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府采购项招标文件*号二O*年月日各供应商: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集中采购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
2、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
3、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第七十三条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第一章投标人须知5一、总则5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投标人52、资金来源63、投标费用64、适用法律6二、招标文件75、招标文件构成76、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77、招标文件的解释权8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8、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89、投标文件构成810、证明投
5、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911、投标报价912、投标保证金913、投标有效期10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0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1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116、投标截止11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2五、开标及评标1218、开标1219、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1320、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1421、投标偏离1522、投标无效1523、比较与评价1624、废标1725、保密原则17六、确定中标1726、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1727、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1828、采购任务取消1829、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1830、签订合同1831、履约保证金1932
6、、中标服务费193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1934、廉洁自律规定2035、质疑与接收20第二章投标文件格式21第一部分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211、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格式一)22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33-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文件格式二)243-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格式二)254、财务状况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信誉良好的证明材料26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276、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281、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29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09、
7、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31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321、投标书(投标文件格式三)332、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复印件及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353、投标分项报价表(投标文件格式四)364、服务说明一览表(投标文件格式五)375、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386、投标人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投标文件格式六)397、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评分项所有资料40第三章招标公告41第四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44第五章服务需求47第六章评标方法和标准491、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求492、投标文件的商务及技术符合性审查493、具体评分标准494、中标候选人并列式时的处理方式515、评审数据
8、的复核51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55第一部分合同书55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60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65第一章投标人须知一、总则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投标人1.1 采购人:是指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项目的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1.2 集中采购机构:是指在该项目中接受采购人委托,在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机构。本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1.3 投标人: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投标人及其投标服务须满足以下条件: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
9、国供应商。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1.3.3以集中采购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招标文件。1.3.4符合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其他要求。1.3.5若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且所投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4如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允许联合体投标,对联合体规定如下:1.4.1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1.4.2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4.3采购人根据
10、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1.4.4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作为投标文件第一部分的内容提交。L4.5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投标,共同投标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投标协议投标总金额的比例。1.4.6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1.4.7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投标,否则相关投标
11、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 4.8对联合体投标的其他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L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相关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6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L7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2、资金来源2.1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2. 2项目预算金
12、额和分项或分包最高限价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 3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3、投标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4、适用法律本项目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二、招标文件5、招标文件构成5.1招标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第一章投标人须知第二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三章招标公告第四章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五章服务需求第六章评标方法和标准第七章政府采
13、购合同格式5. 2如本文件的前后内容不一致,以最后描述为准,但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或笔误的除外。5.3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所有的事项、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实质性要求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5. 4投标人如认为本招标文件内容有歧义或模糊不清、请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提出,否则将视为对本招标文件要求无任何异议,并不得因此在开标后提出任何异议。6、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6. 1为了保证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满足法律的时限要求,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期十五日前,以书
14、面形式将澄清要求通知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7. 2采购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除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以外的内容进行澄清或修改。集中采购机构将在采购公告发布网站上以书面形式(更正、变更公告的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6.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集中采购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不足15日的、集中采购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6.4因报名情况属于保密内容,采购人及集中采购机构无法直接向潜在供应商告知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内容,故潜在供应商应自行注意查看*市公共资
15、源交易中心网及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该项目相关信息,否则产生任何不利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7、招标文件的解释权本招标文件内容由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解释,其中采购需求等由采购人所提供内容由采购人负责解释,采购程序等内容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解释。三、投标文件的编制8、投标范围及投标文件中标准和计量单位的使用1.1 项目有分包的,投标人可对招标文件其中某一个或几个分包进行投标,除非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另有规定。1.2 投标人应当对所投分包招标文件中“服务需求”所列的所有服务内容进行投标,如仅响应某一包中的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3 3无论招标文件第五章服务需求中是否要求,投标人所
