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1.了解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2.了解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监控体系的一般规定;3.了解证券自营业务决策与授权的要求;4.了解证券自营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5.掌握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6.掌握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的要求;7.掌握自营业务的禁止性行为;8.熟悉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和违反有关法规的法律责任。第五节 证券自营一、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了解)(一)证券法(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三)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四)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五)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第五节 证券自营二、证券
2、公司自营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监控体系的一般规定(了解)(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第一百三十六条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第五节 证券自营(二)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第四条建立健全相对集中、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与授权机制。自营业务决策机构原则上应当按照董事会一投资决策机构一自营业务部门的三级体制设立。第五节 证券自营(三)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第四
3、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及时、准确地识别证券公司的证券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自营、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评估其影响范围和程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风险。第五节 证券自营三、证券自营业务决策与授权的要求(了解)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第五条董事会是自营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在严格遵守监管法规中关于自营业务规模等风险控制指标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公司资产、负债、损益和资本充足等情况确定自营业务规模、可承受的风险限额等,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进行落实。自营业务具体投资运作管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决定。第五节 证券自营投资决策机构
4、是自营业务投资运作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自营业务部门为自营业务的执行机构,应在投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策范围内,根据授权负责具体投资项目的决策和执行工作。第五节 证券自营四、证券自营业务操作的基本要求(了解)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指引第九条自营业务必须以证券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自营席位进行,并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建立健全自营账户的审核和稽核制度,严禁出借自营账户、使用非自营席位变相自营、账外自营。第五节 证券自营第十条加强自营业务资金的调度管理和自营业务的会计核算,由非自营业务部门负责自营业务所需资金的调度。自
5、营业务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自营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自营账户中提取现金。第十三条建立严密的自营业务操作流程,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订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相互分离并由不同人员负责;交易指令执行前应当经过审核,并强制留痕。同时,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数据资料备份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第五节 证券自营五、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的规定(掌握)关于证券公司证券自营业务投资范围及有关事项的规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一)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转让的证券。(二)已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的证券。(三)已经和依法可以在符合规定的区
6、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私募债券,已经在符合规定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转让的股票。(四)已经和依法可以在境内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证券。(五)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依法批准或备案发行并在境内金融机构柜台交易的证券。第五节 证券自营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等投资。设立前款规定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第五条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只能以对冲风险为目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第五节 证券自营六、证券自营业务持仓规模的要求(掌握)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风险控
7、制指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二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自营业务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二)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500%;(三)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四)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不得超过5%,但因包销导致的情形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计算自营规模时,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营投资的类别按成本价与公允价值孰高原则计算。第五节 证券自营七、自营业务的禁止性行为(掌握)(1)禁止内幕交易。(2)禁止操纵市场。(3)其他禁止的行为。其内容包括:假借他人名义或以个人名义进行自营业务;
8、违反规定委托他人代为买卖证券;违反规定购买本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或者与本证券公司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发行人发行的证券;将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将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混合操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节 证券自营八、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和违反有关法规的法律责任(熟悉)(一)监管措施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证券自营账户和证券资产管理账户的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按照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处理,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五节 证券自营(二)法律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九条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
9、,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证券自营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节 证券自营第二百二十条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第五节 证券自营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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