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产生的标志经济法产生的标志 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的发展经济法的发展按“Esc”键返回章目录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一、社会经济条件一、社会经济条件 市场失灵是市场机制自身固有的缺陷,市场失灵的消极后果的大量存在需要新的应对手段,这是经济法作为新法的种子得以萌生的土壤。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外部负效应。2 宏观总量和结构失衡。3 分配不公。二、经济法产生的经济理论条件二、经济法产生的经济理论条件 (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亚当斯密的理论成为经济发展的指导方针。亚当斯密的核心思
2、想是经济自由主义。亚当斯密的理论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经济制度的自发性、利己主义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小政府论”。(二)亚当斯密理论的失败 个人财富的最大化就是社会财富的最大化,相反却是生产的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产者的私人利益得到极大满足的同时,公共物品被忽视、公共资源被破坏性使用、公共秩序受到侵害。当事人以契约的形式、通过意思自治解决经济矛盾因其成本极高而根本不具有整体效率性,必须借助于市场之外的力量来纠正市场的偏差。(三)凯恩斯思想的产生及其对经济法的影响 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大危机彻底打破了市场万能的神话,促成了凯恩斯思想的产生。凯恩斯思想为经济法的
3、产生和快速发展提供了智力支持。三、催生经济法的直接因素三、催生经济法的直接因素 (一)应对战争的需要 基于应对战争的需要,自由放任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契约自由受到很大限制,国家介入了社会经济生活的主要领域,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产生了第一批经济法,即“战争时期经济管制法”(二)消除经济危机的需要 为了应对经济危机,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了深入地干预,形成了另类功能的经济法,纪委及对策法。返回第二节经济法产生的标志 一、新的法律观念产生一、新的法律观念产生(一)干预主义思想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三大法律原则在运用中的异化是干预主义思想产生的主要原因,包括:所有权方面;自由竞争方面;契约自由方面。(二)法
4、团主义 法团主义,作为一国利益代表系统,是一个特指的概念、模式和制度安排,它的作用是将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综上所述,经济法的产生打破了传统的权利平等的观念,以身份的不平等为基础,重新审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打破了意思自治的观念,国家强制力直接或间接地介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行使、纠纷解决,由此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在纠正私人利益绝对的偏差中,作为法益多元性的外在表现形式的社会公共利益成为经济法保护的利益中的亮点。二、新法现象的产生二、新法现象的产生(一)劳动法的独立 劳动法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始于20世纪初叶。首先始于劳动时间的固定化、强制化。每天8小时工作制从劳动力支配的
5、任意性变为强制性,由此开始了劳动法独立于传统法束缚的蜕变。(二)竞争法的制定 德国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等。1890年美国国会制定的保护贸易及商业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法(即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美国历史上政府全面控制经济的尝试。(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现(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现 189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1899年,美国消费者联盟诞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消费者运动的规模进一步扩大。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
6、统特别国情咨文中,率先提出消费者享有的四项基本权利,即安全的权利、了解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三、国家职能的变化三、国家职能的变化 在垄断阶段,国家的职能出现了新特点:1国家社会职能增加。2国家的义务主体身份的确立。3国家活动方式的改变。返回第三节经济法的发展 一、政府失灵的克服一、政府失灵的克服 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任务中形成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基本雏形,但是借助于公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的目的不是为了以国家来代替市场,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应该而且必须限制在一个必要的限度内,必须防止公权力的过度膨胀对私权利的侵害以及由此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二、经济法体系的形成二、经济法体系的形成
7、(一)经济法体系形成的特点 从经济法体系形成过程看,具有两个特点:阶段性和相向性。经济法在其百年发展历史中,从个别法现象的产生到形成体系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经济法律规范的应急性。第二个阶段是经济法律规范制定的体系化。同时,在经济法法律体系结构的演化过程中,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正好经历了方向相反的过程,即前者是私法公法化,后者是公法私法化 。(二)经济法体系的形成经济法的现代化 经济法的现代化是从二战以后才开始的。经济法的现代化分“两步走”,促成这“两步”的经济环境分别是国民经济体系化和经济全球化。1战争和经济危机以后的现代经济政策的中心目标是实现总体经济的良性运转,政策手段上
8、综合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多维调整,并突出事前调整的功能。2经济全球化对经济法的完善也产生了至关重要的影响。返回 第二章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 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 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按“Esc”键返回章目录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经济法是调整在政府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的法律,具有经济性。2经济法是政府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的法
9、律,具有国家意志性。3经济法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私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具有社会性。4经济法的内容会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具有开放性。二、我国有关经济法概念的主要观点介绍二、我国有关经济法概念的主要观点介绍(一)当前经济法学界有关经济法的主要观点 1需要国家干预说 2纵横统一说 3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 4国民经济运行说 5国家协调说 6国家调节说(二)否认经济法部门的主要观点 1经济行政法说。2学科经济法说。3综合经济法说。返回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应当有其特定的调整对象,即某种客观存在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有
