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习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讲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部分: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一)修改科技进步法是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工作,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创新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党中央把创新作为一项国策,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动我国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取得历史性成就。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
2、新的重要论述,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国家创新体系,依靠科技创新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建设科技强国,需要跟进修改科技进步法,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和行动,以更好引领促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发展。(二)修改科技进步法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进入新时代新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在科技进步领域的突出表现,是高质量发展需要与科技创新能力不足的矛盾。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构建新发展格局,都迫切需要科学技术提供有力支撑。通过修改科技进步法,进一步突出科技创新的战略地位,按照“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
3、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战略方向,加强统筹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能力建设和制度建设,运用法治力量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质量和效率,加快推动新阶段高质量发展。(三)修改科技进步法是应对百年变局、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迫切需要。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环境错综复杂,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突飞猛进,科技创新成为国际战略博弈的主要战场,围绕科技制高点的竞争空前激烈,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明显增加,科技创新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双重功能越来越凸显。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民生改善、国防建设面临许多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科技领域在创新能力、资源配置、体制机制、科技生态和创新环境等方面与新形势新任务还存
4、在不相适应的地方,原始创新能力迫切需要提升,一些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激励和保障科技创新创造的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修改科技进步法,就是要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上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集中力量攻克“卡脖子”技术瓶颈,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加快推动我国从科技大国向科技强国的战略性转变。(四)修改科技进步法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保障。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科技进步法。2007年为适应当时国内外科技发展的形势变化作了重要修改。作为我国科技领域具有
5、基本法性质的法律,科技进步法对保障和促进科学技术健康发展、推动科技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提高全民科学素质、建设创新型国家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面临的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特别是实现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奋斗目标,迫切需要与时俱进修改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效提升,以更好适应新时代科技治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第二部分: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过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聚焦“四个面向
6、”,加快科技创新步伐,完善国家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建设科技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修法过程中,注重把握以下主要原则:一是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引领。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贯穿于修法工作全过程,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强化创新的核心地位。二是明确修法导向。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立足国家紧迫需要和长远需求,抓关键、补短板、强弱项,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三是遵循科学规律。把握科技立法特点,遵循科学研究、创新发展、人才成长、成果转化等规律,建立完善激励保障机制。四是突出改革开放。把科技改革发展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激发科技创新主体活力,形成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
7、制度。五是注重系统观念。处理好继承与创新、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统筹衔接。科技进步法修改是经党中央批准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重要项目。栗战书委员长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指示,王晨副委员长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提出工作要求,艾力更依明巴海、蔡达峰副委员长带队开展调研。2018年11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牵头会同科技部等1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起草工作小组,扎实有序推进修法工作。一是加强学习贯彻。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跟进学习贯彻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使修法与“十四五”规划和203
8、5年远景目标紧密衔接、同向同行。二是广泛听取意见。赴地方、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开展实地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科技界、产业界、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认真办理全国人大代表的相关议案建议。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听取审议国务院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专项报告,近百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法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深入研究论证。认真梳理修法中的重要问题,专门赴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和部分高校深入开展研讨交流,召开科技、经济、法律、人文和管理领域专家参加的研究论证会,聚焦重点问题,深入研究论证。同时,开展了对国内外科技创新政策法规的研
9、究,为借鉴经验提供参考。四是密切协作沟通。草案起草过程中,与修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多次沟通协调,与有关部门面对面深入交换意见。积极与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常委会法工委等加强联系沟通,他们前期介入发挥了重要作用。2021年3月30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4月1日,王晨副委员长主持召开中央深改委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小组会议,听取了教科文卫委关于科技进步法修改情况的汇报。第三部分: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本次科技进步法修改,在现行法律八章七十五条的基础上,对法律框架和内容作出部分调整,其中新增“基础研究”、“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三章,共计十
10、一章一百零六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进一步完善立法宗旨和指导方针草案强调,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建设科技强国的战略目标,体现“四个面向”的战略要求,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草案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二十一条)。(二)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草案增加“基础研究”一章,主要包括:建立基础研究稳定支持的投入机制,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聚焦重大科学问题,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创新能力;鼓
11、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加强基础研究;完善学科和知识体系布局,支持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等(草案第二章)。(三)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为更好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着力解决制约国家发展和安全的重大难题,草案明确,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创新领域设立国家实验室,完善稳定支持机制;推进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形成体系化能力(草案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九条)。(四)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积极应对各种风险挑战和突破瓶颈制约,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
12、坚战,草案规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实现自主可控;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加强重点领域项目、基地、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草案第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五)完善和优化国家创新体系草案规定,国家构建和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充分有序流动;提升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转
13、化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草案第二条、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条)。(六)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加强创新人才教育培养草案总则中,增加了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受到全社会尊重的内容,强调创造有利的环境和条件,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草案规定,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建立健全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完善战略性科技人才储备;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促进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动;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规定每年5月30
14、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草案第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七)优化区域创新布局草案新增“区域科技创新”一章,主要包括:国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区域科技创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条件;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科技园区的集聚和示范带动效应;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培育创新创业载体,打造区域科技创新高地;建立区域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和协同互助机制等(草案第七章)。(八)扩大科学技术开放与合作草案新增“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一章,主要包括:国家促进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促
