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政法财政法第一节第一节 财政法概述财政法概述一、财政法的概念一、财政法的概念n财政和财政关系财政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参与部分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n财政法的概念财政法是指调整财政分配和财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财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财政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二、财政法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中的地位 三、财政法的基本内容和体系三、财政法的基本内容和体系 n财政法总则n 预算法n税法n转移支付法n国有资产管理法n财政监督法 四、财政管理体制四、财政管理体制n财政管理体制,指划分中央同地方各级政权之间以及国家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之间的财
2、政管理职权、财政收支范围等内容的法律制度。n财政管理体制一般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n国家从1994年起,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全面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第二节第二节 预算法预算法一、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一、预算和预算法的概念n预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各部门、各单位一定期间的财政或财务收支计划。n预算法是调整预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预算关系是指在国家预算收入、支出和进行预算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二、预算管理职权二、预算管理职权n预算管理职权,即预算权,是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利以及对于国家预算
3、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利的总称。n预算管理职权的特征n 按照预算权主体的层次不同可以分为中央预算权和地方预算权两类。三、三、法定预算收支范围法定预算收支范围n预算收支范围,是国家财力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分配的具体形式。n法定预算收入具体包括:(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n法定预算支出包括:(1)经济建设支出;(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发展支出;(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4)国防支出;(5)各项补贴支出;(6)其他支出。四、预算编制四、预算编制n预算编制,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制订筹集和分配预算资金
4、年度计划的预算活动,是预算法必须规范的主要内容。n预算编制的原则要求n预算编制的方法和程序五、预算审查和批准五、预算审查和批准n预算草案经审批生效,就成为正式的国家预算,并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n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六、预算的执行和调整六、预算的执行和调整n预算的执行预算执行,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预算单位在组织实施经本级权力机关批准的本级预算中的筹措预算收入、拨付预算支出等活动的总称。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部门负责。n预算的调整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
5、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七、决算七、决算n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执行的总结,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八、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和法律八、对预算、决算的监督和法律责任责任n对预算、决算的监督预算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n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国债法国债
6、法一、国债的涵义一、国债的涵义n国债是中央政府举借的债,具体说它是指中央政府通过在国内外发行债券(或向外国借款)的方法,来募集一部分财政资金,以满足其行使职能的需要。n国债的形式特征自愿性、有偿性、灵活性二、国债法的概念和中国国债立二、国债法的概念和中国国债立法的发展法的发展n国债法是指国家在借款和发行、使用、兑付、流通政府债券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三点:一是国债法具有公法与私法的双重属性;二是国债法具有财政政策性;三是国债法具有宏观调控性。三、国债的发行制定三、国债的发行制定n国债的发行,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将国家债券转移到最初的投资者手中的行为,是
7、国债产生的主要形态。n国债发行的对象主要是居民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n国债发行方式主要有承购包销、代销、公开招标、公开拍卖和直接公募发行等方式。四、国债转让制度四、国债转让制度n办理国债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一是财政系统的财政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二是金融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等。n国债交易的主体:一类是个人投资者,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投资者;二是机构投资者,即以投资为目的,从事相当程度的持续性投资的法人,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银行等。第四节第四节 转移支付法转移支付法一、转移支付法的概念一、转移支付法的概念n财政转移支付法是指
8、调整在财政转移支付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财政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我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二、我国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n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本原则1.不调整地方既得利益2.力求公平、公正3.突出重点,体现对民族地区的照顾n依法确定过渡期财政转移支付额n依法确定客观因素转移支付额1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收入2.计算确定标准财政供养人数3.计算确定标准财政支出n依法确定政策性转移支付1.计算确定少数民族省区政策性转移支付2.计算确定非民族省区民族自治州政策性转移支付 三、我国现行的政府间的财政转三、我国现行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与完善移支付制度现状与完善n我国现行
9、的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现状n我国现行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n我国现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 第五节第五节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一、政府采购法概述一、政府采购法概述n政府采购法是指在调整政府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据我国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n按照采购主体的不同,采购分为政府采购与非政府采购。二、政府采购当事人二、政府采购当事人n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概念政府采购法第14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
10、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n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种类1、采购人2、采购代理机构3、供应商三、政府采购的方式与程序三、政府采购的方式与程序n政府采购的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n政府采购的程序政府采购的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执行法定的政府采购方式所应遵循的步骤一般采购程序公开招标采购程序特殊采购程序招标采购程序、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单一来源采购程序、采购询价采购程序四、政府采购争议的解决四、政府采购争议的解决n政府采购争议是指供应商与政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之间发生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纠纷。n
11、解决途径(一)询问(二)质疑(三)投诉(四)行政复议或者诉讼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一节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概述概述一、产品与产品质量一、产品与产品质量n产品的含义产品的含义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但是,它并不包括所有的物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n产品质量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性能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满足合理使用用途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心理和社会特性的总和二、产品质量法二、产品质量法n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的概念产品质量法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与产品质量责任