10、无独立的调整对象是一个法律部门独立存在的根本。经济法也不例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等各环节中发生的需要国家管理和协调的经济关系。它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体现为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2)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需要国家管理和协调的经济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性。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二、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主要内容(一)经济法主体管理关系 目前主要的经济法主体法有: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有关经济法主体的规范。(二)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我国目前的宏观调控法的立法主要
11、集中在财政税收法律、金融调控法律两个方面。财政税收法律主要有预算法、决算法、政府采购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等。金融调控法律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法。此外,宏观调控法还包括价格法、统计法等。(三)市场监管关系 一般市场监管法主要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招标投标法、价格法、会计法、审计法、广告法等。特别市场监管法主要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海关法等。(四)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 我国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残疾人就
12、业条例等。返回第三节 经济法与相邻部门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一)区别:调整对象不同。立法目的不同。调整方法不同。法律属性不同。(二)联系:经济法通过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对扭曲的市场机制进行强制矫正,以对国民经济进行有序化控制,保证经济民主与促进竞争,弥补了民法在规制市场经济方面的缺陷。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区别:调整对象(二)联系表现在:经济法是行政法在经济管理领域的延伸。经济法作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部门,必须遵循行政法最基本的原则法治原则。返回 第三章第三章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和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和 基本原则基本
13、原则 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经济法的基本价值 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按“Esc”键返回章目录第一节 经济法的基本价值 一、维护经济自由一、维护经济自由 二、实现实质正义二、实现实质正义 三、维持社会整体经济秩序三、维持社会整体经济秩序 返回第二节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衡协调原则一、平衡协调原则 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二、公平竞争原则二、公平竞争原则 竞争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公平的市场竞
14、争秩序。公平竞争原则意味着平等竞争和有序竞争。平等竞争强调市场主体准入平等和竞争地位平等,但是公平竞争并不排斥国家为了维护某个市场的有效竞争,避免过度竞争导致资源浪费而采取的严格市场准入监管措施。三、保护弱者原则三、保护弱者原则 保护弱者原则是经济法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具体表现。经济法保护弱者的途径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适当提升弱者的法律地位;其二是适当限制强者的优势地位。四、适度干预原则四、适度干预原则 适度干预原则包含两方面思想:一方面,在国家干预下,任何自由的经济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限制;另一方面,适度干预原则又特别强调干预的有限性(表现为干预前提、限度和范围的限制),这种有限性实际上决定了
15、经济法对市场作用的界限 返回 第四章第四章 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经济法的渊源和体系 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经济法的渊源的渊源 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按“Esc”键返回章目录第一节 经济法的渊源 一、法的渊源界说一、法的渊源界说 法的渊源主要指法的效力来源,法的渊源的种类根据法的创制方式的不同,可划分为制定法和非制定法。制定法即成文法,非制定法即判例法、习惯法等。我国法的渊源以制定法为主,经济法也不例外。二、经济法渊源的制定法形式二、经济法渊源的制定法形式(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部门规章(五)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与协定 三、
16、其他渊源三、其他渊源 经济法以政策、习惯、学理、理念作为渊源 理由是:法律的稳定性和相对滞后性 返回第二节 经济法的体系 一、中国有关经济法体系的几种主要观点一、中国有关经济法体系的几种主要观点(一)对经济法体系的基本认识 经济法体系是由各类经济法规范所组成的统一整体。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规范的特殊性决定的:它一方面限制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强调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的经济职权,强化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二)关于经济法体系的几种主要观点列举 1按照经济关系及其经济法调整的内在逻辑,经济法可以大致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三个部分。2按照经济法的规范性质,并根据市场统一和对外商实
17、行国民待遇的原则,经济法体系由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对外经济法三个部分构成。3按照国家调节社会经济领域和所担当的任务上分工的不同,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引导促进法(或称宏观调控法)构成。4按照完整包括实体权利义务和程序性规范的思路,经济法的体系由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经济和技术合同法、经济仲裁和经济司法构成。5按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经济法规范的分类,首先把经济法划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大部分。其次,在此基础上,宏观调控法又包括财税法、金融法和计划法三个部门法;市场规制法也包括三个部门法,即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二、本书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
