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第五章 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成立n 第一节第一节 婚姻的概念与成立要件婚姻的概念与成立要件n 一、婚姻的概念一、婚姻的概念n 在近现代外国法中,在近现代外国法中,“婚姻婚姻”(MarriageMarriage)一词通常有两种含义:)一词通常有两种含义:n 一是指称婚姻关系。罗马法学者认为婚姻是男女以终身共同生一是指称婚姻关系。罗马法学者认为婚姻是男女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关系。罗马法中的活为目的的结合关系。罗马法中的nuptianuptia,德国、瑞士民法中,德国、瑞士民法中的的EheEhe,法国民法中的,法国民法中的mariagemariage,英美法中的,英美法中的marriagem
2、arriage,都有这,都有这种含义。种含义。n 二是指创设这种关系的行为,即结婚行为。德国、瑞士等大陆二是指创设这种关系的行为,即结婚行为。德国、瑞士等大陆法系民法称为婚姻的缔结,英美法称为婚姻契约。法系民法称为婚姻的缔结,英美法称为婚姻契约。第1页,共39页。n 我国古代我国古代礼记礼记昏义昏义称:称:“婚姻者,将合两性之好,上以婚姻者,将合两性之好,上以祀宗庙,下以继后世也。祀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我国现行法及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定婚姻的概念,学者们给婚姻下的定义也不尽相同。较具代表定婚姻的概念,学者们给婚姻下的定义也不尽相同。较具代表性的定义有两种:性的定义
3、有两种:n 一是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一是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为内容的合法结合。n 二是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二是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妻身份的两性结合。n 二者的主要分歧在于:合法性是否是婚姻的本质属性。二者的主要分歧在于:合法性是否是婚姻的本质属性。第2页,共39页。n 二、婚姻的要素二、婚姻的要素n 1.1.婚姻的主体要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的主体要素: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n 2.2.婚姻的意思要素: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
4、的的结合婚姻的意思要素: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n 3.3.婚姻的形式要素: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婚姻的形式要素: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n 婚姻的法律定义为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社会婚姻的法律定义为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社会认可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认可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第3页,共39页。n 以是否符合法定的婚姻要件为依据,婚姻分为合法婚姻与违法婚以是否符合法定的婚姻要件为依据,婚姻分为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姻;n 以婚姻的成立是否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为标准,婚姻分为法律以婚姻的成立是否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为标准,婚姻分为法律婚姻与事实婚姻;婚姻与事实婚姻;n 以婚姻是否具
5、有法律效力为标准,婚姻分为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以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标准,婚姻分为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第4页,共39页。n 二、婚姻性质二、婚姻性质n 1.1.契约说契约说n 主张婚姻是一种契约,认为婚姻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合意的主张婚姻是一种契约,认为婚姻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合意的结果,无合意即无婚姻,而且一旦依法缔结了婚姻,即在当事结果,无合意即无婚姻,而且一旦依法缔结了婚姻,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人之间产生了权利义务。n 2.2.非契约说非契约说n 主张应强调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性,强调国家、社会的本位利益,主张应强调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性,强调国家、社会的本位
6、利益,突出婚姻的伦理性,从而否认婚姻的契约性思想,认为婚姻的本突出婚姻的伦理性,从而否认婚姻的契约性思想,认为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制度而非契约,持此观点者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质是一种制度而非契约,持此观点者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上的权能,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想无关。事人的意想无关。n 3.3.契约与身份双重说契约与身份双重说第5页,共39页。n 三、婚姻的要件三、婚姻的要件n 婚姻当事人结婚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社会公示性,婚姻即为婚姻当事人结婚意思表示一致并具有社会公示性,婚姻即为成立;而婚姻的生效则是指
7、已经成立的婚姻,只有在符合法成立;而婚姻的生效则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只有在符合法定的有效要件时,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定的有效要件时,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n 二者区别如下:二者区别如下:n 婚姻的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婚姻有效与否则是婚姻的成立与否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而婚姻有效与否则是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一个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婚姻的成立与有效在构成要件上不同。婚姻的成立与有效在构成要件上不同。n 婚姻不成立,本身不可补正;而如果婚姻在效力上有瑕疵,婚姻不成立,本身不可补正;而如果婚姻在效力上有瑕疵,特别是在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有可能事后进行补正特别是在可撤销婚姻之情形,有可能事后进行补正
8、。第6页,共39页。n 婚姻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婚姻的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n 婚姻的实质要件指婚姻当事人自身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实质要件婚姻的实质要件指婚姻当事人自身必须满足的前提条件。实质要件可以分作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可以分作积极要件与消极要件。“积极要件积极要件”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是指结婚当事人必须具备的要件;而具备的要件;而“消极要件消极要件”是指必须回避的要件,即结婚当事人是指必须回避的要件,即结婚当事人本人或者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得出现的情况,故又称本人或者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得出现的情况,故又称“禁止要件禁止要件”、“婚姻障碍婚姻障碍”。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包括:积极要件有
9、:规定的实质要件包括:积极要件有: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消极要件有:已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消极要件有:已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有配偶的;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应当结婚的疾病。n 婚姻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婚姻的形式要件指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第7页,共39页。婚姻的要件还划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婚姻的要件还划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婚姻要件,即为公益要件,如结婚双方不得是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婚姻要件,即为公益要件,如结
