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讲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一、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 二、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二、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 三、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三、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 四、刑事诉讼参与人四、刑事诉讼参与人(一一)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二二)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的机关。家的检察权的机关。(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1、普通检察院系统:、普通检察院系统: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
2、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基层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组检察组”是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检察院。是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检察院。2、专门检察院系统:、专门检察院系统: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3、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组成: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综合部门工作人员及后勤部门工作人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综合部门工作人员及后勤部门工作人员。4、产生程序:、产生
3、程序:(三)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三)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受同级人大受同级人大“监督监督”和上级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领导领导”。监督和领导的具体表现。监督和领导的具体表现。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但设有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检察检察院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但设有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检察长不同意多数人意见时,可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长不同意多数人意见时,可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四)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享有不同职权:、检察院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享有不同职权:(1)立案决定权;)立案决定权;(2)侦查权(自行侦查和补充侦查);)侦查权(自行侦查
4、和补充侦查);(3)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力;)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力;(4)出庭公诉权;)出庭公诉权;(5)监督权;(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及)监督权;(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审判监督权及执行监督权)。执行监督权)。2、检察院既是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既是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又是法律监督机关,是唯一一个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专门机关。是唯一一个参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专门机关。二、刑事诉讼中的人民法院(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一)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1、性质: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性质: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2、任务:审判各类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任务:审判各
5、类案件,并且通过审判活动,惩罚犯罪,解决纠纷,维护法制,保动,惩罚犯罪,解决纠纷,维护法制,保障人权,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障人权,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法院的组织体系 1、普通法院系统:、普通法院系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下、市、地区、自治州等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下、市、地区、自治州等)基层人民法院(县、自治县、旗、县级市、市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县、自治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法院。是基层
6、法院的派出机构,不是一级法院。2、专门法院系统:、专门法院系统: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3、各级人民法院的组成: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各级人民法院的组成: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执行员、法警、综合部门工作人员及后勤部门工作人员。判员、书记员、执行员、法警、综合部门工作人员及后勤部门工作人员。产生程序:产生程序:(三)法院的外部关系 法院与同级人大之间的关系法院与同级人大之间的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监督与被监督(同检察院与同级人大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同检察院与同级人大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上下级法院之间
7、的关系: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在审判业务上是监督与被监在审判业务上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表现在:督的关系,表现在:(1)决定案件的管辖;()决定案件的管辖;(2)审判上诉和再审案件;)审判上诉和再审案件;(3)复核死刑案件;()复核死刑案件;(3)做出有约束力的司法解释。)做出有约束力的司法解释。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业务上没有领导和被领导上下级法院之间在审判业务上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的关系。“内部请求内部请求”不符合司法程序的要求,不符合司法程序的要求,也会导致一系列程序法制度失去意义。也会导致一系列程序法制度失去意义。(四)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不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不同的职权,但总体
8、上不同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不同的职权,但总体上说,法院的职权包括以下六项:说,法院的职权包括以下六项:1、审理权和裁判权;、审理权和裁判权;2、立案权;、立案权;3、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力;、适用强制措施的权力;4、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利;、庭外调查核实证据的权利;5、诉讼指挥权;、诉讼指挥权;6、生效裁判的执行和交付执行权;、生效裁判的执行和交付执行权;我国的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或违宪审查权我国的法院没有司法审查权或违宪审查权(五)审判组织 1、审判组织的概念和种类、审判组织的概念和种类 法院审理和裁判具体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包括法院审理和裁判具体案件的法庭组织形式。包括独任庭、合议庭两种。独任庭、
9、合议庭两种。2、独任庭是指由、独任庭是指由1名审判员代表法院审判刑事案名审判员代表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法庭。它是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刑事件的法庭。它是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案件的审判组织。3、合议庭是指由、合议庭是指由3名以上的审判人员集体审判刑名以上的审判人员集体审判刑事案件的法庭。它是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组事案件的法庭。它是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织形式。合议制的积极意义:合议制的积极意义:集中智慧;防止违法;显示公正。集中智慧;防止违法;显示公正。合议庭的组成和内部关系 合议庭的组织有单一制和混合制两种合议庭的组织有单一制和混合制两种 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
