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学授课者:聂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第1页,共113页。第七章第七章 保险公司组织与管理保险公司组织与管理第一节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第二节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节保险经营规则第四节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第五节再保险2第2页,共113页。第一节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一、概说二、国有独资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四、相互保险公司3第3页,共113页。一、保险公司组织形式概说(一)基本情况(二)我国规定4第4页,共113页。(一)基本情况 各国保险法对保险经营者的组织形式都有要求。现在除英国等极少数国家、地区外,各国均已禁止个人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经营者必须是法人组织。5第5页,共113页。(一)
2、基本情况 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包括:公司制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相互公司等 非公司制 保险合作社 其他类型的互助团体等6第6页,共113页。(二)我国规定 我国保险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7第7页,共113页。(二)我国规定 以上规定意味着:1、目前我国保险业经营者应当采取公司制,而且只能采取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2、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公司以外的保险组织形式,目前虽无规定,但不排除将来会有所突破。8
3、第8页,共113页。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一)含义(二)法律特征(三)组织机构9第9页,共113页。(一)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含义 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目前是我国保险公司的主要组织形式之一,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10第10页,共113页。(二)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法律特征1、国家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惟一股东;2、国家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3、代表国家出资的机构或部门必须获得国家授权;4、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不设股东会;5、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制定,或者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由国家授
4、权投资的机构批准,并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生效。11第11页,共113页。(三)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2、董事会3、经理4、监事会12第12页,共113页。1、股东 在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权利通过股东会行使;而在国有独资公司中,国家是惟一的股东,因此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委派董事,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13第13页,共113页。2、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制订并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由三到九名董事组成。”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14第
5、14页,共113页。3、经理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是董事会决议的具体的执行者;经理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工作;公司法:“经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15第15页,共113页。4、监事会 保险法:“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代表组成,”“对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提取各项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16第16页,共113页。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一)含义(二)法律特征(三)组织机构17第17
6、页,共113页。(一)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 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设立、经营保险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保险公司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新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上采取这种组织形式。18第18页,共113页。(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1、发起人应当达到法定人数 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发起人,其中发起人中须有半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3、股东对公司负有限责任4、公司的账目应当公开5、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19第19页,共113页。(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大会2、董事会3、经理4、监事
7、会20第20页,共113页。1、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股东构成;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21第21页,共113页。2、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下设的常设业务执行机关,依法对公司进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由5-19名董事组成,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2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22第22页,共113页。3、经理 经理或称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是董事会决议的具体的执行者。23第23页,共113页。4、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经
8、营管理的监督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和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的职责是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24第24页,共113页。四、相互保险公司 相互保险公司是国外普遍存在的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投保人自己设立和组织的法人组织,它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态;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自然成为公司的所有人;相互保险公司的不足是增加资本有困难;国际上现在出现一种“非相互化”的趋势,指的是相互保险公司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25第25页,共113页。第七章第一节回顾一、概说二、国有独资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四、相互保险公司26第26页,共113页。第二节保险
