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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经济法规模块4课件.pptx

1、铁路运输经济法规模模块块4 4 合合同法律制同法律制度度 模模块块4 4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4.1合同基本知识4.2合同的订立4.3合同的成立4.4合同的效力4.5合同的履行4.6合同的担保和保全4.7合同的变更、解除、转让和终止4.8违反合同的责任礼仪4.1.1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的概念和分类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也称为契约,是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是所有商品经济社会最重要的一种法律制度,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合同不仅存在于经济领域,而且已扩展到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合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除了包括

2、民事合同外,还包括行政合同、劳动合同等。这里所称的合同是指狭义的合同,即其调整对象为除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以外的所有民事合同。礼仪4.1.1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的概念和分类2.合同的分类合同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有不同的分类,下面介绍常用的几种合同类型:(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与从合同。礼仪4.1.2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合同的内容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确认合同是否合法和当事人双方是否全面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

3、合同的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4.2.1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订立的原则1.合法原则合同的合法性是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要条件,也是合同获得国家承认、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的前提。为了保证所订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法的前提下设置合同的内容,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这一原则包

4、括以下三方面内容:(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礼仪4.2.1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订立的原则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礼仪4.2.1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订立的原则3.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

5、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原则。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了。礼仪4.2.1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订立的原则4.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合理,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公平原则具体包括:(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

6、商。(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礼仪4.2.1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订立的原则5.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包括:(1)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2)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3)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称为后合同义务。礼仪4.2.1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订立的原则

7、6.公序良俗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公序良俗原则。礼仪4.2.2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法对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中的多个环节做了十分详细的规定。例如,如何进行要约,要约在何种情况下生效,如何取消和撤销要约及撤销要约的限制条件,要约消灭的法定情况;承诺的表示方式及期限,承诺的生效时间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撤回承诺及对要约内容变更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的条件及其成立地点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大大细化了合

8、同成立前的各个环节,对指导订约、避免和处理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即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除依据合同性质不能代理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礼仪4.2.2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进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1.要约(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根据合同法规定,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此项条件要求该意思表示已经具备了未来合同的必要内容。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礼仪4.2.2合

9、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其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在实践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0、。礼仪4.2.2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3)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4)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是在要约尚未生效的情形下发生的。如果要约已经生效,则非要约的撤回,而是要约的撤销。礼仪4.2.2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6)要约

11、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礼仪4.2.2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2.承诺(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间,一般包括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间、受要约人做出承

12、诺的期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间。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信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礼仪4.2.2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3)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承诺到达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

13、成立。(4)承诺的撤回。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礼仪4.2.2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订立的程序(5)承诺的迟延与迟到。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为迟延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为迟到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6)承诺的内容。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在学理

14、上称为镜像规则。但严格执行镜像规则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实践中,受要约人可能对要约的文字乃至内容做出某些修改,此时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认。礼仪4.3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本质是一种合意,合同成立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1.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需要的条件主要有:(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礼仪4.3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2.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成立的地点和时间常常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15、根据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可见,承诺生效地就是合同成立地。由于合同的成立地有可能成为确定法院管辖权及选择法律的适用等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明确合同成立的地点十分重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礼仪4.3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3.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由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所决定的。这就是说,承诺在何时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何时受合同关系的拘束,

16、享受合同上的权利和承担合同上的义务,因此承诺生效时间在合同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承诺生效的时间以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准,即承诺何时到达要约人,承诺便在何时生效。礼仪4.3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4.合同成立的方式(1)协议成立。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或盖章,即为合同成立。(2)确认成立。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3)批准、登记成立。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的一种合同形式。4.4.1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依

17、法成立、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订立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为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与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的合同也就失去了意义。4.4.1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有效合同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的形式合法4.4.2

18、无效合同无效合同1.无效合同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所谓欺诈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共同订立的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行为人为了实现非法目的以不正当的方法避开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订立的合同,又称伪装合同。(4)损害社会公

19、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4.2无效合同无效合同2.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4.4.3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

20、同。1.可撤销合同的特征可撤销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2)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存在缺陷的合同。(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或者变更是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的。(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或者变更必须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做出。4.4.3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对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4.4.3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3.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可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

21、约束力。合同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可撤销合同中,受害方当事人享有撤销权。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通过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受法律规定的约束。4.4.4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22、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4.4.4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

23、外,该代理行为有效。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4.5.1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即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原则,又称为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在适当的时间、适当的地点,以适当的方式,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项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一是履行主体适当,即当事人一般应亲自履行合同,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是标的适当,即当事人交付的标的物、提供的工作成果、提供的劳动应符合合同约定或交易惯例;三是履行方式和

24、地点适当,即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品种等全面履行,不得部分履行而部分不履行。4.5.1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约定之外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一项合同义务,虽然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没有约定此义务,但任何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时都必须遵守。3.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应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而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这项原则在合同法中有很多体现,如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25、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4.5.1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履行的原则4.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非因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发生情事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因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这项原则的产生根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它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的运用。礼仪4.5.2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的规则1.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按上述方法仍不

