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通用10篇)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1一、明确消防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档案的制作、使用、更新及销毁的要求。二、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1.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2.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4.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三、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1.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2.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3
2、.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6.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7.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情况;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四、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下列内容:1.消防安全例会纪要或决定;2.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3.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记录;4.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5.防火检查、巡查记录;6.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7.消防安全培训记录;8.灭火和应
3、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9.火灾情况记录;10.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21、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日常防火宣传,管理和维护本单位所属的灭火器材,检查火险隐患和组织整改工作,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领导。2、加强全体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火意识的遵守消防法规的自学性,明确“预防和扑救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做好防火工作。3、利用黑板报、墙报、广播、班会课广泛宣传消防法和防火安全知识。4、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制定突发安全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疏散演练。5、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教师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拨火警电话、会使用灭火器材、
4、会组织学生疏散,每位老师都要熟悉各班、各功能室的学生的疏散线路。使每个教师都必须做到“三懂三会”即:懂本校火灾的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处理险肇事故;会扑灭初起火灾;会报警。6、每条安全通道装上标志牌,每人每个部室配置灭火器,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7、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8、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每天值日教师把检查楼梯、通道、安全出口等工作作为值日重点工作之一。9、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丢入垃圾桶,严禁在校内烧废纸杂物。10、各场所要做好通风排气工作,有利于降温、防爆。11、每学期做好两次消防设施检查工作,
5、做到及时维修、及时保养。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3一、为贯彻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针对员工宿舍的环境特点,特制定本规定。二、生产车间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为各车间课长,负责本部门消防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开展 消防安全教育。三、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注意室内通风。四、保证车间内防火通道的畅通,出口、走道处严禁摆放任何物品。五、车间内不得私接乱拉电源、电线,如临时需要,需报安全生产小组批准,由机电课办理。用后及时拆除。六、使用各种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七、各机械设备运行期间,要加强巡视,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八、避免各种电气设备、线路受潮和过载运行,防止发生短
6、路,酿成事故。九、车间内禁止使用明火,如确实需要,须填写动火申请,征得安全生产小组同意,在采 取有效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使用期间须由专人负责,使用后保证处理妥当无隐患。十、公司安管员按时对各生产车间内各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报告壁挂整改。十一、车间内消防器材及设施必须由专人负责,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并填写点检表,保证完好不效,随时可用。十二、当日工作结束前,应检查车间内所有阀门、开关、电源是否断开,确认安全无误后方可离开。十三、发现火灾险情按消防应急预案操作,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由义务消防队及时、有效的扑救,并立即报警同时向公司报告。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4为加强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商