9、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公司的设立二、保险公司的变更三、保险公司的终止27第27页,共113页。一、保险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二)设立程序28第28页,共113页。(一)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 在我国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以其他出资方式(如实物、土地、工业产权等)进行出资。29第29页,共113页。(一)保险公司设立的条
10、件3、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经营寿险业务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经营寿险业务的区域性保险公司,至少要有一名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的精算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30第30页,共113页。(二)保险公司的设立程序 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设立保险公司需经过筹建和开业两阶段;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的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31第31页,共113页。
11、二、保险公司的变更 保险公司下列事项变更应报中国保监会批准:1、修改章程2、变更地址3、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金4、股权转让5、改变组织形式6、调整业务范围7、变更公司名称8、分立、合并9、中国保监会认为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32第32页,共113页。三、保险公司的终止1、保险公司的解散2、保险公司的破产33第33页,共113页。1、保险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分为:任意解散 强制解散 任意解散即公司基于自己的意志而自愿终止公司的活动或者消灭法人资格。强制解散指公司由于法律或保险监管机关的命令而被迫解散。强制解散有两种情况:被依法撤销 被依法宣告破产34第34页,共113页。1、保险公司的解散 我国
12、规定:“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解散。保险公司应当依法设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保险公司,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指定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35第35页,共113页。2、保险公司的破产 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经保险监管部门同意,可以由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债权人(包括被保险人)申请破产;在我国,受理破产申请、依法宣告公司破产
13、的机构是人民法院;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36第36页,共113页。2、保险公司的破产 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分配顺序如下:(1)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3)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37第37页,共113页。第七章第二节回顾一、保险公司的设立二、保险公司的变更三、保险公司的终止38第38页,共113页。第三节保险经营规则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二、提取和结转准备金三、偿付能力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39第39页,共113页。一、保险
14、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及其再保险业务。40第40页,共113页。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如果允许兼营,难以保证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很难避免保险公司内部各种准备金的相互占用;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41第41页,共113页。二、提取和结转准备金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未决赔款准备金3、保证金4、保险保障基金5、公积金6、公益金42第42页,共113页。1、未到期责任准备
15、金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以外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和结转的数额,应当相当于当年自留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43第43页,共113页。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又称未满期保险费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在会计年度决算时,按还没有到期的保险责任从自留保险费中提取准备金,结转到下一个会计年度,以备赔付。自留保险费是指保险公司收取的全部保险费中扣除分出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再加上分入业务的那部分保险费之后的保险费。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
16、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44第44页,共113页。2、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以及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可分为两种:已报案未赔付 已发生未报案45第45页,共113页。3、保证金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除在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平时不得挪用。46第46页,共113页。4、保险保障基金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提存保险保障基金,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保险保障基金应单独提取,专户存储于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指定的商业
17、银行。这项基金在其他国家或地区,有的叫“破产基金”,有的叫“安定基金”。47第47页,共113页。4、保险保障基金 当一家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或遭受特大灾害,以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资不抵债时,保险监管部门有权命令使用保险保障基金有条件地偿付该破产清理公司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给付。保险保障基金实际上是一项行业共同基金,承担了各个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48第48页,共113页。5、公积金 企业公积金有两种: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 保险法:“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公积金。”这主要是针对盈余公积金而言的 盈余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49第49页,
18、共113页。5、公积金 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金。提取公积金的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稳定公司的经营。50第50页,共113页。6、公益金 除了公积金以外,保险公司分配利润时还应提取法定公益金。公益金主要用于公司的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51第51页,共113页。三、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的赔偿或给付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保险公司就可以保证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有足够的资金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或给付保险金,使被