10、单数,具体可以是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具体可以是3人、人、5人、人、7人。具体构成见另表。人。具体构成见另表。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审判长的确定及其职权;审判长的确定及其职权;合议庭的评决机制三项原则:合议庭的评决机制三项原则:平等、秘密、少数服从多数平等、秘密、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的组成和人员构成 法院 程 序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法院 人员构成第一审程序333-7 3-7 审判员;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第二审程序3-5 3-5 3-5 审判员死刑复核程序33 审判员4、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审判委员会的性质和任务 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一
11、定程度上有审判组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一定程度上有审判组织的性质。三项任务:织的性质。三项任务:(1)总结审判经验;总结审判经验;(2)讨论重大、疑难案件;讨论重大、疑难案件;(3)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讨论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如院长的回避、再审如院长的回避、再审)。审判委员会的活动方式和活动原则审判委员会的活动方式和活动原则 开会讨论。检察长可以列席,但不参加表决。民主集中制。开会讨论。检察长可以列席,但不参加表决。民主集中制。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区别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区别 (1)任务;任务;(2)组成的根据和程序;组成的根据和程序;(3)稳定性和数量稳定性和数
12、量 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联系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联系(刑诉法第刑诉法第149条释义条释义)(1)合议庭原则上有裁决权;合议庭原则上有裁决权;(2)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在范围、程序和时间提交审判委员会的案件在范围、程序和时间上有限制;上有限制;(3)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对合议庭有约束力。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对合议庭有约束力。三、刑事诉讼中的公安机关(一一)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国家的行政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二二)普通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普通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三三)国家安全机关的组织体系国家安全机关的组织体系(四四)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职权 地
13、位是主要的侦查机关地位是主要的侦查机关 职权包括三项:立案决定权;侦查权;职权包括三项:立案决定权;侦查权;执行权(执行、交付执行、协助执行)执行权(执行、交付执行、协助执行)四、刑事诉讼参与人(一)概念、种类和范围(一)概念、种类和范围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参加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机关以外的所有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是指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或辩护职
14、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待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接待利害关系的诉讼参与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害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有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有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此外,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此外,实际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还有侦查阶段的律师、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实际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还有侦查阶段的律师、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勘验检查的见证人等
15、。勘验检查的见证人等。(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1)犯罪嫌疑人指被侦查机关立案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尚未被提犯罪嫌疑人指被侦查机关立案决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尚未被提起公诉的人;被告人指受到检察机关或被害人的犯罪指控尚未起公诉的人;被告人指受到检察机关或被害人的犯罪指控尚未最终确定其刑事责任的人。合称为最终确定其刑事责任的人。合称为“被追诉者被追诉者”。诉讼地位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诉讼地位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他是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广泛的权利;第一,他是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广泛的权利;第二,他是重要的证据来源,但不具有证人身份;第二,他是重要的证据来源,但不具有证人身份;第三,他是诉讼强制措
16、施的适用对象。第三,他是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同诉讼阶段被追诉人的称谓:不同诉讼阶段被追诉人的称谓:立案阶段立案阶段侦查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执行阶段执行阶段 犯犯 罪罪 嫌嫌 疑疑 人人 被被 告告 人人 罪罪 犯犯 被被 追追 诉诉 人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2)1、知悉罪名权、知悉罪名权(共有权利)(共有权利)2聘请法律帮助人聘请法律帮助人(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权及辩护人权(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3自行辩护权自行辩护权(共有权利)(共有权利)4申请回避权申请回避权(共有权利)(共有权利)5拒
17、绝回答权拒绝回答权(共有权利)(共有权利)6参与庭审及最后陈述权(被告人)参与庭审及最后陈述权(被告人)7上诉权(被告人)上诉权(被告人)(三)刑事被害人(三)刑事被害人 定义:被害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直接侵害的人。定义:被害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直接侵害的人。诉讼地位: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控方当事人,承担控诉职能,但诉讼地位: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是控方当事人,承担控诉职能,但是没有刑事起诉权,因而不能撤诉,但专门机关主持下可与被告是没有刑事起诉权,因而不能撤诉,但专门机关主持下可与被告人和解。人和解。当事人地位取决于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法律赋予他的权利当事人地位取决于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法律赋予
18、他的权利多与其当事人地位有关。如多与其当事人地位有关。如 1、控告权;、控告权;2、委托代理人权;、委托代理人权;3、申请回避权;、申请回避权;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5、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6、公诉转为自诉申请权;、公诉转为自诉申请权;7、参加法庭审理权;、参加法庭审理权;8、请求抗诉权;、请求抗诉权;9、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等。、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等。没有起诉权是因为:没有起诉权是因为:(1)不应当有不应当有(犯罪客体既包括被害人的合法犯罪客体既包括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包括公共利益权益,又包括公共利益);(2)不必要有不必要有(检察机关可以代表
19、其基本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其基本利益利益);(3)不能有不能有(没有能力独立承担追诉职责没有能力独立承担追诉职责)。(四)自诉人 定义: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定义:自诉人是自诉案件中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的人。诉讼地位:是原告一方当事人,通常就是被害人,但是被害人死诉讼地位:是原告一方当事人,通常就是被害人,但是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时,可以是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诉讼权利:自诉人不同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诉讼权利:自诉人不同公诉案件被害人的权利(1)(1)起诉权;起诉权;(2)(2)撤诉权;撤诉权;(3)(3)和解权;和
20、解权;(4)(4)接受法院调解权;接受法院调解权;(5)(5)申请回避权申请回避权(6 6)参与法庭审理权)参与法庭审理权(7 7)自诉转公诉权)自诉转公诉权(8 8)上诉权。)上诉权。证明责任和诉讼义务:证明责任和诉讼义务:(五)单位当事人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我国我国刑法刑法对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实行实行“双罚制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接责任人员。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充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单独起诉的,由其他
