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的指导方针,规范和加强企业民主管理,保证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资委党委关于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实行企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各级工会组织是同级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第三
2、条 各级党组织负责对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保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公司、股份公司机关、培训中心以及工程公司(相当)、项目部、工程队等单位,都必须依法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并全面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的同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企业领导者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企业领导者依法经营管理的
3、权威。企业领导者应尊重职工的民主权利,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 职 权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行政领导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投资方案,年度财务工作报告,职工培训计划,企业章程修改草案,企业改制改组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等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的报告;关于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基金交纳和职工住房公积金交纳方案,补充养老、医疗保险基金方案,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企务公开工作,集体合同履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提案征集处理落实等情况的报告
4、,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查同意或否决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方案及管理制度,企业改制、改组、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措施、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三)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职工住房出售方案以及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四)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评议范围包括:董事长、总裁(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裁(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等行政正副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维护民主评议的严肃性。根据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结果,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
5、建议给予奖励,并作为晋升、提职的重要依据;对不称职的干部,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五)主管机关任命或免除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职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根据上级主管机关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基层行政领导人选。经过上级党委批准,也可以民主选举基层行政领导,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六)依法选举、更换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定期听取其工作汇报,并对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选举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职工代表第九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所
6、在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有较高政治觉悟,积极参加企业民主管理活动,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具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十条 职工代表按分配的名额、构成要求,由所在单位(部门)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直接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的职工代表由其下属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的选举,以班组、工程队、车间、科室为选举单位进行,应有本选举单位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始得当选。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应当由一线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构成。股份公司职代会,正副职负责人及所属子企
7、业正职负责人担任的职工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5%。集团公司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单位,一线生产人员代表应占30%以上;技术和管理人员代表应占40%;领导人员代表(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所属企业党政正职)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0%。集团公司及相当这一级单位的所属子(分)公司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单位,一线生产、管理人员代表应占35%以上;一般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代表应占45%,领导人员代表(领导班子成员)不超过20%。职工代表中,先进模范、青年职工、女职工、农民工和少数民族代表应占适当比例。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按在册职工总数确定。职工在60200人者,代表为2131人;职工在201500人者,代表
8、为3151人;职工在5011000人者,代表为5181人;职工在10015000人者,代表为81131人;职工在500110000人者,代表为131151人;职工超过10000人者,代表为151280人;职工人数在60人以下的单位,一般应召开职工大会。如经上级批准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不少于15人。职工代表按建制单位或系统组成代表团(组),推选正、副团(组)长,代表团(组)长应由工会负责人担任。第十三条 董事长、监事会成员中要有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具体比例按公司章程规定)。工会主席应作为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首选人选。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
9、、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三)闭会期间对本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待遇。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一)学习并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政策、企业的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民主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与参政议政的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利益,真实反映职工意愿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对本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每年向本选举单位职工述职,接收评议和
10、监督。(四)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十八条 选举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撤换职工代表,由选举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决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决定,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撤换上一级职工代表,应经上一级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同意。职工代表调出选举单位或与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退休、入学、长病、待岗、离岗一年以上的,岗位发生变化影响代表构成的,以及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即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相应
11、条件、构成要求及选举程序及时进行补选。第四章 组织制度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60人以上的,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60人的,可以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可以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第二十条 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公司、股份公司机关、培训中心以及集团公司所属工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届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项目部、工程队等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为3年或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应按期换届,遇有特殊情况经上能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在行政工作会议之前召开,在职工(代表)大会与行政工作会议结合召开时,必须严格履行职工(代表)大
