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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完整版教学课件全套ppt教程.ppt

1、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提要提要】+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行政应变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应具有内容上的公正性,包括客观合理性和主观合理性。+【重点问题重点问题】+1、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2、依法行政与行政应变性。+3、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一、行政法的概念一、行政法的概念+在学说上,对行政法有各种各样的界定。这一方面反映了对行政法作出简单定义的困难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各位作者对行政法的不同理解。本书认为,行政法

2、是以宪政为基础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具有法的属性。+行政法具有特殊属性。+行政法具有民主性。+行政法具有集合性。+二、行政法的特点二、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的形式特点。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1)缺乏统一的法典。+(2)表现形式的多样性。+(3)数量规模的庞大性。+(4)对社会的适应性。+行政法的内容特点。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权的支配性。+(2)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模糊性。+(3)效力的多元性。+(4)与行政诉讼关系的紧密性。+三、行政法的地位三、行政法的地位+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行政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行

3、政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行政法是法治的标志。+行政法的渊源,又称为行政法的法源,就是行政法的具体表现形式。+一、宪法和条约一、宪法和条约+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根本法源。+条约。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或协定),需要在国内实施的,也是我国法律的渊源;涉及行政关系的,也是行政法的渊源。+二、制定法二、制定法+法律。法律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法源。+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普遍性行为规则,是行政法最重要的法源之一。+地方性法规。+规章。+三、法律解释三、法律解释+依通说,有权机关所作的法律解释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在立法法

4、施行以前,我国的法律解释有宪法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和地方解释五种。现在,我国的法律解释则有宪法解释、立法性解释、应用性解释和司法解释四种。+四、其他渊源四、其他渊源+民法规范。+判例。+法律原则。+行政惯例。+学说。+一、行政法的空间效力一、行政法的空间效力+行政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法在空间上的效力范围,即关于行政法在哪些地域范围内及其上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从整体上说,行政法在我国全部领域内都具有法律效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空间效力,除了与行政法在整体上的空间效力相一致外,还有以下两种情况:+小于整体上的空间效力范围。+大于整体上的空间效力范围。+二、行政法的时间效力二、行

5、政法的时间效力+行政法的时间效力,是指行政法在什么样的时间范围内有效即从何时起生效、至何时失效的问题,以及行政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行政法的生效时间。行政法的生效时间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生效时间。+行政法的失效时间。行政法的失效时间具体表现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失效时间。+行政法的溯及力问题。+三、行政法对人和事的效力三、行政法对人和事的效力+行政法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其中,我国行政法对相对人的法律效力同时实行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原则。+四、行政法的效力等级四、行政法的效力等级+构成行政法律部门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由于制定机关的多元性和制

6、定机关地位的差异性,行政法内部也就具有相应的效力等级或位阶。对此,我国宪法有关条文和立法法第78条至第82条都作了明文规定,即第一等级:宪法典和条约;第二等级:基本法律;第三等级:普通法律;第四等级:行政法规;第五等级:地方性法规;第六等级:规章。同时,省、自治区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较大的市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自治州、自治县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效力又高于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也高于其常设机关的地方性法规。+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特定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行政法律关

7、系的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行政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的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主体,也称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行政法权利的享受者和行政法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第三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这是指行政法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标的即利益或负担。+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这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运动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运动+行政法律关系的运动,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法律事实(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运动形式 行政法律关系的运动有产生、变更和消灭三

8、种形式。+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三、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主体的恒定性。+主体具有法定性。+内容设定的单方面性。+内容的法定性。+权利处分的有限性。+【法律应用法律应用】+1、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效力+2、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实践意义+3、关于政府单方行为不能形成民事关系的判决要旨【课后复习课后复习】+1、简述行政法与宪政的关系。+2、简述法的效力等级原理在“任建国不服劳动教养复查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3年第3期)中的运用。+3、运用行政法律关系原理分析、思考“桐梓县农资公司诉桐梓县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抗诉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

9、995年第4期)。+【提要提要】+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具体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行政应变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应具有内容上的公正性,包括客观合理性和主观合理性。+【重点问题重点问题】+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内容。+依法行政与行政应变性。+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它是行政必须服从法律的基本准则,是法治、民主和人权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和运用。该原则具体包括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以及行政应变性原则。+一、法律优位原则一、法律优位原则+行政法优先于行政。+行政法对行政的支配性