7、场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商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努力控制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隐患发生,结合本商场实际情况,制订商场安全经营培训教育管理制度。(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3、各部门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8、。2、消防工作岗位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商场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填写检查记录。4、检查部门负责人将定期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汇总并及时整改,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1、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2、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3、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5
9、、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岗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岗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并定期检测。(2)相关消防设备定期对其进行测试。4、消防器材管理: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
10、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1)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2)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3)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
11、正的火灾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如需拉线必须由值班电工负责。(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有持证电工负责。(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2、用火安全管理:严禁在商场内使用明火,一旦发现将给予责任人严厉考核。(七)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岗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2、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
12、有实际操作技能。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5商场超市防火一般可分为:营业厅防火,生鲜熟食防火,电气机械防火,周转、办公室、财务部、宿舍防火。营业厅的火险,一般来自于顾客携入火种,电气短路和违章电气作业;生鲜熟食火险,主要来自于电气、燃气和违章安装、操作(如油炸、烘烤)及意外造成;电气火险,主要是由短路、过负荷、接触电阻热、电火花和电
13、弧、照明灯具、电热元件、电热工具的表面热、过电压和涡流热造成;周转仓、财务室、办公室、宿舍火险,主要来自于电气方面的原因,人员吸烟和违章动火等因素造成。针对以上情况,结合本商场实际,特制定如下规定:一、营业厅防火:禁止任何人在卖场内吸烟;禁止在营业厅使用一切电加热产品(特殊情况上报审批);禁止在营业厅进行电焊、风焊、切割等电气作业;禁止在化妆品区存放过多危险物品(如摩丝、发胶、指甲油等);禁止在杂货区存放过量易燃、易爆物品(如乒乓球、火机、小瓶汽油、洒精、蜡纸、丁烷气等);禁止无证人员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商场内存放垃圾,封好柜台下侧同地面缝隙;随时检查电气线路,消防设施,保证一切设备正常运行;
14、禁止伪装、遮挡,挪动消防设施;二、生鲜/熟食防火:非授权情况下,禁止任何人私自动火,进行相关操作;电气线路同燃具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燃具同气罐距离保证在1.5米以上;仓库不得存放过多易燃物品(饭盒、纸、燃气等);禁止在操作时离开岗位,坚持先点火后开气原则;煤气罐不得过多罐装(不超容器85%)过多存放;禁止将液化石油气倒置,卧放;禁止以任何方式给液化气石油气加热;勤作检查,及时整改,保证一切设备正常工作;禁止明火试漏,禁止挪动、伪装、遮挡消防设施,保证在无人时做到:火熄、灯灭、水断、气关;三、电气防火:禁止违章搭设电路,安装时必须使用符合国标的材料;禁止超负荷,强行运作电气设备;禁止违章使用切割
15、机,电焊、风焊和打磨机械;禁止过量存放动力燃料,在该处吸烟和进行其它不安全的电气作业;禁止闲人进入配电房;禁止使用除保险丝外任何材料代替保险丝;保证电气线路正常,接头牢固,完全包扎;禁止移动,遮挡,伪装消防设施。四、周转仓防火:禁止违章安装、使用灯具,配电线路使用金属管或难燃管材包装;禁止在仓库内吸烟、动火;禁止在仓库内进行切割,风/电焊和打磨作业;禁止超高存放货物,禁止在灯具下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放物品离灯具保证在50公分以上;保证已接电源线路接头牢固,完全包扎;禁止私拉私接电线,在仓库内使用一切加热产品禁止将易燃品、危险品混存;禁止挪动、遮挡、伪装消防设备设施,所配消防器材合理;保证消防
16、设施正常工作,做到人走灯灭。五、办公、财务、宿舍防火禁止在上述区域违章使用电加热产品;禁止吸烟,私自动火,用电烧水;禁止在该区域进行风/电焊、切割、打磨作业;禁止在该区域私拉乱接电线,将烟头(宿舍)或其它火种扔进垃圾箱;禁止将人事档案、资料乱摆放,应设专人管理保存;禁止在财务室存放大量现金;禁止挪动、伪装、遮挡、私自改建消防设施。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铁路运输生产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法律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17、方针,按照“铁道部统一领导,监管部门依法监督,运输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条 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工作是铁路运输安全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严格考核,确保安全。第四条 旅客列车和备用、库停、站停客车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由客运、车辆部门负责。铁路公安机关和安全监察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消除
18、火灾隐患。铁路行包运输、多元经营部门均应依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第六条 客运部门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客运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二)组织客运系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三)对客运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四)组织落实客运人员岗位防火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考核。(五)采取多种方式向旅客宣传防火安全知识。(六)协助铁路公安机关组织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七)组织有关人员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烟罩、烟道的表面可见部位油垢进行清理。(八)负责旅客列车火灾现场旅客的应急疏散紧急施救组织工作。第七条
