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建筑段施工安全培训资料房产建筑段施工安全培训资料主要内容一、建筑施工特点二、建筑施工事故类型三、事故原因四、安全管理术语五、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六、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八、掌握自我防护的方法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关键九、事故案例 一、建筑施工特点(1)建筑施工最大的特点就是产品固定,人员流动。任何一栋建筑物、构筑物等一经选定了地址,破土动工兴建它就固定不动了,但施工从业人员要围绕着它上上下下地进行生产活动。我段承建的项目东至新浦东、西到砀山夏邑,南至常州、杭州、宁波,工程点多线长,施工周期长,有的持续几个月或一年,有的受各种因素干扰往往时间更长。这
2、就形成了在有限的场地上集中了大量的操作人员、施工机具、建筑材料等进行作业,这与段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截然不同。(2)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体力劳动繁重。建筑施工绝大多数为露天作业,一栋建筑物从基础、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到室外装修等,露天作业约占整个工程的70%。特别是我段从事的徐州机务段等高大厂房屋面治漏和风雨棚补强加固等施工项目,施工人员都要在十几米、几十米甚至百米以上的高空从事露天作业,工作条件差。(3)建筑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随形象进度的变化而改变。每项工程、每栋建筑物由于用途不同、结构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等,不安全因素不相同;即使同样类型的建筑物,因工艺和施工方法不同,不
3、安全因素也不同;即使在一栋建筑物中,从基础、主体到装修,每道工序不同,不安全因素也不同。(4)工程施工容易受到季节、气候的影响。春、夏、秋、冬、风、霜、雨、雪,都能给施工带来不同的影响。因而不同季节、不同气候的施工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也不尽相同。建筑施工的上述特点,决定了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五花八门,复杂多变。加上工程流动分散、工期不固定,因而有的项目、施工队伍容易产生临时观念,马虎凑合,不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或存在侥幸心理,伤亡事故也许就在这个时候发生。因此,作为施工管理人员,首要是了解建筑工程的特点,从思想上提高警惕,重视安全,遵章守纪,创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二、建筑施工事故类型(1)
4、高处坠落,主要是人员从临边、洞口,包括屋面边、楼板边、阳台边、预留洞口、电梯井口、楼梯口等处坠落;从脚手架上坠落;龙门架(井字架)物料提升机和塔吊在安装、拆除过程坠落;安装、拆除模板时坠落;结构和设备吊装时坠落。上海铁路局作业人员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若干规定(上铁安发201279号)规定(下同):高处坠落的定义:是指人由站立工作面失去平衡,在重力作用下坠落(坠落高度超过2米)造成伤害的事故。适用范围:从脚手架、平台、房顶、 桥面、山崖等高处坠落至地面、江河沟渠、机械设备上;失足落入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造成的伤害。不包括触电后、受打击后、被设备及车辆冲撞后等引发的坠落。这类事故约占全部事故的3
5、5%至40%。(2)触电,对经过或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没有或缺少防护,在搭设钢管架、绑扎钢筋或起重吊装过程中,碰触这些线路造成触电;使用各类电器设备触电;因电线破皮、老化,又无开关箱等触电。5.1定义:电流流经人体或电弧烧灼,造成生理伤害的事故。5.2适用范围:人体接触带电设备金属外壳、裸露线头、带电导体,起重作业时吊臂等误触高压线或感应带电,雷击伤害,触电后坠落,电灼伤等。这类事故约占全部事故的15%至20%。(3)物体打击,人员受到同一垂直作业面的交叉作业中和通道口处坠落物体的打击。1.1定义:由失控物体的重力或惯性力引起伤害的事故。1.2适用范围:由落下物、飞来物、 崩块等引起的伤害。
6、1.3举例:砖石、工具等从建筑物等高处落下,打桩、锤击造成碎物飞溅等。此类事故约占全部事故的10%至15%。(4)机械伤害,主要是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吊装设备、各类桩机等对人的伤害。3.1定义:由运转中的机械设备引起伤害的事故。3.2适用范围:在使用、维修机械设备和工具过程中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轧等伤害。适用于机床、工程机械、装载机、铲运机、履带拖拉机、传送带等各种机械设备。3.3举例:机床绞割,切屑伤人,刀具切割, 压力机施压,传送带及履带碾压,工程机械倾覆、砸、压,刀具、砂轮片等旋转物体甩出等。此类事故约占全部事故的10%。(5)坍塌,施工中发生的坍塌事故主要是:现浇混凝土梁、板的
7、模板支撑失稳倒塌、基坑边坡失稳引起土石方坍塌、拆除工程中的坍塌、施工现场的围墙及在建工程屋面板质量低劣坍落等。10.1定义:建筑物、构造物、堆置物、土石方等因设计、堆置、摆放或施工不合理而发生倒塌造成伤害的事故。10.2适用范围:房屋、墙壁、脚手架等建筑物、构造物倒塌,开挖沟、坑、洞、隧道、涵洞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冒顶片帮的土石塌落,堆积的土石砂、物料坍塌。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塌方和隧道、井巷冒顶片帮。10.3举例:隧道施工中危石塌落,枕木垛倒塌,轨排倒塌,房屋、桥梁、水塔、灯桥等建筑倒塌,工件及设备码垛倒塌等。此类事故约占全部事故的20%。三、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铁路建筑施工安全与不安全是一组相
