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第三章国内法规国内法规船艺教研室船艺教研室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3.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简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称海上交通安全法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是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法,于的基本法,于1984年年1月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日起施行。该法共12章章53条条(新的正在修订之中)(新的正在修订之中)适用的水域:我国沿海水域。适用的水域:我国沿海水域。“沿海水域沿海水域”是是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指我国沿海的港口、内水和领海以及国家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的一切其他海域。适用对象:在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
2、作业的一适用对象:在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经营人(不包括代理人不包括代理人)。“船舶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设施”是指水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主管机关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而以渔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而以渔业为主渔港水域内,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为主渔港水域内,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
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 3.1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对船舶和人员的要求对船舶和人员的要求船舶和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有效技术船舶和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有效技术证书。证书。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按照标准定额配备合格船员。按照标准定额配备合格船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员、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海员证仅证明身份)应
4、的专业技术训练。(海员证仅证明身份)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业技能的人员。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人员必须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规定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规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内水外国籍非军用船舶,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不得进入内水和港口,但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可和港口,但因人员病急、机件故障、遇难、避风等,可边进入边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边进入边紧急报告,并听从指挥。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进入
5、领海。外国籍军用船舶,未经政府批准,不得进入领海。外国籍船舶进出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外国籍船舶进出必须由主管机关指派引航员引航。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必须经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主管机关批准。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门进行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载不相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载
6、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或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所有人或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的安全具有危胁时,主管机关认为船舶对港口的安全具有危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有权禁止其进港或令其离港。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1)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2)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3)发生交通事故,手续
7、未清;发生交通事故,手续未清;(4)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未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交付应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也未提供适当的担保;(5)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可能妨害海上交通主管机关认为有其他妨害或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安全的情况。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l水域管理:水域管理: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划定安全作业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划定安全作业区,须宝主管机关核准公告;区,须宝主管机关核准公告;在港内,还须附图;在港内,还须附图;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有国务院或主管机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必须有国务院或主管机关批准
8、,有关军事,有军事主管部门批准,统关批准,有关军事,有军事主管部门批准,统一由主管机关公布。一由主管机关公布。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不得擅自设置港区、锚地、航道、通航密集区不得擅自设置、构筑设施、碍于航海安全的活动,、构筑设施、碍于航海安全的活动,航标和障碍物:通报的情况航标和障碍物:通报的情况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禁止损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损坏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导航设施的,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担赔偿责任。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迅速报告主管机关:船舶、设施发现下列情况应迅速报告主管机关:(1)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
9、异、失常;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变异、失常;(2)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有妨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3)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l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l船舶、设施贮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船舶、设施贮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l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手续,经批准后,
10、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3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船舶与船员安全管理的国内法规救海难助救海难助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船舶、设施或飞机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的时间、地点,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报告。(没有所有人)向主管机关报告。(没有所有人)组织自救。组织自救。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收到求救信号或发现有人遭遇生命危险时,在不严重未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不严重未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当尽力救助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
11、报告现场情况和遇难人员,并迅速向主管机关报告现场情况和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本船舶、设施的名称、呼号和位置。发生碰撞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发生碰撞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自离开事故现场。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救助。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附近的船舶、设施,必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须听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
