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情同意法則最困難即知情同意法則最困難即為告知範圍為告知範圍,法院不僅提出法院不僅提出條列項目條列項目,更進一步以更進一步以一一般情形下般情形下,如曾說明如曾說明,病人病人即有拒絕醫療的可能即有拒絕醫療的可能來來界定說明義務範圍界定說明義務範圍.醫師說明義務至少包括醫師說明義務至少包括 診斷病名診斷病名 病況病況 預後及不接受治療後果預後及不接受治療後果 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方案及其利弊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方案及其利弊 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及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 治療之成功率治療之
2、成功率(死亡率死亡率)醫院設備醫院設備及及醫師專業能力醫師專業能力 即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說明,病人即有即在一般情形下,如曾說明,病人即有拒絕醫療之可拒絕醫療之可 能能即有說明之義務。即有說明之義務。本判決中法院特別指出,醫師若未盡上開說明義務本判決中法院特別指出,醫師若未盡上開說明義務除有除有正當理由正當理由外,難謂已盡注意義務。因醫師在外,難謂已盡注意義務。因醫師在殘酷事實和善意謊言中陷入兩難。殘酷事實和善意謊言中陷入兩難。法院雖未明指正當理由,但可以構成不履行說明義法院雖未明指正當理由,但可以構成不履行說明義務大約有三點務大約有三點:1.1.情況緊急情況緊急。2.2.病人明示不欲知情病人明
3、示不欲知情。3.3.當醫師認有告知病人一部或全部資訊將當醫師認有告知病人一部或全部資訊將有害有害 病人整體利益時,可以選擇不告知。病人整體利益時,可以選擇不告知。告知方法告知方法n口頭口頭?錄音錄音?n書面書面?錄影錄影?n簽名簽名?(舉證舉證)填具手術、麻醉同意書時,若病人不識字,建議處理方式:填具手術、麻醉同意書時,若病人不識字,建議處理方式:依民法第三條依民法第三條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但必須親自簽名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生同等之效力。如以
4、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二人簽名證明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由其他人代簽,則須具備適當之授權。未免爭議可採錄音如由其他人代簽,則須具備適當之授權。未免爭議可採錄音或錄影存證。或錄影存證。至少病歷及護理記錄應詳細記載至少病歷及護理記錄應詳細記載。原告原告:何何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8989年重訴字第年重訴字第165165號號被告被告:傅傅 判決結果判決結果:原告求償:A.5864.5864萬萬63196319元元;B.1000.1000萬萬總計68646864萬萬63196319元元依民法依民法184184;193193;195195、;188188依債編施行法第九條;民法依債編施行法第九條;民法195 195=非財產上金額非財產上金額=賴賴10001000萬元萬元不能完全預知不能完全預知並非完全不能預知並非完全不能預知舉證舉證PPlaintiff(patient)DDefendant(D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