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秀精品课件文档资料 立案立案 第一节第一节 立案的概念和意义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一、立案的概念一、立案的概念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特点:特点:1、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它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2、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二、立案的任务二、立案的任务 决定是否开始追究刑事犯罪 三、立案的意义三、立案的意义 1、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
2、,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程序保障措施;2、有助于督促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证实、打击犯罪;3、有利于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为国家制定刑事政策提供依据。二、立案的条件二、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 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的规定第三节第三节 立案的程序立案的程序 一、接受一、接受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拒绝。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情况紧急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
3、主管机关。2、报案、控告、举报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4司法机关应当保障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并为他们保密。5、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二、审查和处理二、审查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1、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
4、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缴刑事责任,或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缴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
5、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被告人。(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还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2、人民检察院对于接受的犯罪案件材料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举报线索的不同情况和管辖规定,在7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属于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或其他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2)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首人。移送举报线索,应当移送举报材料原件,重要举报线索
6、的移送,还应当经检察长批准。(3)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由侦查部门初查的,移送侦查部门。(4)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收到的犯罪材料经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对收到的犯罪材料经审查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将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属于自己管辖的自诉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裁定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三、申请复议三、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1、申请复议应向原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
7、 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第170条规定第3项规定:被告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可作为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立案监督四、立案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
8、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具体表现为:1、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而是通过被害人的申诉获得。2、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3、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4、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张某为一中学生,在上学的路上被一男子强奸,到学校她将此事向王老师哭诉,于是王老师就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以王老师不是张某的监护人为由不予立案;无奈王老师告知张某父母,当张某父母报案时,公安机关要求其写详细的报案材料,然后他们才受理。但是之后公安机关迟迟不予立案。当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时,公安机关不予理睬,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v 问:该案中哪些做法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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