26、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礼仪4.5.2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的规则(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

27、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礼仪4.5.2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的规则2.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价格调整时的履行规则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礼仪4.5.2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的规则3.涉及第三人时的履行规则(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利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

28、订立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同意,也可以不告知第三人,但债务人按照合同向第三人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合同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只负担向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但是无须承担合同责任。(3)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礼

29、仪4.5.2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的规则4.提前履行和部分履行时的履行规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礼仪4.5.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2)债务同

30、时到期,可以同时履行;双方的对等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义务。(3)当事人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约定,即瑕疵履行的另一方可对有瑕疵的履行部分行使抗辩权。礼仪4.5.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要求;先履行一方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这种顺序一般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按交易习惯能够确定。(3)应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即全部或部分瑕疵履行。礼仪4.5.3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合同履行中

31、的抗辩权3.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礼仪4.6.1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定金定金是指合同的一方,为了证明合同的成立和保证合同的履行,预先付给对方一定数量的货币。我国法律规定的定金属于违约定金。违约定金具有预定赔偿额的性质,但其作用却不仅限于此。2.保证(1)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关系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另一方当事

32、人做履行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保证合同履行的第三人是保证人,被担保履行合同的义务人为被保证人。保证合同一般由保证人与被担保合同的权利人订立。保证合同是从合同,被担保的合同是主合同,保证人是保证合同的义务人,主合同的权利人也是保证合同权利人。礼仪4.6.1合同的担保合同的担保(2)保证人的资格。按法律规定,保证人应具有相应的财产能力,即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时,保证人能够代替被保证人履行合同或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赔偿责任。保证的实质是以担保人的财产、名誉进行担保,存在着一定风险,所以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注意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选择有偿付能力的人做担保人。(3)保证的主要法律特征。礼仪4.6.1合同的担

33、保合同的担保3.抵押抵押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将自己特定的财产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抵押物的一种担保形式。法律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4.留置留置权是合同担保的一种形式,是指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当对方不按合同给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时,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以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礼仪4.6.2合同的保全合同的保全1.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危害到债权

34、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2.债权人的撤销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同时具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礼仪4.7.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合同变更、解除的概念(1)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签订以后,由于履行条件发生变化,当事人之间就原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所达成的新的协议。合同的变更是以原来签订的合同为基础的,是对原合同局部要素的变更。(2)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时,实现合同

35、的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由当事人依照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礼仪4.7.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2.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是有条件的。(1)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2)不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3.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1)合同变更和解除程序的两种情况。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订立合同的程序进行。当事人一方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2)在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礼仪4.7.1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4.合同变更、解除的责任合同一旦被变更或解除,会出现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新合同的

36、产生或旧合同的灭失,二是损失赔偿。变更和解除合同是合法行为,因而不能对负有责任的一方予以法律制裁,但是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并不能免除责任方的一切经济责任。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责任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礼仪4.7.2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1.合同转让的概念合同的转让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合同义务或者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准确地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即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使合同的权利主体或者义务主体发生变动。需要指出,在债法理论中,不仅仅是合同债

37、权债务可以被转让,事实上其他债权债务也可以被移转,所以债法上有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债权和债务的概括转移之说。但在合同法体系上,合同的转让仅指合同债权的让与、合同债务的承担及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三个方面。礼仪4.7.2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2.合同转让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的转让做出不同的划分:(1)合同的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2)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移转、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礼仪4.7.3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1.合同终止的概念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终止后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

38、权人不得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同时,合同关系的终止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义务关系也归于消灭。如抵押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灭。礼仪4.7.3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2.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根据合同法第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7)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

39、形。礼仪4.8.1违反合同责任的条件违反合同责任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由于自己的过错或无法防止的外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制度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处于重要地位,其目的在于用法律的强制力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合同必须有效。在此基础上,只有认定当事人是否具备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然后才能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礼仪4.8.2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方式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方式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

40、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进行赔偿,以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对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支付违约金2.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在没有规定违约金或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补偿货币。3.其他违约责任礼仪4.8.3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指免除违反合同义务的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因和理由,包括法定的免责事由和约定的免责事由。具体内容如下:1.不可抗力根据我国合同法,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被划分为三类,即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

41、异常事件。具体地说,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意志和行为之外,且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包括: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当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有关当事人的责任。2.债权人过错债权人的过错致使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人不负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有明文规定,如合同法第311条(货运合同)、第370条(保管合同)等。礼仪4.8.3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3.其他法定免责事由其他法定免责事由主要有两类:(1)对于标的物的自然损耗,债务人可免责。这一情形多发生在运输合同中。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能证明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是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免责事由意在平衡承运人与货主间的利益关系,由货主负担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合理损耗所导致的损失。(2)未违约一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对扩大的损失部分免责。思考与练习思考与练习(1)简述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原则。(2)有效合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3)简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进行合同终止。本模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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