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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课件.ppt

1、一、水污染及其特点 污染防治法中的水污染是指陆地水污染,即由于人类在其生产和生活活动中将物质或能量排入陆地水体,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造成水质恶化,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水污染所指的水体,包括所有的江河、运河、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水中的悬浮物、底泥和水生生物等。水污染的特点 第一,水污染影响的范围大,涉及地区广;第二,污染物质种类繁多,性质各异,经过转化、代谢、降解和富集,改变其原来的性质,产生不同的危害;第三,水污染造成的其些疾病潜伏期长、不易发现、不易彻底治疗;第四,水污染治理困难,一旦形成,即使停止排污,旧

2、的污染也难以消除,有的已不可能恢复,且水污染治理费用大、费时长、代价高,治理费用往往要比预防费用高出许多。二、水污染的类型及危害二、水污染的类型及危害(一)病原体污染。在生活污水、畜禽饲养场污水、生物制品生产污水、医疗污水和制革、洗毛、屠宰等工业废水中,往往含有病毒、病菌、寄生虫卵等各种病原体。水体受到病原体污染,会造成疾病传播。历史上流行的瘟疫,有的就是以水为媒介传染的。(二)悬浮物及沉积物污染。主要是指由土壤及矿物质颗粒,被风刮入水中或被雨水冲入水中的各种不溶于水的固体物质等引起的污染。悬浮物及沉积物主要来源于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土地、农村及城市的径流以及造纸等工业排污、沿岸的废弃物。悬浮物

3、及沉积物污染破坏水的表观、堵塞河道、淤塞水库、湖泊,降低水的透明度,使水生物得不到阳光,造成水质恶化,危害水生物的生存,降低水的利用效益。(三)需氧物质污染。生活污水、食品加工和造纸等工业废水中,含有碳水化合物、蛋白质、油脂、木质素等有机物质。这些物质存在于污水之中,需要通过微生物的生物化学作用才能分解。在其分解过程中需要消耗氧气,因而被称为需氧污染物。这类污染物可能造成水中溶解氧减少,影响鱼类和其他水生生物的生长。水中溶解氧耗尽后,有机物将进行厌氧分解,产生硫化氢、氨和硫醇等难闻气味,使水质进一步恶化。(四)植物营养物质污染。在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施用磷肥、氮肥的农田水中,经常含有一定量的磷

4、、氮等植物营养物质。这些物质在水中的含量增加时,会刺激水生物(尤其是藻类)的生长。藻类的大量繁殖,使它占据越来越大的水体空间,使鱼类等生活的空间越来越小。而且藻类浮在水面,阻碍了与大气之间的氧气交换,使水中的溶解氧越来越少。藻类阻挡阳光,使底层水生植物因缺少氧气、阳光而死亡,造成水体“老化”乃至“死亡”。这种现象称为水体的富营养化。(五)石油污染。即由排入、流入水体的石油及其炼制品所引起的污染。油比水轻,油在水体表面形成油膜,阻碍水体从大气中获得氧气。石油污染的主要危害对象是水体中的鱼类和水域内的水鸟,尤其影响鱼卵及幼体的生长、发育、引起某些鸟类的死亡。(六)酸、碱、盐污染。主要是指由无机碱、

5、无机酸、无机盐等引起的水污染,多来自工业污水及矿井污水。其危害是使淡水资源的矿化度增高,导致水体的值发生变化,破坏水的自净能力,损害工农业生产。当水体的PH值小于.5时,水不能用于灌溉。(七)有毒化学物质污染。主要是重金属和难分解的有机物所造成的污染。重金属如汞、铬、镉、铅、砷等在工厂、矿山生产过程中随废水排出,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水体,造成污染。有毒重金属在自然界中一般不易消失,它会直接作用于人体,引起疾病,还可能促进慢性病的发展。难分解的有机物主要有多环有机化合物、有机氰化合物、有机氮化合物和有机重金属化合物。其中有不少难分解的化合物是致癌物质。(八)放射性污染。放射性污染主要来源于核动力工厂

6、排出的冷却水、向海洋投弃的放射性废弃物、核爆炸落到水体的散落物和核动力船舶事故泄漏的核燃料。主要危害是通过污染水生生物和土壤,再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九)热污染。由工矿企业向水体中排放高温废水造成。热污染使水温升高,水中化学反应、生化反应的速度随之加快,溶解氧减少,影响鱼类的生存和繁殖,同时,水温升高也使某些污染物的毒性加剧。三、我国水污染现状三、我国水污染现状 全国七大水系的污染程度由重到轻依次为:辽河、海河、淮河、黄河、松花江、珠江、长江。2007年全国26.7%的地表水断面水质为劣V类标准(最低标准),基本丧失使用功能。全国7大水系总体为中度污染,其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江河的

7、污染什么颜色都有,真可谓“七彩江河”。大型淡水湖泊(水库)和城市湖泊水质普遍较差,75以上的湖泊富营养化加剧。特别近年来,太湖、巢湖、滇池相继大规模暴发蓝藻,一些重要的饮用水源受到污染,严重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南方有水皆污,北方有河皆干”。四、水污染防治立法 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9年7月12日批准发布了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96年5月15日通过了关于修改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08年2月28日第二次修改。五、水污染防治法的内容(一)防治水污染的三项基本原则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2、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

8、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3、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二)水污染防治综合制度 1、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第五条)2、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第七条)3、水防治标准制度 水环境质量标准与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4、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第十五条。5、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

9、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实施总量削减和控制的重点水污染物。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19条)6、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

10、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第二十条)7、设置排污口排污 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二十二条)8、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测制度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

11、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对其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第二十三条)9、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 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10、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收费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

12、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一条)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第二十四条)(三)水污染防治具体措施1、一般措施。(1)禁止向水体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

13、毒废渣;(2)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3)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2、工业水污染防治 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包括: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项目。3、城镇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 (1)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2)向城

14、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3)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4、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1)防治农药、化肥使用对水的污染。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准。运输、存贮农药和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应当加强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2)防治畜禽养殖场对水体的污染 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保证其畜禽粪便、废水的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保证污水达标

15、排放,防止污染水环境。(第四十九条)(3)防治水产养殖对水体的污染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第五十条)(4)防治废水、污染灌溉对水体的污染 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利用工业废水和城镇污水进行灌溉,应当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第五十一条)5、船舶水污染防治(1)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落水造

16、成水污染 (2)船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3)船舶进行某些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要经过海事或者渔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四)饮用水水源和其他(四)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特殊水体保护(1)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从事可能威胁饮用水安全的活动。(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

17、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4)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停止或者减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5)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五)水污染事故处置 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六)法律责任和水污染纠纷的解决 1、责任类型: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 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水污染损害

18、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2、水污染损害纠纷的解决途径 行政调解途径和民事诉讼: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水污染民事诉讼 诉讼主体:水污染的受害人: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和律师为水污染损害诉讼中的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举证责任: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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