8、对的概念。施工安全可以描述为没有隐患、施工正常、不出事故;施工不安全可以描述为存在隐患、出现危险、会有事故。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是指发生在建筑施工生产活动中,违背作业人员的意志、失去对其控制,导致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一般发生在施工现场,有一定的危害性。构成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尽管多种多样,而按照事故原因的构成要素,可以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归纳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存在的重大缺陷,以及随作业状态而改变的环境因素。在各种安全事故主因构成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的最根本的原因;当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在一定的时空发生不可避免的交叉、碰撞时,通常
9、就是安全事故的触发点。 1.人的不安全行为 人的不安全思想对人的不安全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施工人员在作业活动过程中,违背心理特征,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法等所表现出来的具有危险性的非正常行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来源于人的不安全思想、错误判断、错误推测以及意外的动作。包括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工序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走过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岗位技能低下、施工经验缺失、操作违章、冒险盲干,安全员责任心不强疏于管理,未能发现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并消除。概括起来,能引起或可能引起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不安全行为。人是事故的肇事者,同时也是事
10、故的受害者。预防事故的发生应首先预防人的不安全行为。2.物的不安全状态 在建筑施工生产过程中能发挥一定作用的机械、物料、生产对象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统称为物。物都具有一定的形状和不同性质的能量,在形状受到改变或能量意外释放时,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由于物的能量可能释放或物的形状、位置可能改变而引起事故的状态,称为物的不安全状态。一切能引起或可能引起事故的物的状态都是物的不安全状态。在建筑施工生产过程中,物的不安全状态极易出现,而且所有的物的不安全状态,都与人的不安全行为有关。在物的不安全状态背后,往往隐藏着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人的决策失误。物的不安全状态反映了物的自身特性,也反映了人的素质和决策水平。就
11、建筑施工而言,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有:建筑材料有缺陷,施工机械带“病”工作,重大危险源未能识别,物没有必要的防护措施,相关设施的安全度不够,诸如汽油、油漆、松香水等危险品。预防事故的发生应预防物的不安全状态。 3.管理上存在缺陷 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按建设程序施工,违背操作规程作业。专职安全员不在岗或他人冒名顶替,分部分项工程作业前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审批手续不全。施工企业安全资金不到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施工员重质量、轻安全。施工人员无证上岗、跨岗作业,监理人员不履行监理安全职责,巡视、检查、旁站不力,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或问题不跟踪不复查。
12、建设单位项目代表盲目指挥,干扰施工企业施工,干扰监理单位监理,重抓进度轻讲安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能很好地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对建筑市场施工企业的安全准入把关不严,对监理企业安全失职的处罚避重就轻。这些都是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缺陷,也是引发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不可忽视的原因。4.可变的环境因素 良好的作业环境是安全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而建筑施工现场的作业环境却充满着可变性。同一施工工序和不同施工工序的作业环境都会因季节的变化而改变,都会因工程地点的变化而改变,都会因地质条件的变化而改变。与工厂的生产环境不同,建筑施工多是露天作业,多是高强度体力作业,因而施工人员易受环境因素的影响
13、。在施工生产作业环境中,温度、湿度、噪声、粉尘、照明、振动、有毒有害物质,不但会影响施工人员的作业情绪,还会引发安全事故。建筑施工中可变的环境因素主要是指:夏季的高温,冬季的霜冻,雨季或暴雨,干旱和洪水,弥天大雾,六级及六级以上的大风,夜间没有充足的照明,有毒有害或高浓度粉尘场所没有防护,作业部位小于安全距离的高压线没有隔离措施。这些可变的环境因素足以引发各种类型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四、安全管理术语1安全生产: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设备和产品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等。也就是说,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
14、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它既包括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包括对生产、财物、环境的保护,使生产活动正常进行。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搞好安全工作,改善劳动条件,可以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减少职工伤亡,可以减少劳动力的损失;减少财产损失,可以增加企业效益,促进生产的发展;而生产必须安全,则是因为安全是生产的前提条件,没有安全就无法生产。2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事故是意外事件,该事件是人们不希望发生的;同时该事件产生了违背人们意愿的后果。3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可导致