12、会相关程序,不允许以行政工作会议代替职代会。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行政领导与工会协商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职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各级职工代表大会可建立非职工代表的旁听制度。旁听职工可参加全部或部分议题的审议,有审议建议权,无表决权。旁听职工人数、条件由本单位确定。第二十三条 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表决的事项,必须获得应到会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选举和对重要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不具
13、有效力。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需要修改时,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中的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领导干部组成,其中一线生产人员、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超过半数,主席团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15%。不设主席团的单位由工会主席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与各代表团(组)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职责:(一)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三)研究大
14、会需要通过的决议、决定。(四)处理大会期间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第二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生产、生活福利、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提案工作、劳动法律监督等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小组,下同)。专门委员会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审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二)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委员会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由大会予以确认。(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处理职工(代表)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四)办理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专门
15、委员会(小组)的人选一般在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具有一定专长和管理经验的非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提出各专门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经职工代表讨论酝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小组)设主任(组长)1人,副主任(副组长)和委员若干人。专门委员会(小组)活动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待遇。第二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责任分工是:(一)安全生产委员会(小组):监督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况;参加企业安全会议,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意见和
16、建议。(二)生活福利委员会(小组):参加单位召开的有关职工生活福利方面的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涉及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的计划、方案并监督执行;对职工生活状况进行调查,积极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改善职工生活的建议。(三)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在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在大会主席团主持下,组织对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测评工作,审核民主评议干部情况报告,并向主席团和大会报告评议结果;职代会闭会期间,对领导干部进行日常民主监督,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征集、审理、立案和转办工作;监督检查行政有关部门对立
17、案提案的落实以及对未立案提案的答复处理情况;对落实提案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五)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小组):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的情况;检查监督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企务公开情况;参与劳动关系、劳动用工等重大问题的调查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基层职工代表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会议议题应提前7天通知与会
18、人员作好准备。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程序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一)召开党委(总支或支部)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本届、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议案)、日程及召开会议的其他有关事项。(二)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应将大会议题(议案)、日程,书面向上一级工会申报。上级工会应在5日内给予批复。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公司、股份公司机关、培训中心以及集团公司所属工程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15天,项目部、工程队等基层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至10天,在不泄露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行政应将须经职工(代表
19、)大会审议、讨论的有关议案、报告等提交工会,由工会分发各代表团(组)组织职工代表进行预审,并广泛征求职工群众意见;各专门委员会(小组)根据议案内容,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专题预审。预审意见和建议于会前5至7天书面报工会。如由于所属子企业分布广等原因,提前印发材料和召开预备会议有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必须履行有关程序。工会将预审意见整理归纳后,应于会前4天转交行政。行政根据预审意见和建议修改方案(草案)。(三)各代表团(组)围绕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在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中广泛征集提案,归纳整理后,填写提案表,报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四)进行平等协商,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征求
20、意见。(五)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按照评议监督领导干部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通知被评议领导干部做好述职准备,同时做好其他有关工作。第三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做好下列工作:(一)由有关领导作相关议案的报告。(二)由领导干部进行大会口头述职。领导干部述职时,要把廉洁自律情况作为其中的一个专题进行报告,应说明本人的工资、奖金收入情况。因故不能在大会上述职,可委托他人宣读述职报告。组织职工代表实事求是地对领导干部在大会当场进行民主测评。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向大会主席团报告后,再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向大会报告对领导干部个人测评结果,并及时向上级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三)组织职工(
21、代表)分项讨论审议大会方案。(四)表决通过大会有关议案,并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对属于审议建议权的有关议案有不同意见向行政领导提出建议时,行政领导应认真考虑职工代表的意见,如达不成一致意见,应按行政领导的意见执行;属审查同意或否决的有关议案,对审议通过的应做出决议,由行政颁布实施,否决的不得实施;属审议决定的有关议案,对审查同意的应做出决定。行政领导对大会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向职工(代表)大会提请复议,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大会决定执行。(五)由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与企业法人签订经大会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第三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应做好下列工作:(一)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
22、(小组)向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民主评议结果;向被评议领导干部转达评议意见;被评议领导干部向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提出整改措施,如对评议结果有疑问,可向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提出个人说明,由评议监督领导干部委员会(小组)调查核实。各级要把职工(代表)大会评议干部的结果作为考核使用干部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二)闭会后10天内,将签订的集体合同按规定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生效后的集体合同,应当自生效之日起以适当形式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三)利用多种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事项,广泛宣传会议精神,落实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动