10、婚双方不得是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不得重婚等;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不得重婚等;私益要件是指涉及个人利益的要件,即法定的结婚条件只与私益要件是指涉及个人利益的要件,即法定的结婚条件只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而不涉及社会利益的要件,如结婚双方当事人及其亲属有关而不涉及社会利益的要件,如结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等,体现的是个人的意思自治不受公力干涉。当事人的合意等,体现的是个人的意思自治不受公力干涉。第8页,共39页。n 四、婚姻成立的历史发展四、婚姻成立的历史发展n 1.1.掠夺婚(抢婚)掠夺婚(抢婚)n 2.2.有偿婚,包括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有偿婚,包括买卖婚、互易婚、劳役婚n 3.3.无偿婚,包括赠
11、与婚、收继婚(转房)、无偿婚,包括赠与婚、收继婚(转房)、强制婚强制婚n 4.4.聘娶婚,实行六礼制: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聘娶婚,实行六礼制: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期、亲迎n 5.5.宗教婚宗教婚n 6.6.共诺婚共诺婚n 7.7.时效婚时效婚第9页,共39页。第二节第二节 婚婚 约约n 一、婚约的概述一、婚约的概述n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成立婚姻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成立婚姻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订婚”或或“定婚定婚”,订立婚约,订立婚约的当事人双方称为的当事人双方称为“订婚人订婚人”或或“未婚夫妻未婚夫
12、妻”。n 婚约的特征:婚约的特征:n 1.1.婚约非结婚的必经程序婚约非结婚的必经程序n 2.2.婚约为非要式行为婚约为非要式行为n 3.3.婚约不得请求强制履行婚约不得请求强制履行n 4.4.解除婚约后的当事人可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解除婚约后的当事人可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第10页,共39页。n 二、我国现行法对婚约的态度二、我国现行法对婚约的态度n 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没有婚约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此也几乎是空没有婚约的规定,司法解释对此也几乎是空白。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待婚约的法白。根据婚姻自由原则和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对待婚约的法律原则可以解释为以下几点:律原则可以解释为
13、以下几点:n 1.1.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n 2.2.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n 3.3.自愿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自愿订立的婚约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n 4.4.婚约当事人有解除的自由。婚约当事人有解除的自由。第11页,共39页。n 三、关于婚约的几个问题三、关于婚约的几个问题n 1.1.婚约性质婚约性质n 2.2.婚约期间赠与物的处理婚约期间赠与物的处理n 3.3.因婚约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因婚约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第12页,共39页。第三节第三节 结婚的实质条件结婚的实质条件n 一、结婚的必备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n 结婚的必备条
14、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结婚的必备条件,又称结婚的积极要件,是当事人结婚时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规定,结婚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n 1.1.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必须具有结婚的合意。第13页,共39页。结婚合意的具有以下特征:结婚合意的具有以下特征:结婚合意必须是无条件结婚合意必须是无条件 结婚合意必须是人身性结婚合意必须是人身性结婚合意必须是自主结婚合意必须是自主结婚合意必须是结婚合意必须是“当时的当时的”,第14页,共39页。n 2.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达到法定婚龄n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
15、婚的最低年龄。我国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结婚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6 6条规定: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22周岁,女不得早周岁,女不得早于于20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未凡当事人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第15页,共39页。n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n 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当事结婚的禁止条件又称结婚的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是指当事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障碍。人结婚时不得具有法律规定的禁
16、止结婚的障碍。n 根据我国现行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三个的规定,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三个方面:方面:n 1.1.有配偶者不得结婚有配偶者不得结婚n 2.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n 3.3.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第16页,共39页。第四节第四节 结婚的形式要件结婚的形式要件n 一、结婚的形式要件概述一、结婚的形式要件概述n 结婚的形式要件,即结婚的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结婚的形式要件,即结婚的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根据各国的规定,目前结婚的程序大必须履行的法定手续。根据各国的规定,
17、目前结婚的程序大体有三种主要形式:体有三种主要形式:n 1.1.仪式制仪式制n 结婚仪式有宗教仪式与世俗仪式之别结婚仪式有宗教仪式与世俗仪式之别n 2.2.登记制登记制n 3.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第17页,共39页。n 二、我国二、我国婚姻法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规定的结婚形式要件n 婚姻法婚姻法第第8 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n 1.1.结婚登记的机关
18、结婚登记的机关n 2.2.结婚登记的程序结婚登记的程序n 申请、审查和登记申请、审查和登记第18页,共39页。n 第五节第五节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n 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n 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力的违法结合。n 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可撤销婚姻,是指已成立的婚姻关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意,受胁迫的一方当事
