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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四章-遗产的处理课件.ppt

1、目录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继承的开始继承的开始遗产的分割遗产的分割遗产债务的清偿遗产债务的清偿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第一节 继承的开始 依据继承法第2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就是继承开始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被继承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内容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内容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前已经处分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开始后增加的财产,如在世的夫妻一方的劳动收入,也不能作为遗产。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

2、围的时间界限: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凡在继承开始时已经死亡或者已经丧失继承权的人,都不能参加遗产继承。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嘱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遗嘱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自继承开始,遗嘱才发生效力,才可以执行。在继承开始前,遗嘱不发生效力。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保护继承权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保护继承权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依据继承法第8条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不知道权利被侵犯的,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继承开始的通知是继承开始的一个重要环节。

3、依据继承法第23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二、继承开始的通知 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发出被继承人死亡的通知。通知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公告的形式。负有通知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单位,如果有意隐瞒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造成继承人和其他遗产受益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节 遗产的分割 一、遗产分割的时间 遗产的分割是指按照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分配遗产的行为。遗产分割的时间不同于继承开始的

4、时间:继承开始的时间是法定的,它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而遗产分割的时间是约定的,它可以是继承开始后的任何时间,其具体时间主要是由继承人协商确定。一、遗产分割的原则 (一)遗产分割自由原则 遗产分割自由原则是指继承人可以随时要求分割遗产,其他继承人不得拒绝分割。当继承人的遗产分割请求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请求法院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这一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继承人之间约定不得分割遗产,或者遗嘱禁止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不能请求分割遗产。(二)保留胎儿继承权份额原则 依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据继承

5、法意见第45条的规定,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三)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 继承法第15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继承人可以协商确定遗产分割的时间、方法和份额。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四)物尽其用原则 依据继承法第29条的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依据继承法意见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

6、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二、遗产分割的方式 1.实物分割实物分割 实物分割是指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实体分割,由各继承人取得相应分割部分的单独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采取实物分割方式分割遗产的,不能违背遗产分割的原则。对于不宜进行实物分割的遗产,应当采用其他分割方式进行分割。2.变价分割变价分割 变价分割是指将遗产变卖而由各继承人分配价金的分割方式。如果遗产不宜进行实物分割,且各继承人都不愿意取得该遗产,则可以将遗产变卖,换取价金,由各继承人按照应继份额的比例对该价金进行分割。3.补偿分割补偿分割

7、补偿分割是指由某个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并由该继承人向其他继承人补偿应继份额的价值。对于不宜进行实物分割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中有人愿意取得该遗产,则由该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所有权,然后由该继承人按照其他继承人的应继份额的比例向其他继承人给付相应的价金作为补偿。4.保留共有分割保留共有分割 保留共有的分割是指继承人对遗产不作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和补偿分割,而是继续保持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状态。当遗产不宜进行实物分割,由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各继承人的共有份额按照应继份额的比例确定。第三节 遗产债务的清偿 一、遗产债务的范围 需要注意的是,应当将遗产债务与被继承人的夫妻债务、家庭债务以及被继承人与他人共

8、同承担的债务区分开来。夫妻债务、家庭债务以及被继承人与他人共同承担的债务中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部分才属于遗产债务,应当用遗产来清偿。遗产债务,又称被继承人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未清偿的,其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所应负担的债务。遗产债务主要包括: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被继承人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原因而承担的债务;被继承人因其他原因而承担的债务,如合伙债务、保证债务等。清偿遗产债务,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依据继承法意见第61条的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

9、再清偿遗产债务。(二)保留必留份额的原则 (三)清偿遗产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的原则 继承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根据这一规定,清偿遗产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只有在清偿完遗产债务后,还有剩余遗产时,遗赠才能得到执行。如果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不能执行遗赠。二、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依据继承法第33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一)限定继承原则 三、遗产债务的清

10、偿时间和方式 继承人、遗产保管人或者遗嘱执行人在清理遗产完毕后,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主张权利,以便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对于已经到期的债务,继承人应当及时清偿;对于未到期的债务,继承人经债权人同意可以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在遗产分割时保留相应的遗产数额,待到期时再清偿。(一)遗产债务的清偿时间 关于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一般采用下列两种方法:(二)遗产债务的清偿方式 1.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 继承人先从遗产中清算出相当于遗产债务数额的遗产交付给债权人,然后再按照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方式分配剩余遗产。2.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 共同继承人首先根据各自应当继承的遗产份

11、额分割遗产,同时分摊遗产债务。然后各继承人根据自己分摊的债务数额向债权人清偿。第四节 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一、无人承受遗产的含义 无人承受的遗产是指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所谓无人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不存在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或者在遗产分割前,所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均已丧失或放弃了继承权。所谓无人受遗赠,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未以遗嘱方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者虽有遗赠,但受遗赠人均已丧失或放弃受遗赠。二、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依据继承法第32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12、由此可见,我国继承法是按照死者的身份来确定无人承受遗产的归属:死者生前是国家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城镇居民的,其无人承受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城乡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其无人承受的遗产归生前所在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在处理无人承受的遗产时,应当注意下列在处理无人承受的遗产时,应当注意下列3个问题:个问题:1.在处理无人承受的遗产时,应先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只有在清偿后仍有剩余遗产时,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才能取得剩余部分的遗产。2.依据继承法意见第57条的规定,遗产因无人继承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时,按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给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要求

13、,人民法院应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根据这一规定,在处理无人承受的遗产时,如果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有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余下部分仍归国家或集体所有。3.依据继承法意见第55条的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如果遗产属于无人承受的遗产,则该遗产应当归死者生前所在的集体组织所有。参考案例 甲早年丧妻,父母早已过世。甲有4个儿子,均早已成家并各有子女,且都与甲分

14、家另过。一日,甲同长子乙乘车外出,因车祸二人丧生。甲留有遗产共8万元,生前未立遗嘱。对此遗产的继承问题,各继承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问题:(1)甲、乙的死亡顺序应当如何确定?(2)甲的遗产应如何分割?(1)甲、乙在同一车祸事故中丧生而不能确定其死亡时间。依据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因此,甲作为长辈,推定其先死亡。案例分析 (2)由于乙被推定为后死亡,因此其与其他3个弟弟一样,享有对父亲遗产的继承权。由于甲生前未立遗嘱,因此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继承开始后,4个儿子同时开始继承,各继承2万元遗产。由于长子乙已经死亡,因此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其配偶和子女转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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