12、l9)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应当向主管机关递交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并接受调查处理。事故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接受主管机关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在接受主管机关调查时,必须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船舶、设施发生交情况和与事故有关的情节。船舶、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通事故,由主管机关查明原因,判明责任。法律责任:海事局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警告、扣留海事局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警告、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罚款。或吊销
13、职务证书、罚款。当事人对罚款、吊销职务证书的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对罚款、吊销职务证书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院起诉;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港务因海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可以由港务监督机关调解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监督机关调解处理,不愿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书面协议提交涉外案件的当事人,还可以根据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机构仲裁。对违反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构成犯罪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人员,应由司法机关
14、其追究刑事责任。应由司法机关其追究刑事责任。3.2船舶登记条例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船舶登记条例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现行的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自自1995.01.01起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施行,其主要内容如下:应依法登记的船舶应依法登记的船舶由国家、集体、公民所有及合资企业所有的船舶均应依由国家、集体、公民所有及合资企业所有的船舶均应依法登记,包括:法登记,包括: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我国公民的船舶;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的我国公民的船舶;主要营业所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主要营业所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政府公务船和事业法人的船舶;政
15、府公务船和事业法人的船舶;我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登记的船舶;我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登记的船舶;但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于本条例但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于本条例。3.2船舶登记条例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船舶登记条例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l登记条件登记条件在我国申请登记的船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在我国申请登记的船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主要营业所;合资企业中的中方出资额不得低于合资企业中的中方出资额不得低于50%;中国籍船上的船员应由中国公民担任,持证船中国籍船上的船员应由中国公民担任,持证船员必须持有我国港监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员
16、必须持有我国港监签发的船员适任证书。322船舶登记种类及船籍港船舶登记种类及船籍港 l种类: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船舶种类: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国籍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注销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登记。l船籍港:登记港即为船籍港、由船舶所有人依船籍港:登记港即为船籍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住所或主要营业所就近选择、只能由一个。据住所或主要营业所就近选择、只能由一个。l1)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所有权登记l 当因下列原因取得船舶时,应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当因下列原因取得船舶时,应进行船舶所有权登记:l A购买船舶购买船舶l B新建船舶新建船舶l C
17、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l 经所有权登记后,发给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经所有权登记后,发给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授予船舶登记号码;船舶所有权证书登记证书长期有效,除非舶登记号码;船舶所有权证书登记证书长期有效,除非所有权转移或船舶灭失。所有权转移或船舶灭失。l2)船舶国籍登记船舶国籍登记 船舶所有人应首先申办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船船舶所有人应首先申办船舶所有权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后,再向船舶检验部门申办船舶舶所有权证书后,再向船舶检验部门申办船舶检验证书,无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船检部门检验证书,无船舶登记证书的船舶,船检部门不为其办理检验证书。
18、最后申办船舶国籍登记不为其办理检验证书。最后申办船舶国籍登记,取得国籍证书。,取得国籍证书。l3)船舶抵押权登记l 2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应办理抵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应办理抵押权登记,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抵押权登记证书押权登记,并向抵押权人核发抵押权登记证书。l4)光船租赁登记l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光船租赁登记:l A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租给本国企业的;l B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l C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租出境外的。l5)变更登记l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办理变更登记l A,船舶登记项目变更时(但船籍港、船舶所有人变更时应重新办理船舶登记,而不能办理变更登
19、记);l B船舶共有情况变更时;l C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l6)注销登记注销登记l 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办理注销登记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办理注销登记l A、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l B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沉没)和船舶失踪时,应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沉没)和船舶失踪时,应自灭失或失踪之日起自灭失或失踪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个月内办理注销登记;l C.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时;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时;l D光船租赁包括以光船条件租出境外的,光船租赁合光船租赁包括以光船条件租出境外的,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合同终止的。同期满或光船租赁合同终止的。3.2船舶登记条例或国际
20、船舶登记制度船舶登记条例或国际船舶登记制度7)船舶国籍及国籍证书)船舶国籍及国籍证书l船舶经国籍登记,取得国籍,方可悬挂中国国旗航行船舶经国籍登记,取得国籍,方可悬挂中国国旗航行;l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否则被视为违法行为;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否则被视为违法行为;l申请船舶国籍应交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法定的船申请船舶国籍应交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法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l国籍证书,有效期为国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年;临时国籍证书与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临时国籍证书与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般不
