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 法 学刑 法 总 论第九章刑罚的执行与消灭目录页Contents Page第一节 刑罚执行概述第二节 刑罚消灭概述第三节 减 刑第四节 假 释第五节 时 效第六节 赦 免案例导入王某受封建思想的影响,重男轻女,在已生了两个女儿后,坚持要生一个儿子。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派人专门去做他的思想工作。他非但不听,反而将工作人员打成轻伤。此事在当地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王某知道自己惹了祸,心里十分害怕。这时,邻居中有个稍懂法律的人告诉他说,可以到外面去避避风,因为法律有规定,经过一定的年限后,司法机关就不会再来追究刑事责任了。于是,王某在警察来抓他之前就逃到广东去了。王某能逃避刑事处罚吗?第一节 刑罚执行
2、概述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刑罚执行的原则一二刑罚执行的概念和特征一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刑事审判解决了定罪与量刑的问题,但是作为刑事审判结果的宣告刑的法律效力还有待通过刑罚执行活动得以实现。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在我国,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都是特定刑罚的执行机关。刑罚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对于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不得交付执行。刑罚执行的基本内容是将有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予以实施、实现。刑罚执行具有如下特征:030102刑罚执行的原则二刑罚执
3、行的原则,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保证刑罚目的得以实现的准则。(一)合法性原则(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 劳动相结合的原则(三)人道主义原则刑罚执行的原则二(四)个别化原则(五)社会化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刑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法执行。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表现是:u执行机关必须是合法的刑罚执行机关;u刑罚执行依据的必须是人民法院具有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u刑罚执行内容和方式必须严格依据刑法与监狱法等法律的规定,刑罚执行的程序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等。(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 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刑罚执行既不能只讲惩罚和劳动,也不能只讲改造和教育;惩罚是
4、改造的前提,改造是惩罚的目的;劳动是教育的手段,教育是劳动的目的。监狱应根据罪犯的需要,组织罪犯从事生产劳动,对罪犯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术教育;罪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三)人道主义原则人道主义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必须尊重犯罪人的人格,关心犯罪人的生活,实行文明监管,禁止使用残酷的、不人道的刑罚执行手段。(四)个别化原则个别化原则,是指根据犯罪人本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待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法。其中所说的本人的具体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性格特点、生理状况、犯罪性质与情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受刑种类和刑期等。(五)社会化原则社
5、会化原则,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要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回归社会。社会化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u调动社会的积极因素影响社会,让社会参与对犯罪人的改造;u培养受刑人再社会化能力,使之能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第二节 刑罚消灭概述刑罚消灭的概念刑罚消灭的特征一二刑罚消灭的概念一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对于犯罪人来说,刑罚消灭意味着刑事责任的终结;对于国家来说,刑罚消灭则是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030102刑罚消灭的特征二刑罚消灭必须以应当或者已经适用刑罚为前提条件,如果不存在这个前提条件,刑罚消灭就无从谈起。无论是应
6、当适用刑罚还是已经适用刑罚,都以犯罪的存在为前提。刑罚消灭的主体是国家。刑罚权消灭的范围,包括刑罚请求权的消灭、刑罚裁量权的消灭和刑罚执行权的消灭。刑罚消灭以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刑罚消灭归结为国家对犯罪人刑罚权的消灭刑罚消灭是一种结果,这种结果必然由一定的原因或事由引起。引起刑罚消灭的原因,有的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称为“法定原因”,如不起诉、免除刑罚、赦免、减刑、时效期满等;有的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使刑罚自然不存在,称为“事实原因”,如犯罪人死亡、刑罚执行完毕等。刑罚消灭是由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引起的第三节 减 刑减刑的概念减刑的适用条件一二三减刑的程序四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减刑的概念一减刑,是
7、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刑的适用条件二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可以分为应当减刑和可以减刑两种。应当减刑与可以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但实质条件有所不同。减刑的适用条件二(一)对象条件(二)实质条件(三)限度条件(一)对象条件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0201(二)实质条件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
8、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认为是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u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u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的;u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u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u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u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有重大立功表现(三)限度条件减刑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对于减刑的限度,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9、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减刑的程序三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0102减刑后的刑期计算四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行羁押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
10、后的刑期之内。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第四节 假 释假释的概念假释的适用条件一二三提请假释的程序四假释的考验期假释的概念一假释,是指给予正在服刑中的罪犯附条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意义在于调动罪犯改造自新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培养罪犯的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的能力,并通过一定期限的考验以有效地适应社会。假释的适用条件二(一)对象条件(二)刑期条件(三)实质条件(一)对象条件适用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是对累犯
11、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二)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三)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提请假释的程序三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12、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假释的考验期四刑法明文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再犯罪和违法违纪行为,就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第五节 时 效时效的概念追诉时效的期限一二三
13、追诉时效的计算时效的概念一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不得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行刑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判处刑罚的犯罪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执行判处的刑罚;超过此期限,不得再对犯罪人执行判处的刑罚。因此,超过行刑时效,意味着在作出了罪刑宣告后也不能行使刑罚权。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时效,仅指追诉时效,不包括行刑时效。追诉时效的期限二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u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u法定最高刑为五年
14、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u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u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时效的计算三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关于追诉时效,还要关注的便是追诉时效中断和延长的问题。第六节 赦 免赦免的概念赦免的种类一二赦免的概念一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法律制度。赦免制度通常由宪法加以规定,一般不在刑法中规定。赦免的具体时间和对象由国家元首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政令形式颁布
15、,在我国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0102赦免的种类二大赦,是指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大赦的对象既可能是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犯罪人,也可能是某一地区的全体犯罪人,还可能是某一类或者某一事件的全体犯罪人;大赦的效果涉及罪与刑两个方面,既赦其罪,也赦其刑,即罪与刑同时免除。特赦,是指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特赦的对象是较为特定的犯罪人;特赦的效果只是免除刑罚执行,而不免除有罪宣告。大赦特赦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并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但是,李某不构成累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才构成一般累犯。李某于2002年4月刑满释放,2007年5月开设赌场,已经超过五年的期限,因此不构成一般累犯。虽然李某不构成一般累犯,却是再犯,法官在量刑时可以适当偏重一些。演示完毕,感谢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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