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三章 空间法本章重点:u 空气空间法的性质及特点u 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刑法机制u 外层空间法的性质及特点u 我国在空间法领域的主要立法第一节空气空间法一、概述 适用于空气空间的国际航空法是在各国利用空气空间的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新兴法律部门。作为国际法分支的航空法,或称国际航空法,是指适用于航空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曾有过以下几种学说:(1)完全自由说。该学说将海洋自由的观点引申到空中,主张空气空间应和海洋一样开放,完全自由。(2)有条件自由说。该学说主张空气空间原则上应是开放和自由的,但地面国家享
2、有自保权。(3)海洋比拟说。该学说主张空间与海洋类比,既然海洋可以分为公海和领海,空间也可以分为公空和领空。国家主权可以及于一定高度的空气空间,领空以外的公空应是开放和自由的。(4)国家主权论。该学说主张地面国家对其上空具有主权。(5)有限主权说。该学说主张空气空间原则上属于国家主权支配的领域,但外国航空器享有无害飞越一国领空的权利。国际民用航空基本法律体制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法律体制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法律体制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领空领空主权主权 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第一条:第一条:“缔约缔约各国承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
3、气空间具有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1 1、各国可以就包括外国航空器在内的所有、各国可以就包括外国航空器在内的所有航空器对其领土上空的利用作出规定;航空器对其领土上空的利用作出规定;2 2、各国有权宣布其领土的全部或部分上空、各国有权宣布其领土的全部或部分上空为禁区,也可以制定固定航线,这种权利为禁区,也可以制定固定航线,这种权利仅受国际法限制;仅受国际法限制;3 3、各国对于任何侵犯本国领空或违反本国、各国对于任何侵犯本国领空或违反本国法律规章的外国航空器,可以令其降落;法律规章的外国航空器,可以令其降落;4 4、无人驾驶飞机通过他国领空,必
4、须事先、无人驾驶飞机通过他国领空,必须事先征得同意;征得同意;5 5、任何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飞机必须接受、任何从事国际航班飞行的飞机必须接受机场的海关和其他检验;机场的海关和其他检验;6 6、各国有权将、各国有权将“国内载运权国内载运权”保留给本国保留给本国及本国国民。及本国国民。(二)航空器及其国籍(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 紧急降落权用于军事、海关和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登记国登记国国籍国籍(一)领空主权领空不受侵犯 禁区 国内载运权航空法律和规章 三、国际航空的基本法律制度 非航班飞行 航班飞行从事非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缔
5、约国之间有飞入、飞越或降停的权利 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19441944年年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1944年年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国际航班过境协定(三)国际航空运输 1952年罗马公约关于外国航空器对地(水)面第三者造成损害公约 四、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制度 19291929年华沙公约年华沙公约 1929 1929年年统一国际航空运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55 1955年海牙议定书年海牙议定书 1978 1978年年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 199
6、91999年年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四、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20 世纪年代,出现了第一起劫机事件。到了年代末期,劫持飞机的犯罪已构成对国际航空的严重威胁。为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国际社会制定了专门打击空中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公约,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的恐怖主义行为规定为国际犯罪,从而推进了国际航空法中打击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1963年东京公约 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它行为的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 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
7、暴力行为以补充1971年9月23日订了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的议定书 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 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 (二)危害国际航空罪的分类和定义 1.1.非法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劫持航空器罪 2.2.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 3.3.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三)国际合作1.航空犯罪2.管辖权登记国管辖 普遍管辖1.非法劫持航空器罪根据1970年海牙公约的定义,非法劫持航空器罪是指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员,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或用其他恐吓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的犯罪行为。2.2.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
8、罪1971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将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年蒙特利尔公约将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定义为,任何人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定义为,任何人非法地和故意地从事下述行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从事暴力行为,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如该行为将会危及该航空器的安全;或()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对该航空器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或或()用任何方式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用任何方式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放置或使别人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或使别人
