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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的构成要件一课件.ppt

1、第1页,共69页。壹、客观构成要件概述一、客观构成要件的概念 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害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各种客观要素。特征:(一)客观构成要件具有法定性。首要的特征。需要法定(例如情人闯进宾馆将被纪委双规的情夫救走,定什么?),但是仅需要法定即为已足。例如放火罪中的放火既遂,是否需要物品烧毁?第2页,共69页。(二)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的客观要素。例如,妨害公务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行为的方式、行为的对象都表明对法益的侵害。凡是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或与法益侵害性无关的客观要素不是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例如

2、,犯罪的时间、地点不一定反映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341条非法狩猎罪中的时间、地点。故意杀人的时间、地点。第3页,共69页。二、客观构成要件的机能:第一、自由保障机能,即罪刑法定主义的机能。第二、犯罪个别化的机能。例如,盗窃罪与抢夺罪:中山公园发生的案件,还有被害人将物品放在脚边,在玩手机游戏。行为人拿起来就跑。定什么?第三、故意规制机能。大体而言,故意是对符合客观的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容认。客观的构成要件的内容,就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与意志内容。例如,运输毒品,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运输的是毒品。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对所盗窃的财物的性质有所认识。第4页,共69页。相反,不需要

3、多余的故意的内容。例如,强制猥亵罪中的主观方面即不要求以流氓为动机。但是主观与客观是否必须一一对应,不是没有争议的。例如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是否需要行为认对此有认识?第5页,共69页。一、违法性的意义 客观的违法性与我们平时所说的违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应该从观念上区分这两个概念。二、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形式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法规范。只要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当不具备违法阻却事由时就具有违法性。第6页,共69页。但是形式的违法性并没有回答违法的根据是什么?另一方面也否认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例如,推定的承诺、自救行为等。实质的违法性,有利于考察行为的违法程度,有利于对客观的构成要件的

4、解释以及对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有利于确定正当化事由的根据与范围。在实质的违法性问题上主要的争论是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不价值论的对立。第7页,共69页。三、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一)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概念1、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观点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这种立场,首先考虑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方法来判断违法性,就像倒着看一部记录片。第8页,共69页。所谓“无价值”,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没有价值(恶)”。所谓结果无价值论就是说违法性的根据在于

5、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2、结果无价值论的理由:第一,刑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法益;第二,从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出发,可以只是把在客观上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认定为违法;第9页,共69页。第三,在价值多元化的现代社会,将是否违反某种社会伦理规范作为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基准,会混淆刑法和伦理道德调整范围,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3、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这种观点,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第10页,共69页。所谓行为无价值

6、,就是行为本身是恶的,是违法性判断的根据,或者可以概括地说“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规范,所以被评价为无价值”。4、二元论 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或者偏离社会相当性)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第11页,共69页。完全抛开结果无价值不管的行为无价值论和重视行为人主观意思的主观主义刑法并无二致,而且,就刑法中规定的结果犯而言,行为无价值的考虑,显然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无论在德国,还是日本,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极为罕见,取而代之的主要是以结果无价值论为基础,同时也考虑行为无价值论的所谓“二元论”或折衷说。这是当前的通说。第12页,共69页。5、二元论的根据第一,虽然刑法的目的是保

7、护法益,但是从中并不能推导出一定要采取结果无价值的结论来;第二,刑法是使用刑罚这种制裁手段作为法律后果的法律,和采用损害赔偿或者行政处分等制裁手段保护法益的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之间具有极大的不同,因此,不应当将所有侵害法益的行为都作为违法,而应当只将“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侵害法益的行为看作是违法;第13页,共69页。第三,结果无价值论忽视了刑法具有作为面向社会一般人的命令、禁止的行为规范的一面,并不妥当。第四,在违法性判断中,不得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素。例如目的犯中的主观目的,倾向犯中的内心倾向表现犯中的心理过程。第14页,共69页。所谓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之争,实际上是坚持结果无价值的“一元

