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铁路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青铁路及相关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专职安全人员检查管理与其他人员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及人员都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立即处置和参加有组织的应急处置的义务。第二章
2、 消防安全责任第五条 指挥部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实行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有检查、监督责任。第六条 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指挥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能是: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总结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
3、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分工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等,报指挥部核备。第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
4、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七)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八)建立消防安全台帐,做好日常检查记录。第三章 预防与管理第十一条 指挥部按建设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设计防火审查,送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承担铁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未经消防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
5、付使用。第十二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的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十三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并指定专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等工作。严禁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严禁阻塞消防通道。第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参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救灾的技能。对上岗人员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对参建员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第十五条 对从事易于
6、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的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的消防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应作消防设计详细说明,编制消防设计专册,并做好现场人员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火灾、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识别,制定详细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十八条 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有专门的消防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指挥部或监理单位方
7、可签发开工报告,否则不予开工。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施工中做好建设工程成品与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台帐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设中通信、信号、电力线两侧不得引火烧荒,水平距离2.5米之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防火措施,
8、严禁违章 作业。(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持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五)冬季施工使用的电热器等设备,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达到防火阻燃等技术要求。(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七)施工现
9、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八)参建单位人员办公、居住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子、乱拉电线,使用电器、电褥子必须经专人检查断电后方可离开,使用火炉取暖应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伙食团灶间必须单独设置,加强燃气、电器设备管理。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第四章 事故的处理与调查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和报警。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现场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制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10、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邻近单位应予以支援。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报告。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监理单位与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的程度,有权封闭现场,下达停工令。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门及指挥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应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实施监督。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11、的落实情况;(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四)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况;(五)作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八)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九)防火巡查情况;(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第三十条 指挥部每季度对参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 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第三十二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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