19、 车辆部门职责(一)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车辆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二)负责车辆设备检修,确保运用客车达到出库质量标准,消除火灾隐患。(三)组织开展客车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处理违章行为和设备故障,保证车辆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作业标准,保证设备状态良好。(四)对车辆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五)负责消防设备、器材的配备和维护管理。(六)负责制定车辆设备设施的安全操作规程。(七)负责清除餐车排风扇、车顶表面及烟筒口、帽的油垢。(八)组织落实备用客车的看守措施。第八条 安全监察部门职责(一)依法对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督促火灾隐患整改。(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
20、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九条 铁路公安机关职责(一)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旅客列车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对旅客列车相关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四)制定乘警消防监督检查的工作内容、标准和程序,督促乘警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五)组织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六)负责客车火灾事故调查。第三章 消防组织和岗位职责第十条 旅客列车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列车长的领导下,实行岗位防火责任制。第十一条 旅客列车应建立由列车长
21、为组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每月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小组会议,总结安排消防工作。(二)组织乘务人员认真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三)建立乘务班组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四)按岗位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做好对旅客的消防安全宣传,落实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措施。(六)组织乘务班组义务消防队定期演练。(七)建立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台账。第十二条 旅客列车应建立义务消防队,由列车长任队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任副队长,下设指挥组、疏散组、灭火组、伤员抢救组、
22、警戒组,根据乘务人员的具体情况,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进行演练。第十三条 旅客列车应建立消防安全台账(配备微机的可建立电子台账),由列车长负责填写和管理。旅客列车消防安全台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文件(复印件或摘抄件)。(二)列车编组及乘务人员概况。(三)列车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名单。(四)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及人员分工。(五)消防安全会议记录。(六)乘务人员消防安全培训记录。(七)乘务人员上岗证登记。(八)餐车油垢清扫记录。(九)“三乘”联检记录。(十)消防器材登记。第十四条 列车长岗位职责(一)负责领导指挥乘务人员落实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部署和要求,接
23、受上级消防检查。(二)主持召开消防安全小组会议,总结分析、安排布置消防工作。(三)检查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组织乘务人员做好车底停留期间的看守。(四)组织乘务人员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五)组织“三乘”联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职责分工进行整改,做好记录。(六)采取多种形式向旅客宣传防火、防爆安全知识,做好查堵易燃易爆危险品工作。(七)列车发生火灾时,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做好旅客疏散组织和扑救工作。(八)按规定填写消防安全台账。第十五条 车辆乘务人员岗位职责(一)负责车辆设备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保证设备状态良好。(二)参加“三乘”联检,做好检查、交接,针对设备存在问题及
24、时进行整改。(三)运行中按规定巡视检查,发现违章操作及时纠正,发现隐患故障及时处置。(四)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第十六条 乘警岗位职责(一)负责列车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二)配合列车长做好对乘务人员的消防知识教育和对旅客的防火宣传。(三)督促乘务人员落实岗位防火责任制,制止和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四)参加“三乘”联检,做好记录,督促整改。(五)负责组织乘务人员做好易燃易爆危险品查堵。(六)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第十七条 列车员岗位职责(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坚守岗位,落实防火措施。(二)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车辆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三)掌握常见