8、论”,还是坚持结果无价值之外,还要考虑行为无价值论的“二元论”之间的对立。案例:偶然防卫、伪证罪中作“虚假的陈述”的问题。对赃物的侵占等。第15页,共69页。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一是在违法性的判断对象上,是不是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要素?二是在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上,是仅考虑结果还是也要考虑其他因素?三是在违法性的判断时间上,是事前判断还是事后判断?四是关于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还是维护社会伦理秩序?第16页,共69页。首先,关于违法性的判断对象。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违法的本质是侵害或威胁法益,因此,行为是否违法,关键是看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了具体的、可视的侵害或者威胁结果,其中不能混入人的主观因素,否则

9、难以避免在违法性判断上的随意性;第17页,共69页。同时,在违法性判断中全面考虑行为人主观因素的话,就会出现尽管结果相同,但由于个人主观的情况不同,因而是否在违法上,结局也不一样的违法相对化的后果。因此,在违法判断对象上,只能考虑侵害法益结果以及与此相关的行为形态,而行为人在行为时的主观因素,则放在责任领域加以考虑。第18页,共69页。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只有和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联系起来考虑才有意义,因此在评价行为的时候,应当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具体而言,作为内心倾向的主观目的,内心倾向、心理过程等,直接对行为侵害、威胁法益具有影响。第19页,共69页。在既遂犯中,即便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但

10、是如果该行为不违反社会伦理规范,具有社会相当性,仍应该说该行为不违法,而故意、过失则是影响行为的社会相当性的重要因素。其次,关于违法性的判断标准。结果无价值论完全从和行为形态隔离的结果的角度来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第20页,共69页。因此,认为即便某一行为不合乎社会的一般要求,但只要该行为没有侵害或威胁法益,或者没有造成较大的法益侵害,就不能说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行为无价值论将社会相当性也作为违法性判断的基准。不仅考虑是否侵害了法益,而且还必须考虑其是否偏离了社会相当性的要求。第21页,共69页。再次,关于违法性判断的时间。结果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险,应当客观地加以判断,而不受行为

11、人在行为时主观因素的影响。对于违法性有无的判断。该行为所实际引起或者可能引起的法益侵害,当然要根据法官事后判明的结果来决定,所以事后判断是妥当的。第22页,共69页。行为无价值论认为,既然故意、过失为主的主观因素对判断行为是否违法具有影响,那么在判断违法性的事后,就应该以行为时为基准。二元论内部有不同的观点。例如大谷实就主张综合行为和结果的事后判断。最后,关于刑法的任务。第23页,共69页。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主张,刑法的任务在于保护法益。例如故意杀人罪的法益就是保护生命法益。彻底的行为无价值论主张,刑法的任务在于保护社会伦理秩序。第24页,共69页。上个世纪90年代,两种观点趋于融合。在以下几

12、个方面:1、就刑法的任务而言,行为无价值论也明确主张,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只要说刑法以及刑罚权来源于全体国民的意志,而不是以国家理性或者道德世界的秩序为根据,那么刑法的机能就必须从保护构成社会的个人利益中寻求。”第25页,共69页。2、在违法性的判断标准上,结果无价值论也认为法益侵害并不是主张任何细微的法益侵害都是违法,而是只有在国民立场看来值得处罚的法益才是违法。如果这里的国民立场就是所谓的道义秩序、社会相当性,那么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之间,就没有什么区别。第26页,共69页。3、在违法性判断的时间上,结果无价值论也认为无论怎么重视结果无价值,还是要重视行为时的危险判断。因为立法者的政

13、策是只能对行为时的一定危险进行处罚,否则就会得出所有的未遂犯都是不能犯的结论。第27页,共69页。无法消弭的分歧:1、关于刑法规范的性质。行为无价值将刑法规范视为行为规范,针对一般人。而结果无价值将刑法规范视为裁判规范,指导法律等专业人员定罪量刑。2、违法性判断的基础。结果无价值论原则上不允许将故意、过失、目的、动机等主观要素作为违法性的判断基础。而行为无价值论认为,主观要素也是违法性的判断材料。第28页,共69页。3、刑法适用的理念。结果无价值强调刑法适用的消极性、被动性,强调只有对这些现实生活利益造成现实的、可视的侵害或者具体危险,并且没有其他解决方法的场合,才能适用刑法。第29页,共69