9、放置一种将会破坏该航空器或对其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造成损坏使其不能飞行或对其造成损坏而将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品;或会危及其飞行安全的装置或物品;或()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破坏或损坏航行设备或妨碍其工作,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如任何此种行为将会危及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或全;或()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传送他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backback3.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将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
10、罪定义为,任何人使用一种装置、物机场安全罪定义为,任何人使用一种装置、物质或武器,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下列行为:质或武器,非法地和故意地实施下列行为:(1)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对人实施)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内对人实施暴力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或暴力行为,造成或足以造成重伤或死亡的;或者者(2)破坏或严重损坏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破坏或严重损坏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的设备或停在机场上未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场的设备或停在机场上未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中断机场服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的安或者中断机场服务危及或足以危及该机场的安全。全。backback 登记国非登记国东京公约不排斥根
11、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对在该航空器内所犯的罪行和行为有权行使管辖权罪行在该国领土上具有后果罪行是由该国国民或在该国有永久居所的人所犯或是针对该国民或该人的罪行危及该国的安全罪行违反该国现行的有关航空器飞行或操作的任何规定或条例为确保该国根据某项多边国际协定所承担的任何义务而有必要行使管辖权罪行是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内发生的;在其内发生罪行的航空器在该国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罪行是在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
12、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罪行实施管辖权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在其境内发现被指称的罪犯的缔约国,如不将此人引渡,则不论罪行是否在其境内发生,应无例外地将此案件提交其主管当局以便起诉。该当局应按照本国法律以对待任何严重性质的普通罪行案件的同样方式作出决定3.引渡或起诉或引渡或起诉原则4.合作防止航空犯罪5.司法合作6.引渡合作A、B、C和D国都是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的缔约国。一架在A国登记的民航飞机飞经B国领空时,被C国反政府游击队的一名成员C1劫持,要求C国政府释放被关押的2名游击队领导
13、人。被劫持飞机降落D国后,C1申请政治避难,得到D国允许。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哪些国家对C1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有管辖权?(2)D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1995年年1010月月30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16次会议通过的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是中国第一部中国第一部民用航空法,共计民用航空法,共计1616章章214214条。条。1.1.维护中国的领空主权维护中国的领空主权2.2.界定中国
14、民用航空器界定中国民用航空器3.3.确立适用于外国民用航空器的规则确立适用于外国民用航空器的规则4.4.维护民用航空安全维护民用航空安全第二节 外层空间法一、概述一、概述适用于外层空间领域的法律原则、规则和适用于外层空间领域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称为外层空间法。制度称为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部门法,国外层空间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部门法,国际法的各项渊源也是外层空间法的渊源。际法的各项渊源也是外层空间法的渊源。但值得强调指出的是,在外层空间法的各但值得强调指出的是,在外层空间法的各项渊源中,项渊源中,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外。外层空间法主要是通过国际条约和其
15、他国际层空间法主要是通过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发展起来的。法律文件发展起来的。1963 1963年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宣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宣言言 1966 1966年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它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和其它天体的活动的原则条约 19681968年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19721972年年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 1975 1975年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关于登记射入外层
16、空间物体的公约 1979 1979年年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定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一一)有关外空法律地位的原则有关外空法律地位的原则规定规定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地面国不得将其外层空间不属于任何国家所有,地面国不得将其主权扩大到主权扩大到外层空间。外层空间。(二二)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外层空间与空气空间的界限关于空间划界的理论可分为两大类:关于空间划界的理论可分为两大类:1.1.空间论。空间论是以空间的一定高度为标准区空间论。空间论是以空间的一定高度为标准区分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分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2.2.功