10、。+二、法律保留原则二、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只有在得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的行为。我国的法律保+留原则可以从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来认识。+立法上的法律保留。+执法上的法律保留。+三、行政应变性原则三、行政应变性原则+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合法性,是就行政法规范符合客观情况而言的,是就该行政法规范应适用于该客观情况的立法本意而言的。但是,立法者无法全面考虑到事后的每一种客观情况及其变化。并且,这种客观情况及其变化又具有相当的特殊性和偶然性,并不具有普遍性和经常性,在被发现后再制定或修改相应的行政法规范既不可能又无多大必要性。在这种情况下,原有的行政法规范已无法适用。如果对这种特殊情况

11、继续适用原有的行政法规范,仍严格按原有的行政法规范实施行政行为,就不符合原有行政法规范的立法目的和立法本意,就有损公共利益,因而也就不是真正的行政合法。+真正的行政合法,要求行政行为真正符合公共利益。+行政应变性原则赋予了行政主体较大的自主性甚至于非常权力。+在我国,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是从执法层面而不是从立法层面来认识的,立法层面的合理、公正在执法层面是合法性问题。同时,我国的行政合理性原则还是从实体和内容而不是从程序和形式上来认识的,程序和形式公正被置入合法性范畴。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平等对待原则、比例原则和严重不合理原则。+一、平等对待原则一、平等对待原则+二、比例原则二、比例原则+行政法

12、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但必须选择使相对人的损害最小的方式来行使,包括必要性原则和狭义的比例原则。+三、信赖保护原则三、信赖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对于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若相对人有理由对其信赖并进行作为或不作为,则行政机关不得任意改变(包括变更、撤销与废止)该行政行为。若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值得保护且大于改变该行政行为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则行政机关不得改变该行政行为。若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值得保护且小于改变该行政行为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则行政机关可以改变该行政行为,但应该给予相对人以合理补偿。+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条件主要有三个:+1、信赖基础。+2、信赖表现+3、信赖值得保护+四、严

13、重不合理原则四、严重不合理原则+行政裁量是否公正,必须坚持以大多数人的判断为合理判断,即舍去专业人员(法学家、法官等)和智力非正常者(精神病患者等)的判断,取两者的中间值即正常人、一般人的判断为合理判断。只有在大多数正常人认为严重不合理时,才构成违反合理性原则。这就是所谓的严重不合理原则,在英国一般称为“韦德内斯伯里原则”。对此,又必须从以下几方面来考察:+1、不道德的动机+2、不相关的考虑+3、违反法定目的+4、反复无常、独断专行+【法律应用法律应用】+1、关于法律保留原则有关判决要旨+2、关于严重不合理原则的判决要旨+3、关于上级指示与行政法规范+【课后复习课后复习】+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

14、内容有哪些?+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有哪些?+运用法律保留原则分析“夫妻看黄碟案”和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熟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规划局与黑龙江汇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判决要旨法公布(2000)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行终字第20号。+试析平等对待与比例原则的关系。+【提要提要】+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相对人即第三人。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但受委托组织并不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权力难以一一介绍,而只能努力找出它的界限即行政权限。行政权限,是指

15、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或管辖权问题,即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受主管事务、时间、地域和级别或地位等因素的制约问题。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相对人。第三人是指在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人。他们在行政法律关系中都具有相应的权利义务。对相对人和第三人,在特定条件下可适用民法规范。+【重点问题重点问题】+1.行政主体的特征或资格。+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要求。+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的区别。+行政权限纠纷的解决。+行政委托与职务协助的区别。+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和第三人的法律适用。+第三人资格的认

16、定。+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一、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组织包括自然组织和社会组织两大类。+行政权。行政权是指法律所赋予的,运用国家强制力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的权力。+自己的名义。所谓“以自己的名义”,是指行为主体能够独立自主地表达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特定行为。+承担法律后果。作为行政法主体的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能独立承担实施行政行为所可能产生的行政法律后果的社会组织。+综上所述,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征的才能成为行政主体,缺少其中任何一个特征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这些特