19、保险人得到保险保障。国家保险监管机关依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进行监管,也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52第52页,共113页。三、偿付能力 在我国,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价值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实际资产种类及其认可比率由中国保监会规定,实际资产价值为各项认可资产认可价值之和。保监会规定了具体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低于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方式处理。53第53页,共113页。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一)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的来源(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三)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方式(四)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54第54页,共113页。(
20、一)保险公司可运用资金的来源1、资本金2、各项准备金3、其他资金55第55页,共113页。1、资本金 这里所说的资本金指属于保险公司股东所有的资金,包括:(1)实收资本(股本)(2)资本公积(3)盈余公积(4)未分配利润 这几项统称为“所有者权益”,归公司股东所有。56第56页,共113页。1、资本金(1)实收资本 实收资本是 公司设立时股东注入的资本金,以及 公司增资扩股时募集的资金。(2)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的来源主要是 资本溢价(股票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 接受捐赠57第57页,共113页。1、资本金(3)盈余公积 指公司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 任意盈余公积金(
21、4)未分配利润 公司每年决算后的利润可以全部进行分配(缴纳税金、提取公积金、向股东分红),在尚未分配完毕之前就形成未分配利润。58第58页,共113页。2、各项准备金 各项准备金是指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取的、用于以后支付赔款或给付的资金准备。主要包括:(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指短期险业务的一年期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业务等,按当年自留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支付下年度所发生赔款的资金准备。(2)未决赔款准备金 指对于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但尚未报案或实际支付的赔款,因此而提取的资金准备。59第59页,共113页。2、各项准备金(3)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 指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其性
22、质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相同,但并非按当年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而是按照精算公式计算每张有效保险单的未到期责任提取。(4)长期责任准备金 指按业务年度核算提取的长期财产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资金准备。60第60页,共113页。3、其他资金 其他资金来源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等各类应付款项。这些资金在未付出前亦可由保险公司进行运用。61第61页,共113页。(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1、安全性2、效益性3、流动性4、分散性 不同原则之间可能产生冲突62第62页,共113页。(三)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方式1、银行存款2、债券 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金融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3、股票4、不
23、动产5、贷款 一般贷款 保单贷款63第63页,共113页。(四)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64第64页,共113页。(四)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1998年10月,人行批准保险公司加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不过仅可从事债券现券交易。1999年7月,人行批准保险公司在国务院批复的额度内购买信用评级在AA+以上的
24、中央企业债券,并可对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进行交易,但购买的企业债券额不得超过该公司总资产的10%。1999年8月12日,人行发出通知,批准保险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同市场办理债券回购业务,交易券种为人行批准交易的国债、央行融资券、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等,交易期限最长为1年。65第65页,共113页。(四)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 1999年10月26日,证监会和保监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保险资金可通过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间接进入证券市场,根据实施方案的规定,保险公司将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在二级市场买卖已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经证监会批准新发行的基金,将按一定比例
25、向保险公司配售,并根据保险公司的投资需求增发新基金。66第66页,共113页。第七章第三节回顾一、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二、提取和结转准备金三、偿付能力四、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67第67页,共113页。第四节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一、保险定价二、保险展业三、保险核保四、保险理赔68第68页,共113页。一、保险定价(一)保险费率的含义(二)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三)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69第69页,共113页。(一)保险费率的含义 保险费率是保险的价格,是计算和收取保险费的标准和依据。保险费率是指单位保险金额在一定时期内应交保险费的比率。通常以每千元保险金额的一定比率来表示。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保险费=保险金
26、额*保险费率70第70页,共113页。(二)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 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由三部分组成:1、净费率2、第一附加费率3、第二附加费率71第71页,共113页。1、净费率 净费率是以正常损失率为基础的,净保费用于对正常损失进行的赔偿和给付;依据一定时期内保险赔偿总额与总保险金额的比率。72第72页,共113页。2、第一附加费率 第一附加费率是以异常损失为基础的,第一附加保费用于对异常损失进行的赔偿支付;如果实际发生的损失大于正常损失,这种超过正常损失的部分,就称为异常损失,它只能由第一附加费率计算的保险费来补偿;在制定第一附加费率时,应当既要保证保险人自身的财务稳定性又要尽量减轻投保人的保
27、费负担,在综合考虑这两个方面的基础上合理地制定第一附加费率。73第73页,共113页。3、第二附加费率 净费率和第一附加费率都是以实际损失率为基础的,要随实际损失率的变动而变动;第二附加费率则是以经营管理费用以及利润为基础的,在正常情况下它是一个常数,通常用占净费率的一定比例来表示。假定第二附加费率为净费率的20%,则:保险费率=净费率+第一附加费率+(净费率*20%)74第74页,共113页。(三)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率 人寿保险费率厘定三要素:死亡率 利率 费用率 人寿保险的保费由纯保费(净保费)和附加保费构成。纯保费以死亡率和利率为基础 附加保费以费用率为基础 由于寿险多为长期业务,其费率测
