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经全国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民法(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杨立新 编著1234民法总则 人格权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目 录CONTENTS56物权法债与合同法民法总则第一编第一章民法及其基本原则 本章引例 杨金刚是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某日晚,同监号犯罪嫌疑人刘某违规用汽油炉烧开水,引燃了汽油桶,导致火灾,将杨金刚烧伤致残。杨金刚向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被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
2、。思考:1.二审人民法院之所以改判驳回原告的起诉,其原因是什么?2.这个案例给你什么样的启示?一、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一一)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民法总则第2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二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的调整对象分为两大类:一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二二)民法的
3、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法律调整是指法律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使之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民法的调整方法:一是事前的调整;二是事后的调整。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 刘某在某影楼拍摄了艺术照,该影楼未经刘某同意,将其照片擅自交给某公司作为广告宣传资料。刘某发现后,向法院起诉,追究该影楼的侵权责任。法院审理认为,肖像权是自然人的人格权,不属于财产权,不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但是,肖像权反映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侵害肖像权会造成权利人的财产利益的损失,故判决该影楼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二、民法的结构(一一)民事权利的内容民事权利的内容民法规定的民事权利,是与民法的
4、调整范围相关的,即调整人身关系的那一部分规定的是人身权利,调整财产关系的那一部分规定的是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这两种权利就是民法的两大支柱,民法就是由这两种民事权利构成的,这也是民法的基本结构。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二二)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分为对物权的保护方法、对债权的保护方法、对人身权的保护方法等。最常用的民事权利保护方法就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三、民法的性质和与相邻法律的关系(一一)民法的性质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人法3.民法是权利法(二二)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民法与相邻法律的关系1.民法与商
5、法2.民法与经济法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四、民法的渊源和解释(一一)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法的渊源就是法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就是民法的表现形式。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六种:4.地方法规中的民事规范5.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6.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1.宪法2.民法典和民法单行法3.行政法规中的民事规范第一节 (二二)民法的解释民法的解释民法的解释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和使用的概念、术语所作的说明。民法的解释分为以下三类:第一节 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学理解释五、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在哪些范围内发生效力。第一节
6、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对时间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一一)对人的效力对人的效力(三三)对时间的效力对时间的效力(二二)对空间的效力对空间的效力作为民法概念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法适用于哪些人。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适用。我国民法的适用范围以属地法为原则。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范围,民法在这个时间范围之内持续地发生效力。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其基本含义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既是立法的准则,对民事立法及其完善具有贯穿始终的指导意义;又是立
7、法和司法机关解释民法规范的贯穿始终的重要依据,任何解释都不能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还是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有效手段,用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和空白。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民法的根本准则有两个重要来源:一是它的内容的根本性,即民法基本原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关系的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二是它自身效力的贯穿始终性。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二)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准则作用掌握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作用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审判准则作用掌握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作用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既是我国民法的宗旨,也是我国民法的基本
8、原则。民法是一部民事权利法,它不仅要赋予民事主体权利,还要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民法总则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一)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二)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的含义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三)自愿原则 民事活动的自愿原则就是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其含义:民事主体在实施民事活动时,有充分表达自己真实意志的自由,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四)
9、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是民法所追求的民事活动的理想境界。其含义有二:一是社会必须给每一个民事主体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的机会,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障和条件;二是民事主体在交易中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在谋取自己的利益时,接受社会利益和社会义务的约束。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五)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中非常重要的原则。它有两种基本的含义:第一,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不欺、恪守诺言、注重信用,要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第二,法官在实践中遇有法律规定不足,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纠纷。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六)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
10、原则就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的简称。这是传统民法的一项重要概念和基本原则。(七)绿色原则绿色原则也称为生态原则,是指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资源关系的平衡,促进人与环境和谐相处的基本准则。第二节 民法基本原则本章引例评析 在本章引例中,二审人民法院之所以改判驳回原告杨金刚的起诉,其基本理由是,原告的起诉内容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调整的对象。这是因为,被监管人起诉看守所因疏于管理造成被监管人的人身伤害的索赔,是行政损害赔偿,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而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不是民法调整的内容,这种案件不能由
11、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主管,因此,驳回起诉是正确的。一审判决是驳回诉讼请求,这样判仍然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只是其诉讼请求不能支持。这种意见是错误的,因而二审判决才予以改判。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本章引例 某裘皮厂与新贸商场签订联合返本销售合同,约定该厂与该商场联合举办5年返本的销售活动,销售该厂生产的裘皮服装,5年后该厂将返本货款的50%汇入该商场的银行账户,由双方当众返还顾客。某信用社对上列汇款提供担保。合同订立后,双方开展了返本销售活动。5年后,裘皮厂未将返本款项汇入新贸商场的账户,致使商场无法向顾客返还货款,商场遂向法院起诉裘皮厂和信用社,要求兑现还本款项。顾客作为有独立请求权
12、的第三人参加了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返本销售合同有效,信用社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此笔款项最终应当给付顾客。据此,判决如下:裘皮厂将返本款项返还第三人;新贸商场和信用社对上列返还款项负连带责任。思考:这个案例给你什么样的启示?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义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人与物之间或者物与物之间的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2.民事法律关系
