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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十七章)课件.pptx

1、刑 法 学刑 法 分 论第十七章危害国防利益罪目录页Contents Page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第二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第三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案例导入被告人:洪某,男,28岁,无业青年。1993年10月28日,被告人洪某趁某军区体育场上打球人不备,窃走军帽、军衣及皮鞋各一件,然后冒充某军区所属歌舞团的政工干部,以招收演员为名,伪造招工介绍信和体检表,先后到4所中学招收演员,被告人选中6名女学生作为初选对象,因这些学生参军心切,私下纷纷与被告取得联系,送给被告人高级烟、酒及其他礼品。被告人借机猥亵了两名女学生,但事情被军区招待所的服务员发现告发,被告人被捕。被告人洪某的行为

2、应构成何罪?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类型一二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概念和特征一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管理法规,危害国防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基本特征是:u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国防利益。u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u本类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个别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主体仅限于预备役人员。u本类犯罪在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只有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准备、军事设施罪1个罪主观方面属于过失,其他20个罪的主观方面均为故意。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类型二危害国防利益

3、罪共有23个具体犯罪,本书将这些犯罪区分为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和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第二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一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二三四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五六七八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第二节 平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九接送不合格兵员罪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十十一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

4、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一(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概念和特征(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认定(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刑事责任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u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防秩序和军人的人身权利。u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u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u本罪在主观方面为故意。(一)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概念和特征0201(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认定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在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等方面均有区别。本罪与妨害公务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时,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阻碍

5、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应当一律以本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致使军人重伤、死亡的,或者在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过程中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的,其行为同时触犯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弹药罪,抢劫枪支、弹药罪等罪名。这种情况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原则处断,即应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阻碍军事行动罪二(一)阻碍军事行动罪(二)阻碍军事行动罪的认定(三)阻碍军事行动

6、罪的刑事责任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u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u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阻碍武装部队的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u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u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阻碍军事行动罪0201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采取武装对抗的形式,反叛国家和政府进行对抗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完全相同。具体来说,本罪属于结果犯,后者属于行为犯;本罪以暴力、威胁方法为手段要件,后罪对犯罪手段没有任何要求,无论任何手段,只要对军事行动具有阻碍作用即可构成。本罪与武装叛乱、暴

7、乱罪的界限本罪与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界限(二)阻碍军事行动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阻碍军事行动罪的刑事责任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三(一)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认定(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罚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u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建设体现的国防利益。u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u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u本罪在主观方

8、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而故意破坏。(一)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020301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对象的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仅仅限于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而其他犯罪的对象为普通的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等。二者之间可能产生想象竞合关系,即行为人以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或者军事通信手段的,其行为除构成本罪外,还触犯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当从一重罪处断。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等以特定目标为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本罪与以放

9、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二)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别以盗窃武器设备、军事设施和军事通信设施、设备上的零部件为表现形式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同盗窃罪的界限。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u造成重要军事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作战任务或者致使部队在作战中遭

10、受损失的;u造成部队执行抢险救灾、军事演习或者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的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部队行动,致使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u破坏重要军事通信三次以上的;u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的处罚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四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过失导致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受到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11、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五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行为。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过失地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一、三款的规定,犯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单位犯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的

12、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六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军事禁区”,是指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在依法划定的一定范围的陆域、水域和空域采取特殊措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七(一)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概念和特征(二)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认定(三)聚众扰乱

13、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刑事责任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u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军事设施的保密制度,也侵犯了军事管理区的秩序。u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正常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u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u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军事管理区,仍然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对其造成的危害国防利益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一)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

14、序罪的概念和特征0201本罪以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时,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不构成犯罪。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管理区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管理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非军事管理区。区

15、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二)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认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三)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的刑事责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八(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认定(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刑事责任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u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人的威信和正常活动。u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行为。u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

16、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u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一)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概念和特征(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认定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010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030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如果行为人仅仅出于虚荣动机冒充军人身份,没有进一步实施招摇撞骗行为的,不能以本罪论处。02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本罪与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的区别在于:u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人的声誉和军队的正常活动;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正常活动。u冒充的对象不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冒充对象是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冒充对象是

1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行为人冒充军人去骗取财物,一行为同时触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处理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当然,如果骗取的财物数额不大,尚未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则无所谓想象竞合犯,可直接以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论处。0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三)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刑事责任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九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是指以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鼓动、唆使、怂恿现役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本

18、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十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十一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如下:u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征兵工作的正常活动。u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行为。u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在征兵工作中负有征兵职责的征兵工作人员,包括地方武装部门负责征兵工作的人员和征兵部队的工作人员。u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

19、意,并具有徇私的动机。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十二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故意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本罪定罪处罚:u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的;u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十三盗窃、

20、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以秘密手段窃取或者趁人不备,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十四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

21、用标志罪十五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是指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第三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一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二三四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五

22、六七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一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是指预备役人员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二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兵役,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三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是指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造

23、谣扰乱军心罪四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是指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八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五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是指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住所、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六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是指在战时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24、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七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是指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例分析洪某的行为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人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所谓“冒充军人”,不单指非军人假冒军人,也包括一般军人冒充高职军人或特定专业军人。所谓“招摇撞骗”,是指打着军人的招牌,在社会上进行欺骗活动。第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第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非法利益”,并不仅限于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有的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妇女等。就本案而言,洪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主观上出于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收受财物、猥亵妇女的行为,完全符合我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的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主、客观特征,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演示完毕,感谢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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