12、制度的总和。n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两方面的经济关系:是调整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关系,它是指各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是调整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它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或消费者之间在产品质量方向的权利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方面的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督管理制度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n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指由产品质量法确定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制度、方式的总称,它是促进和保障生产经营者从根本上提高产品
13、质量的基本手段,是国家从宏观上组织管理产品质量的重要措施。n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n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法定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进行的综合性检查和评定后,确认和证明该企业质量达到国际通用标准的一种制度。n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是指认证机构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对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和标志子以证明的制度。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n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检验机构根据一定的标准对产品品质进行检测,并判断合格与否的活动,而对这一
14、活动的方法、程序、要求和法律性质用法律加以确定就形成了产品质量检验制度。n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产品质量责产品质量责任法律制度任法律制度产品质量责任的含义产品质量责任的含义n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消费者、使用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由生产者和销售者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的责任。产品缺陷产品缺陷n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而这种危险是在产品离开生产者或销售者之前就已经存在的。n依据产品缺陷的原因不同,可将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表示缺陷、开发危险(是指依当时科学技术水平不可能发现的缺陷)。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
15、义务二、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n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明示担保义务默示担保义务生产者的标识义务禁止性规定n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进货检查验收义务销售产品保持义务保证符合产品标识的要求禁止性规定三、产品质量责任的种类三、产品质量责任的种类n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n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n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法律调整经济关系的一般理论第一节 法与法律调整 一、法的本质和结构n我们现在所讲的法、法律,除特别指明外,均指广义的,即都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16、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或称社会规范)。在这一广义意义上,两个概念是同义的。(一)法的产生和发展n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的产物,是在原始社会解体后形成的私有制经济基础上确立起来的、与国家相伴而生的上层建筑,是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法也不是永恒的,它将会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二)法的本质和特征n1 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属于一定阶级的,历史上、世界上从来没有过、将来也不会有什么超阶级的法;n2 法所属于的阶级只能是取得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反映的也只能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它不可能属于被统治阶级;n3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
17、别人、部分人(集团、阶层)意志的体现;n4 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因为许多非基本的阶级意志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去体现的;n5 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质上是统治阶级利益的体现,因此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归根结底,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综上所述,法的定义是:“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体系,是通过对人们的权利、义务的规定,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三)法的形式n法的渊源形式n法的结构形式。法的渊源形式n1 宪法。n
18、2 法律。n3 行政法规。n4 地方性法规。n5 规章。n6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n7 特别行政区法。n8 国际条约。法的结构形式 法的结构形式是指由法律规范、法的部门和法的体系组成的内部结构。三者的关系是:法律规范组成法的部门,法的部门构建法的体系。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它通常由三部分要素构成2法的部门。按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同类性和关联性,可将同类的或密切相联的法律规范,按一定逻辑顺序集中起来,形成各种不同的法的部门。3法的体系。各个法律部门,各种法律、法规,按其地位、效力的区别及所调整的关系的相互关联状况,按照一定标准、次序,排列组合成的统一体系即为
19、法的体系。(四)法的解释和法的效力n法的解释,即法律规范的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个人为适用或遵守法律规范,根据法律规范、立法精神、法学理论,对现行法律规范、法律义务、概念、术语等含义、内容所作的各种说明。法的解释可分为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亦称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官方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些解释是在其解释者职权范围内的解释,具有法的效力。非正式解释如学理解释,不具有法的约束力。n法的效力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包括: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效力。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时间效力指法律规范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生效前的行为、事件有无溯及力的问题;对
20、人的效力即法律规范可适用于哪些人,包括: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等 二、法的外部关系n(一)法与国家n(二)法与政策n(三)法与道德三、法的实施和法律调整n(一)法的实施n(二)法律调整(一)法的实施n法的实施是将一般的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社会关系之中以实现法律规范目的的过程。它包括法的适用和法的遵守两种基本形式,具体地说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各个环节和全过程。n法的适用即法律规范的适用,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国家授权的其他组织及它们的公职人员的一种国家职能活动,它们以国家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的组织和个人的社会关系之中,作出判断、评价和处理,使之形成
21、权利义务关系或使之受到法律制裁,以实现法律规范的目的。(二)法律调整n法律调整是法的功能的体现和实现,实际上是法的实施过程及其结果(目的)的体现和实现。n根据不同的社会关系以及不同的法律规范的要求,这种调整的方式、手段和目的、结果也必然是多种多样的,包括确认、许可、指导、引导、限制、鼓励、禁止、制裁、协调、调节、监督、检查等等。在不同的关系、不同的规范中,法律调整就会有不同的含义。第二节 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一、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模式n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产生的有关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诸种关系的总称。n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走过了合分合的历史发展过程。从早期的诸法一体的综合调整模式