14、页。行为无价值论强调刑法适用的积极性、主动性,主张积极活用刑法的一般预防作用,以保障人们的法律确信和守法意识,肯定对普遍的、抽象的法益保护,扩大未遂、预备犯的处罚范围。第30页,共69页。在日本,自从东京大学教授平野龙一在上个世纪60年代从“刑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法益,而不是维护伦理秩序”的立场出发,提倡法益侵害说以来,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在年轻学者当中,迅速传播,并历经内藤谦、曾根威彦、前田雅英、西田典之、山口厚等学者的努力,在刑法解释论上,形成了前后一致的完整体系,有和行为无价值论平分秋色之势。但是自上个世纪末以来,已经占据主导地位的结果无价值论的刑法观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挑战来自于风险社会的

15、刑法观。第31页,共69页。风险社会的刑法观:一方面,科学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也带来了巨大的危险和不安。核能、环境污染、药品食品对人们精神以及身体健康恶化所导致的恐惧。为了消除这种不安和恐惧,就产生了将自然环境、经济体系、公共秩序等历来被视为抽象、普遍的法益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另一方面,大规模的国际恐怖组织的存在。如何采取包含刑罚手段在内的国家强制力量对付这种恐怖袭击,已经成为非常紧要的问题。第32页,共69页。特别是,在近代初期国家,人们对国家使用刑罚权充满戒心,那个时候刑法的基本任务就是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肆意使用。但是在现在文明国家,擅自动用刑罚凌虐百姓的情况并不多件,上述担心变

16、得多余。因此应该积极主动地使用刑罚,对付暴虐的恐怖集团和犯罪组织。受风险社会刑法观的影响,各国纷纷修改刑法。日本国会“沉默的金字塔”也开始积极地开展立法。特征是:一是刑法干预的普遍化;二是刑法干预的早期化。第33页,共69页。刑法干预的普遍化:主要是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包含有刑罚处罚的法律规定,将很多抽象的法益列入保护的范围。例如:1、规制纠缠等行为的法律,保护的是国民的生活安宁。2、对大量乱杀无辜的团体进行规制的法律,保障国民的生活安宁。3、器官移植法,为了保护器官移植的妥当性。第34页,共69页。4、规制克隆人技术的法律,为了保护人类的尊严和社会秩序。不是为了保护具体的人,或者说是个人法益,否

17、则女性本人愿意克隆的话,同意之下无侵害。在涉及的社会法益中,也不是安全问题。否则克隆技术过关后,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刑法干预的早期化:就是将刑法处罚提前。第35页,共69页。例如:2019年增设的有关银行卡记录的犯罪中,不仅仅处罚造成他人财产利益受损或现实地侵害银行卡的公共信用的时候,才能作为犯罪处理,而在只做银行卡的前一阶段的有关非法制做银行卡电磁记录和使用储存有非法制做的电磁记录的银行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还将转染、借予、走私、非法持有该卡,取得、提供、保管该卡的电磁记录信息、准备读写信息的器材的行为,通通都规定为犯罪。处罚预备的预备行为。第36页,共69页。这种危险判断抽象化的做法所传

18、递的信息:1、传统的法益观念正在发生变化。早期,法益的概念被认为是超越实定法的存在,是对刑罚范围进行限制的。在现代社会,法益则存在于实定法内,仅仅属于刑法分则条文解释上的一个指导观念。什么是法益,只有考虑立法者在刑法规范中所承认的目的之后才能探知。第37页,共69页。立法者在确定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时候,往往从现代社会所存在的各种利益中,根据该利益的价值、保护的必要性、面临危险的频度与程度等因素,抽象出某种类型,将其作为法益保护。在过去,刑法的法益保护仅仅限于个人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国家和社会的公共秩序,作为保护个人的上述法益的必要手段的前提之下,也能成为法益。即早期的法益仅仅限于和个人