17、征也就是行政主体的资格。+二、职权行政主体二、职权行政主体+根据行政职权的获得方式,可以将行政主体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凡行政职权随组织的成立而依宪法和组织法自然取得,无须经其他组织授予的行政主体,称职权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派出机关。+三、授权行政主体三、授权行政主体+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政职权并不因组织的成立而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获得,而来自于有权机关以法律、法规形式授予的行政主体。+授权的形式。+授权内容。+被授权组织的类型。+四、受委托组织四、受委托组织+受委托组织的含义。受委托组织是指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取得行政权,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由此

18、所发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委托的要求。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认为行政委托应符合下列要求:+(1)明确具体。行政委托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口头委托只能是事后认定上的无奈之举。+(2)委托条件。行政委托一般应当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上的委托依据,并且以委托确有必+要为条件。+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很多,并且因行政主体的不同而不同、因行政法律关系的不同而不同。我们认为一一列举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概括说明行政权的强制性又缺乏可操作性。相反,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务中比较重要的问题是行政权限问题。行政权限,是指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或管辖权问题,即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受主管事务、

19、时间、地域、级别或地位等因素的制约问题。+一、行政管辖权一、行政管辖权+事务管辖权。+时间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地域管辖权。+二、管辖权争议的解决二、管辖权争议的解决+客观对象错综复杂,再加上利益驱动等人为因素,行政主体的管辖权争议时有发生。因此,我们有必要讨论管辖权争议的解决机制问题。+行政机制。+法律解释机制。+司法机制。+三、职务协助三、职务协助+职务协助的含义。+职务协助的情形。+职务协助的实行。+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权或者不行使行政权,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主体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人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相对人仅仅指

20、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行为的受领人,或者说行政行为所针对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广义的相对人,除了狭义的相对人外还包括第三人,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一方主体。我们认为,在行政法上区分相对人与第三人是有必要的。+一、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一、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相对人的权利很多,并且因相对人地位的不同而不同。+二、相对人的法律适用二、相对人的法律适用+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民法规范的适用。+三、第三人三、第三人+第三人的含义。+第三人资格的认定。+四、私人公法行为四、私人公法行为+在行政法学上,私人公法行为仅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或行政第三人在行政法关系中所作的具

21、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如申报、申请、同意或承诺等。私人公法行为不同于行政行为,应无疑义。它与民事法律行为有许多共同之处,却又不能完全等同。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以意思自治为原则所作的法律行为,其形式和内容一般均由民事主体自由约定。行政主体认可私人公法行为而未发现其瑕疵,所作行政行为以此为前提的,则该行政行为并非必然无效。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仍应按合法要件予以认定。【法律应用法律应用】+1.关于学校系授权组织的判决要旨+2.关于行政诉讼当事人资格认定的裁判要旨+3.关于无法律依据的授权应当视为委托的裁判要旨+4.关于行政相对人身份的认定【课后复习课后复习】+行政主体的特征有哪些?+行政授权、行政委

22、托和职务协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如何解决行政权限争议?+相对人有哪些权利?+相对人和第三人在法律适用上有什么特点?+私人公法行为有哪些规则?+【提要提要】+行政行为即行政作用,泛指行政主体一切的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具有服务性和无偿性等时代特征。对行政行为可以作各种各样的分类。其中,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应当以拘束内容和相对人是否可统计等为标准。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的存在4个要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又可作相应的分类,以认识各自的特征。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内容上表现为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

23、行力;在时间上表现为存续力,即可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生效、失效、溯及既往、延迟或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所存在的错误可予以更正,对所出现的瑕疵可以分为明显轻微的瑕疵、一般瑕疵和重大而明显的瑕疵并适用补正、撤销或宣告无效等相应补救方式。+【重点问题重点问题】+1.行政行为的体系框架。+2.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3.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原理。+4.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原理。+5.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及其更正。+6.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及其分类。+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学上各种各样解释最多的概念之一。本书认为,行政行为即行政作用,泛指行政主体一切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1.以是否具有法律效果为标准,可以将

24、行政行为分为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2.以单方意志还是双方意志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3.以所针对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4.对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区分,是以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的。+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从性质上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为或非行政行为的标准。我们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以下四个: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和表示行为的存在。+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