23、员职工努力完成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工会及时将职工(代表)大会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上级工会。(四)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企业要制订关于职工代表培训的规划和专题培训目标,组织全体职工代表在任职内分期分批参加法律法规、现代企业管理、民主管理等业务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五)按照规定,做好闭会期间的其他各项工作。第六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党委、行政、工会第三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各级党组织要从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把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职责和考核范围,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断提升职工(代表)大会质量,推进民主管理、企务公开工作
24、深入发展。要定期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企务公开情况的汇报,研究和解决有关重要问题。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领导作用。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及议题、议案和审议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向党组织汇报。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时,要有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要及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属于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并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决议或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方面的职工代表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尊重职工代表的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
25、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 工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议组织工作;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组织选举职工代表;组织专门委员会(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开展检查监督活动,向职工(代表)大会及有关方面提出建议;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贯彻执行;组织职工代表培训,提高职工代表素质;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组织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承担起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充分发挥组织作用。上级工会负有指导、支持和维护下级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第七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第三十五条 依照公司法,董事
26、会行使经营决策权,经理层行使经营管理权,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职代会行使职工民主管理权。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依照公司法,对企业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重要事项行使决策权,职代会对企业重要事项行使审议建议权。董事会、经理层在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职代会的意见,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有审议通过权。董事会、经理层行使企业人员聘用权,职代会对企业经营班子成员行使评议监督权。职工(代表)大会支持股东会、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股东会、董事会研究决定问题时,应坚持维护股东利益、企业利益和维护职工利益的统一,尊重职工(代表)大会依本办法做出的决议和决定。第三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支持监
27、事会对董事会及其成员和经理层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并向监事会通报职工(代表)大会对领导干部评议监督情况。第三十八条 充分发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作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的要求选举产生,与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应义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严格履行职责,正确反映职代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维护国家、出资人、企业和职工四方的利益。董事会讨论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事先听取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全面准确反映职工意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会议与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在不泄露商业秘密和企业一段时间需要保密
28、的问题的前提下,应就会议有关内容开展调研,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第四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定期向职代会就反映职工意见、参与决策与监督、维护职工权益等内容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质询和考核。对工作不称职的、群众不满意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代会要通过相应程序予以撤换或罢免。第八章 基层民主管理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公司、股份公司机关、培训中心、工程公司、项目部和工程队,要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新上工程项目部,要同步建立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制度。 要把基层民主管理纳入企业领导班子职责范围,职工代
29、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基层工会委员会主持。第四十二条 项目部、工程队、车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单位权限范围内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第四十三条 班组民主管理会是班组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形式。班组民主管理会的主要任务是:对班组施工生产计划、任务的完成情况,职工的考勤、奖惩、奖金分配、评先等事务进行讨论审议;评议班组长工作;组织职工提出合理化建议。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小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第四十四条 项目部、工程队、车间、班组实行内部事务公开制度。运用发布会、公开栏、橱窗、板报等多种形式,
30、及时公开车间、班组的重要事务。工会组织应对企务公开的情况组织评议,并将职工的评议意见进行集中归纳,及时向单位行政反馈,以促进企业管理过程的和谐高效。第四十五条 基层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统一指挥生产经营的权利。行政负责人要保证职工(代表)大会行政民主管理权力。第九章 责任考核与监督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巡视监督检查制度。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组织各专门委员会成员、职工代表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落实,集体合同的履行、企务公开等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督促其改进工作。各级应将职工(
31、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企务公开、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项工作纳入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内容。第四十七条 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考核制约机制。对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推行企务公开,坚持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工作进行严格考核。对不按照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选举的事项而不提交的,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拒绝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参加董事会、监事会或者其他方式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行使职权的,打击报复职工代表、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的,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有权向上级报告,上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领导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开会及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经费,在本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股份有限公司工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首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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