19、有关的具体的、现实的利益,但是在现代社会中,法益的范畴早已超出了上述内容。第38页,共69页。名誉、宗教感情之类的观念法益,公共秩序、国家体系、环境、福利、安宁,经济体系及其机能以及行政职能之类的抽象的、普遍的利益,也被考虑为法益的内容,而且其种类还在不断地增加。法益的多样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具体法益向抽象法益、实物法益向观念法益的展开。生命、身体、财产等之外,随着对名誉、信用、健康、安全,以及环境、情报等的保护必要性的增加,它们被列入了新的法益的范畴。二是从个人法益向超个人法益的普遍法益的展开。第39页,共69页。二、普遍法益的出现,改变了犯罪的存在形态。保护法益的多样化,使得犯罪规定的形

20、态悄然发生了变化。以前法益受到侵害的结果看得见、摸得着,因果关系一清二楚,犯罪的主要类型也是对上述利益造成客观损害结果(包括具体威胁)为内容的侵害犯。相反,在将环境、名誉、感情、秩序之类作为保护法益的场合,法益是否受到侵害,加害行为与秩序等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并不是一目了然。第40页,共69页。因此,对其保护,就不能再采取传统的侵害犯的犯罪构成模式,而有必要设置一种不必过份强调侵害结果就能判断其成立的犯罪构成模式,这就是所谓的抽象危险犯或者是行为犯的犯罪构成。第三、法益论的机能也在发生变化。“没有法益侵害就没有犯罪的规制机能。”在近代刑法中,立法者将侵害法益的行为或引起具体法益危险的行为作为犯

21、罪处罚的对象,而将只是侵害了单纯的个人伦理或者社会伦理的行为排除在处罚对象之外。例如堕胎罪,胎儿的生命被考虑为保护的法益,而允许堕胎所可能引起的性风俗的混乱则不是成为本罪处罚的理由。第41页,共69页。普遍法益的出现改变了这种法益侵害机能。在保护普遍法益的犯罪中,由于法益侵害难以判断,所以不得不将特定行为作为犯罪。这种做法意味着在犯罪的认定中,法益是否受到侵害已经不再重要,违法性判断所关注的焦点已经转移到对行为形式的关注上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刑法中所规定的某种行为,就拟制地认为,该行为先验地包含有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危险,必须将其作为犯罪看待。即特定的行为形态成为了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主要标准

22、。第42页,共69页。但是这种局面并不表明法益论失去了其存在的意义。即便是在德日刑法学的背景下,通过保留传统的法益论的精髓,顺应当代社会的发展趋势,调整法益论的基本内容,还是可以对上述现象进行妥当的解释。首先,关于法益的概念,虽然不再要求可视性或有体性的要求,但是法益作为避免将仅仅违规的行为作为犯罪加以处罚而发展起来的概念,其存在的意义在于,通过实体的、可视的侵害来限定处罚范围,因此,作为法益,首先在该种法益受到侵害就可能引起社会生活上的不便的意义上,必须具备经验意义上的现实性的要求。第43页,共69页。这种经验意义上的现实性的要求,尽管其界限现在还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但其在为法益概念提供可判

23、断的具体标准,防止法益概念的观念化或者精神化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法益概念的正当性,来自于其和人之间所存在的某种关系。和人无关的内容绝对不会成为法益。现代社会生活中的法益,无论其内容如何抽象化,仍然必须具备其发挥机能的两大基本元素,即经验意义上的现实性和与人有关。这是判断某种利益能否成为刑法上法益的基本条件。第44页,共69页。其次,关于法益概念对犯罪概念的批判意义和限定机能。法益的主要机能是出罪的,而不是入罪的。现代社会中,尽管法益的范围在不断扩张,但是犯罪是侵害或威胁法益的基本观念则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在行为犯或抽象的危险犯中,犯罪的认定和思维方式被大大简化,仅考虑是否存在第45页,共6

