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行政程序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李明德2009年8月31日,上海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概况 现有知识产权执法机构 知识产权局系统;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标局系统;版权局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系统;农业、林业行政管理系统;海关系统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概况 主要职能 授权、注册、登记 政策制定,法律法规的起草 指导地方机构 对外交流谈判 重大案件查处 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机关集地方政策制订、行政事务管理、宣传教育、所辖区域内违法案件的查处等各项职能于一身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概况 主要问题 授权、注册、登记的体制问题 版权登记 植物新品种 地理标记 企业名称 外观设计、实用艺术品、立体商标
2、 重复授权、重复登记,“权利冲突”一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概况 行政执法 行政自己授权、注册、登记,自己做裁判 机构之间的裁定不一致 成为“行政被告”,拖延诉讼 利用公共资源维护私权 外国政府、权利人要求行政机关执法二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分离 国家一级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审查、注册和登记,行政管理职能,包括对地方知识产权行政机构的领导 不再承担行政执法的职能 地方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承担本地区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事务,强化面向社会的服务职能 有些继续承担国家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的注册和登记职能 二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分离 集中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专利、版权执法队伍 整合技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执法队伍、文化
3、执法大队等 建立类似于“经济警察”的专业行政执法队伍 全面负责经济市场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包括查处假冒商品和盗版 纳入工商队伍 或者归并到公安队伍之中 或者归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领导二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分离 国外的先例 中国国情的变会 维权现状的要求 有效利用行政资源 发挥专业特长三准司法机构与确权程序 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确权程序上,环节过多,时间过长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主要有两类:专利申请过程中,就专利局是否授权的决定做出决定 专利权无效宣告过程中,就专利权是否有效做出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也主要有两类 商标注册申请中,就商标局是否核准注册做出决定 注册商标争议过程中,就商标权是否有效做出
4、决定 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过程中 申请人不服专利局或者商标局的决定,要走完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再不服则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上诉到北京市高院三准司法机构与确权程序 原来只有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才有起诉到法院的问题 即使有两审的拖延,问题也不突出 即使有循环往复,问题也不突出 2001年以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二委的决定,可以起诉到法院,一审和二审 法院只能作出支持或者撤销的决定 如果撤销,二委重新开始做出决定,当事人不服再起诉、上诉 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为准司法机关 减少一个环节,直接向北京市高级法院起
5、诉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三准司法机构与确权程序 将二委的决定视为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法院可以改判、提出意见发回重审 避免循环往复,需要2年左右 这样一来,专利权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中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但是减少一个环节,不能解决无效程序中的问题 按照目前的做法 在专利权授予之后,如果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被告提出专利权无效请求,则受理法院通常会中止诉讼,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则可以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上诉到北京市高级法院如果北京市高院确定有效,则原审法院恢复审理,又包括一审、二审三准司法机构与确权程序 如果法
6、院认为行政决定有误,只能撤销该决定,不能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因为这是行政决定 专利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再走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级法院的程序 这样一个过程,少则三至五年,多则六至七年,甚至还有可能循环往复 不利于权利状态的确定,不利于权利人维护自己的专利权 将专利复审委员会规定为准司法机关 无效程序的当事人不服,起诉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而非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院可以改判或者提出意见发回重审 然后审理法院恢复审理,作出决定 当事人不服再上诉 大概3年时间三准司法机构与确权程序 根本性解决方案 在侵权诉讼中,如果被控侵权人提出了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受理案件的法院可以
7、直接认定专利权是否有效 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上诉 有两个前提 二审法院的相对集中,甚至只有一个,避免地方保护主义 无论是在一审还是二审法院中,应当有技术法官,或者技术专家 专利复审委员会难以接受 以专利权而言,专利复审委员会确权是确定受保护的技术范围,法院再确定受保护的技术范围,重复劳动 专利权是否有效,最终是一个法律问题,而非技术问题 可以有技术法官或者技术专家帮助理解技术,然后作出法律决定 法院也不愿接受三准司法机构与确权程序 美国的做法 是否授予专利权,行政部门的事情 已经授予的专利权是否有效,法院判定 日本的做法 如果已经获得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有问题 法院原来以“权利滥用”为依据,做出有