19、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婚姻。法院申请撤销的违法婚姻。第19页,共39页。n 二、我国二、我国婚姻法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n 1.1.婚姻无效的原因婚姻无效的原因n 我国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01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无效:n(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n 当事人依
20、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20页,共39页。n 2.2.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n 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1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姻。n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姻关系当事人本人。n 受胁迫的一方
21、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21页,共39页。n 3.3.法律后果法律后果n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和义务。n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由人民法院
22、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益。n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22页,共39页。第六节第六节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一、事实婚姻的概念一、事实婚姻的概念 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事实婚姻是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两性结合。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是相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事实婚姻是相
23、对于合法登记的婚姻而言的,事实婚姻未经依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法登记,本质上属于违法婚姻,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国情,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特别是广大农村人口婚姻关系的稳定,国家对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有条件的予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以认可,这就产生了事实婚姻。新的新的婚姻法婚姻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已经取消了事实婚姻,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手续的婚姻。第23页,共39页。特征特征n 1 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
24、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事实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要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理结婚登记,也已构成重婚。n 2 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n 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
25、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第24页,共39页。n 3 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n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
26、,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重要区别。一切违法的两性关系和行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义,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群众也不会承认其为夫妻。n 4 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第25页,共39页。成成 因因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事实婚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
27、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婚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主要有:(1)(1)传统习俗的影响传统习俗的影响 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2)(2)婚姻登记不方便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
28、是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第26页,共39页。n(3)(3)登记制度不健全。登记制度不健全。n 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得到实现。n(4)(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婚姻登
29、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n(5)(5)法制宣传不够。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第27页,共39页。构成要件构成要件n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居住)行为始于199
30、41994年年2 2月月1 1日以前;日以前;n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n 三、同居双方三、同居双方1994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体包括:1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 2、双、双方自愿结婚;方自愿结婚;3 3、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
31、应当结婚的疾病。、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28页,共39页。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我国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n 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会使男女两性的结合脱离了国家的指导和监督,助长了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导和监督,助长了长了包办买卖婚姻、早婚、童婚及重婚的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发生,影响了优生优育,降低了人口素质;影响了法律对妇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女、儿童权益的有效保护。n 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不承认其效力不但使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
32、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到保护,而且还会不可避免地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既不符合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我国传统习惯,也不符合法律的本意。n 我国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经历我国司法实践根据社会的发展对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大致经历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了从持肯定态度到否定态度,从承认到不承认,从注重婚姻的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实质到注重婚姻的形式这样一个发展过第29页,共39页。承认事实婚时期承认事实婚时期19841984年年8 8月月3030日以前日以前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在