22、到曾经由民法或行政法分别调整模式直至现代社会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几个主要法律部门分合并行共同调整的模式。(一)古代综合调整模式n最早出现的法都是诸法合一,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都综合规定在一部法典里,诸法一体,刑民不分,而且以刑为主。n古代的综合法典内也有不少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甚至某些单行法规。如调整财产关系和使用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税赋和徭役关系的法律规范;调整农业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手工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专卖行业(诸如盐、铁)方面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度量衡、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等。(二)民法调整模式n以法国民法典及后来的德国民法典为标志,确立了民法独
23、立部门法的地位和对经济关系调整的民法模式。n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局限性亦日益显露出来。由于资本主义商事组织和商事活动的发展和加强,民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其需要。为弥补其不足,在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大量的商事法规,有的还制定了商法典,因而又形成了以民法为基本法、以商法为特别法的民商法调整模式。但其实质仍为民法调整模式。(三)行政法调整模式n这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形成的另一种分别调整的模式。由于苏联模式的影响,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了实质上是产品经济的计划经济体制,限制、缩小市场调节,企图绕过商品经济阶段,对社会经济生活主要靠通过行政系统,依靠行政权力、运用行政手段调节从而形成了行政法调整模式。(四)
24、现代综合调整模式n生产高度社会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内外市场网络化,经济矛盾复杂化,使得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难以对这种现代市场经济关系单独地分别调整,因而出现了新的综合调整的需要和要求。n“私法公法化”与“公法私法化”n经济法的出现,并不能取代传统的法律部门,现阶段,它也无法单独调整全部市场经济关系,必须与民法和行政法相互配合共同调整,从而形成了“民、经、行(以及刑)综合调整模式”。这是一种建立在高度社会化的生产力和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更高级的新的综合调整模式。二、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n(一)国家直接、具体地干预、参与和管理、监督市场经济关系n(二)经济立法的社会化和对弱者的保护n(三
25、)由国内调整向国际市场延伸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n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中,市场主体的主要部分应是公有制经济组织。n社会主义国家掌握着大量的生产资料,掌握着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行业,在经济生活中居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能集中力量办大事,所以它能够在全国范围内自觉运用市场规律,调控经济生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应该由以下几个子系统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构成:n(一)市场主体法1 按所有制立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2 按财产责任制立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3 内部组织法:厂长工作条例,职工代表大会条例。4 破产法。n(二)市场运行
26、法 1 调整协作关系的立法:各种合同法律、法规,票据法,信托法等。2 调整竞争关系的立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3 保护性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 产品技术质量标准立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n(三)经济调控法1 导向性立法:计划法,基本建设法,企业经济法,经济稳定增长法。2 市场规制法:价格法,金融法(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法等)。3 经济监督法:统计法,会计法,审计法等。n(四)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其实应包括两部分:静态的社会保证立法和动态的社会发展立法。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人口法等。法律责任 第一节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责任含义及相关
27、概念二、法律责任概念 n法律责任这一概念可以从正反两方面理解,即积极意义上(正面)的“法律责任”与消极意 义上(反面)的“法律责任”。n积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应有遵守法律 的义务,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这种“守法”的责任包括上述的“作为责任”和“不作为责 任”。此种情况下的法律责任与上述的法律义务、责任是同义的,它们是法律对组织和个 人的守法要求,不具有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制裁的后果n现行立法所用的“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法律责任”,是指组织和个人与现行立 法对立、对抗的一种社会现象,是指人们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该为的不为或禁为的反为之)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评断和后果。
28、第二节 违法与法律责任 一、违法构成要素 n违法的客观方面作为和不作为 n违法客体n违法主体n违法的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法律责任的特点 n法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n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或授权组织追究,这些机关和组织包括法院、检察院、执法机关、仲裁组织等。n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现。二、归责原则 n过错责任原则 指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损害后果有过错(故意、过 失)时才承担法律责任。即有过错就承担法律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法律责任。n过错推定原则,亦称过失推定原则。指行为人的相对人(受损害人)能证明所受损害系 行为人所致,若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因而
29、需承担法律责任。n无过错责任原则,亦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指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 n此外还有公平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绝对责任原则、危险责任原则等 三、法律责任种类和承担责任方式(一)民事法律责任 n民事责任指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责任。n合同责任和侵权行为责任 合同责任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而应承担的责任;侵权行为责任指民事 主体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以及知识产权而产生的责任。合同责任和侵权行为责任的区别n责任发生的前提和基础不同。n适用法律根据不同 n责任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n责任形式不同 n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责任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
30、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等。(二)行政法律责任(行政责任)n行政处分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一切国家机关及其他有公务身份的人员)在执行公务中 违反法律、法规的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行政处分。责任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n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所给予的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1)人身罚:行政拘留(治安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2)财产罚:罚款,没收。(3)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