15、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在生产过程中,凭着对事故发生与预防规律的认识,为了预防事故的发生,制定生产过程中物的状态、人的行为和环境条件不能满足这些标准、规章、规定、规程等,就可能发生事故。4两违:违章指挥(操作)、违反劳动纪律。5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6四不放过: 事故责任人没搞清不放过;责任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7“三宝”、“四口”和“五临边”:“三宝”是指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是指通道口、预留孔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五临边”是指深度超过2m的槽、坑、沟的周边;在建
16、工程无外脚手架的屋面(作业面)和框架结构楼层的周边;井字架、龙门架、外用电梯和脚手架与建筑物的通道、上下跑道和斜道的两侧边;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的梯段边;尚未安装栏板和栏杆阳台、料台、挑平台的周边。8特种设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特种设备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9安全技术:是指为了防止事故的发生,采取的约束、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防止其意外释放或减轻其意外释放对人伤害或对物破坏的技术措施。通常有以下几种: (1)消除危险源:
17、消除系统中的危险源,可以从根本上防止事故的发生,这是优先考虑的方法。如选择无害、无毒或不能致人伤害的物料来替代取消原危险源。(2)限制:限制能量或危险物质达到危险临界状态,防止事故发生。(3)故障-安全设计:事先在系统、设备、设施中设计环节,使一旦发生事故,系统、设备、设施按事先设计停止运行或处于低能状态,防止能量的意外释放。如锅炉上的易熔塞、电路中的熔断器等。(4)减少故障和失误:通过增加安全系数、增加可靠性或设置安全监控系统来减轻物的不安全状态,减少物的故障或事故的发生。(5)隔离:是把被保护对象与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等隔开,减少事故损失。隔离措施按照被保护对象与可能致害对象的关系可分
18、为隔开、封闭和缓冲等。个体防护也是隔离的一种,通常是一种不得已的隔离措施,但却是保护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确保安全现通常采用多级保护措施,防止事故与个体防护的措施同时使用。(6)应急救援:事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识别、分析,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当事故发生时,组织有效的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迅速的救援,撤离避险,减少事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前四种称为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后两种称为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五、安全标志和安全色1安全标志安全标志是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1)禁止标志:禁
19、止标志含义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采用红色;(2)警告标志:警告标志含义是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的图形标志,采用黄色;(3)指令标志:指令标志含义是强制人们必须遵守某项规定,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采用蓝色;(4)提示标志:提示标志含义是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采用绿色。2安全色:我国规定了红、蓝、黄、绿四种颜色为安全色。红、白色间隔含义是禁止通行。黑、黄色间隔含义是警告危险。六、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一)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伤岗位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建议
20、。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冒险作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21、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6获得工伤保险权:有权获得本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
22、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人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7要求赔偿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8劳动保护权:有权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建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
23、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二)从业人员的义务1.自觉遵守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从业人员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安全生产法
24、第五十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危险报告义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4、参加应急抢险的义务。(三)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1