33、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的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在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的同时也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同时也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如:如:19341934年的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在规定结婚须到区苏在规定结婚须到区苏维埃进行登记,同时又规定:凡男女实行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维埃进行登记,同时又规定:凡男女实行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均以结婚论。19401940年的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解释中指出:只要事实上夫妻解释中指出:只要事实上夫妻关系存在,并不因其未履行规定手续而无效。关系存在,并不因其未履行规定手续而无效。第30页,共39页。195
34、31953年年3 3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月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有关婚姻问题的解答中指出:中指出:19531953年年3 3月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前的事实婚姻,仅欠缺结月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前的事实婚姻,仅欠缺结婚登记手续的,仍承认其夫妻关系的效力。婚登记手续的,仍承认其夫妻关系的效力。19791979年年2 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意见中规定:对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中规定:对双方已满婚姻法结婚年龄的事实婚姻纠纷,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应按一般的婚姻案件处理。此时期对只缺欠结婚形式要件的事实
35、婚姻是一律承认其效力的,此时期对只缺欠结婚形式要件的事实婚姻是一律承认其效力的,实行与法律婚姻同等对待,对不符合法定婚龄则限制承认其效力。实行与法律婚姻同等对待,对不符合法定婚龄则限制承认其效力。在西藏自治区甚至允许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在西藏自治区甚至允许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第31页,共39页。限制承认时期限制承认时期n 19841984年年8 8月月3030日至日至19941994年年2 2月月1 1日日n 最高院于最高院于19841984年年8 8月月3030日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题的意见指出事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指出事
36、实婚姻是违法的,应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要求起诉时双方并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作了限制性的解释。要求起诉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第32页,共39页。u 19891989年年1111月月2121日最高人民法院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
37、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在一定时期内,明确了: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u(1 1)在)在19861986年年3 3月月1515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日以前如果事实婚姻双方在起诉时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婚的法定条件,则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在19861986年年3 3月月1515日以后日以后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事实婚姻双方如同居时均符合法定条件,也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系。u(2 2)离婚后
38、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离婚后的双方未履行复婚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定为非法同居。认定为非法同居。u 结束了以前将事实上复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历史,进一步缩结束了以前将事实上复婚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历史,进一步缩小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范围。小了事实婚姻关系的范围。第33页,共39页。n(3 3)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规定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最后期限于19941994年年2 2月月1 1日新日新的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条例施行之起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系。第34页,共39页。不承认时期不承认时期n 19941994年年2
39、 2月月1 1日至日至20012001年年4 4月月2828日日n 19941994年年2 2月月1 1日民政部新的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第2424条规定:未到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n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关于适用新的 的通知的通知进进一步明确指出一步明确指出:自自19941994年年2 2月月1 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日起,没有配偶
40、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n 由此,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由此,我国不承认事实婚姻法律效力。第35页,共39页。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事实婚姻效力待定时期n 20012001年年4 4月月2828日后日后n 20012001年年4 4月月2828日日婚姻法婚姻法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修正后,其第八条规定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自自20012001年年1212月月2727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
41、姻关系可溯及义同居生活者经补办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可溯及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既往地合法化,得到承认与保护。第36页,共39页。n 20012001年年1212月月2727日最高人民法院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第5 5条规定:未按条规定:未按婚姻法婚姻法第第8 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1994年年2 2月月1 1日民政部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42、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1994年年2 2月月1 1日民政部日民政部婚姻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37页,共39页。n 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
43、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n 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第38页,共39页。n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n 根据我国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姻法第第1919条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第39页,共39页。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