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CONTENTS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概说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 合伙企业法律法规第五章 公司法律制度第六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第七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第九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十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第十二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第十三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第十四章 招标投标法律制度第十五章 价格法律制度第十六章 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一、破产(一)破产的概念“破产”(Bankrupt)是一个外来词语。根据学者的考证,意大利语“bancarotta,为“破产”一词的来源,其中文含义是“摊位被毁”。它来
2、源于中世纪后期意大利商业城市的习惯,当时,商人们在市中心拥有各自的交易摊位,当某个商人不能偿付债务时,他们的债权人就按照惯例将其摊位砸烂,以示其经营失败。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二)破产的特征2.破产的主要目的是公平地清偿债务破产的主要目的是公平地清偿债务3.破产是通过审判程序而实施的清偿手段破产是通过审判程序而实施的清偿手段4.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1.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手段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所运用的偿债手段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三)破产界限破产界限又称破产原因,指的是企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被申请或者自己申请破产,也就是认定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当事人
3、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此启动破产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事实。破产的原因: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意义(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的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破产法包括三种程序: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可以给破产法这样定义: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狭义的破产法仅仅指破产清算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
4、破产法是为使各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而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清偿程序。第一节 企业破产法概述(二)破产法的意义我们可以把破产法的意义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债权人来说,通过破产程序,可以使他们的债权请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偿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受到的损害。(2)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两种作用,一是淘汰落后,二是起死回生(通过和解、重整、破产企业的整体变价)。(3)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的意义有三:一是通过规范破产行为,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二是妥善处理破产事件,减少其消极影响,维护社会安定;三是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资源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第二节
5、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一)破产申请人破产申请是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破产申请是引发破产程序开始的动因,是人民法院开始破产程序的绝对要件。因此,破产申请主体的设定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整个破产程序的进行。我国的破产申请人包括债务人、债权人以及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二)申请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破产申请书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述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目的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如果是债务人申请,还可能是和解;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为应当
6、载明的其他事项。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2.有关证据如果申请人是债权人,则债权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就是能够证明债权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经提出过清偿要求、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停止支付呈连续状态的证据,如合同、借据等。如果已经过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则需要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或调解书。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二、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后,认为该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受理,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一种司法行为。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的法定期限内,应当对申请予以形式和实质层面的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用裁定的形式予以立案,这才是破产程
7、序开始的标志。如果经过审查,法院认为该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则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破产申请。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三、破产申请受理的效果(一)对债务人的约束(二)对债权人的约束(三)对其他人的约束(四)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概念所谓破产宣告,是指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在确认债务人具有无法消除的破产原因时做出的,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裁定或者命令。在我国,破产宣告是指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的审判行为。破产宣告有如下特征:(1)破产宣告只有法院才能做出;(2)破产宣告既可依申请
8、做出,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依职权做出;(3)破产宣告必须以债务人存在无法消除的破产原因为前提条件;(4)破产宣告必须符合法定程序;(5)破产宣告一经做出,破产清算程序随之开始。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二)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2.对债务人的效力3.对第三人的效力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二、明确破产债权(一)可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破产债权,是指基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因而发生的,依法申报并经确认,在破产债务人进人破产清算程序后有权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二)不得成为破产债权的请求权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三、清理债务人财产债务人财产,是指在
9、破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管理的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财产被称为破产财产。我国企业破产法中的债务人财产的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二)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三)其他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财产权利(四)债务人的开办人注册资金投入不足的(五)无效行为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四、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即对破产债权进行清偿之前,要将破产人的财产货币化。破产财产变价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破产财产的价值:(1)以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所作的估价为基础进行变价。(2)对破产财