31、证。(4)申诫罚:警告,通报批评。(5)其他。(三)刑事法律责任(刑事责任)n刑事责任指触犯刑事法律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违法即犯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方式,即刑罚。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公司法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与公司法概述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公司的概念与特征n公司的概念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n公司的特征1、公司须依法设立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3、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二、公司法的概念与适用公司法的概念与适用n公司法的概念与特点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
32、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是组织法公司法兼具行为法的特性n我国公司法的适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三、三、公司的分类与种类公司的分类与种类(一)各国通行的公司分类n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n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n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n母公司与子公司n总公司与分公司(二)我国认可的公司类别n有限责任公司n一人公司n股份有限公司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设立一、公司设立的概念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设立公司并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实施的若干法律行为的总称。二、公司设立的准则公司设立的准则n自由主义准则n特许主义准则n许可主
33、义准则n登记主义准则三、公司设立的条件三、公司设立的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n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n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n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n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n5、有公司住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n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n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n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n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n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n6、有公司住所。四、公司设立的方式四、公司设立的方式n发起设立n募集设立五、公司设立的程序五、公司设立的程序n(
34、1)确定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n(2)订立公司章程;n(3)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履行出资;n(4)建立公司机关;n(5)办理设立登记。六、公司章程六、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是公司必须依法制定的法律文件。第三节 公司的人格独公司的人格独立与人格否认立与人格否认一、公司人格独立公司人格独立 人格独立是强调公司独立行使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基本内涵就是公司必须独立于股东之外,公司的财产权必须与股东的财产权相分离,公司的责任必须与股东的责任相分离。二、公司人格否认二、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
35、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公司的法人人格,使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的资本公司的资本一、公司资本的概念一、公司资本的概念 公司的资本,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二、公司资本的构成二、公司资本的构成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三、公司的最低资本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36、00万元。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公司的资本制度四、公司的资本制度n法定资本制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需由股东全部认足,但允许股东分期缴付的一种资本制度。n授权资本制指在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虽亦应记载于章程,但并不要求股东全部认足,只认定并缴付资本总额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其余部分则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随时募集的一种资本制度。n折衷资本制指介于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之间的一种资本制度,是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有机结合。第五节第五节 股份与股权股份与股权一、股份一、股份(一)股份的含
37、义与特点n股份包括两方面含义:股份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即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均等股份,全部均等股份金额的总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股份是股东权利义务的计算单位,股东在公司中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拥有的股份,股东权利义务的大小、范围也取决于其拥有的股份数额。n股份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股份代表的资本额一律平等,所包含的权利义务也一律平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2、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和流通,即使是记名股份,在办理背书和过户手续后也可以转让,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公司不得以章程或其他方式进行限制。3、股份发表现为股票,股票作为股份的证券形式,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书面凭证。(二)股份的类别n记名股和无记名
38、股n普通股和特别股n额面股与无额面股n除此外,还可以将我国股份区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以及A股、B股、H股等。二、股权二、股权(一)股权的概念 股权,亦称股东权,可作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的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出资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而广义的股权则是股东权利与义务的总称。(二)股权的种类n按股权内容不同,将股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n按股权性质不同,将股权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n按股权行使方式的不同,将股权分为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三)股权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第六节第六节 公司的治理公司的治理结构结构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含义一、公司治理结构的
39、含义 所谓公司的治理结构,是指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模式n大陆法系型又称双轨制或双层委员会制1、董事会与监事会构成的双层结构中,体现公司民主管理的监事会居于负责经营管理的董事会之上,由监事会代表公司并由监事会聘任董事会成员;2、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双层结构中处于并列地位,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都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都直接对股东会负责n英美法系型又称单轨制或单层委员会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在股东会下只设董事会而
40、不设监事会,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由股东会推选的董事会行使,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也由董事会聘任。三、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组织机构三、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组织机构n股东会n董事会n监事会n经理 第七节第七节 公司的解散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与清算 一、公司的解散一、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开始处理未完结事务,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1、自愿解散2、强制解散二、清算二、清算 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为终结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解散公司的法人人格而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第八节第八节 股东诉讼股东诉讼一、股东诉讼的概念与种类n股东诉讼,是指由股东提起的诉讼。股东诉讼一般
