评价人员考试管理办法(试行)(安监管规划字20054号)规定,实行培训、考试分离,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不随培训进行,应试人员须经过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考试暂定每年安排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2005年考试时间上半年为6 6月月2626日日、下半年为9月下旬(暂定)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考试内容 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安全评价技术规范 了解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标准体系的基本结构及分类方法 熟悉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
9、规、部门规章。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掌握安全评价通则、导则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宪法安全生产基础法律安全生产专门法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范畴 范畴包括8个类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综合类 矿山类 危险物品 建筑业 交通运输 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 其它 国际劳工安全卫生标准标准分类 按照来源:国家、行业、地方、国际和国外4类 按照法律效率: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2类 按照对象特征:管理标准 技术标准 基础、产品、方法 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与定位安全生产法第一章 总则 115条(国家政策)第
10、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367 条(国家职责)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6976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 7795条(违法及其罚则)第七章 附则 96,97条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452条(职工权益与工会作用)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 1642条(企业责任)配套法规、规章和标准安全生产法总则 立法目的 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基本要求 员工、工会权利 政府及部门的责任 中介机构的责任 国家政策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适用范围 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 空间效力和
11、对人的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生产经营单位主 要 负 责 人原则要求 单位 遵守本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主要负责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员工和工会的权利中介机构责任 工会 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员工 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履
12、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中介机构 依法设立 接受委托,依照准则提供ws技术服务政府及部门的责任 政府 加强对ws的领导,支持、督促部门履行依法监管的职责 协调、解决ws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采取多种,加强宣传,提高职工意识 部门: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ws实施综合管理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ws实施管理国家政策 鼓励和支持研究和技术推广 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追究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本章共有28条 这28条,从以下方面 基本要求 责任保障 组织保障 基础保障 管理保障 几个方面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13、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要求 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ws条件。六项责任保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下列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下列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四项组织保障
14、安全管理机构(第十九条)“三高危行业”和300人以上的企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条)具备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三高危行业要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从业人员(二十一 二十二)培训合格,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二十三)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六项基础保障安全投入(十八条 三十九条)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人依性质而确定为董事会、厂长、总经理或投资人。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二十四)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25条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报
15、告中的有关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安全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26、27)设计人、设计单位对设施的设计负责审查人员、部门对审查结果负责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7条)提供符合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工伤保险(43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金。九项管理保障 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28条)在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设备的安全管理 安全设备安全设备(从设计到报废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维护,保证正常运转(29条)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容器及运输工具的管理(专业厂生产、资质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
16、使用。(30条)淘汰设备淘汰设备 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31条淘汰制度,不得使用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建立专门的安管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32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33)危险物品
17、场所的管理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车间、商店、仓库不能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物,必须保持安全距离;场所和宿舍要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34条 危险作业的管理 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35),专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规程遵守和措施落实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40条)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措施,指定专人安检与协调租赁承包的安全管理41条 发包要求: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约定职责,统一协调现场安全检查(38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 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18、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从业人员的权利 从业人员的义务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检控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避险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求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员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
19、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业人员的义务 遵章守纪遵章守纪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教育接受教育 员工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报告危害报告危害 员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 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20、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应急救援体系、应急救援组织建立的主体“三危三危”单位单位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企业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立即如实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事故调查处理的依据和要求 依据: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
21、程序暂行规定 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中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和处理生产、经营和储存危险物品场所的条件及违法责任 条件: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
22、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责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
23、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生产经营单位(公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
24、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本法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
25、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
26、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或者单处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
27、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一定数额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发包要求 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约定职责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
28、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从业人员 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29、,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从事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工作的法律责任 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所进行的安全评价、认证、监测、检验等技术服务工作,对所做出的结果负责。如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罚款、撤销资格、追究刑事责任)。中介组织机构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出5000-5万元的罚款
30、;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理解 条例依据 目的 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条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理解 必须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五种企业类型 矿山 煤矿 非
31、煤矿山 建筑施工 危险化学品生产 烟花爆竹生产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 禁令 上述五类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生产企业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32、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第五条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3-5条的理解 负责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的4个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接受上一级指导与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国家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接受上一级指导与监督)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33、政府(接受上一级指导与监督)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各类型企业分级 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中央管理的 其它的 煤矿企业 中央管理的 其它的 建筑施工企业 中央管理的 其它的 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第六条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34、(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
35、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理解 安全生产许可证获取过程 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自主撰写或填写标准格式)标准格式)申请书 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受理 审查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 现场调查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 确定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自收到申请算45日(工作日还是自然日)内 符合 发证发证 不符合不符合 不发证,书面通知并说明不发证的理由不发
36、证,书面通知并说明不发证的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八条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第九条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末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理解 安全生产许可证式样 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安全生
37、产许可证3-3-3制 有效期 3年 延期,提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手续 守法、未发生死亡事故不再审查,同意后延期 否则,须经再次审查,符合后延期 有效期延期3年第十条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理解 发证机关对档案的管理(动态)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 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向社会公布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名录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
38、发和管理情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理解 通报职责:XXX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监督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XX企业取得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转让、冒用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
39、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十九条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
40、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理解 本条提出了或证后的要求和管理 企业 获证后要不降低(保持)安全生产条件 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接受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办法管理机关 监督检查,不再具备条件的 暂扣 吊销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
41、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15-17条理解 对机关工作人员要求 不得索取企业财物 不得接受企业财务 不得牟取其他利益 监察机关 对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实施监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有权举报 发证机关 监察机关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
42、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理解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切记无不要: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切记无不要:不要不符合也给证 不要发现无证生产,也不去依法处理 不要发现有证未保持,也不去依法处理 不要接到举报后,不及时处理 不要索取、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不遵守无不要:不遵守无不要:行政处罚:降级或撤职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
43、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
44、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危
45、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第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46、、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 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具)、保健品,安全设施、设备,作业场所防火、防毒、防爆和职业卫生,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生产奖惩等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和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作业安全规程。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
47、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第八、九条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并考核合格。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二)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48、: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五)不得采用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六)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与
49、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七)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八)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需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辨识、确定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对已确定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定期检测、检查,并建立重大危险源检测、检查档案。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其可能
50、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三)大型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 有专职消防队,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有义务消防队;(四)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 实性负责:(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三)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清单;(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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