15、进国际科技资源开放流动,支持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合作研发,扩大科学技术计划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在国外工作的科学技术人员回国,吸引外籍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并完善相关社会服务和保障;多种途径建设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平台(草案第十八条、第八章)。(九)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为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制度建设,草案规定,国家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制度和科技监督体系,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科学技术人员的科研诚信记录作为评聘、项目审批和奖励的依据;弘扬科学家精神和工匠精神;建立科技伦理委员会,健全审查、评估、监管体系;
16、建立科技项目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机制;禁止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背科研诚信和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活动,并完善相关法律责任(草案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为更好发挥科学技术普及对培育和提高全社会科学意识与科学素养的作用,草案规定,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并对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予以鼓励和支持(草案第十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三条)。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草案对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任务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在特定情
17、况下予以免责作出了规定(草案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二条)。草案还对部分条款的顺序及文字作了调整修改。第四部分:科学技术进步法全文完整内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第三章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第八章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第九章保障措施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
18、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国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科技强国。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
19、展服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第四条国家完善高效、协同、开放的国家创新体系,统筹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型举国体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创新生态持续优化,提升体系化能力和重点突破能力,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国家构建和强化以国家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在关键领域和
20、重点方向上发挥战略支撑引领作用和重大原始创新效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要。第五条国家统筹发展和安全,提高科技安全治理能力,健全预防和化解科技安全风险的制度机制,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支持国家安全领域科技创新,增强科技创新支撑国家安全的能力和水平。第六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协调发展,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第七条国家遵循科学技术
21、活动服务国家目标与鼓励自由探索相结合的原则,超前部署重大基础研究、有重大产业应用前景的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持续、稳定发展,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第八条国家保障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等合法权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有权自主选择课题,探索未知科学领域,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第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批判性思维,以及追求真理
22、、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国家发挥高等学校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的重要作用,鼓励高等学校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第十条科学技术人员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重要人才力量,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国家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营造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环境,充分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第十一条国家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的社会环境,鼓励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形成崇尚科学的风尚。
23、第十二条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科学技术普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普及激励机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科学技术人员等积极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第十三条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知识产权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创新的科学技术
24、评价制度。科学技术评价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根据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特点,实行分类评价。第十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制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确定国家科学技术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应当明确指导方针,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优化科学技术发展环境,推进科学技
25、术进步。第十六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服务保障和监督实施;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十七条国家建立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协调机制,研究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设立及相互衔接,协调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整合以及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等重大事项。第十八条每年5月30日为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国家建立和完善
26、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鼓励国内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基础研究第十九条国家加强基础研究能力建设,尊重科学发展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强化项目、人才、基地系统布局,为基础研究发展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有力的制度保障。国家加强规划和部署,推动基础研究自由探索和目标导向有机结合,围绕科学技术前沿、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聚焦重大关键技术问题,加强新兴和战略产业等领域基础研究,提升科学技术的源头供给能力。国家鼓励科
27、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强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第二十条国家财政建立稳定支持基础研究的投入机制。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给予财政、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逐步提高基础研究经费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的比例,与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国建设要求相适应。第二十一条国家设立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坚持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
28、支持的原则。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第二十二条国家完善学科布局和知识体系建设,推进学科交叉融合,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第二十三条国家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提高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国家建立满足基础研究需要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与基础研究相适应的评价体系和激励机制,营造潜心基础研究的良好环境,鼓励和吸引优秀科学技术人员投身基础研究。第二十四条国家强化基础研究基地建设。国家完善基础研究的基础条件建设,推进开放共享。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高等学校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增强基
29、础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推动高等学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第三章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以应用研究带动基础研究,促进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融通发展。国家完善共性基础技术供给体系,促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科研攻关协调机制,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加强重点领域项目、人才、基地、资金一体化配置,推动产学研紧密合作,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第二十八条国家完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举国体制,组织实施体现国家战略需求的科学技术重大任务,系统布局具有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技术重大项目,超前部署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第二十九条国家加强
30、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的共性技术平台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设,鼓励地方围绕发展需求建设应用研究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加强共性基础技术研究,鼓励以企业为主导,开展面向市场和产业化应用的研究开发活动。第三十条国家加强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
31、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第三十二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项目承担者应当依法实施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同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就实施和保护情况向项目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为了国家安
32、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承担者因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第三十四条国家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首先在境内使用。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向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转让,或者许可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独占实施的,应当经项目管理机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机构另有规定的,依
33、照其规定。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新技术应用,按照包容审慎原则,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创造条件。第三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学技术的应用研究,传播和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利用农业科学技术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公益性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农业科学技术服务机构、科技特派员和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的发展提供科学技术服务,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