18、二、本书对经济法体系构成的表述(一)市场监管法 市场监管法是调整国家对市场运行进行监管时所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指对国家在对国民经济全局进行宏观调控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各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宏观调控法和市场监管法的区别:1二者产生的先后顺序不同。2二者解决的问题不同。3二者的功能作用不同。4二者的调整原则不同。(三)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返回 第五章第五章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 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
19、构成要素 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按“Esc”键返回章目录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当事人在参加宏观调控和市场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力)与经济义务关系。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由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2 经济法律关系是一定的社会物质关系与经济法律规范的统一。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力)并承担经济义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客体,
20、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作用、影响的对象。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力)和承担的义务。返回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规范性。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3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复杂性。4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广泛性。5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隶属性。6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多样性。(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主张将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分为经济管理主体和市场运行主体或称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监管主体和市场经济运行主体两大类。(四)经济法
21、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具体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业、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二)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具有社会化属性。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超越了物的内涵和外延,不再是传统民事法律关系上的物。表现在:(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向自然领域拓展。(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改变了物以往可以被个人持有和支配的特性。(3)从总体上看,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的产品资料取代了以自然资源为基础的自然物。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不仅仅是实物形态,还存在非实物形态或“非形态”。(三)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分
22、类 1,法律关系客体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有用之物”,“为我之物”,“自在之物”,。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应当分为:自然资源、产品资料、经济行为、经营实体和经济信息。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一)经济权利与经济权力 1,经济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企业法人财产权;经营权;工业产权,如企业名称专用权;债权和其他权利,如股权等。2,经济权力包括:决策权、命令权、禁止权、许可权、核准权、撤销权、管理权、监督权等。(二)经济义务。具体包括: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依法纳税等。返回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二
23、、经济法律关系运行的依据二、经济法律关系运行的依据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返回 第六章第六章 经济管理主体经济管理主体 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管理主体概述经济管理主体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按“Esc”键返回章目录第一节 经济管理主体概述 一、我国经济管理主体的三个层次:一、我国经济管理主体的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经济管理的领导部门,即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二个层次是经济管理的主管部门,它主管相关领域里的经济管理工作。第三个层次是经济管理的协管部门,它的范围视不同的经济领域而定,主要是协助经济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经济管理职责。二、我国经济管
24、理主体的分类:二、我国经济管理主体的分类:根据经济管理领域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经济管理主体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其中市场监管主体又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市场监管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第二类市场监管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但属于专业经济管理机构。第三类市场监管主体不属于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或下属机构,是相对独立的专业经济监管机构。返回第二节 经济管理主体的职权 一、准立法权一、准立法权(一)制定行政规章(二)制定标准(三)提出立法建议 二、行政权二、行政权 三、准司法权三、准司法权 是指,独立经济管理机构对其管理相对人是否违反法律,不仅有追诉的权力,而且有裁决的权力。返回
25、 第七章第七章 企业企业 第一节第一节 企业概述企业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企业形态的法律规制企业形态的法律规制 第三节第三节 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第四节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按“Esc”键返回章目录第一节 企业概述 一、企业的概念一、企业的概念 现代企业理论的先河由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开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企业是一个为个人(劳动者、物质投入和资本投入的提供者、产品的消费者等)之间的一组契约关系充当连接点、“可以与市场互相替代的协调生产的手段”即价格机制的替代物,是自然人节约交易成本的工具。法学家认为,企业是一种组织体,是自然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另一种方式