25、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员工如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公司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
26、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
27、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6、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7、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安全健康是人类的最基本需求,随着社会的进步,“安全
28、就是效益,安全就是发展”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及“关注安全,关爱生命”已成为全社会普遍认同的观念。具体到施工现场,也有许多行之有效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最基本的有以下几项: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要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如戴安全帽必须系好下颚带。2.凡2m以上的悬空、高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3.高空作业时不得向上向下乱抛材料、工具等物件。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有漏电保护装置和可靠的防护方能使用。5.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拆除安全设施和安全装置。6.未经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无证不得操作;非操作人员严禁进入危险区域。7.酒后严禁
29、施工作业。8直运输机械和工具的吊篮或料斗不准乘人。9.穿拖鞋、高跟鞋,赤脚或赤膊者不能进入施工现场。10.穿硬底鞋的不得进行登高作业,特种作业人员要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11.施工材料、机具要摆放整齐或集中堆放。等等,其实大家基本都知道这些规定,但由于安全意识薄弱或存在侥幸心理而明知故犯。比如,在施工现场严禁作业工具、材料随意摆放,特别是在高处作业时,有些人员就不自觉,随便丢弃;结果被其他施工人员不小心碰到,掉落砸伤底层作业人员。还有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有的施工人员作业时精力不集中或只顾和他人说话聊天,而一脚踏空坠落,导致伤亡。不应该发生的事故就这样发生了。 八、掌握自我防护的方法是确保安全
30、生产的关键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一条,就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所谓预防为主,就是预先分析危险源、危险点、危险场地等,预测和评估危险程度,制定事故应急方案,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因此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预防工作尤为重要。如何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在实践中人们总结了许多预防事故发生的方法。如:施工要杜绝“两违”现象,既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施工作业时必须注意“四口”, 即通道口、预留孔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施工作业时必须配备“三宝”,即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防护(硬件方面)要做到“五有”,既有轮就有罩、有轴就有套、有坑就有栏、有口
31、就有盖、有孔就有网。对待隐患及事故要“四不放过”。可以说这些细节的规定都是人们通过血的代价得出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促进生产。在座的每一位都是家庭的顶梁柱,都是段大力培养的专业人才。希望在座的每一个人,无论什么时间、从事什么工种、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工作,只要身处施工现场,就要将安全放在首位,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儿,牢记安全无小事。让安全规则落实到每个人心中,落实的每个人的行动上。要认真学习安全知识,认真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培训,了解和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和防护技能,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九、事故案例(另详)(一)坍塌事故1事故经过20xx年8月31日上午8:15分左右,某工地正在施工的1619层电梯井
32、内模支架突然发生失稳坍塌。内模支架坠落到13-14层中间位置被卡住,导致正在拆除19层电梯井剪力墙内模的3名作业人员,从19层坠落到1314层中间位置。事故造成1人当场死亡、2人受伤,一般安全生产事故。2事故原因1)直接原因:内模支架失稳坍塌,作业人员高坠。2)间接原因:搭设内模支架的木工班组,违反施工方案和施工技术交底,把本应该2层隔断的内模支架连续搭设到4层,致使内模支架超载失稳坍塌;作业人员违反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在内模支架上进行内模拆除时,没有系安全带;项目部管理人员在日常检查时,没有发现内模支架违反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搭设,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该工程于2008年8月7日通过“省级标准
33、化工地”后,上级主管部门放松了对该工地检查。(二)物体打击事故1事故经过20xx年10月22日上午9:30左右,某工地在卸货过程中发生一起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货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20xx年10月22日上午,由供应商运送的第二车(注:前面已送过一车)排水管材到达施工现场,项目部领导安排道排施工班组2名工人负责卸车,由于管材较重,道排班组安排一台挖掘机协助卸车。当卸到第二层管材,货车驾驶员在解开第二层管材绳索时,因管材滑移将车辆一侧两根支撑板条挤断,管材从车厢中滑落,砸中正在解绳索的货车驾驶员,造成货车驾驶员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主要领导对事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不积极主动去处理事故,而是任由