13、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法规范建立起来的关系,而民法是调整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所以,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或者财产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关系,即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目的是赋予当事人民事权利,或者使当事人承担民事义务,权利义务构成了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4.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国家禁止不履行民事义务和对他人民事权利的侵犯。第一
14、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一)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二二)绝对民事关系和相对民事关系绝对民事关系和相对民事关系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人身关系又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又分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这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否特定而作出的划分。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是绝对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三三)调整性民事关系与保护性民事关系调整性民事关系与保护性民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这是根据民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的不同(民法对民事关系作用方式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由民
15、事主体的合法行为形成的、权利义务能够正常实现和履行的关系,如所有权关系、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等。(四四)主民事关系和从民事关系主民事关系和从民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这是根据民事关系能否独立存在而进行的分类主民事关系是无须依赖其他民事关系而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关系从民事关系是指必须依赖或者附属于其他民事关系而存在的民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第二节 民事法
16、律关系的要素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为实现特定的利益而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它既可以是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标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我国民法总则第五章规定了部分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多元的,包括物、智力成果、行为和非物质的人身利益。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
17、者消灭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具有下列特征: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客观情况民事法律事实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根据客观事实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将民事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事件行为行为分为三类:一是民事行为;二是准民事行为;三是事实行为。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准民事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行为行为三、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是指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民事法律事实的总和。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是由一个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但在有些情况下,需要两个或者两
18、个以上的民事法律事实相互结合,才能引起一个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第三节 民事法律事实本章引例评析 在本章引例中,裘皮厂与新贸商场之间的返本销售合同,是一个民事法律关系。在这个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是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返本销售行为,是其客体。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体现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一种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财产关系,并且以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全部特征。法院判决正体现了国家法律对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确认和保护。第三章民事主体 本章引例 某贸易有限公
19、司向某服装厂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服装,因拖欠100万元货款迟迟不还,服装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贸易有限公司确无偿还能力。该公司是由甲和乙两个股东设立的、注册资本1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乙双方出资比例各半,但各自实际到位注册资本25万元,共计到位出资50万元,尚有50万元注册资本未到位。法院判决贸易有限公司偿还服装厂货款100万元及其利息,甲、乙两个股东在出资未到位的50万元内,各自承担25万元的连带偿还责任。思考:这个案例给你什么样的启示?一、民事主体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主体的概念民事主体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范具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
20、民事义务的人。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述(二)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1.民事主体必民事主体须具有民法规定的主体资格民法对于哪些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有着明确的规定,只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才能成为合格的民事主体。2.民事主体必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不能成为民事主体。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述3.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平等性在民法上,任何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不存在管理与服从等不平等的关系。4.民事主体具有广泛性民事主体的种类是繁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是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特殊的民事主体。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述根据民法总则和有关法律
21、的规定,民事主体分为下列基本类型:一是自然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自然人和外国人、无国籍人;二是法人,它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又分为多种类型;三是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第四章专门规定了“非法人组织”,使其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第三种民事主体。二、民事主体的分类第一节 民事主体概述一、自然人及其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的概念自然人是指按照生理规律出生的人。民法总则第二章的标题为“自然人”,改变了民法通则规定为“公民(自然人)”的做法。第二节 自然人(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
22、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下列特点:(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和基础条件。第二节 自然人(2)民事权利能力既是享有权利的能力,又是承担义务的能力,所以也可以称为民事义务能力,只不过习惯上不这样称呼罢了。(3)民事权利能力是民法赋予的。在现代社会,凡自然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这种权利能力还是要经过法律确认的。(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本身具有不可分性,即自然人生下来就享有,随死亡而终止,他人无权限制和剥夺,也无法转让。第二节 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独立进行
23、民事活动的能力或者资格。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行为,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广义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除自然人实施合法民事行为的能力外,还包括对实施的不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即民事责任能力。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节 自然人(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我国民法总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第二节 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的正常的自然人可以完全独立地实施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
24、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所享有的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资格。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一)监护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实行的监督和保护。(二)住所住所是指民事主体以久住的意思经常居住的处所。住所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心素,即久住的意思;二是体素,即经常居住的事实。三、监护和住所第二节 自然人(一)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是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没有消息达一定期限,处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而由法院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25、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二节 自然人(二)宣告死亡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一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宣告其死亡的制度。它是相对于生理死亡而言,是对死亡的推定。第二节 自然人一、法人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第三节 法人法人具有下列特征:第三节 法人它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从它是一种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二)法人的分类 民法总则规定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营利法