21、超过1年;年;l.8)船舶标志l 1)船舶应具有下列标志:l A.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船名由汉字或汉字加阿拉伯字组成;l B.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l C.船名、船籍港下方注明汉语拼音;l D.船首、尾两舷勘划吃水标尺;l E.船舶中部两舷勘划载重线。l2)烟囱标志和公司旗烟囱标志和公司旗l A船舶所有人设置烟囱标记、公司旗,可以申请登记船舶所有人设置烟囱标记、公司旗,可以申请登记;l B同一公司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烟囱标志和公司旗;同一公司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烟囱标志和公司旗;l C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烟囱标志、公烟囱标志、公司旗不得与登记在先的烟囱标志、公司旗相同或相似;司旗
22、相同或相似;l D经登记的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人专用,其他船经登记的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人专用,其他船舶或公司不得使用舶或公司不得使用 l9)法律责任l 1)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没收该船舶:l A假冒中国国籍、悬挂中国国旗航行的;l B中国籍船舶假冒外国国籍、悬挂外国国旗航行的。2)隐瞒在境外或境内登记的事实,造成双重国籍隐瞒在境外或境内登记的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登记机关可吊销其国籍证书井处以罚款。的,登记机关可吊销其国籍证书井处以罚款。3)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登记机关可给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登记机关可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没收登记证书予警告、罚款直至没收登记证书
23、 A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的;B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C伪造、涂改登记证书的。伪造、涂改登记证书的。4)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使用过期国籍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使用过期国籍证书或临时国籍证书的,可令其补办有关登记证书或临时国籍证书的,可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手续,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5)遭自雇佣外籍船员、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烟囱遭自雇佣外籍船员、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烟囱标志、公司旗的,可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标志、公司旗的,可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
24、国籍证书或临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国籍证书或临时国籍证书。国籍证书。l从境外光船租进的船舶,其有效期可依据租期从境外光船租进的船舶,其有效期可依据租期确定,但不得超过确定,但不得超过2年;年;l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遗失的,应向船籍港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遗失的,应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在境外发生上述情况的,应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在境外发生上述情况的,应向我国驻外使领馆申办临时国籍证书,但必须在抵达我国第一港申办临时国籍证书,但必须在抵达我国第一港口后及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办国籍证书。口后及时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办国籍证书。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最
25、低安全配员最低安全配员自自1998.05.01起施行,起施行,目的:是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目的:是为确保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时配有足以保 证船舶证船舶安全的船员,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安全的船员,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环境污染。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所有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所有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200总吨或总吨或750kW以上航行中国国内沿海航线的中国籍机以上航行中国国内沿海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舶;动船舶;50总吨或总吨或36.8kW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以上航行国内内河航线的中国籍机动船;最低安全配员原则最低安全
26、配员原则和监督检查的规定也适和监督检查的规定也适用于用于500总吨及以上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总吨及以上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持有船舶,航行中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应持有船旗国政府签发的船旗国政府签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等效文件;或等效文件;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舶不适用本规军事、公安、渔业和体育运动船舶不适用本规则。则。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l最低安全配员原则最低安全配员原则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应综合考虑船舶的种类、尺度、构造、技术设备、主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备、主
27、机功率、航区、航程、航行时间等因素,并应充分注意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没,并应充分注意船员的值班和休息制度;(没有生产成本)有生产成本)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规则所确定的船舶在航行期间,应配备不低于规则所确定的船员构成和数量;船员构成和数量;高速客船应不低于高速客船应不低于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要求的要求;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船舶在停泊期间,应配备足够的并具有熟练操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作能力能够保持船舶及相关设备安全有效运转的船员,且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的船员,且无论何时,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大管
28、轮不得同时离船;规定的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须的规定的船舶配员是保证船舶安全操作所必须的最低数额,因生活保障、维修保养、装卸货物最低数额,因生活保障、维修保养、装卸货物或劳动保护等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但船上总人或劳动保护等需要可以增加船员,但船上总人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数不得超过救生设备的定员。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l证书:证书:存放在船备查,由船籍港港务监督核发;存放在船备查,由船籍港港务监督核发;有效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相同,编号与船舶国籍有效期与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相同,编号与船舶国籍证书相同证书相同分为航行国际、国内沿海、国内内河航线船舶三种格分为航
29、行国际、国内沿海、国内内河航线船舶三种格式;国际航行船舶应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填写;式;国际航行船舶应用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填写;证书遗失或污损不能使用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证书遗失或污损不能使用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向船籍港船籍港港务(航)监督申请补、换发;港务(航)监督申请补、换发;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向人或经营人应向船籍港船籍港港务(航)监督重新申请核发港务(航)监督重新申请核发证书。证书。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l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船舶在办理进出港手续时应交验;船舶在办理进出港
