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制定,1995年、2000年经历过两次修改,本次修改在2006年已经启动,但是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修订工作一拖再拖,直到2014年12月,大气污染问题已威胁到公民的日常生活和生命健康安全之时,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八个月的三次审议,这部被称为“雾霾法”的修订案终获通过。修订背景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二章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三章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燃煤和其他能
2、源污染防治第二节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第三节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四节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第五节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章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六章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八章第八章 附则附则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财政投入 突出特点突出特点 完善制度坚持源头治理完善制度坚持源头治理 突出特点突出特点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
3、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129条,其中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条款就有30条具体的处
4、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二节 工业污染防治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监督强化政府责任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
5、,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第四节 扬尘污染防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抓住主因解决突出问题抓住主因解决突出问题 突出特点突出特点 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129条条,其中涉及到法律责任其中涉及到法律责任的条款就有的条款就有30条条具体的处罚行为和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种类接近90种种,提高提高了这部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了这部法的操作性和针对性。重典震慑加大处罚力度重典震慑加大处罚力度 突出特点突出特点 第二十六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工业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三条第四
6、十三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工业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应当采取措应当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施对管道
7、、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对泄漏的物料应当及时收集处理。收集处理。工业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
8、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9、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处罚。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
10、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条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
11、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自动监测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
12、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下的罚款。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13、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态污染物排放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
14、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
15、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违反本法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16、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
17、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
18、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七)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
19、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六)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重典震慑加大处罚力度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
20、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21、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
22、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下的罚款。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对造成一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
23、的,按照污染事故以上三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造成的直接损失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算罚款。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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