26、,企业具有其不同于投资人的特定法律地位。二、企业的特征二、企业的特征 与其他组织相比,企业具有下列特征:(一)企业具有营利性(二)企业具有组织性 组织性体现为:企业必须拥有一定的财产,包括由企业独立支配的财产、或由合伙人共同经营使用的财产、或由独立出资人投入使用的财产;为满足经营活动的需要,企业必须具有与其组织形态相对应的管理机构,具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从业人员。(三)企业具有独立性 三、企业的地位三、企业的地位(一)在国家协调、管理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中,企业是主要的参加者。(二)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集中了各种生产要素,并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积极参
27、与市场竞争,在努力实现利润和财产增值的同时,不断满足社会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的需要,从而成为现代经济社会中最活跃、最重要的主体。四、企业的社会责任四、企业的社会责任(一)概念:是指企业在追求营利性目标的同时,还应该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利益。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企业利害关系人理论。(二)决定因素:1,是由企业自身的属性所决定的。2,经济法的存在成为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正当基础。(三)如何从经济法的视野来认识企业的社会责任 1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理念界定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2从经济法视角看,企业社会责任的灵魂在于追求企业自身利益与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这与经济法的利益平衡理念是一脉相
28、通的,经济法的存在成为企业社会责任观的法律基础。返回 第二节 企业形态的法律规制 一、企业形态的法定一、企业形态的法定(一)概念 企业形态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所划分出来的企业表现形式,也可以称之为企业的类别。(二)要义 1企业形态法定化表明国家通过立法对某种企业经济形态的认可。2企业形态法定的最终目的在于建立与之相应的企业法律监管体系。3企业形态法定的过程不仅包括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企业设立、组织、活动、解散的监管,同时也是国家以法律手段对投资者选择企业形态进行管理的过程。二、企业法律形态体系二、企业法律形态体系(一)企业的典型分类 1,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企业根据其典型性和普遍性的差异,分为普通企
29、业和特殊企业。2,普通企业根据投资者资本扩张、规避风险的要求和责任承担的不同,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典型的法律形态。3,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特殊企业主要是指合作社和国有企业,尽管数量不多,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二)我国企业法律形态 我国现在对企业形态的分类采取的是双轨制模式,分类如下:1,根据投资者出资方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将企业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2,根据所有制性质的不同,将企业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等。返回第三节 企业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一、企业市场准入的基本原则一、企业市场准入
30、的基本原则 企业市场准入制度的基本原则有两条:一是机会均等,公平竞争;二是国家干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是指市场开放,使每个经营者有平等的进入市场的机会,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国家干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指国家依法对经营者的资格进行审核确认,以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规则,促进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严格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制度二、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制度 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的基本程序是:1企业法人的设立人向工商登记机关提出开业登记申请。2工商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并审查企业法人开业应登记注册的事项。3工商登记机关作出是否核准开业登记的决定。三、
31、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制度三、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制度(一)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二)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三)企业变更名称,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返回第四节 企业市场退出法律制度 一、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制度一、企业法人年度检验制度(一)企业法人年检的概念和主要内容 1,企业法人年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按年度对企业法
32、人进行检验,确认企业法人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2,企业年检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法人登记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投资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和投资者出资情况。(二)企业法人年检的基本程序 企业法人年检的基本程序包括:企业法人领取、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他有关材料;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年检材料;登记主管机关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企业法人交纳年检费;登记主管机关发还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解散制度二、企业解散制度(一)企业解散的类型 1自愿解散。企业由于以下原因而自愿解散: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投资人通过决议解散;因企业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2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因违反
