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处置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 录1总 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2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处理原则3领导体系和职责3.1领导机构3.2综合协调机构3.3工作机构4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处理程序4.1报告4.2核实4.3提出处理意见5越界捕捞突发事件的分类和分级5.1重大越界捕捞事件(级)5.2较大越界捕捞事件(级)5.3一般越界捕捞事件(级)6预警6.1预警信息收集6.2预警信息受理6.3预警发布7应急响应7.1级应急响应7.2级应急响应7.3级应急响应7.4应急结束8后期处置8.1善后处置8.2保险8.3应急总结9保障措施9.1通信保障9.2制度保障9.3教育保障9.4资金保障10附
2、则10.1责任追究10.2处罚10.3市级及市级以上应急通讯单位10.4预案的制定、解释与修订10.5预案的实施1 总则1.1编制目的提高政府及主管部门处置越界捕捞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理我市越界捕捞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越界捕捞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国家边境安全稳定和境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我市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部远洋渔业管理规定、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市远洋渔业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远洋渔业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政
3、府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双边、多边条约和公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渔业企业或渔船在境外发生越界捕捞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2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处理原则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在他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海域发生的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应按他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通报、处理。如为违法事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从友好关系和人道主义出发,争取外方从轻处罚;在朝韩敏感水域发生的非法越界捕捞事件,要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3领导体系和职责市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工作机构组成。3.1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市制止非法越界捕捞工作领导
4、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组长:市农发局局长、市公安边防大队大队长成 员:各沿海乡镇主要领导、市农发局、市公安边防大队、市政府法制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收集辖区内具有越界捕捞能力的渔业企业或个人的相关信息;(2)负责辖区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和领导;(3)负责级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处置工作,决定是否启动和终止应急预案;(4)形成阶段性报告上报市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5)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制捕工作任务。3.2综合协调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边防大队,为处置越界捕捞突发事件的综合协
5、调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边防大队大队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1)负责全市越界捕捞突发事件文件、信息的搜集和上传下达及日常工作;(2)对越界捕捞突发事件的事态发展进行分析、预测,评估并形成预警信息、处置意见上报领导小组,提出预案启动建议;(3)指导、协调、监督成员单位应急响应的实施工作;(4)及时收集、整理和反馈越界捕捞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上报领导小组;(5)完成处置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3.3工作机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处置越界捕捞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如下:市农发局:(1)发生越界捕捞事件时迅速核实情况,协调多方力量进行处置,并在第一时间向市制止非
6、法越界捕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告;(2)与公安边防大队、沿海乡镇和船舶所有人保持联系,加强管理,实行包保责任制,定期排查可能诱发越界捕捞突发事件的隐患;(3)协助船舶所有人和相关乡镇处理因越界捕捞突发事件造成的渔船损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工作;(4)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馈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并做出预测性趋势分析,上报市制止非法越界捕捞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安边防大队:负责收集、整理和反映越界捕捞突发事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基层边防派出所要落实渔船包保责任,加强渔港、渔船监管和海上巡查。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提供涉外法律支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修造船厂,协助有关部
7、门对船舶市场进行管理。各沿海乡镇:具有越界捕捞能力的相关乡镇应成立本级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1)落实包保责任,加强本辖区渔船监管,传达领导小组越界捕捞突发事件的指示及相关信息;(2)广泛宣传各级制捕政策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具有越界捕捞能力的船主、船长、船员进行涉外渔业法律法规培训;(3)上报越界捕捞突发事件的预警请示;(4)形成阶段性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4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处理程序4.1报告发生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后,涉案渔业企业或渔船应立即如实将船名号、案发时间、地点(经纬度)、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状况等情况就近通过应急电话(海上110)报案,报告市越界捕捞突发事件
8、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紧急情况下,渔业企业或渔船船主可直接向市驻在国使(领)馆、外事主管部门报告。4.2核实市、乡两级应急机构迅速核实情况,确认属实后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直接与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联系。4.3提出处理意见发生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后,渔业企业或船长应详实向市应急机构汇报,市应急机构应当认真负责,迅速、妥善处理越界捕捞事件。对发生的越界捕捞事件,视事件性质、后果和责任大小,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事件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报市领导小组批准。5越界捕捞突发事件的分级5.1重大越界捕捞事件(级)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在国内外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危及国与国