25、律效果的存在。+表示行为的存在。+总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资格要件、权力要件、法律要件和形式要件。+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由行政主体主动实施为标准,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应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3有附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无附款的具体行政行为。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附款为标准,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有附款的具体行政行为和无附款的具体行政行为。+4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是否有利为标准,可以将

26、具体行政行为分为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和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5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和非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必须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和非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改变现有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行政作为和行政不作为。+7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和需补充的具体行政行为。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其他行为作为补充为标准,可以将具体行政行为分为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和需补充的具体行政行为。+8外部具体行政行为和内部具体行政行为。+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具体行政行为

27、的效力内容包括先定力、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五个方面。+1.先定力。先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行政主体作出、成立,不论是否合法,即具有暂时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的法律效力。+2.确定力。这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3.拘束力。这是指已生效行政行为所具有的约束和限制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为的法律效力。+4.执行力。这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时间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时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时间指的是行政行为从何时起发生法律效力,持续到何时止不具有法律效力,也称行政行为的时间

28、效力或行政行为的存续力。+生效时间。+执行力的追溯。+效力的延迟。+效力的中止。+失效时间。+(1)内容已实现和期限届满。+(2)无效。+(3)撤销。+(4)撤回和废止。+(5)其他失效情形。+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一、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范围。行政行为的错误,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行为中所作的意思+表示或者外界理解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存在明显的矛盾。+具体行政行为错误的更正。行政行为的错误不属于瑕疵,因而对这种错误的消除即更正也不属于法律补救和行政救济。+一般说来,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行政主体对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更正应当采用法律对该行为所规定的方式。+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

29、二、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明显轻微的瑕疵。+重大而明显的瑕疵。+【法律应用法律应用】+1.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成立+2.关于重复处理行为的判决要旨+3.关于假象行政行为+4.关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的判决要旨+5.关于行政委托未告知相对人责任承担的裁判要旨+6.关于职务行为的判决要旨+7.关于行政行为轻微瑕疵的判决要旨+【课后复习课后复习】+行政行为有什么时代特征?+如何区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哪些效力?+具体行政行为的瑕疵有哪些?+怎样区分有附款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民事行为?+运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原理分析点头隆胜石

30、材厂不服福鼎市人民政府行政扶优扶强措施案+【提要提要】+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依通说属于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等。行政立法应坚持民主立法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遵循起草、审查(审议)、听证和发布等程序。行政立法的合法有效,应当遵循法定条件。对行政立法的监控有裁决制度、改变或撤销制度、备案和审查制度,以及司法监控制度。+【重点问题重点问题】+行政立法与制定行政法规范的区别。+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

31、+行政立法的原则。+行政立法的程序。+行政立法的监督制度。+一、行政立法的概念一、行政立法的概念+法学上往往赋予“行政立法”以不同的含义。有的学者从所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性质来界定,认为凡是制定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不论制定主体的性质如何,都属于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是依法进行的。+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二、行政立法的分类二、行政立法的分类+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功能,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主体,可以将行政立法

32、分为中央行政立法(简称中央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简称地方立法)。+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根据行政立法的最终结果,可以将行政立法分为法规性立法和规章性立法。+规章性立法是指国务院主管部门和法定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的活动。规章+性立法所制定的行政规章,可以采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和规则等为名称,但不得采用条+例为名称。国务院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规章,称为部门规章。法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章,称为地方人民政府规章,也可简称为地方规章。+一、一、行政行政立法的原则立法的原则+民主立法原则。民主立法原则是“大家的事应让大家同意”这一宪政原则的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具有公

33、正性和正义性的基本保障。+法制统一原则。法制的统一是人们的行动得到协调和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政局和社会得到稳定的前提,也是经济上建立统一的大市场的必然要求。+可操作性原则。行政立法的主要目的是执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行政立法主要是就保证法律和法规在本地方或本部门的执行作出具体化的规定,从而起到补充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漏洞及解释法律和法规的原则规定和立法意图,并使法律和法规切合本地方或本部门实际情况的作用。+二、行政立法的程序二、行政立法的程序+1.法规、规章的提议和起草。+2.法规、规章草案的审查和审议。+3.法规、规章的听证。+4.法规、规章的发布。+5.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6.解