34、同车另外一名驾驶员拨打120电话,在120医护人员到达现场进行抢救无效宣布死亡后,120医护人员撤离现场,死者遗体仍留在现场。此时,项目主要领导仍未意识到事故的严重性,而自认为事故的发生与项目无关,应由供货商和车主负责,导致死者遗体在现场停留三天多,只到死者家属越聚越聚多,围攻项目部,阻挠项目部人员正常办公,地方政府多个部门介入时,项目部才不得不面对此起事故。2事故原因分析直接原因:物体打击致人死亡。间接原因:项目部管理人员对卸车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源识别不清,随意安排无经验的人员进行卸车;违章使用挖掘机进行卸车;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项目安全管理薄弱都是造成此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三)触电事故1
35、事故经过20xx年7月29日上午,某工地油漆班组2名务工人员进行地下室顶棚腻子施工。当施工到地下室送风风管上方时,1名务工人员通过移动操作平台爬到风管上方进行作业时,误碰到顶板预留裸露的电线,导致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2事故原因(1)死者在作业过程中碰到裸露的电线,被电击死亡,是导致此起事故的直接原因。(2)水电班违反施工程序,利用地下室未完工的正式电路进行地下室施工照明,而电路中有很多处未安装灯具,正是这些已经带电又未安装灯具的、裸露的线头,导致事故发生。(3)现场未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设置,导致漏电保护器未动作。 (4)项目部使用无工作经验、无自我保护意识的人员(后了解死者为暑假到工地打
36、工人员)。(四)关于杭州地铁湘湖站坍塌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20xx年5月19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对备受社会关注的“1115”杭州地铁湘湖站坍塌事故中的八名相关责任人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该八名被告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梅小峰、金建平等六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xx年11月15日15时15分左右,杭州地铁湘湖站北2基坑发生坍塌,造成死亡21人、重伤1人、轻伤3人,直接经济损失达4962万余元的重大事故。经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单位违规施工、冒险作业,施工过程中基坑严重超挖,支撑体系存在严重缺陷,且钢管支撑架设不及时,垫层未
37、及时浇筑,加之基坑监测失效,未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基坑周边地面塌陷。 萧山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梅小峰作为原中铁四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地铁1号线湘湖站项目部常务副经理,在不具有项目经理资质的情况下全权负责建设项目的日常工作和安全质量管理。在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无视安全生产法规,未按施工方案、施工要求盲目组织施工。为赶施工进度,明知存在基坑超挖、钢支撑跟进不及时等多项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被告人曹七一作为原项目部总工程师,在没有工程师资格证书的情况下负责工程质监、资料填报等工作。在北2基坑开挖过程中明知基坑西侧路面出现裂痕和地连墙发生位移,曾出现四次监测数据超报警值,未采
38、取有效措施,还指使被告人侯学、洪祥修改监测数据后上报以隐瞒监理和业主方。 被告人卢光伟作为原项目部质检部部长,在北2基坑开挖时,明知存在未及时浇筑混凝土、土方超挖等安全隐患而未予制止,并同意将“剪刀撑”从原设计图中去掉。 被告人洪祥作为原项目部监测员,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发现基坑地表沉降及墙体侧向位移均超设计报警值后,在曹七一的指使下隐瞒伪造监测数据,事故发生后又将监测数据等资料销毁。 被告人侯学作为原项目部监测负责人,在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对实际监测点位少于规定数量、监测点位布置不符要求等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改正;对监测人员伪造监测数据不予制止,事故发生后参与销毁监测数据。 被告人蒋志浩作为原
39、项目部施工监理单位总监代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在审批及施工报验单的签认上严重违反监理规范;对施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也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 被告人方继涛作为原项目部经理,长期不到岗,未履行法定责任,对施工中安全管理严重失职、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监督失察。 被告人金建平作为原杭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驻湘湖站业主代表,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监管、处置不到位;对发现监测单位冒名顶替等严重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严重失职。 法院审理认为,八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及财产损失,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八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25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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