9、之间外交关系的事件。5.2较大越界捕捞事件(级)越捕船舶及船员严重违反他国法律法规被抓扣而引发的事件,造成较大财产损失,船员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在境外产生一定影响,需使馆级外交解决的越界捕捞事件。5.3一般越界捕捞事件(级)因渔船违规越界捕捞引起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能很快解决,不会滋生其他问题,事态没有升级的涉外事件。6预警6.1预警信息收集市公安边防大队、市农发局及沿海沿海乡镇应随时与辖区内船舶所有人保持信息沟通,了解掌握生产运营情况,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信息,提出预警请示,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6.2预警信息受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预警请示,做出预警意见,上报市领导小组和市领导小组办公
10、室。6.3预警发布市领导小组根据提交的预警意见,立即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7应急响应渔业企业和渔船、船员在案发地发生越界捕捞事件时,市领导小组应当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将事件和先期应急处置情况迅速、准确、如实地向上级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报告。7.1级应急响应市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经核实,定性为越界捕捞事件的,立即上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立即启动级应急响应程序,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第一时间上报农业部,由农业部提出处理意见,商外交部通知驻外使领馆进行外交交涉。必要时会同市组成的越界捕捞事件协调组赴事件发生地,积极协助、配合使领馆妥善处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11、形成阶段性报告报市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小组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7.2级应急响应市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经核实,定性为较大越界捕捞事件的,应立即启动级应急响应程序。市应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必要时由市应急机构组成涉外事件工作小组赴事件发生地,积极会同使领馆妥善处理,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形成阶段性报告报市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小组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7.3级应急响应市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经核实,定性为一般越界捕捞事件的,应立即启动级应急响应程序。市应急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实际情况,责成有关
12、部门和渔业企业、船舶所有人及有关乡镇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升级。7.4应急结束7.4.1提出终止应急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事件进展的各方面情况进行研究,做出分析,认定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应急处置工作的报告。7.4.2宣布应急结束市领导小组根据办公室提出的终止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决定宣布应急结束,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政府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8后期处置8.1善后处置具有越界捕捞能力的沿海乡镇及渔业企业或船舶所有人应及时、妥善安置涉案船员及家属,切实做好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等善后工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应查清原因,判明责任,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8.2保险理赔充分
13、发挥保险在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处置中的重要作用。保险机构应利用保险事前防范与事后补偿相统一的机制,在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做好保险理赔相关工作,并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进越界捕捞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8.3应急总结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工作报告并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9保障措施9.1通信保障具有越界捕捞能力的沿海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加强通信及网络设备建设,保障上下信息通畅,对境外生产出现的通讯保障问题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防止因通讯不畅导致事态升级。9.2制度保障建立越界捕捞责任管理制度和责任追
14、究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渔船船籍所在地的乡镇、公安边防部门和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各级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加强对具有越界捕捞能力渔业企业和渔船的监督管理,落实包保责任,避免和减少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发生,促进远洋渔业健康发展。9.3教育保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具有越界捕捞能力渔业企业应组织开展培训工作,指导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国际渔业条约、协定和入渔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生产意识,避免非法越界捕捞生产,并增强防范技能,强化在外船员荣辱观教育,维护国家形象。9.4资金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市财政每年要按照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用作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处置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应由财政
15、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实行分级负担。市、乡两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合理保障处置越界捕捞突发事件所需资金。10附则10.1责任追究具有越界捕捞能力的渔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船舶所有人和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渔业项目的执行、经营管理、船员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和沿海乡镇要加强对辖区内具有越界捕捞能力的渔业企业或船舶所有人的监管,发生非法越界捕捞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10.2处罚根据农业部渔业法、远洋渔业规定、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相关法规,对因违法行为引起越界捕捞事件的渔业企业或船舶所有人、渔船或船员进行相应处罚。10.3市级及市级以上应急通讯单位农业部渔业局、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外交部领事司、省海上搜救中心、省公安边防总队、省海洋与渔业厅、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公安边防支队、市外办、市农发局、市公安边防大队。10.4预案的制定、解释与修订本预案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和解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组织修订。10.5 预案的实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处置越界捕捞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政发2009131号)同时废止。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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