41、被分为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两种。n直接诉讼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所享有的个人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所提起的一种诉讼。n派生诉讼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二、股东诉讼的依据与条件n股东诉讼的法律依据第21条、第22条、第150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83条等规定n股东派生诉讼的要件程序要件主体要件三、股东派生诉讼的结果归属n原告胜诉n原告败诉n和解撤诉工业产权法第一节第一节 工业产权法概述一、工业产权的概念与
42、特征n工业产权的概念工业产权是人们对于智力创造成果和工商活动中的识别性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n工业产权的特征国家确认性时间性二、工业产权的范围n工业产权的范围意指受工业产权保护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的范围。n工业产权的范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n“创造性成果权”和“识别性标记权”第二节 工业产权法的概念和体系一、工业产权法的概念n工业产权法是调整因确认、使用和保护智力成果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n专利法律制度商标法律制度商业秘密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二、中国的工业产权立法n商标法的制定与修改n专利法的制定与修改第三节 专利法律制度一、专利权的客体n专利权的客体,即专利法的保护对象,
43、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获得专利权的创造性技术成果。n发明n实用新型n外观设计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n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n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新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n新颖性新颖性是所有类型的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均应满足的条件,它的基本要求是,一项发明创造要获得专利保护,必须是不曾为公众所知的、新的技术方案或设计。“公开的方式”、“公开的地域”、“公开的时间”n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同一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从申请专利当时的技术水平看,并不是那么容易想出来的,是非显而易见
44、的。n实用性四、专利权的取得n专利申请n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一)专利申请n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权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人。n专利申请的原则(1)先申请原则(2)单一性原则(3)优先权原则n专利申请文件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图片或者照片n专利申请日(二)专利申请的审查批准n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n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n专利复审n无效宣告五、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一)专利权人的权利n独占实施权n转让权n实施许可权(二)专利权人的义务n专利权人的主要义务是缴纳专利年费。专利年费是专利法规定的,为了维持专利权的效力,有专利权人逐年向专利局缴纳的费用。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
45、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专利权人不缴纳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能导致专利权终止。(三)专利权的期限n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计算保护期的申请日,是指在中国进行专利申请的实际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四)专利权的限制n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法定事实,不经专利权人许可,允许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强制许可的事由:不实施时的强制许可;公共利益强制许可;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n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用尽先用权人的实施临时过境为科学研究而使用六、专利权的保护n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发明或者
46、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n 专利侵权行为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无法律根据,以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即侵犯专利权。许诺销售、善意使用和销售、假冒专利第四节 商标法律制度一、商标的概念n商标的作用和本质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标记。n商标的种类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二、商标权的取得n取得商标权的途径商标权须通过注册而取得n商标注册的原则申请在先原则
47、自愿注册原则优先权原则n商标注册的条件n商标注册程序商标注册的申请申请的审查和核准三、商标权的内容n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n禁止权禁止权是指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n使用许可权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法律行为。n转让权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商标注册人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依照法定程序移转给他人的法律行为。n商标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延续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注册人继续保持对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四、注册
48、商标的撤销n注册不当而撤销注册不当是指,商标不符合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对注册不当商标,可通过商标争议裁定使其商标权归于消灭。n因不当使用而撤销指因商标注册人未遵守注册商标使用的规定而导致其商标权消灭。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违法使用注册商标;不使用注册商标;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五、商标权的保护n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妨碍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行为。n正当使用行为商标的正当使用,是指对叙述性商标以善意正当的方式进行商业性使用的,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无权禁止。六、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n驰名商
49、标的概念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并非特定的商标种类,而是对商标的特殊保护。n驰名商标的认定n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禁止注册禁止使用对抗企业名称对抗域名(三)国有资产管理法第一节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概述一、国有资产管理n国有资产的概念国有资产的概念国有资产,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n国有资产的分类国有资产的分类国有资产一般分为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n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和任务国有资产管理的概念和任务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家依法对国有资产所有权行使、管理权限划分、资产运营状况、收益获取、资产处分等行为所进行的控制和监督。
50、从国有资产管理所担负的主要任务来说,一是优化国有资产结构,二是保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损害,三是保障国有资产不断增值,四是维护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和特征n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概念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n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特征国有资产管理法的特征1国有资产管理法是财产法与管理法相结合的法律制度。2国有资产管理法是以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实施为中心内容的法律制度。3国有资产管理法的渊源是由众多专项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n 国有资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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