24、9页。特定的行为就足够了,但从侵害法益是犯罪成立要件的角度来说,只有侵害法益的行为,或者说伴有该种危险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违法的观念并没有丝毫的动摇。即便现在,德日的通说仍然是法益侵害说。犯罪的大前提仍然是没有法益侵害就没有犯罪。最后,关于抽象的普遍法益。早年的法益概念是不够的,对于和人的安全健康生存所紧密联系的环境、秩序、安全要求等抽象、普遍利益漠不关心是不可能的。第46页,共69页。刑法中增设的关于保护环境的犯罪、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犯罪,有合理性与必要性。对此正确 的理解是,保护普遍法益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人自身的生活利益。第47页,共69页。我国上个世纪末也修改了刑法,增设了很多有关危害

25、公共安全、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抽象的普遍法益的犯罪。同时还将一些持有行为、预备行为甚至连散步虚假恐怖信息的行为都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但是并不能成为我国主张行为无价值的理由。主要是有关犯罪规定的模式的巨大差别。德日刑法在犯罪的规定上,采用了单纯的行为模式,而我国是行为情节(或结果)的规定方式。这种不同决定我国必须采用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第48页,共69页。日本的刑法和我国将违法行为区分为犯罪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一样,他们将侵害他人利益的违法行为分为普通犯罪和轻微犯罪。所不同的,他们的这两者之间几乎没有重叠。例如日本的轻犯罪法规定的34种轻微犯罪行为,包括:流浪;假报警;不按规定排队;

26、谎称官职、学位、荣誉;见危不报;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拦截或纠缠他人;行乞等。第49页,共69页。由于法律调整范围上的明确分工,再加上受近代西方社会所特有的对司法官不信任风气的影响,日本秉持三权分立原则,严格按照形式的罪刑法定要求,在违法犯罪的规定方式上,就采取了直接规定行为形态,司法官几乎不有可以自由裁量余地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除了有些要求发生结果的犯罪类型之外(过失犯),侵害行为的形态成立判断违法性的唯一标准。第50页,共69页。我国刑法中到处可见的: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量化要求,在日本刑法中几乎看不见。仅仅通过行为性质来决定罪与非罪的犯罪规定模式,决定了日本刑法学在违法性的判断上容易走

27、上行为无价值的立场。例如盗窃罪,无数额要求。但是有可罚的违法性理论。但是可罚的违法性只是审判实践的一种习惯,并没有法律上的根据。第51页,共69页。同时其作用也仅限于盗窃一张复印纸、擅自在宾馆向客人出售香烟等保护法益极为微小的场合。对于大量的刑事案件,取而代之的是实质违法性论。按照实质违法性论,行为尽管符合构成要件,但考虑行为的法律依据、目的,并综合权衡法益、相对轻微性以及必要性的角度来看,可以排除违法性。第52页,共69页。在这种实质的违法性中,法益侵害的结果只是判断行为是否违法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唯一的因素。同时,实质的违法性也只是一种超法规的排除违法的事由,到底在多大程度上被承认,理论上还

28、是有不同的观点。第53页,共69页。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选择结果无价值论或行为无价值论有重要的意义:1、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下,刑法规定具有浓厚的裁判规范的色彩。刑法中大量的数额较大,结果严重,都是具有裁判规范的立场。2、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更加偏重结果,而不是行为样态本身。3、在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判断上,客观的法益侵害结果还是最重要的判断标准。第54页,共69页。1、在犯罪判断上,必须以侵害法益的结果无价值为出发点。在犯罪的认定程序上,首先看有没有法益侵害的结果;其次看有没有责任;最后看该行为在刑法上有无明文规定。例如,非法制造大炮;15岁的人绑架杀人等。第55页,共69页。

29、2、在分析具体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时,必须注重客观评价。结果无价值论并非强调结果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唯一标准的学说,而是强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上,只能考虑结果、行为形态等客观因素。而主观要素在责任的层面来考虑。(1)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排除对主观因素的考虑。例如,在人与狗之间开枪。第56页,共69页。(2)在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认定上,提倡法益衡量说。紧急避险中等价值的问题。(3)在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上,提倡客观的具体危险说。即在判断是否未遂犯的时候,必须以行为时所存在的全部事实为基础,站在行为时的立场上,以科学的因果法则为标准,判断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大的场合,是未遂犯;反之,是不