28、算过程与财产保险有根本的不同。75第75页,共113页。二、保险展业(一)含义(二)意义(三)途径76第76页,共113页。(一)保险展业的含义 保险展业,即为保险营销。77第77页,共113页。(二)保险展业的意义 保险展业对于保险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大数法则要求保险经营必须具有承保风险的大量性 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销售的特殊性78第78页,共113页。(三)保险展业的途径1、直接展业2、间接展业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79第79页,共113页。三、保险核保(一)含义(二)核保程序(三)核保要素(四)划分风险类别80第80页,共113页。(一)保险核保的含义 是指保险人对投保申请进行评估
29、,决定是否接受这一风险,并在接受这一风险的情况下,决定以什么样的条件和费率进行承保的过程。81第81页,共113页。(二)核保程序1、接受投保单2、体格检查3、核保调查4、核保决定82第82页,共113页。(三)核保要素1、财产保险的核保要素(1)投保财产所处的环境(2)标的状况(3)检验有无处于危险状态中的财产(4)检查各种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情况83第83页,共113页。(三)核保要素2、人身保险的核保要素(1)年龄和性别(2)职业和习惯嗜好(3)体格和身体情况(4)个人病史和家族病史84第84页,共113页。(四)划分风险类别1、标准风险2、优质风险3、弱质或弱体风险4、不可保风险8
30、5第85页,共113页。四、保险理赔(一)含义(二)理赔环节(三)我国法律规定86第86页,共113页。(一)保险理赔的含义 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处理的行为。87第87页,共113页。(二)理赔环节1、出险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2、验证保单 验证保单的有效性3、现场查勘88第88页,共113页。(二)理赔环节4、保险审核 对照查勘报告和保险单5、赔款计算6、赔付结案89第
31、89页,共113页。(三)我国法律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90第90页,共113页。第七章第四节回顾一、保险定价二、保险展业三、保险核保四、保险理赔91第91页,共113页。第五节再保险一、再保险概述二、再保
32、险的合同形式三、再保险的业务方式四、我国法律规定92第92页,共113页。一、再保险概述(一)再保险的概念(二)再保险的作用(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93第93页,共113页。(一)再保险的概念再保险又叫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行为。再保险就是对保险人的保险。原保险人、分出人 再保险人、分入人、分保接受人分出公司:付出分保费,摊回分保赔款,收取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分入公司: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付出分保手续费(分保佣金)。经营再保险的公司有兼营再保险公司、专营再保险公司等。94第94页,共113页。(二)再保险的作用1、分散风险2、限制责
33、任3、扩大承保能力4、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95第95页,共113页。(三)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 原保险与再保险有联系,但再保险是一项独立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合同只对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具有约束力,而与原保险业务中的被保险人无关。即,被保险人无权向再保险人索赔,再保险人也无权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原保险人不能因再保险人未履行分保责任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履行赔偿义务。96第96页,共113页。二、再保险的合同形式(一)临时再保险合同(二)固定再保险合同(三)预约再保险合同97第97页,共113页。(一)临时再保险合同1、含义 又称临时分保,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临时商定是否分保及分保条件等。2、优点 具
34、有灵活性,选择余地大3、缺点 只有全部临分业务安排完毕后,原保险人才可能对保户承保,有可能失去机会;必须逐笔安排业务,手续繁杂,容易增加费用。98第98页,共113页。(二)固定再保险合同1、含义 又称合同分保,用事先签定合同的方式来使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自动履行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2、优点 不必逐笔安排,节省费用3、缺点 缺乏灵活性99第99页,共113页。(三)预约再保险合同 是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再保险。通常做法是:对于分出公司来说,在合同订明的业务种类与范围中的各项业务是否分出、分出多少可以自由决定;对于分入公司来说,对分出公司分出的业务只有接受的义务,不能拒绝。100第
35、100页,共113页。三、再保险的业务方式(一)比例分保(二)非比例分保101第101页,共113页。(一)比例再保险1、含义2、成数分保3、溢额分保102第102页,共113页。1、比例分保的含义 是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分出公司自留额及接受公司承保额的分保方式。主要包括:成数分保 溢额分保103第103页,共113页。2、成数分保 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将每一风险单位划出一个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作为自留额,然后把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同一比例分摊。104第104页,共113页。3、溢额分保 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个风险单位的一定额度
36、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即溢额的部分转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按照所承担的溢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分保费,摊付分保赔款。105第105页,共113页。(二)非比例分保1、含义2、险位超赔分保3、事故超赔分保4、赔付率超赔分保106第106页,共113页。1、非比例分保的含义 又称超额损失再保险,是一种以赔款为基础,计算自赔限额和分保责任限额的再保险。主要包括:险位超赔分保 事故超赔分保 赔付率超赔分保107第107页,共113页。2、险位超赔分保(锁定损失超赔再保险)以每一风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确定自留额和分出额。108第108页,共113页。3、事故超赔分保(巨灾事故超赔再保险)是以一次巨灾
37、事故中多数风险单位的累积赔款为基础计算赔款额的再保险,可以看作是锁定损失超赔再保险在空间上的扩展。109第109页,共113页。4、赔付率超赔分保(累积超赔再保险)是以一定时期(如一年)的累积赔款为基础来计算自留额和分出额的一种再保险 当赔款总额过高致使其赔付率超过规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人负责;累积超赔再保险可以被看作是锁定损失超赔再保险在时间上的延伸。110第110页,共113页。四、我国法律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金融监管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111第111页,共113页。第七章第五节回顾一、再保险概述二、再保险的合同形式三、再保险的业务方式四、我国法律规定112第112页,共113页。第七章保险公司组织与管理复习题1、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哪几种?2、我国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有哪些?3、我国保险公司如果破产,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4、什么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保险公司资金运用方式主要有哪几种?6、人寿保险费率厘定的三要素是什么?7、投保标的按照风险类别可以分为哪几类?8、再保险的合同形式有哪几种?113第113页,共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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