16、投服务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1.4 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9、投标文件构成1.5 投标人应完整地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及技术文件”两部分。两部分单独装订成册,分别密封递交。其中“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由资格审核小组进行评审,“商务及技术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投标人应承担封装失误产生的任何后果。9. 2上述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签署和盖章。10、证明投标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文件9.1 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投标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17、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10. 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11、投标报价11.1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投标标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1. 2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分项服务的价格(如适用)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11. 3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为完成该项目所需所有费用,包括服务费,配套货物或工程、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和培训、税金等所有费用;11. 4投标人所报的各分项投标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
18、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1.5每种服务只能有一个投标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12、投标保证金12. 1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13. 2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的;(2)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0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4)中标后不按本须知第32条的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的;(5)投标人串通投标的;(6)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7)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12.3政府采购信
19、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接受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原件。12.4投标人未按本须知第12.1和12.3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2.5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12.6.1中标人应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并向集中采购机构存档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12.6.2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暨中标结果公告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保证金收受机构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手续。12. 6.3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
20、回。12.7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13、投标有效期13. 1投标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时间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投标,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3.2为保证有充分时间签订合同,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14、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4. 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
21、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正本、副本和电子文档,每份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和技术文件封皮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14. 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在投标文件上注明需要签字和盖章的地方签字和加盖单位印章。委托代理人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将其附在投标文件第一部分中。如对投标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每一修改处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14. 3所有投标文件采用不可拆装的左侧胶订方式装订,否则其投标将被认
22、定为投标无效。14. 4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表达不清或装订不当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5、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5. 1为方便开标及进行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的内容分开单独密封提交,并在封皮正面标明“第一部分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或“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字样。15. 2所有包装封皮和信封上均应:(1)注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和“在(开标时间)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2)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15. 3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16、投标
23、截止16. 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招标公告中规定的地点。17. 2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17、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18. 1采购人及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将于投标截止日期当天在招标公告中约定的地点接收该项目投标文件。采购人及集中采购机构拒绝接收以下情形的投标文件。(1)未在投标截止日期当天送达或者逾期送达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3)未交纳投标保证金而参加投标的;(4)一个投标人递交不止一套投标文件的;1
24、7. 2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如果投标人要进行修改或撤回投标,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开标地点,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签署、盖章、密封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予以接收,并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18. 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不接受投标人主动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19. 4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对所接收投标文件概不退回。五、开标及评标18、开标20. 1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的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21. 2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
25、推选的代表检查自己或所代表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第一部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于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期前递交的投标声明,在开标时当众宣读,评标时有效。未宣读投标价格、价格折扣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22. 3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由参加开标的各投标人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23. 4投标人代表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人代表提出的询问或者回避申请将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26、标文件规定及时处理。开标结束后、采购人及集中采购机构不再接受投标人针对开标过程和开标记录提出的疑义。投标单位不得干扰、阻挠开标工作的正常进行。24. 5开标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应在集中采购机构指定地点等待、不得擅自离开、同时投标人代表应保持通讯设备的畅通、以满足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说明或补正。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9、资格审查及组建评标委员会25. 1开标结束后,采购人代表组成资格审核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根据投标文件“第一部分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在资格审查表上签字并出具资格审查报告,承担资格审核
27、工作相关责任。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不得评标。26. 2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核小组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中标明的“原件备查”件进行核查,投标人应在资格审核小组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投标人拒不提供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的,其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处理。27. 3采购人将在开标当天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前查询投标人的信用记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9.3.1不良信用记录指:投标人在中国政府采购网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
28、行政处罚记录。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9. 3.2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签字并存档备查。投标人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查询结果为准。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标依据。投标人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资格审查依据。19.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20、投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与澄清20.1符合性审查是指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文件“
29、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具体审查内容见商务符合性审查表。20. 2投标文件的澄清20. 2.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将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0. 2.2投标人的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20. 3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修正规定:(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
30、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第20.2条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20. 4投标报价的审查。20.4.1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供应商报价比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值低20%或评标委员会认为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