30、能犯。第57页,共69页。(4)在共犯的处罚根据上,提倡引起说。引起说从共犯和正犯一道引起由正犯所实现的犯罪结果的角度来考虑共犯的处罚根据,认为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之所以受到处罚,是因为通过正犯的行为引起了法益侵害的结果。基础是以危害结果为中心的刑法观。3、在主观罪过上,必须强调对法益侵害结果的认识或预见。天价葡萄案、棉被中的现金等。第58页,共69页。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在日本,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对立趋于平息。这主要是因为日本的刑法学者终于认识到,先设定一对明显对立的价值观,然后选择其中一种,以此出发进行推论、演绎刑法学理论构成的研究方法,在即将进入21世纪的现代社会,显

31、得非常的不合理。它偏离了社会整体的发展思潮。第59页,共69页。现在,“保守对自由”、“全体主义对自由主义”之类机械僵硬地设定,已经失去了其有效性,而必须针对现代社会中的具体问题,在总结积累过去判例所选择的微妙的价值判断的基础上,建立刑法学的整体形象。因此,在日本年轻一代的学者中,从目前日本判例学说的基础上,考虑刑法学的具体问题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只要还认为犯罪是行为,只要还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则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对立就不会消失。第60页,共69页。推荐的文章:1、黎宏:行为无价值论批判,中国法学2019年第2期。2、黎宏: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的现状与展望,刑法学基础序,曾根威彦著。3、

32、周光权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61页,共69页。壹、客观构成要件要素一、共同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 1、行为主体;2、行为。二、具体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1、危害结果与危险结果;2、特定的行为状况与条件、时间、地点、行为对象与手段等;3、因果关系:是对一个案件是否同时存在行为与结果的判断,所以因果关系本身不是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第62页,共69页。一、自然人 只要求是自然人,而不要求年龄、责任能力。后者属于主观的归责要素。(一)特殊身份:对于定罪或量刑有影响的身份。1、身份犯:(1)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例如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2)

33、不真正身份犯:特殊的身份不影响定罪,但是影响量刑。例如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第63页,共69页。2、特殊身份是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特殊地位或状态,例如,男女性别、证人等。特殊身份必须是行为主体开始实施犯罪行为时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状态。3、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特殊的身份,只是针对实行犯的。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可以成立共犯。第64页,共69页。(二)特殊身份的类别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何谓国家工作人员:浙江某医院的医生利用开处方收回扣的案例:(1)刑法第93条规定的4点内容;以及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2)依照

34、法律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特殊身份的核心内容。身份论与职务论的争论。第65页,共69页。(3)从事公务的意义:是指从事国家机关、公共机构或者其他法定的公共团体的事务。2、以特定的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例如证券业的从业人员。3、特定的法律义务的人。偷税罪的主体。4、特定的法律地位的人:伪证罪的主体。5、以持有特定物品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丢失枪支不报罪的主体。第66页,共69页。6、以居住地和特定组织成员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例如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的主体;7、以患有特殊的疾病为内容的身份犯:例如传播性病罪;8、以不具备特定资格为内容的特殊身份,例如非法行医罪。犯罪集团中指挥、策划、组织的首要分子是否身

35、份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串通投标罪的主体(23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主体(159)?强奸 罪?第67页,共69页。二、单位犯罪 应该注意的一些问题1、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哪些?2、如何认定单位犯罪的主体?3、注意有关关于单位犯罪主体的司法解释。4、讨论:国家机关是否应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法院、检察院?2019年7月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单位受贿罪。第68页,共69页。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一般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或者本单位全体成员牟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T30、31条,T396条。二、单位犯罪的特点:1、法定性;2、整体性;单位本身犯罪,而不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之集合,也不是指单位中所有成员或领导班子的共同犯罪;3、程序性;4、以单位的名义牟取利益。第69页,共6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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