17、能论。功能论主张以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功能论。功能论主张以飞行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所适用的法律。三、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1963年外空原则宣言提出了适用于外空领域的九项原则,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在此基础上,以条约的形式确立了有关外层空间活动的基本原则:1.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3.不得将外空据为己有原则。4.和平利用外空原则。5.国际合作原则。6.国际责任原则。7.援救宇航员原则。8.发射国对发射物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四、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制度(一)援救制度根据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和1968年营救协定所确立的援救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1.通
18、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3.将宇航员安全交还给发射国。4.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二)责任制度根据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和1972年国际责任公约所确立的责任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1.明确“损害”、“发射”和“发射国”的含义。2.绝对责任及适用范围。发射国对其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应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3.过失责任及适用范围。4.共同责任及单独责任。5.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6.要求赔偿委员会(三)登记制度根据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和1975年登记公约所建立的登记制度是一种强制性的登记制度,即强制性的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制
19、度。公约指出,这种制度将特别可以帮助辨认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并有助于管理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法的履行和发展。其内容主要包括:1.发射国对发射物体的登记。2.联合国秘书长保持射入空间物体总登记册。3.登记国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供应登记的情报。五、月球开发制度五、月球开发制度根据根据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和年外层空间条约和1979年月球协定所年月球协定所确立的月球开发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确立的月球开发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1.月球及其资源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月球及其资源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2.在平等基础上按照国际法进行月球上的一切活在平等基础上按照国际法进行月球上的一切活动。动。3.月球的探
20、索和利用应为一切国家谋福利。月球的探索和利用应为一切国家谋福利。4.4.为和平目的利用月球。为和平目的利用月球。5.5.采取措施防止环境遭到破坏。采取措施防止环境遭到破坏。6.6.国际开发制度国际开发制度。六、外层空间活动的其他法律问题(一)卫星直接电视广播问题1982年联大通过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为各国在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这一领域的活动提供了指导性的原则。争议焦点:p国家主权与自由传播信息p关于事先同意p关于国家责任(二二)卫星遥感地球问题卫星遥感地球问题有关卫星遥感的法律问题包括:有关卫星遥感的法律问题包括:p遥感国是否有权在外层空间对
21、他国领土进行遥感国是否有权在外层空间对他国领土进行遥感活动,是否有权自由处理遥感所获得的遥感活动,是否有权自由处理遥感所获得的信息信息p遥感国在未取得被感测国事先同意的情况下遥感国在未取得被感测国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从事遥感活动是否构成对被感测国主权的侵从事遥感活动是否构成对被感测国主权的侵犯犯发展中国家强调领土国的权利,认为遥感发展中国家强调领土国的权利,认为遥感应取得地面国的应取得地面国的“事先同意事先同意”发达国家强调自由利用外层空间原则,认发达国家强调自由利用外层空间原则,认为遥感不应取得地面国的事先同意为遥感不应取得地面国的事先同意与卫星直接电视广播类似,关于卫星遥感与卫星直接电视广播类
22、似,关于卫星遥感地球问题,至今未能以条约的形式确立法地球问题,至今未能以条约的形式确立法律制度。律制度。1986198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的决议,该的决议,该决议所确立的原则主要包括:决议所确立的原则主要包括:1.遥感活动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并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2.进行遥感活动应遵守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和国际电信联盟的有关文书。进行遥感活动应遵守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第1条所载的原则。3.进行这些活动应尊重所有国家和人民对其财富和自然资源享有完全和永久主权的原则。同时应适当顾及其
23、他国家及其管辖下的实体依照国际法享有的权利。这种活动的进行不得损及被感测国家的合法权利和利益。4.进行遥感活动的国家应促进遥感活动方面的国际合作。参加遥感活动的国家应按照彼此同意的条件向其他感兴趣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内的有关机构应促进遥感活动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技术援助和协调。5.按照1975年登记公约第4条和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第11条的规定,进行遥感计划的国家应通知秘书长。6.遥感应促进地球自然环境的保护。遥感应促进保护人类免受自然灾害侵袭。7.有关被感测国管辖下的领土的原始数据和处理过的数据一经制就,该国即得在不受歧视的基础上依照合理费用取得这些数据。8.根据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第6条,操作遥感卫星的国家应对其活动承担国际责任。(三)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问题1992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47届会议审议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35届会议的工作报告及委员会所核准并附在其报告的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的案文,并通过了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的决议。该决议共确立了11项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1.国际法的适用性。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活动应按照国际法进行,尤其应遵守联合国宪章、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的规定。2.安全使用的准则和标准。3.安全评价。4.重返时的通知。5.对各国提供的协助。6.责任。7.责任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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