34、释+(1)行政法规的解释+(2)规章的解释+一、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要件一、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要件+二、行政立法的监控机制二、行政立法的监控机制+行政立法的监控包括事前监控和事后监控。事前监控主要是通过行政立法的原则和程序+来实现的。在这里,主要介绍我国行政立法的事后监控机制。+裁决。+改变或撤销。+(1)有权改变或撤销的机关。+(2)改变或撤销的程序。+备案。+(1)备案机关。+(2)备案程序。+司法监控。+【法律应用法律应用】+1.关于规章在民事行为中适用的判决要旨+2.关于行政立法中立法技术的运用+【课后复习课后复习】+试析授权行政立法。+试述行政立法的主体及其权限。+行政立法的原则有哪些?+

35、行政立法应遵循哪些程序?+试述行政立法的监控制度。+法院如何监控行政立法?+【提要提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包括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解释性文件和行政指导性文件三类。其中,有的是行政法的渊源,有的是被援用规则,有的是授益行政的依据,有的是行政行为的理由和证据。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控的标准有两条,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分类标准和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标准,但不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不同的合法性要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监控的重要机制,是司法监控。+【重点问题重点问题】+不同类别行政

36、规范性文件的区分。+不同类别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要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控。+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含义+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及被授权组织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法规和规章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俗称“红头文件”。它在法律文件中表现为“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甚至“报告”、“纪要”、“答复”、“意见”、“通知”、“解释”、“说明”和“函”等。在理论上,它可以分为行政创制性文件、行政解释性文件和行政指导性文件三类。+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仅

37、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而且还将得到司法的尊重,即在司法裁判中予以引用。+1.法的渊源+2.被援用的规则+3.授益行政的依据+4.理由和证据+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控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控标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控机制。+(1)权力机关的监控+(2)行政机关的监控+(3)司法机关的监控+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未启动行政立法程序而为不特定相对人创设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从行政创制性文件的根据上来看,它可以分为两类,即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和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一、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一、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依职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为了行

38、政管理的实际需要,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规定的固有职权而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职权上的依据+2.法律规范的缺位+3.内容上的授益性+4.不违反禁止性规定+二、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二、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依授权行政创制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补充或变通行政法规范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门授权而制定的,为不特定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授权依据合法+2.行使所取得权力合法+3.内容合乎授权目的+一、行政解释性文件一、行政解释性文件+所谓行政解释性文件,就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

39、统一各个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理解及执行活动,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它可以分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和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两类。+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它的合法有效,除应遵守法定程序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解释主体合法。+(2)解释对象合法。+(3)解释内容合法。+行政自主解释性文件。+这是不具有法定解释权的行政机关为了统一所属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识,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特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而形成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二、行政指导性文件二、行政指导性文件+所谓行政指导性文件,就是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相对人事先实施书

40、面行政指导时所形成的一种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指导所针对的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当行政指导以口头形式进行时,并没有形成一种行政规范性文件。当行政指导针对特定相对人时,即使以书面形式作出,也并没有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然而,当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相对人,以书面形式进行行政指导并予以公布时,则形成了我们所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指导性文件最为重要的合法性要件,是不得具有强制性和拘束力。它只能依赖于相对人的自觉接受,而不得拘束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同时,行政指导性文件的合法有效,还要求行政机关在自己法定的事务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范围内制定;在内容上

41、不得设定权利义务,否则就属于行政创制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规范和作出错误的指导;遵循法定程序。+【法律应用法律应用】+1.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地位的裁判要旨+2.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与行政立法文件的区分+3.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4.关于行政法定解释性文件的形式的裁判要旨+【课后复习课后复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如何?+如何监控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创制性文件的合法要件有哪些?+行政解释性文件的合法要件有哪些?+【提要提要】+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取得相对人的非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设定应依法进行并符合科学、合理的要求。行政征收包括需要补偿的行政征收和无需补偿的

42、行政征收。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应遵守法定方式和程序。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国家弥补相对人损失的一种给付救济。行政补偿包括了对财产损害的补偿和对非财产损害的补偿。行政补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根据法定的标准和方式补偿相对人的损失。+【重点问题重点问题】+1.行政征收的特征。+2.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行政没收等易混淆概念的区别。+3.行政征收的设定和种类。+4.行政补偿的含义和特征。+5.行政补偿的程序。+一、行政征收的界定一、行政征收的界定+(一