26、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3)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第三节 法人(一)法人的成立法人的成立是指符合法人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法人的成立是设立法人的结果,即通过设立法人的连续行为而使组织获得了法人资格。二、法人的成立及能力第三节 法人法人的成立必须具备下列要件:第三节 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必
27、须能够以其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法人的能力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国家赋予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第三节 法人2.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国家赋予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法人进行法律行为和其他合法行为的能力,而且包括法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三节 法人(一)法人的机关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三、法人的机关和民事责任第三节 法人(二)法人的民事责任一般认为,法人的民事责任有两层含
28、义,即法人对其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和法人成员对法人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三节 法人(一)法人的变更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在存续期间内其组织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化,如法人的合并、分立,法人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的变更。四、法人的变更、消灭和清算第三节 法人(二)法人的消灭法人的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法人消灭的原因有: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其他原因。(三)法人的清算法人的清算是指在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财产关系。法人的清算分为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第三节 法人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29、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例如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进行登记,方为设立。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例如设立律师事务所,须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对其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例如隐名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则依照其规定。非法人组织的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出资人、设
30、立人决定解散,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非法人组织解散。三、非法人组织的责任及管理四、非法人组织的解散第四节 非法人组织本章引例评析 在本章引例中,甲、乙两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贸易有限公司,使其具有法人资格。该贸易公司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成立的一切要求,是合格的法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甲、乙两个股东的出资未完全到位,双方仍然负有出资不足的责任,在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甲、乙两个股东应当在各自应当补足的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因而,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第四章物
31、本章引例 张某与李某订立买卖合同,将一件祖传玉器卖给李某,价款为1万元。在李某付款后、张某交付玉器之前,玉器被盗,张某无法交付。李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交付玉器。法院认为,该玉器为特定物,因被盗而导致张某对买卖合同的履行不能,无法交付玉器,因此,判决张某返还价款和利息,免除交付义务。思考:这个案例给你什么样的启示?物是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并能为人所控制的物质对象。民法总则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节 物的概念和意义一、物的概念物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都是物。民法上的物就是财产。民法
32、上的许多权利义务都是围绕物而产生的。二、物的意义种类物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者度量衡加以计算的可替代性物。特定物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为其他物所替代的物。第二节 物的分类一、种类物与特定物流通物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大部分物为流通物。限制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是按照法律规定其流转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的物,如武器、弹药、毒品等。三、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单一物单一物是能够作为一个独立个体而存在的物,如一只羊。合成物合成物是由几个或者许多物所组成的独立物,如房屋。聚合物聚合物是由多数物集合而成但各个部分仍然保持其独立性的物,如工厂、图书馆等。二、单一物
33、、合成物与聚合物第二节 物的分类动产动产是能够在空间上自由流动而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大部分物为动产。不动产不动产是在空间上具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例如土地、房屋等。四、动产与不动产第二节 物的分类两种以上的物互相配合、按照一定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从物。五、主物与从物可分物可分物是可以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经分割后就丧失原有的用途或者降低其价值的物为不可分物不可分物。六、可分物与不可分物第二节 物的分类原物原物是能够使用和收益的物;孳息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孳息又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
34、如母牛所生的小牛;后者如出租物所获得的租金。七、原物与孳息可消耗物可消耗物是经一次使用就灭失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的物。不可消耗物不可消耗物是可长期使用、逐渐磨损并实现其经济价值的物。八、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第二节 物的分类在民法上,货币是一种种类物。货币是用作商品交换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它既是衡量和表现其他商品的价值的等价物,又是商品交换的媒介。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一、货币第三节 货币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的权利,且能够流通的一种书面凭证,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物。二、有价证券人体变异物是指从人体衍变、异化而来的具有物的形态,包含人格利益因素的特殊物。第四节 其他特殊
35、类型的物一、人体变异物海域是由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几部分构成的一个整体。二、海域空间是指依不动产登记确定的在地表之上或者地表之下,能够独立使用并设立物权的特定范围。三、空间自然力是指以动态方式存在的可直接利用的商品化二次能源的能量表现形式,例如电力、热力等,是一个开放性的概念。四、自然力网络虚拟物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物。网络虚拟物包括虚拟动产和虚拟不动产。五、网络虚拟物第四节 其他特殊类型的物本章引例评析 在本章引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交付的祖传玉器,是民法上的物,具有物的一切特征。该物为特定物、单一物
36、、流通物、动产、不可分物和不可消耗物。在本案中,该物最具有法律意义的是其特定物的特征。因为特定物在交付之前丢失,不能用其他物代替,因而张某无法完成交付。法院判决返还价款和利息,免除交付义务,正是根据特定物的上述特征决定的,因而是正确的。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本章引例 某建筑公司承包修建一座桥梁的建筑工程,为此招收了一批建筑工人,在招工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建筑工人李某在施工过程中被断裂的桥梁砸死,其家属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建筑公司以已经订立“工伤概不负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李某的家属起诉到法院。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李某之间的“工伤概不负责”的约定违反了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是无
37、效的,建筑公司应当负赔偿责任。思考:这个案例给你什么样的启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是人为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三)诺成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民事法律行为(四)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五)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六)独立法律行为和辅助法律行为(七)财产行为和身份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
38、类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意思表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类。(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以谈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以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三)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是推定形式和沉默形式。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需符合下列要件: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中必须含有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地表达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必需内容。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思表现于外部,能够由他人客观地加以识别。(一)民事法律行为有
