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 法 学刑 法 分 论第十章刑法分论概述目录页Contents Page第一节 刑法分则体系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案例导入被告人凌某,1986年5月5日出生。2002年4月30日,为了勒索钱财,被告人凌某将高桥镇小学一名8岁学生绑架,然后打电话向学生家长索要人民币5000元。因勒索未得逞,凌某于第三日将小学生杀害。检察机关以绑架罪对凌某提起公诉,被告人凌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凌某无罪的意见,理由是:按照刑法第239条的规定,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仍定绑架罪一罪,不另认定故意杀人罪;凌某实施绑架行为时尚未满16周岁,而绑架罪的主体为已满16周岁的人,因而不能成立绑架罪。所以,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应当
2、宣告被告人凌某无罪。法院应如何裁判?第一节 刑法分则体系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一二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二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一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类、各种犯罪,按照一定逻辑顺序排列而形成的刑法分则的外在体例系统。我国刑法分则将具体犯罪分为十类,排列顺序依次是:u 危害国家安全罪;u 危害公共安全罪;u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u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u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u 危害国防利益罪;u 贪污贿赂罪;u 渎职罪;u 军人违反职责罪。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二(一)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作为 犯罪分类的基础(二)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3、程度 排列其顺序(三)依据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及犯罪之间的 内在联系排列具体犯罪的顺序(一)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作为 犯罪分类的基础刑法中规定的犯罪各种各样,在构成要件上也各有特点。但从犯罪客体的角度来看,某些犯罪之间具有同类属性,即侵犯的是同类客体。我国刑法分则将侵犯某一同类客体的具体犯罪归为一类。除主要以同类客体作为犯罪分类依据外,刑法分则还根据犯罪主体的特点或突出惩治某些犯罪的需要,对有些犯罪分类排列:u刑法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犯罪侵犯的实际上都是国家的军事利益,前一章的主体为非军人,后一章的主体为军人。为了从严治军,刑法将这些犯罪分为两章。u刑法分则第八章
4、“贪污贿赂罪”和第九章“渎职罪”中,各种犯罪实际上都是渎职犯罪,只不过贪污受贿罪是贪利型渎职罪。为了突出我国运用刑法武器惩治和防范腐败犯罪的迫切需要,刑法将贪污贿赂罪单设一章。(二)依据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排列其顺序犯罪类别的先后排序,表明了立法者对各类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程度的认识和态度,反映了刑法打击的重点所在。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基本上是以各类犯罪的总体危害程度为标准,按由重到轻的顺序排列。当然,犯罪类别的先后排序表明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只是从总体上而言;相对而言,并不意味着排在前面的类罪中的每一种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都大于排在后面的类罪中的所有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三)依据社会危
5、害性的程度及犯罪之间的 内在联系排列具体犯罪的顺序我国刑法分则在安排各类犯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时,首先考虑的也是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犯罪,均属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因而将它们排在该类犯罪的末尾。与此同时,刑法分则在具体犯罪的排列上还充分考虑了犯罪之间的内在联系。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三除附则外,刑法主要由总则和分则两部分组成。刑法总则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原则和原理,刑法分则规定各种具体犯罪的罪名、罪状和法定刑。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第二节 刑法
6、分则的条文结构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概述罪状一二三法定刑四罪名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概述一刑法分则条文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前一部分是罪状、后一部分是法定刑。例如,刑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条文中,“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是罪状,“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罪状二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按照描述方式的不同,罪状可以分为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四种。罪状二(一)叙明罪状(二)简单罪状(三)引证罪状(四)空白罪状(一)叙明罪状叙明罪状,
7、是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描述的罪状。例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这就是典型的叙明罪状。叙明罪状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占多数,这种罪状有利于司法实践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有利于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二)简单罪状简单罪状,是指对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只作简单描述或仅规定犯罪名词的罪状。例如,刑法第一百零八条中的“投敌叛变的”、第二百九十五条中的“传授犯罪方法的”,等等,都是简单罪状。一般来说,使用简单罪状的犯罪,都是因为这些犯罪的特征易于把握和理解,不必在刑法中作具体的描述。但简单罪状过于概括和抽象,有时缺乏操作性。(三)引证罪状
8、引证罪状,是指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的罪状。例如,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款即是引用第一款的罪状来说明和确定过失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罪状。采用引证罪状可以避免条款间文字上的重复。(四)空白罪状空白罪状,是指仅规定某种犯罪行为,但其具体特征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来确定的罪状。例如,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9、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个条文没有直接描述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特征,只指明在确定该罪的构成特征是必须参照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因而是空白罪状。法定刑三(一)法定刑的概念(二)法定刑的种类(一)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规定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法定刑不同于宣告刑。法定刑是国家立法机关根据某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规定的刑罚幅度,它着眼于该罪的共性;宣告刑则是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案件中的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它着眼于具体犯罪案件和犯罪人的特殊性。根据立法实践和刑法理论,以法定刑的刑种、刑度是否确定及确定的程度为标准,可以将法定刑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
10、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二)法定刑的种类010203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020301(二)法定刑的种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具体犯罪只规定单一的刑种和刑度。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只规定对该罪予以刑罚处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决定。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由于没有统一的量刑标准,容易导致法官恣意裁量,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也相违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具体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罪名四罪名就是犯罪的名称
11、,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的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虽然概括了犯罪内容,但罪名本身不是确定和解释该犯罪具体构成要件的依据。类罪名是某一类犯罪的总名称。在我国的刑法中,类罪名是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概括的,共有十个类罪名。具体罪名是各种犯罪的名称。每个具体罪名都有其定义、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单一罪名,是指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选择罪名,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也可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概括罪名是指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但只能概括使用,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一般来说,罪名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2、0102类罪名与具体罪名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概括罪名案例分析对于被告人凌某,法院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正确理解刑法分则与总则的关系,就必须注意到,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关于绑架之后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以绑架罪一罪处罚,是就已满十六周岁的人而言的,因为从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不构成绑架罪,所以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所有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单纯的绑架或者绑架杀人的行为都不涉及适用的问题。结合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凌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凌某定罪处罚,恰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演示完毕,感谢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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