10、产的变价一般采取拍卖的形式进行。(3)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为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等而必须随时支付的费用,该费用是为了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上述费用和债务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三)破产财产的分配1.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应坚持公平原则和全部分配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债权人不论其债权多少及债权先后,只要其债权被破产程序所确认,
11、就应当按照同一比例获得清偿;全部分配原则,即破产财产应当不能有所保留的全部用于清偿。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2.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依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以后有剩余的,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五、破产程序终结破产程序终结是指破产案件已经全部履行或因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相关的程序,而由有关当事人向
12、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认定属实,以裁定方式决定终结破产案件的情形。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六、企业破产中的几种特别权利(一)撤销权撤销权,是指对于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实施的危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二)取回权取回权,是指对于由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所有人享有向管理人取回该财产的权利。第三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三)抵梢权抵销权
13、,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务性质、种类及是否到期,在破产宣告前可以等额抵销的权利。(四)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债权人不依照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四节 重整法律制度一、重整的概念重整,是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证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的参与者包括债务人、债权人委员会、监督人、股东委员会和破产管理人等。一般来说,只要重整这一破产保护的申请一经提出和被批准,债务人即可以免于债权人(包括有担保债权人)的一切诉讼和要求。企业通常由现任管理层继续控制,并获得继续经营半年
14、或更长时间的机会。在此期间,企业必须提出一个重整计划,如果大多数债权人同意或者法院批准该计划,企业就能够恢复正常业务并重新开始。第四节 重整法律制度二、重整的申请和审查(一)重整申请的主体重整申请的主体,是指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有权提出重整申请的主体有:1.债务人2.债权人3.债务人的出资人第四节 重整法律制度(二)重整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重整申请后,应当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在一般情况下,法院的审查应从两方面进行:1.形式审查2.实质审查第四节 重整法律制度(三)重整期间重整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的期间。重整期间的开始时间为人民法院裁定债
15、务人重整之日,而并非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开始。法院裁定重整,重整程序即产生效力,无须通知或者送达利害关系人。第四节 重整法律制度三、重整计划的制订、表决及批准(一)重整计划的制订重整计划是由重整人制订的,以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谋求债务人复兴为目的,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为内容的多方协议。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是重整人继续营业的依据,是贯穿整个重整程序的一条主线,是重整程序的核心。重整计划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制订,一经法院批准即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都有法律约束力。第四节 重整法律制度(二)重整计划的表决重整计划的草案应该提交给人民法院,然后由人民法院及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其进行表决。根
16、据债权人会议表决的结果,法院决定是否予以批准重整计划。(三)重整计划的批准重整计划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的批准,才能产生法律效力,才能对全体利害关系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第四节 重整法律制度四、重整计划的执行(一)执行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在执行人问题上的规定,充分考虑到债务人比管理人更熟悉自己企业的业务的优势,为了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债务人来执行重整计划成功的可能性会更大。第四节 重整法律制度四、重整计划的执行(二)监督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
17、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人的设置对于保证重整计划合法进行,维护债权人利益具有积极作用。监督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案件中的常设机构,同时管理人也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管理人是监督重整计划执行的最合适人选。第四节 重整法律制度(三)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后果重整计划如果顺利执行完毕,重整程序则正常结束,债权人对于依计划消减的债权完全得以免除,不能再请求债务人清偿。但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而债权人因重整计划实施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偿部分,作为破产债权行使权利,但是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
18、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第五节 破产和解法律制度一、破产和解的概念及其意义(一)破产和解的概念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后,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就延长清偿债务的期限、减免部分债务等事项达成协议,从而避免破产的法律制度。破产和解具有费用低廉、耗时较短、程序简单的特点。破产和解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既保护了债务人,也保护了债权人。第五节 破产和解法律制度(二)破产和解的意义1.破产和解有利于维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2.破产和解有利于实现债权利益的最大化3.破产和解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第五节 破产和解法律制度(二)法院对和解申请的审查法
19、院对和解申请的审查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和解协议是否存在违法的地方;(2)和解协议是否存在明显不实的情况;(3)和解协议的通过程序是否合法;(4)拟破产企业是否有和解的诚意。第五节 破产和解法律制度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一)程序上的效力和解协议在程序上的效力,是指和解对于破产清算程序所产生的效力,即和解对于破产程序具有优先效力。(1)破产清算申请与和解申请同时被提出时,法院应当先受理和解申请。只有在和解申请被拒绝或被驳回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受理审查破产清算程序。(2)和解成立和生效于破产清算程序开始以前,和解即成为阻却破产清算程序开始的事由,和解不被撤销,破产清算程序就不得开始。(3)当
20、和解成立和生效于破产宣告之后时,和解会导致破产清算程序的中止或终结。第五节 破产和解法律制度(二)实体上的效力1.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2.和解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3.和解协议对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的效力第六节 破产相关法律制度一、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开始以后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如果管理人违反了其法定职责,法院有权解除其管理人身份,另行指定管理人。同时,如果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债权人仅仅起到监
21、督管理人的作用,本身无权自行指定或者选任管理人。第六节 破产相关法律制度二、债权申报制度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依照法定程序主张并证明其债权的存在,以便参加破产程序的法律行为。债权申报是由债权人自主决定的,可以申报债权进而参加破产程序,也可以不申报从而放弃参加破产程序。债权申报以主张并证明债权为主要内容,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该及时确定债权申报的期限。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申报的注意事项。第六节 破产相关法律制度三、债权人会议制度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相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议事机构。一方面,债权人会议是一种程序性机构,它伴随破产程序的开始而产生,终结而终止。另一方面,它也是一种自治性机构,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对有关破产事务的决议具有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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