8、利于被告的判决 2004年修订专利法、商标法,法院可以在专利权、商标权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情形下,做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不是等待专利和商标复审机构的裁定,而是由法院判定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情形 事实上的宣告为无效 这个问题上的出发点在于如何保护权利 方便当事人,而非部门的利益四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技术性较强案件的概念 专利权、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 既涉及到权利有效与否、是否侵权,又涉及到技术问题 法院在相关诉讼中,先要理解技术问题,然后做出法律问题的判决 专家证人制度、技术法官制度、技术调查官制度国际上审判制度的新趋势 美国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82年)有关专利侵权的
9、一审案件由各地区法院受理 上诉审由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受理,而非其他上诉法院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 还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 很大程度上统一了专利授权和侵权认定的标准 促进了技术创新 一些典型案件的判决,计算机软件专利,商业方法专利四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美国一审法院的专门化(2007年2月法案)在某些联邦初审法院试点 试点法院应当有10个以上法官 首席法官指定至少3名法官,专门审理专利侵权一审案件 仍然是随意性分配案件,但未受指定的法官可以拒绝审理,然后分配给指定的法官审理 美国最高法院的行政事务部门加以指导 此项计划至少实行10年 英国的专利法院 原来:伦敦高等法院中的专利法庭,受理来自专利局的案件;
10、专利侵权案件则由各地方高等法院受理,上诉到上诉法院 1991年,伦敦郡的专利法院,受理来自英格兰、威尔士的专利侵权一审案件,当事人不服,直接到上诉法院,不必经过中间的高等法院 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四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日本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2004年)一审集中到东京和大阪地方法院(专利、商业秘密、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名古屋为东西分界 上诉到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东京高裁之内)两级法院中都有技术调查官 还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我国台湾地区于2007年成立智慧财产法院台湾地区自2004年开始讨论智慧财产权法院的可能性,并着手制定“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和“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2007年1月
11、智慧财产案件审理法已经通过,随后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与2008年7月1日开始运作 其中也规定了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 设立技术审查官,执行某些审判职能根据以上的情形,大体可以说出现了一个设立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世界趋势 在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方面尤其显得突出四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中国从一开始就注重技术性较强案件的专门审理 知识产权案件为特殊,技术性较强案件,特殊之中的特殊,集中 专利纠纷案件,目前共有71个中级法院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目前共有43个中级法院,属于71个之内 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目前共有38个中级法院,其中武威、张掖、酒泉、绵阳为仅仅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的中级法院 相应的高级人民法院
12、为二审法院四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存在的问题 仅限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是否应当包括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 不管版权(软件除外)、商标、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商业秘密除外)一审是否应当更为集中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案件极少,是否有必要43个中院 植物新品种案件的数量也很少,是否有必要38个中院 农业部门出面解决 71个中级法院管辖专利一审案件,是否有必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技术性较强案件 或者再加4个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 并非可以管辖一审案件的中级法院越多越好四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二审是否应当更为集中 71个(53个)中级法院,对应于31个高级法院 个别高级法院可能
13、从来无案件可以审 知识产权管辖中的侵权行为发生地 可否设立5个区域性的二审法院 不是设立新法院,而是北京、上海、广东等地的高级法院承担起二审的职责 其他高级法院只是不受理技术性较强的二审案件,业务量不会减少 可否设立一个二审法院 不是设立新法院,而是由北京市高级法院承担起二审职责 可以有人员的扩大,但不会产生太大的波动 北京市高级法院的独特地位 针对“二委”的决定进行司法复审 针对全国各地技术性较强案件的二审四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必要时最高法院介入,审判监督程序 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事实审与法律审:宪政问题 引入诉讼和解制度 在事实清楚、法律清楚、输赢清楚的条件下 否则是滥用司法资源 美国97%以上的民事案件判决前解决 通过这样的改革,最大限度地统一专利、商业秘密、软件侵权认定的标准 有效保护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和软件权利,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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