25、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性质和识别方法,做好查堵工作。(四)认真巡视,劝阻和制止旅客在车厢内吸烟。(五)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第十八条 行李员(邮政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一)严格执行交接和监装监卸制度,防止夹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货物上车,督促装卸人员按规定堆码货物。(二)按规定巡视,及时发现货物异常情况,妥善处置。(三)向押运人员宣传防火注意事项,做好身份登记,收缴火种,制止吸烟、动用明火等违章行为。(四)行李车(邮政车)发生火灾时,及时报告,正确处置。第十九条 餐车人员岗位职责(一)餐车长负责餐车的防火工作,其他人员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二)出库前认真检查炉灶、电气设备安全状况及灭
26、火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发现隐患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处理。(三)按规定清除餐车油垢。(四)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炉灶。(五)严格执行食品加工安全操作规定,落实值班看守制度。(六)列车发生火灾时,按预案做好应急处置。第四章 火灾预防第二十条 客车的生产、维修应严格执行铁道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保证质量。验收主管部门和运用单位要严格按质量标准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接收。第二十一条 客车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必须是不燃、难燃材料,其燃烧性能和产烟毒性必须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标准。第二十二条 客车电气设备、消防设施器材和非金属材料所采用的产品应是经国家有关质量监督主管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第二十三条 客车电气绝缘、防
27、雷、电气接地、漏电、过流、过热、防水防潮保护及线路敷设、连接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第二十四条 旅客列车出库前应进行全面的车辆设备检查,达到铁路客车运用维修规程规定的质量标准,达不到标准的不得上线运行。第二十五条 乘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防火职责,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格按标准化作业。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三乘”联检制度。旅客列车始发前,由列车长组织乘警、车辆乘务人员,对用火用电设备及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全面检查,运行中重点检查,终到后彻底检查。检查情况由检查人员分别签字确认,严禁代签、漏签。第二十七条 运行中列车长、乘警、车辆乘务人员每2小时应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在发电车、邮政车、行李车的巡查记录上签
28、字。第二十八条 对列车始发前检查发现的设备故障,车辆部门应及时处置,消除隐患;对列车运行中发现不能当场处置的,应采取临时措施确保安全,按规定报告并如实记录;危及行车安全的.,应立即停车处理。第二十九条 乘务人员必须经过全面的消防安全培训,人人达到“三懂三会”(即: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熟记岗位防火职责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基本要求,做到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保洁人员上岗前也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第三十条 操作“两炉一灶”和空调、火灾报警器等设备的乘务人员,应经过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第三十一
29、条 车辆电气设备必须保持状态良好,电器元件应安装牢固,接线及插座无松动,按钮开关、指示灯作用良好;严禁乱拉电线和违章安装、更换电气装置、元件;严禁擅自使用电热器具等电器。第三十二条 配电室内禁止存放物品,配电箱、控制箱内及上部不得放置物品,门锁必须良好,人离锁闭;可燃物品不得贴靠电采暖装置。第三十三条 车辆电气绝缘应符合要求,漏电保护、电气接地等装置应匹配、有效。车辆电气绝缘测试、设备巡检和交接应有记录;严禁用水冲刷地板。第三十四条 餐车配备的电烤箱、微波炉、电磁炉等餐饮炉具使用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岗。第三十五条 发电车乘务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防火制度,确保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状态良好,
30、阀门、管路连接部位紧固,油箱及其他各部位不得有积油和油垢,禁止乱堆乱放物品,棉纱应放在指定容器内。第三十六条 客车取暖和蒸饭锅炉、茶炉应配件齐全、状态良好,落实点火试验和交接制度。使用中,乘务人员应按规定检查水位(压)表、水温表、验水阀、水循环状况,做到不漏水、不超温,严禁缺水、干烧。炉灰应先用水浸灭后再处置,炉室内不准堆放杂物,离人加锁。第三十七条 餐车炉灶、锅炉烟囱防火隔热装置应完好有效,餐车入库应压火。第三十八条 列车运行中,餐车严禁炼油,使用燃煤炉灶油炸食品和过油时,油量不得超过容器容积的三分之一。第三十九条 应定期对餐车炉灶台面、墙壁、抽油烟机、排烟罩、烟道、排风扇、车顶外表面和烟筒
31、口、帽的油垢进行清除,保持清洁,并填写记录。第四十条 循环水泵箱、检查孔、观察孔、煤厢、取暖器防护罩内部应保持清洁无杂物;停用的炉室应彻底清除可燃物,加固锁闭。第四十一条 邮政车、行李车货仓应留有安全通道,宽度不小于0.5m,不得堵塞端门、边门,货物堆码不得超高。邮政车、行李车严禁使用明火或电炉烧水做饭,未经铁道部车辆主管部门批准严禁擅自增设使用各种电器。第四十二条 乘务室、配电室、餐车储藏室、广播室、检车工具间、宿营车、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禁止烟火。不吸烟车厢应有禁止吸烟标志,乘务人员要对在车厢内吸烟的旅客进行劝阻,提醒旅客不得乱扔烟头火种;吸烟处应有明显标志并配备烟灰盒,地板和壁板应保持
32、完好,无孔洞和缝隙。第四十三条 列车上的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车门。第四十四条 对查获或旅客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由乘警做好登记,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对烟花爆竹、火药等须用水浸湿;对判明不了性质的物品,严禁在车上进行试验。第四十五条 列车应通过图形标志、电子显示、广播宣传等多种方式,向旅客进行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逃生知识和灭火器、紧急破窗锤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宣传。第四十六条 客车车底在车站、车辆段、客车技术整备所及其他场所停放或停留时,客运、车辆部门应按规定组织人员看守。铁路运输企业应制定看守制度,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保洁人员不得在车上留宿。第四十七条 客车灭火器配置和维修应符
