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快递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学校的公共财产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校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学校消防管理法规,本校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校内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学校成立治安消防工作委员会,是本校消防管理监督机构,其日常工作由保卫负责,保卫处设专职消防管理人员一名,受常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的业务指导,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并负责与常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的业务往来联系。全校
2、各院(系)、各单位应成立消防安全工作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校消防工作委员会做好消防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的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根据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防火责任制,并经常对照检查。第五条:各院(系)、各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所属人员的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第六条:全校内建立防火安全组织,校内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院(系)、各单位建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下设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员)。第七条:实行防火责任制度,即各院(系)、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与学校以及各自所属部门分别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第八条:学校建立义务消防队,各单位建立自救消防小组。第九条:学校防
3、火重点部位和实验室必须设兼职消防安全员。第十条:兼职消防安全员(义务消防员),应当保持稳定,接受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单位在调动消防员时,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报替换人员名单备案。 第三章消防设备及设施建设第十一条:学校消防规划,由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共同编制。第十二条:学校划拨专门消防经费,专款专用,保卫处负责实施。对全校的消防器材进行维修、换药、保养及局部更换。第十三条:学校统一对全校各部门的消防器材实行配置,各部门如需新增灭火器,应提出申请,由保卫处按照部位的特点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第十四条:各单位对学校配置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应落实专人加以维护和保养,严禁任何单
4、位和个人非火警使用和随意挪动消防器材。第十五条:保卫处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对全校的消防器材、设施的配置、造册登记、监管及灭火剂的更新,保证消防器材处于良好使用状态。第十六条:学校道路及其他消防通道应当保障消防车通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辆通行的障碍物,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妨碍消防栓的使用。严禁在消防通道上搭建违章建筑。未经同意,严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 第四章防火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防火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工作。门面房出租时,要在租赁合同中写明:门面房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承阻方负责。第十八条:在校园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设计中,防火设计应采用先进的消
5、防技术,必须选用合格的消防设备和产品。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可行性论证方案设计或者初步设计过程中应当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征求意见。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室内结构改造,室内装饰(居民住宅装饰除外)工程的防火设计,应当报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备案,报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第二十一条:与施工单位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应当签订工地防火安全责任书,施工单位要负责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加强对施工人员管理。第二十二条:房屋室内改建和装饰工程应当选用阻燃或者难燃材料,并符合装饰工程设计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时,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
6、加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校园内擅自搭建小型建筑物,特殊情况需要搭建的必须书面报告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由防火安全委员会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核准,或视情况转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第二十五条:电焊、气焊(割)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动火制度。电工、焊工、锅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作业地点应当符合安全要求,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第二十六条: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的通道、安全门、安全楼梯等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畅通。严禁在校园建筑物内及马路上明火燃烧废纸、杂物、垃圾和树叶。第二十七条:电器线路的敷设和电器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防火要求和安全技术规定。第二十八条:校防火
7、安全委员会定期组织校有关部门对全校依法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给有关部门发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对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等部位,确定为校防火重点部位。防火重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标准,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 第五章 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第二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和私自灌装液化石油气,并规范用气。第三十条:严禁在校内非法销售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收购爆炸物品。第六章火灾扑救第三十一条: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应当制定灭火作战计划,实施灭火作战演练。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本部门的情况,积极组织所属部门的员工参与灭火作战演
8、练。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必须迅速报警或向校保卫处报告,同时组织人员扑灭初起火灾。第三十三条:保卫处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报警,同时有关人员必须立即赶到火灾现场,组织并指挥火灾扑救工作。待公安消防队员赶到后,协助其灭火。第三十四条:火灾扑灭后,各单位应保护好现场;保卫处消防管理人员应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专职人员调查火灾原因、损失、责任,并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消防监督第三十五条:江苏技术师范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直接由常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发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条例的要求,负责监督全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保卫处负责具体落实全校的消防
9、安全管理工作,并协调各部门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第三十七条:在消防工作中有下例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校区防火安全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一)能积极配合校防火安全委员会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及时发现消除火险隐患,预防火灾事故成绩突出的;(二)及时扑灭火灾或者积极支援邻近单位扑救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贡献的;(三)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的;(四)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出重大改进意见的;(五)在消防工作的其它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第三十八条: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0、第三十九条:对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施工单位擅自变更防火设计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报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处理;(二)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报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处理;(三)电器线路铺设和电器设备安装不符合防火安全技术规定,造成火险隐患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报请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处理。第四十条:有下列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贰仟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伍百元以下罚款;(一)乱倒液化石油气残液和私自灌装液化石油气;(二)非法持有、收购爆炸物品的。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违反防火管理行为之一的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伍百元以下罚
11、款。(一)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修改意见后仍不按建筑防火规范进行设计的;(二)不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准的图纸进行施工的;(三)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用途造成火险隐患的;(四)未经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同意,停涌或关闭火险隐患的;(五)堵塞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安全通道、出口的;(六)电焊、气焊(割)作业人员违反规定动火作业的。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处以壹仟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叁百元以下罚款。(一)集体宿舍(包括学生宿舍、单身教工宿舍)私自使用违章电器的;(二)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包括热得快)电炉;(三)不按学校规定使用明火,擅自在校内燃烧废纸、杂物、垃圾和树叶;(四)私接电源,损坏电器设备造成火险隐患的;(五)非火警擅自动用消防器材、损坏、乱倒灭火器的。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或者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火灾事故的校内单位,处以贰仟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均由校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执行,并作出处罚通知书。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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