39、效的含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律规定而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效力。(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一)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者不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三、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二)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40、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无权处分行为无权代理行为(三)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确定,可以经由以下途径:1.特定当事人的追认权的行使与不行使2.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虽然成立但因欠缺有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有下列情况:(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三)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四)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五)虚假行为(六)合同预先免责条款四、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的民事行
41、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但又并不当然无效,而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是否使其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特征五、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它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是继续保持的。该行为是否归于无效取决于当事人(撤销权人)的意思。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的消灭必须有撤销行为。(4)撤销权一旦行使,其效力即溯及到行为成立之时,即自行为成立之时起该行为即丧失法律效力。(三)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重大误解行为第三人欺诈行为一方或者第三人胁迫行为一方欺诈行为一方或者第三人胁迫行为(四)撤销权人、撤销权及其行使1.撤销权人撤销权人是可以行使变更或
42、者撤销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权利的人。2.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既不是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即债权,也不是对可撤销行为的支配权,通常认为属于形成权。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五)撤销权的消灭1.除斥期间完成2.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撤销权属于撤销权人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否行使该权利是撤销权人的自由,撤销权人放弃撤销权的,法律不予干涉。我国民法总则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
43、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六、民事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一)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代理具有下列特征:第三节 代理一、代理及代理权代理人要为被代理人作出意思表示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权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法律的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而能够代理他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第三节 代理委托代理的消灭原因有:(1)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
44、者代理人辞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消灭原因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的消灭。第三节 代理代理权的行使就是代理人履行代理义务。通过履行代理义务,代理人实现了设立代理的目的。代理人负有下列义务: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实施代理行为的义务亲自代理的义务报告义务保密义务二、代理权的行使第三节 代理(二)代理权的限制(三)复代理复代理又称为转委托,
45、是指代理人为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自己的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并由该他人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情形。第三节 代理自己代理的禁止双方代理的禁止代理人懈怠行为的禁止(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的行为。无权代理具有一般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但不具有代理行为的实质特征,因而不是真正的代理。无权代理包括下列三种情况:三、无权代理第三节 代理未经授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的行为代理权已终止后的代理(二)无权代理的特征1.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2.行为人对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无权代理在一定条
46、件下可以转化为有权代理,但如果没有转化原因,无权代理不产生法律效力。民法总则第171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第三节 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即行为人的所谓代理行为仍然是无权代理。(2)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即第三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理由。(3)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三)表见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是一种有效的代理,即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力,其法律后
47、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四、表见代理第三节 代理本章引例评析 在本章引例中,建筑公司与雇工之间订立合同,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设立雇佣民事法律关系的合同行为。这一法律关系是双方法律行为,是有偿的行为,在主要的内容上,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是符合法律要求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这一方面并不是受雇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方面也违反法律的规定,属于人身伤害的预先免责条款。这样的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因而建筑公司应当对李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六章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限 本章引例 张某从信用社借款5000元,还款期限是2014年7月1日。张某
48、逾期未归还借款,信用社也忘记催要。2016年8月1日,信用社要求张某还款,被张某拒绝,信用社遂诉至法院。张某行使抗辩权,认为借款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期间信用社从未主张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由,故请求法院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判决驳回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思考:这个案例给你什么样的启示?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应当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后果。民法总则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节 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概述包括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1)二人以上依法承
49、担按份责任;(2)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3)二人以上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二、民事责任的类型(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7)继续履行(8)赔偿损失(9)支付违约金(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1)赔礼道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第一节 民事责任(一)不可抗力 (二)正当防卫 (三)紧急避险四、免责事由(一)见义勇为行为人受到损害的特别请求权(二)紧急救助行为造成损害的责任豁免(三)侵害死者人格利益(四)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选择权(五)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竞合及民事责任优先权保障五、民事责
50、任中的特殊情形第一节 民事责任(一)诉讼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而在诉讼中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构成要素:第二节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适用范围权利人不行使权利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状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间断地持续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发生,即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二)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划分为普通诉讼时效、特别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债权请求权,例如合同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对于其他民事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第二节 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起算的概念诉讼时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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