21、负责人充当;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单独起诉的,由其他负责人充当负责人充当(解释解释第第208条条)。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自然人的嫌疑人、被告人之处是:不能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自然人的嫌疑人、被告人之处是:不能针对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是,诉讼代表人如果针对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但是,诉讼代表人如果在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之后拒绝出庭,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拘传在接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之后拒绝出庭,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拘传到庭。到庭。2、单位被害人:、单位被害人:由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并且可由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并且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其诉讼权利与自然人的被害人大体相同。以委托诉讼代理
22、人。其诉讼权利与自然人的被害人大体相同。(六)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定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定义: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且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附带民事质损失,并且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限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限于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不限于刑事被告人。具体范围在被告人不限于刑事被告人。具体范围在“附带民事诉讼附带
23、民事诉讼”一讲中介绍。一讲中介绍。(1)(1)起诉权;(原告人)起诉权;(原告人)(2)(2)撤诉权;撤诉权;(3)(3)和解权;和解权;(4)(4)接受法院调解权;接受法院调解权;(5)(5)申请回避权申请回避权(6 6)参与法庭审理权)参与法庭审理权(7 7)上诉权。)上诉权。(七)法定代理人1、定义和范围:法定代理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定义和范围:法定代理人是指法律规定的、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监护人和负有保护义务并代理其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2、监护
24、人:、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1)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友(经)未成年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亲友(经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同意);父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同意);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居住地村委会或居委会。(2)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
25、属;其他亲友)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亲友(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住所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同意);精(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住所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同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住所地村委会或居委会神病人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住所地村委会或居委会3、适用对象和诉讼地位:适用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享、适用对象和诉讼地位:适用于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诉讼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相同的法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诉讼行为与被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果,但不得代理与被代理人的特定人身有关的义务,如代为供述律效果,但不得代理与被代理人
26、的特定人身有关的义务,如代为供述或辩解、代为出庭受审等。或辩解、代为出庭受审等。(八)诉讼代理人 定义:定义:诉讼代理人是指受自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诉讼代理人是指受自诉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委托,代理其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可以人或近亲属的委托,代理其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人。可以是律师、近亲属、亲友、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是律师、近亲属、亲友、有关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的人,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法院认为不适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除理人利益的人以及法院认为不适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人除外。外
27、。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与法定代理人的区别:(1)代理权的根据法代理权的根据法定与委托;定与委托;(2)代理的对象被告、被害双方与被代理的对象被告、被害双方与被害方;害方;(3)诉讼地位独立性与依附性。诉讼地位独立性与依附性。(九)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是指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受法院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或者受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其唯一职责是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其唯一职责是维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关于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将
28、在关于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将在“辩护与辩护与代理代理”一讲中详细介绍。一讲中详细介绍。(十)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在我国,这三种人的共同点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在我国,这三种人的共同点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不属于辩护一方。证人是指向法定主体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证人是指向法定主体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作为证人三个条件:人。作为证人三个条件:(1)自然人;自然人;(2)知道案件情知道案件情况;况;(3)能够辨别是否非、正确表达。证人的基本义能够辨别是否非、正确表达。证人的基本义务是如实作证;基本权利是安全保障、经济补偿等。务是如实作证;基本权利是安全保障、经济补
29、偿等。在我国,被害人、被告人都不具有证人身份。在我国,被害人、被告人都不具有证人身份。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作为鉴定人四个条件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作为鉴定人四个条件(1)自然人;自然人;(2)必要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必要的专门知识或技能;(3)与案件没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4)受到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受到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参与翻译人员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参与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聋哑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少数民族人员、聋哑人进行文字、语言或手势翻译的人。人进行文字、语言或手势翻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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