31、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1小时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必要时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进行陈述。供应商书面说明应当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20.4.2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评标委员会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认定为投标无效
32、。20.4.3如供应商计划以较低价格参与投标并有可能会被评标委员会告知需提供书面说明的,可自行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及说明。21、投标偏离本项目中注明“投标无效”的条款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其他要求为可以偏离的一般要求。评标委员会应当接受投标文件中对一般要求的不正规或不一致响应。22、投标无效22.1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否则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
33、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相关信息发布媒体。22.2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提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3)未满足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实质性要求;(4)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5)投标报价超过项目预算价或最高控制限价的;(6)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无效情形;(7)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8)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22.3出现以下情形,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
34、个人编制;(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7)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的其他情形;23、比较与评价23.1 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23.2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采用下列一种评标
35、方法,详细评标标准见招标文件第六章:(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23. 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满足价格扣除条件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投标人企业类型声明函其投标报价扣除6-10%后参与评审。具体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第6章。24、废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导致项目废标:(1
36、)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25、保密原则25.1 评标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25.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六、确定中标26、中标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除第28条规定外,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除了算术修正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进行的价格扣除外,不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进行任何调整。评标结果按修正和扣
37、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报价相同的处理方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修正和扣除后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与投标报价均相同的处理方式详见招标文件第六章。27、确定中标候选人和中标人评标委员会将根据评标标准,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的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28、采购任务取消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且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9、中标公告和中标通知书29. 1在投标有效期内,中标人确定后,集中采购机构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公告除包括法定内容以外,还
38、包括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将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和排序。公告期限为一个工作日。30. 2发布中标公告的同时,集中采购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为签订合同的必要条件,中标人应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凭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中标通知书(*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服务大厅)、未在规定时间领取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30、签订合同31. 1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32. 2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
39、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与中标人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33. 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34. 4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在资金具备情况下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
40、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35. 5当出现法规规定的中标无效或中标结果无效情形时,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与排名下一位的中标候选人另行签订合同,否则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6. 6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1、履约保证金36.1 中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37. 2政府采购利用担保试点范围内的项目,除31.1规定的情形外,中标人也可以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
41、合格的履约担保函。38. 3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2、中标服务费中标人须按照投标须知资料表规定,向集中采购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33、政府采购信用担保1. .1本项目是否属于信用担保试点范围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3. 2如属于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范围内,中小型企业投标人可以自由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采用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34. 2.1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担保函和履约担保函应符合本招标文件的规定。35. 2.2中标人可以采取融资担保的形式为政府采购项目
42、履约进行融资。33. 2.3合格的政府采购专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34、廉洁自律规定33.1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34. 2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34. 3为强化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供应商可按投标人须知资料表中的监督电话和邮箱,反映集中采购机构的廉洁自律等问题。35、质疑与接收35. 1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
43、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其中,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在获取采购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除上述法规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该项目报名成功页面打印件(显示报名时间)。36. 2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可从财政部官方网站下载)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35
44、. 3采购人及集中采购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投标人须知资料表。第二章投标文件格式说明: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仅与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标委员会可在评分时以投标文件不规范予以扣分处理、不作为废标项。2、本章所制投标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投标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第一部分开标一览表及资格证明文件1、开标一览表(见投标文件格式一);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授权书(见投标文件格式二,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4、财务状况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
45、良好的证明材料;5、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6、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7、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9、投标人须知资料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1、开标一览表(投标文件格式一)招标编号:包号:单位:人民币元项目名称投标总价大写:小写:评审报价大写:小写服务期限备注投标人名称(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签字):注:1、此表中,投标总价应和投标分项报价表的总价相一致,且是采购人最终验收合格后的总价、包括配套货物或工程及其他完成本项目所需费用的总和。2、评审报价应为供应商参与报价分计算时的投
46、标价格,即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要求,按照本文件第六章规定给予价格折扣后参与评审的价格。其价格=投标总价*(1-6%),评标委员会如对供应商应享受价格折扣政策不予认定时,有权利直接按照投标总价对其报价分进行计算。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说明:1、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本单位章。2、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的复印件。3、联合体投标应提供联合体各方满足以上要求的证明文件。3-h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文件格式二)(法定代表人参加磋商的,出具此证明书)供应商名称:注册地址:成立时间:经营期限:姓名:;性别:;职务;系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供应商名称:(盖章)年月日3-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格式二)(被授权人参加磋商的,出具此证明书)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姓名、职务)代表我单位授权在下面签字的(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我单位的合法代理人,就(项目名称)的投标,以我单位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供应商(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附:委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4、财务状况报告或银行出具的信誉良好的证明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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