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化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书为进一步加强对文化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保障公共安全,有效打击文化娱乐服务场所中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创建”平安居巢”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特签订文化娱乐服务场所治安管理责任书: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服从公安机关管理,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 2、文化娱乐服务场所必须配备与其经营规模和内容相适应的专职保安人员;不得私自聘请社会闲散人员在场所内处理各类纠纷。 3、文化娱乐服务场所必须制作从业人员名簿并与从业人员签定文明服务责任书。 4、文化娱乐服务场所必须设立和配备室内和
2、室外监控设施;设立和配备紧急疏散安全通道、消防设备和应急照明设备等安全设施。 5、文化娱乐服务场所严格禁止黄、赌、毒情况发生。 6、严格落实场所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文化娱乐服务场所经营业主必须对场所内外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7、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文化娱乐服务场所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文化娱乐服务场所内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治安信息报告管理制度,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派出所。 8、场所经营业主违反治安、消防等有关规定,导致危害本场所内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公安机关、经营单位双方各存一份; 8、本责任书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公安机关: 单位:责任人 : 责任人: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