33、国家法律的规定、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撤销。3破产解散。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己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由法院宣告其破产并按照破产程序进行破产清算,终止债务人企业法人资格。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企业破产的根本原因。(二)企业注销登记制度 企业法人歇业、自愿解散、依法被撤销、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清算程序结束后,应当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三、企业破产制度三、企业破产制度(一)企业破产的定义 是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将其全部财产用来抵偿其所欠的各种债务,并且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同时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丧失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破产是一种特
34、殊的偿债程序。破产是一种以公平偿债为目的的偿债程序。破产是一种由人民法院主持的偿债程序。(二)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对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破产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清算人,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三)管理人 管理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
35、、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四)重整 所谓重整,是指债务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濒临破产界限,依法申请或被申请进入破产程序或有可能出现上述情形但仍有挽救希望,经债权人或债务人以及达到一定出资比例的出资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对债务人的债务、经营等情况举行重新整合,以缓解困境,使企业获得重生,并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五)和解 所谓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期或债务减免等问题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从而使债务人免于破产,使债务人重新获得生机的一种法律制度。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
36、束力。(六)破产清算 1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通过该程序清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一种司法行为。2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返回 第八章第八章 社
37、会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 第一节第一节 社会中介组织概述社会中介组织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我国社会中介组织概况我国社会中介组织概况 第三节第三节 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第四节第四节 经济法视角下的社会中介组织经济法视角下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五节第五节 社会中介组织的信用社会中介组织的信用按“Esc”键返回章目录第一节 社会中介组织概述 一、社会中介组织的界定一、社会中介组织的界定(一)社会中介组织的语义辨析 社会中介组织是指在国家经济管理主体和市场主体间处于中介地位的社会性组织。它们是为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而活跃在市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机构,从事沟通、协调、公正、评价、监督、咨
38、询等活动,是企业和社会大众的桥梁与纽带,被誉为市场经济的看门人。(二)社会中介组织的理论基础 1,社会中介组织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与必要性,它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性表现在其产生、构成与运作上的社会自发性与参与性,中介性则主要表现在其地位介于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性质介于公权与营利性之间,以及沟通、调节、监督等功能上,由社会性与中介性衍生出了民间性、自律性、公益性、中立性、专业性等。二、社会中介组织的特征二、社会中介组织的特征(一)社会中介组织具有多元参与性(二)社会中介组织具有自治性(三)社会中介组织具有自律性(四)社会中介组织具有市
39、场性 三、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职能三、社会中介组织的主要职能 社会中介组织的职能既不同于政府部门,也不同于企业。社会中介组织是在市场经济交往中,连接政府和经济主体、公民的桥梁和纽带,是沟通协调多方关系、进行信息咨询、提供相关服务、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正常运作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机构。其职能主要包括:1沟通协调的职能。2提供服务的职能。3信息咨询的职能。4公证监督的职能。返回 第二节 我国社会中介组织概况 一、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一、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一)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491956年。新中国成立之初,中介组织的作用十分明显,1956年以后,中介组织存
40、在的必要性日趋减弱,以至消失。第二阶段是19781994年。这时的中介组织无论发展规模,还是发展数量均很小,社会影响不大。第三阶段为1994年至今。中介组织得以蓬勃发展 (二)目前在我国的中介组织主要有以下三类:第一类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资信评级机构、公证和仲裁机构等组织;第二类是质量检测和计量检验机构、商品检验中心、消费者协会等监督市场活动的组织;第三类是商会、行业协会等自主性市场中介组织.(三)我国中介组织的发展状况 1资产评估从无到有,公证业务逐渐兴盛,仲裁机构发展迅速。2会计师、审计师、律师事务所齐头并进。3行业协会作用举足轻重。二、中西社会中介组织的差异二、中西社会
41、中介组织的差异(一)发育程度不同(二)作用不同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中介组织所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1 我国社会中介组织虽也在政府、社会、个人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但这个桥梁往往是单向的 2 我国社会中介组织虽然也为企业、社会、个人提供各种服务,但中介组织整体素质不高,难以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管理社会化的要求 3 我国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监管,其行为不规范,中介组织尚且难以自律,更不要谈监管社会了。(三)运作模式不同 三、中西社会中介组织差异性的社会历史缘由分三、中西社会中介组织差异性的社会历史缘由分析析 1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成熟。2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相对滞后