30、手续时应交验;船舶未持有船舶未持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或实际或实际配员低于配员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时的要求时,对中国籍船舶,港务(航)监督应禁止其离,对中国籍船舶,港务(航)监督应禁止其离港直至船舶配员满足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港港直至船舶配员满足要求;对外国籍船舶,港务监督应要求船方按务监督应要求船方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齐人员或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的要求配齐人员或由其船旗国主管当局对其实际配员作书面认可,否则禁止其离港;实际配员作书面认可,否则禁止其离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对船舶处以罚款,且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31、可对船舶处以罚款,且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可处以罚款:l未持有或持有失效的未持有或持有失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l伪造或涂改伪造或涂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3.4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l甲板部最低安全配员甲板部甲板部一一 般般 船船 舶舶船舶吨船舶吨位位(GT)一般规定一般规定减免规定减免规定3000GT及以上及以上船长、大副船长、大副、二副、三、二副、三副各副各1人,水人,水手手3人人航程不超过航程不超过300海里或海里或连续航行时间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不超过36小时小时可减免三副和可减免三副和水手一人水手一人
32、500GT及以上及以上至未满至未满3000GT同同3000GT及及以上船舶以上船舶(1)同同3000GT及及以上船舶以上船舶(2)连续航行时连续航行时间不超过间不超过8小时小时可再减免二副可再减免二副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l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海船船员值班规则l制定制定值班规则值班规则的目的的目的l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加强海船船员值班管理l防止船员疲劳操作防止船员疲劳操作l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保障海上人命与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l制定制定值班规则值班规则的法律依据的法律依据值班规则值班规则是根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33、上交通安全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STCW78/95公约、国际电信联盟的公约、国际电信联盟的无线电规则无线电规则的的要求制定的。要求制定的。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l适用范围:适用范围:l值班规则值班规则适用于适用于100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总吨及以上的中国籍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军用船舶海船上服务的组成值班的船员,但在军用船舶、渔业船舶、非营业性游艇、构造简单的木质、渔业船舶、非营业性游艇、构造简单的木质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船上服务的船员除外。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l
34、航次计划航次计划航线总里程和预计航行总时间航线总里程和预计航行总时间各转向点的经纬度各转向点的经纬度各线段的航程和预计抵达各转向点的时间各线段的航程和预计抵达各转向点的时间预计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预计航线上的气象情况和海况复杂航段的航法和危险物的避险手段复杂航段的航法和危险物的避险手段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特殊航区的注意事项3.5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中的相关内容l船员健康适任要求:船员健康适任要求:满足配员;满足配员;值班的船员在值班的船员在24小时内有小时内有10小时的休息时间。可以分小时的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超过两段,其中一段至少要有开,但不超过两段,其中一段至少
35、要有6小时。小时。本规则规定的本规则规定的10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小时最短休息时间可以减少到不少于6小时,这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小时,这种降低不得超过每周2天,同时,每周提供的天,同时,每周提供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休息时间不得少于70小时。小时。在紧急、操演及特殊情况时除外。在紧急、操演及特殊情况时除外。严禁船员有吸毒和贩毒行为。严禁船员有吸毒和贩毒行为。船上应做好记录,以备主管机关检查,以保证有关工船上应做好记录,以备主管机关检查,以保证有关工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得以执行,这种检查每作小时和休息时间的规定得以执行,这种检查每6个月个月进行一次。进行一次。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
36、每天不应超过一定时间内的平均工作小时最长每天不应超过12小时。就餐替人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额外时小时。就餐替人或正常交接班所需的额外时间。间。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值班安排表张贴在易见之处。严禁酗酒,值班前严禁酗酒,值班前4小时内禁止喝酒,且值班期小时内禁止喝酒,且值班期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得超过间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得超过 0.08%。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l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l适用范围: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
37、国管适用范围:国内航行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辖水域内。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船、体育运动船舶。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动船舶。但是前述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船舶签证。当按照本规则办理船舶签证。l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船舶签证: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船舶或者其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经营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对符合船舶签证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条件的,准予其航行的行政许可行为。l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主管全国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
38、构具体负船舶签证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责本辖区内的船舶签证管理工作。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l申请航次船舶签证:申请航次船舶签证:l(一)出港签证:由港内驶出港外;因作业需要在港内(一)出港签证:由港内驶出港外;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出港内泊位;驶出船舶修造航行驶出港内泊位;驶出船舶修造(厂厂)点、港外作业点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海上作业平台;申请人应当在船舶开航前24小时内办小时内办理。理。l(二)进港签证:由港外驶入港内;因作业需要在港内(二)进港签证:由港外驶入港内
39、;因作业需要在港内航行驶入港内泊位;驶入船舶修造航行驶入港内泊位;驶入船舶修造(厂厂)点、港外作业点点、港外作业点、海上作业平台。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海上作业平台。申请人应当在船舶抵达后24小时内办小时内办理。理。l船舶抵达前船舶抵达前24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小时内已经向拟抵达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船舶情况的,进港签证可以与出港签证合并办理。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l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l(一)船舶签证簿;(一)船舶签证簿;l(二)船舶电子信息卡(
40、适用的船舶);(二)船舶电子信息卡(适用的船舶);l(三)船舶国籍证书;三)船舶国籍证书;l(四)船舶检验证书;(四)船舶检验证书;l(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五)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l(六)船员适任证书;(六)船员适任证书;l(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七)防止油污证书(适用的船舶);l(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八)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和公司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适用的船舶);副本(适用的船舶);(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九)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十)船舶港务费缴纳或者免于缴纳证明;(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