43、)行政征收的含义与特征+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取得相对人的非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具有如下特征:+1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行为,其目的是为了满足一定的公共利益+2.行政征收的内容是行政主体依法取得相对人的非国有财产的所有权。+3.根据征收对象的不同,行政征收是否应当给予补偿呈现出不同的情况。+4.行政征收是依职权行政行为。+(二)行政征收与相关概念的辨析+行政征收在外在表现形式上与部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以及行政强制执行比较相似,+比较容易混淆,但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三)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1.行政征用+行政征用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

44、益的需要,依法取得相对人财产或劳务的使用权并给予+补偿的行政行为。+2.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异同+行政征用和行政征收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点。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共同之处在于,它们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都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二、行政征收的设定与种类二、行政征收的设定与种类+(一)行政征收的设定+所谓行政征收的设定是指拥有行政征收设定权的国家机关在行政法的渊源中,对行政征+收所做的创设性的规定。+(二)行政征收的种类+以行政征收是否给予补偿为标准,行政征收可以分为无需补偿的行政征收和需要补偿的行政征收。+1无需补偿的行政征收+无需补偿的行政征收在我国主要有两类:行

45、政征税和行政收费。+2需要补偿的行政征收+三、行政征收的程序三、行政征收的程序+(一)征收规划与方案的制定+(二)申请、申报程序+(三)决定程序+(四)执行程序+四、行政征收的救济四、行政征收的救济+一、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补偿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国家弥补相对人损失的一种给付救济。行政补偿有如下特征:+1.行政补偿的前提是行政主体合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或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2

46、.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国家负责补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合法的公权力行使或为了公共利益而受到的损害。+3.行政补偿是一种法定的义务。+4.行政补偿针对的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是全体或普遍的社会成员。+二、行政补偿的范围二、行政补偿的范围+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行政补偿的范围既包括财产损害也包括非财产损害。+(一)财产权损害+财产损害也称物质损害,是指因侵害行为所导致的具有财产形态的价值减少或利益的丧失。财产权的内容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在财产权的内容方面,补偿的范围通常是全面和没有限制的。在补偿财产损害时,不仅补偿直接损害,还补偿一定范围的间接损害。财产损害的补偿主要有以下几

47、种情形:+1行政征收补偿和行政征用补偿。+2信赖利益的补偿。+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补偿。+4其他行政补偿。+(二)人身权损害+我国行政补偿立法对人身权损害补偿方面的规定主要限于对人身损害的补偿。主要包括有:+第一,基于保护野生动物而遭受的损害。+第二,使用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的补偿。+第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共利益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补偿。+三、行政补偿的方式和标准三、行政补偿的方式和标准+(一)行政补偿的方式+行政补偿的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补偿责任的各种形式。+(二)行政补偿的标准+我国关于行政补偿标准的规定,主要包括两类:量化标准和模糊标准

48、。+四、行政补偿的程序四、行政补偿的程序+【法律应用法律应用】+1.关于行政征收依据的裁判要旨+2.关于纳税凭证效力的裁判要旨+3.关于行政补偿认定的裁判要旨+4.关于行政补偿标准争议处理的裁判要旨+【课后复习课后复习】+1.简述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2.简述行政征收的设定和种类。+3.简述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联系和区别。+4.简述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的区别。+5.简述行政补偿的程序。+6.人们常说,超生被有关部门发现会被“罚款”。请问,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不是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与本章学习的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有什么联系?+【提要提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49、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赋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一种授益性、外部的、要式的行政行为。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许可有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和登记等不同类型。为了避免行政机关滥设行政许可,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法律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归属、设定范围和形式作出了全面、合理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不仅主体要合法,同时也要遵循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听证、变更、延续以及期限方面的程序规定。不仅要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特别类型的许可还要遵循特别程序。行政许可作出之后,许可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得到了行政许可机关和被许可人的遵守,需要通过监督检查制度来落实。+【重点问题重点问题】+行政

50、许可的特征。+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归属、设定范围和形式。+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许可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赋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一种授益性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具有如下特征:+行政许可是一种应申请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解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的、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的种类二、行政许可的种类+行政许可遍布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不同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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