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報內容v我國環評估制度之發展v各國環評制度v營建開發爭議v環評法修正草案v結論我國環評制度之發展v美國:1969年完成美國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立法,全世界第一個環評制度v我國:1975年首次引介環評制度1982年完成全國第一座內湖垃圾焚化廠環評(尚未有環評法)1985年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1994年公布環境影響評估法v仿效美國,但與美國制度有所不同各國環評制度國家國家台灣台灣美國美國日本日本中國中國香港香港澳門澳門環評報告提送單位開發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開發單位開發單位開發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評決策單位環保機關聯
2、邦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機關/行政首長行政首長環評否決開發權是是否否是/但未落實行政首長豁免權否環評追蹤環保機關聯邦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環保部環保署環保局資料來源:環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彙整營建開發爭議v問題抗爭?下台就解決問題?資料來源:公共電視,我們的島網站否決權?審查冗長?環境經濟平衡?公民參與?法院才是環評最終戰場?etc.?營建開發爭議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意見:環評法實施20多年來,被認定不應開發的比例只有4%,有些地方政府更是掛零,過關比例高,並無阻撓開發,問題在環評審查效率不彰,太多實問虛答的虛耗過程拖延時間,希望未
3、來修改方向,能讓環評發揮實質篩選功能,提升審查效率。資料來源:上下遊網站營建開發爭議(中科三期)時序時序大事紀大事紀2006.7 環保署有條件通過中科三期環評,居民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2008.1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環評審查結論,環保署上訴2010.1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上訴2010.17中科三期開發持續,居民聲請強制執行與假處分。2010臺北高行裁定,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國科會及環保署隨即提出抗告。環保署召開第197次環評大會,決議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國科會、環保署及中科管理局之抗告中科三期營建開發爭議(中科三期)v贊成意見環評過程已廣納專業和權利受影響之居民
4、意見,經過縝密之程序得出結論。司法單位無從作事後之審查侵越行政機關的裁量權。v民眾審查機關在環評審查期間對外聲明應通過環評,代表有關機關的審查委員顯有不中立,且投票方式顯然存在瑕疵開發案排放廢水毒性甚鉅,甚至可能汙染河渠,破壞當地文化,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的必要,環評結論未記載開發案將對環境造成何等影響,無從判斷應否進入第二階段環評。營建開發爭議(中科三期)v法院意見環評處分雖具專業性,原則上法院應尊重行政機關的裁量權,但法院並非只能容忍裁量背景事實的明顯錯誤或重大法律程序違反,於上述情形出現時,法院仍可依循大法官解釋撤銷不法的行政處分。本開發案污水量可觀,排放區域在大安溪雙寮取水口等地下游,都
5、是重要的水園用地,對農民灌溉、當地居民用水、國民健康及安全等,均有相當影響。開發單位之對此並未具體回應,僅承諾將來營運後,會控制排放量,以及會持續監督排放情形。開發單位未能說明汙染嚴重性以及如何具體控制的情形下,就做成有條件通過的結論,明顯有裁量濫用的嫌疑。營建開發爭議(美麗灣)v大事紀1時序時序大事紀大事紀2004台東縣大事與德安(美麗華集團),簽訂美麗灣渡假村BOT合約。2005.3 縣府同意依實際開發面積0.9997公頃分割方式開發。2007.1 美麗灣渡假村提出環評,第一次審查結論要求美麗灣停工、罰款。2007.5 台東環盟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假處分案。2009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環
6、評無效(縣府委員均需迴避,扣除應迴避而未迴避委員後,出席委員不足全數一半)。2012最高行政法院維持原判決(不認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對委員迴避見解,採未考量其他計畫見解),台東縣政府因應判決請美麗灣暫停施工。營建開發爭議(美麗灣)v大事紀2時序時序大事紀大事紀2012通過第二次環評。2013縣政府因環評通過,同意美麗灣復工第一次詢問EPA委員組成問題,主辦單位委員要迴避,至於督導開發的委員(含縣長、副縣長、祕書長三長)無須迴避。第二次詢問EPA委員組成問題:主管機關為開發單位時,代表開發案件主辦單位的委員(如主辦單位局長、處長)及督導開發案主辦單位的委員(如縣市長、副縣市長、祕書長等)均須迴避。
7、201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再度撤銷環評結論及訴願結果(主辦單位為台東縣政府,非所屬觀光旅遊處,所有縣府委員都要迴避,扣除應迴避委員後,僅五名委員出席,不足全部的半數,依規定不得決議,環評無效。)最終修正環評法施行細則,促參之地方政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營建開發爭議(美麗灣)v反對意見開發單位規避環評地方政府球員兼裁判興建程序違法當地原住民權益破壞海灘與自然環境自始、當然、確定無效(建照有效?後續開發無效?)v業者意見美麗灣依法辦理環評,台東縣、環保署認定合法,環團、法官卻有不同解釋。已投入12億元,使用最先進汙水三級薄膜系統處理廢水,也全部回收用來澆灌區內防風林,維護海底珊瑚、不做動力
8、機械的海上活動,所有對環保的努力卻因程序的委員組成問題而被抹滅。營建開發爭議(中科二林)v刑事責任?營建開發爭議(中科二林)v不起訴處分書營建開發爭議v開發方環評否決權環評通過至法院判決中開發行為之不確定性時效性抗爭之不確定性v環保閒置工業區妥善利用最少開發極簡生活信念程序及實質正義環評法修正草案v環評法修正草案(106.09.20)強化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功能增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角色功能(區位及爭議先協調)明確規範環評審查利益迴避原則(美麗灣事件)明定環境影響評估書件補正及展延規定重新檢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效期及開發許可效力(重大不利影響及其他得廢止審查結論)規範開發單位申請變更或廢止審查結論之情形修訂環境影響評估追蹤監督機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及開發單位監督小組自我監督)增列應環境影響評估之開發行為(已核定礦業權展延;亞泥)新增環境影響評估技術顧問機構強制評鑑規定參採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建議(公告資料及吹哨者條款)結論v環評通過後,訴訟結果之不確定性v環評否決權的再檢討v審查標準明確性,避免個案承諾,增加風險v回歸科學,加重罰則v修法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任增加v平衡重大不利影響及其他得廢止審查結論之業界與環保團體聲音v收與放-生態與經濟平衡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