41、申报单(十一)经批准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适用的船舶);(适用的船舶);(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十二)船长开航前声明和车辆安全装载记录(适用的船舶);(适用的船舶);(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十三)护航申请书(适用的船舶);(十四)船舶营运证。(使用老旧船)(十四)船舶营运证。(使用老旧船)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l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船舶或者其经营人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办理)等方式办理船舶签证船舶签证,可,可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
42、子邮以采用电报、电传、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方式)等方式报告船舶进港报告船舶进港情况情况,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并在船舶航海(行)日志内作相应的记载。载。l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名称、种类、尺度、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总吨、吃水、客货载运情况、拟靠泊地点。l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海事管理机构对航次船舶签证应当当场办理 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l重新申请出港签证:重新申请出港签证:(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
43、生变动;(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二)船舶结构、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发生 重大变化;重大变化;(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三)改变船舶航行区域、航线;(四)出港签证办妥后(四)出港签证办妥后48小时内未能出港。小时内未能出港。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l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船舶因避风、候潮、补给等原因临时进港或者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航经港区水域的,免于办理船舶签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
44、生变动;(一)船长或者履行相应职责的船员发生变动;(二)上下旅客;(二)上下旅客;(三)装卸货物。(三)装卸货物。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l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船舶由于抢险、救生等紧急事由,不能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定程序办理船舶签证的,应当在开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管理机构报告,并在任务完成后24小时内补办小时内补办船舶签证。船舶签证。l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拖驳船队在中途要加解驳船时,加、解的船舶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其他船舶不再办应当申请船舶签证,拖驳船队
45、其他船舶不再办理船舶签证。理船舶签证。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代航次船舶签证:(1)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的船舶;(2)定线航行的船舶。)定线航行的船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取代航次船舶签证:代航次船舶签证:(1)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舶;(2)按规定安装并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按规定安装并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3)在前一个签证期内按规定递交进出港报
46、告)在前一个签证期内按规定递交进出港报告;(4)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缴纳协议已经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船舶港务费缴纳协议。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l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个工作日内办结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短期定期船舶签证,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个工作日内办结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签证。准予定期船舶签证的,还应当在船舶签证簿内注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明签证的有效期限、航行区域或者航线。l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
47、超过短期定期船舶签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年度个月。年度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定期船舶签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限为12个月。个月。l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只能办理有效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个月的短期定期船舶签证。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l 船舶签证簿船舶签证簿:l必须随船妥善保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必须随船妥善保管。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签证簿,也不得在船舶签证簿上员不得扣留、收缴船舶签证簿,也不得在船舶签证簿上签
48、注。签注。l船舶首次申领船舶签证簿以及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首次申领船舶签证簿以及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名称变更后申领新船舶签证簿的,应当向船籍港、船舶名称变更后申领新船舶签证簿的,应当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核发。l船舶签证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使用的,可向船籍港船舶签证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使用的,可向船籍港或者签证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申请换发时,应当或者签证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申请换发时,应当交验前一本船舶签证簿。交验前一本船舶签证簿。3.7船舶签证管理规则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年年10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l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49、l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发现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船舶签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船舶办理签证,并可以责令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查处;拒不改正的,可办理签证,并可以责令船舶到指定地点接受查处;拒不改正的,可以采取禁止进港、离港或者停止航行等措施。以采取禁止进港、离港或者停止航行等措施。l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下列事项应当在船舶签证簿中予海事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下列事项应当在船舶签证簿中予以记载,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以记载,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一)船舶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一)船舶受到海事行政处罚的;(二)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
50、的;(二)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船舶污染事故的;(三)船舶被禁止离港的。(三)船舶被禁止离港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收到的上述信息应当予以记录,并协助调查处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收到的上述信息应当予以记录,并协助调查处理。理。3.8船舶安全检查规则船舶安全检查规则l安全检查的目安全检查的目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装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装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l立法依据立法依据规则规则是根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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