33、合下列规定:(一)客车车厢(双层客车每层)配备2kg ABC干粉灭火器和2L水型灭火器各2具;灭火器应设置在车厢两端适当位置(每端各2具)。(二)行李车、邮政车、餐车各配备4具4L水型灭火器,行李车配备35L推车式水型灭火器1具;行李车、邮政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工作间内,餐车的灭火器应设置在餐厅。(三)发电车配备4L水型灭火器8具,其中机房内6具,工作间2具;冷却间配备25kg推车式ABC干粉(或35L水型)灭火器1具。(四)客车配备的灭火器应适应环境温度,适于扑救A类(固体)、B类(液体)、C类(气体)和E类(带电)火灾;挂具应采用套筒结构,安装牢固、便于取用,底部离地面一般不超过1400mm
34、。(五)干粉灭火器维修期限为1年,水型灭火器为3年。灭火器应由专业维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张贴维修标志,并在灭火器筒体上涂打到期时间(xxxx年xx月到期)。第四十八条 做好灭火器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灭火器上不得搭挂物品,严禁挪作他用。第四十九条 空调客车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紧急破窗锤;餐车厨房应配备2条灭火毯;发电车、行李车、邮政车各配备2具防烟毒面具。第五十条 客车安装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测、维修,保持作用良好。第五十一条 定期组织旅客列车消防安全检查。铁路运输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主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客运段、车辆段每月进行一次检查。第五章 火灾应急
35、处置第五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铁路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和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处置能力。第五十三条 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事故现场的铁路运输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和公安机关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规定逐级上报,拨打119报警。铁路运输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是:(一)立即停车。列车运行中发生火灾威胁行车和旅客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停车(停车地点应尽量避开特大桥梁、长大隧道等)。电气化区段并应立即通知牵引供电部门停电。(二)疏散旅客。列车发生火灾时,乘务人员应迅速向
36、列车长报告,组织起火车厢旅客向邻近车厢或地面安全地带疏散,采取措施稳定旅客情绪,同时要防止发生旅客跳车、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三)迅速扑救。列车长接到火灾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指挥义务消防队,携带灭火器赶到起火车厢,确认火情,迅速扑救。(四)切断火源。停车后,列车需要分隔时,司机、运转车长、车辆乘务员应迅速将起火车辆与列车分离,切断火源,防止蔓延。(五)设置防护。对甩下的车辆,由车站值班员(在区间由司机、运转车长和车辆乘务员)负责采取防护措施。(六)报告救援。列车长和乘警应立即向上级机关和行车调度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救援。(七)抢救伤员。在疏散旅客、迅速扑救火灾的同时,如有被火围困或受伤人员应立即抢
37、救。(八)保护现场。在扑救火灾的同时,乘警应维护好秩序,防止发生混乱,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保护好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九)协助查访。乘务人员应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情况,积极提供线索。(十)认真取证。乘警应及时开展调查取证,注意发现肇事者并及时控制,妥善保管物证,为现场勘察、认定火灾原因创造有利条件。第五十四条 旅客列车在区间发生火灾,当上级领导和公安消防队未到达时,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列车长组织指挥。火灾扑灭后,列车长、乘警长、车辆乘务人员要对起火部位进行检查,确认火已完全熄灭,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列车可继续运行。列车在区间被迫停车时,邻近车站应组织人员、消防器
38、材赶赴现场救援。列车在车站发生火灾或起火列车进站后,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由车站站长组织指挥,立即启动车站处置旅客列车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公安消防队到达后,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队统一指挥。第五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按照预案响应程序,组织力量、调集救援物资装备赶赴现场,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保证事故救援高效、快速、有序进行。铁路公安机关要维护好现场秩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第五十七条 动车组列车、进(西)藏旅客列车消防安全管理另行规定。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xx年7月1
39、日起施行。铁道部前发铁路旅客列车消防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宾馆治安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
40、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
4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
42、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第八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对于有两
43、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第十条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委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第十一条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
44、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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