42、。3我国法治社会远未形成。返回第三节 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的关系 一、一、“运动员运动员”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初期的政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初期的政府参与与扶持府参与与扶持 这一时期,社会中介组织“依赖”政府扶持或干脆由政府来办,按照政府部门的划分来设立并予以管理。二、干预过多二、干预过多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当期政府管社会中介组织发展当期政府管理存在的问题理存在的问题 1政府对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层次的不合理。2多头管理,重复审批,导致社会中介组织良莠不齐,服务秩序混乱。3有的社会中介组织通过行政部门,对中介业务进行垄断,扰乱了市场秩序。4缺少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社会中介组织管理制度还未完善:社会中介
43、组织管理制度的法律层次不高。社会中介领域存在较大的法律空白地带。对于已经颁布相应法律、法规的社会中介行业,也存在着立法方面的某些不足,有些法律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三、从三、从“运动员运动员”到到“裁判员裁判员”政府在中介政府在中介组织未来发展中应承担的角色组织未来发展中应承担的角色 1政府职能要转变到位,切断同社会中介组织的利益关系。2政府应是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者,以形成健全的社会中介体系。3政府应是间接管理者,通过中介行业协会对中介组织实施管理。4政府应是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者,依法规范社会中介组织的行为。5加强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返回第四节 经济
44、法视角下的 社会中介组织 当社会中介组织对其成员(如行业协会)或其他特定对象(如被审计者)进行公共经济管理时,它处于一种社会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中,该关系具有如下特征:主体一方是社会中介组织,另一方是被管理者,双方地位不平等,但又不属行政隶属关系;以社会的整体经济秩序为规范客体;双方的权力、权利和义务是以自愿的契约为基础的,这种契约可以以章程的形式出现,也可以附着于一般的民事合同。一、社会中介组织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必然性一、社会中介组织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必然性 社会公共经济管理关系的特性决定了社会中介组织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唯一性。社会公共经济管理关系具有以下特性:双方地位不平等,不在民事关系范畴内
45、;行政法律关系必然以国家公权力的代表者即行政主体为一方,然而当社会中介组织处于社会公共经济管理关系中时,其所有的权力既非原行政权,又非行政授权或委托,它根本上来源于社会成员的直接授权 二、社会中介组织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可能性二、社会中介组织的经济法主体地位的可能性 社会中介组织下列性质在其独立的经济法主体特征中得到体现:依宪法的结社权或组织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产生,具有资格取得的法定依据性。有独立的经济管理权力。承担着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以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义务和依法接受国家管理的义务。可以自己的名义为目的性管理行为,并自我约束,从而在实际上主导着各行业的经济发展。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
46、责任,接受法律制裁,并发展出行业内部制裁。三、社会中介组织的实证分析三、社会中介组织的实证分析(一)规制专利权滥用 借鉴国外的做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力量,发布与本行业相关的专利的申请、授权与使用状态,并在诉讼中以社会团体的身份支持起诉或作为本行业企业的代表在双方间进行斡旋,将能大大减轻因专利权滥用给经济带来的损失。(二)保护消费者隐私权 我国有关互联网的协会起步较晚,但已在动员建设、制定规范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三)推行公益诉讼 赋予社团性社会中介组织以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可排除公民个体滥用诉讼资源的可能性和由行政机关承担该任务所带来的繁重与不便,且我国对社会团体的严格管理也省却了西方审查公
47、益诉讼团体资格的程序成本,更由于社会中介组织的社会公益性,由其提起公益诉讼不啻为最优选择。(四)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体系 经济鉴证类主体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把关者,有相当大一部分市场主体的信用由其评定,而诚信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较长一段时间行业工作的主线,鉴证类社会中介组织的地位因此举足轻重。返回第五节 社会中介组织的信用 一、社会中介组织信用缺失的制度化分析一、社会中介组织信用缺失的制度化分析(一)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制约机制规定的缺陷(二)中介组织内部业务之间的制约机制的不完善(三)中介组织信用管理机制的不健全和严惩机制的缺乏(四)内部信用信息运作系统的不完善 二、社会中介组织信用制度化
48、的法律对策二、社会中介组织信用制度化的法律对策 1进一步完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制约机制的规定。2通过中介组织法进一步强化中介组织内部的信用监督功能,建立惩戒机制。3在证券法和公司法以及相关的规章条例中努力健全信息披露制度。4制定社会信用信息法,对中介组织的咨询评估等业务提供资源共享的信息库。5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律师法等规范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严格准入制度。6制定商会法,发挥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返回 第九章第九章 财政法律制度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第一节 财政与财政法概述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预算法预算法 第三节第三节 国债法国债法 第四节第四节 政府采购与财政转移支付
49、法律制度政府采购与财政转移支付法律制度按“Esc”键返回章目录第一节 财政与财政法概述 一、财政一、财政(一)财政的概念 财政,又称国家财政、公共经济、政府经济,是为满足国家(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进行的以国家(政府)为主体的收支活动及其所体现的分配关系。(二)财政的特征 1公共性。2强制性。3无直接偿还性。4收入与支出的对称性(或平衡性)。(三)财政的功能 1资源配置职能。2收入分配职能。3宏观经济调控和社会发展职能。二、财政管理体制二、财政管理体制(一)财政管理体制的概念和类型 1,财政管理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内容;狭义的财政管理
50、体制仅指预算管理体制。2,财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四个方面的内容:预算管理主体和级次;各级预算主体的预算管理权限;预算收支的划分原则和方法;预算调节制度和方法,主要指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3,根据地方是否构成一级独立的预算主体,可将我国建国以来实行的财政管理体制大致划分为如下四种类型:建国初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实行高度集中的中央统收统支体制,地方财权财力很小;19531978年主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地方有一定的财权和机动财力,而且集中和分散程度因年而异;改革开放后,于19801993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体制,即所谓的财政包干体制,在中央的统一领导和计划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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