34、和指导。第三十七条国家推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服务标准制定相结合,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品设计、制造相结合;引导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和社会组织共同推进国家重大技术创新产品、服务标准的研究、制定和依法采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第三十八条国家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互联互通、竞争有序的技术市场,鼓励创办从事技术评估、技术经纪和创新创业服务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和创新创业服务体系,推动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技术交易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
35、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国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第四十条国家鼓励企业开展下列活动:(一)设立内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二)同其他企业或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开展合作研究,联合建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平台,设立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和创新创业平台,或者以委托等方式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三)培养、吸引
36、和使用科学技术人员;(四)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或者培训机构联合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吸引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企业工作;(五)设立博士后工作站或者流动站;(六)结合技术创新和职工技能培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设立向公众开放的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开展技术合作与交流,增加研究开发和技术创新的投入,自主确立研究开发课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国家鼓励企业对引进技术进行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税前列支并加计扣除,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可以加速折旧。第四十二条国家完
37、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健全促进科技创新的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推动自身发展。国家加强引导和政策扶持,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对企业的创业发展给予支持。国家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制度,畅通科技型企业国内上市融资渠道,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融资功能。第四十三条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三)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第四十四条国家对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给予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和科学技术中介
38、、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第四十五条国家保护企业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知识产权。企业应当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质量和效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第四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投入制度、分配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国有企业负责人对企业的技术进步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当将企业的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情况纳入考核范围。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产业、财政、金融、能源、环境保护和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引导、促使企业研
39、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淘汰技术落后的设备、工艺,停止生产技术落后的产品。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四十八条国家统筹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布局,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国家在事关国家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科技创新领域建设国家实验室,建立健全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全国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完善稳定支持机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坚持以国家战略需求为导向,提供公共科技供给和应急科技支撑。第四十九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
40、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从事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优化配置,防止重复设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可以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可以依法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第五十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组织或者参加学术活动;(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方向和项目,自主决定经费使用、机构设置、绩效考核及薪酬分配、职称评审、科技成果转化及收益分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及合理流动等内部管理事务;(三)与其
41、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联合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四)获得社会捐赠和资助;(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一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遵守科学研究活动管理规范;不得组织、参加、支持迷信活动。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应当为国家目标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普及科学技术的场馆或者设施,组织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第五十二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
42、构,应当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院所制度,实行院长或者所长负责制,建立科学技术委员会咨询制和职工代表大会监督制等制度,并吸收外部专家参与管理、接受社会监督;院长或者所长的聘用引入竞争机制。第五十三条国家完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设立、支持、调整、终止的依据。第五十四条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国家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在合理范围内实行科学技术资源开放共享。第五十五条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自行创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保障其
43、合法权益。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平等竞争和参与实施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国家完善对社会力量设立的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税收优惠制度。第五十六条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五十七条国家营造尊重人才、爱护人才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待遇适当、保障有力的生活环境,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创造良好条件。国家采取多种措施,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培养和造就专门的科学技
44、术人才,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投入科技创新和研究开发活动,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作用。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对待科学技术人员及其科技成果。第五十八条国家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优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机制,实施人才梯队、科研条件、管理机制等配套政策。第五十九条国家完善创新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在基础教育中加强科学兴趣培养,在职业教育中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强化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与科学技术领域创新人才培养的结合,加强完善战略性科学技术人才储备。第六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
45、值的收益分配机制,优化收入结构,建立工资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学技术人员的工资水平;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优厚待遇和荣誉激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不发生利益冲突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第六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保障科学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并为科学技术人员的合理、畅通、有序流动创造环境和条件,发挥
46、其专长。第六十二条科学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选择工作单位、竞聘相应的岗位,取得相应的职务或者职称。科学技术人员应当信守工作承诺,履行岗位责任,完成职务或者职称相应工作。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对从事不同科学技术活动的人员实行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式,突出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导向,合理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设置评价周期,形成有利于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研究和创新的人才评价体系,激发科学技术人员创新活力。第六十四条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和评估,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
47、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第六十五条科学技术人员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提供其岗位或者工作场所应有的职业健康卫生保护和安全保障,为其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等提供便利条件。第六十六条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成长创造环境和条件,鼓励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技领域勇于探索、敢于尝试,充分发挥青年科
48、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发现、培养和使用青年科学技术人员的情况,应当作为评价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和支持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第六十七条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大力弘扬爱国、创新、求实、奉献、协同、育人的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在各类科学技术活动中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弄虚作假,不得参加、支持迷信活动。第六十八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第六十九条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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