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用证一、案例分析注意点:注意点:1.信用证有效期、有效地:像提交单据的期限一样,信用证的到期地点也会影响受益人的处境。有时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开证行将信用证的到期地点定在其本国或他自己的营业柜台,而不是受益人国家这对受益人的处境极为不利,因为他必须保证于信用证的有效期内在开证银行营业柜台前提交单据。2.ANY BANK BY NEGOTIATION 表示为“自由议付”,即可以在任何一家银行交单“议付”。ANY BANK BY PAYMENT 表示任何银行可以(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两个说法区别就在于:前者有两个说法区别就在于:前者有“追索追索权权”,后者没有,后者没有“追索权追索权”。
2、3.分批装运4.转运5.目的港和起运港是否能按信用证要求来显示。6.最迟装运日期:要与工厂核实,是否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生产完货物。7.货物描述:要与客户协商,最好能按照我们报关的要求,填写最简单的商品名称,不要出现数量等具体信息。分批装运1.定义: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装运。2.规定允许分批装运的方法主要有两种:(1)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2)是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列名分批的期限和数量。3.特别注意UCP600中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不视为分批装运:(1)表明经由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
3、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的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即使运输单据上标明的发运日期不同或装货港、接管地或发运地点不同。(2)含有一份以上快递单据、邮局收据或投邮证明的交单,如果单据看似由同一块地区邮政机构在同一地点和日期加戳或签字并且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转运“(海运中的)转运系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至卸货港之间的运输过程中,将货物从一只船卸下并再装上另一船的行为;”ISBP(2007)第104款对此加以补充,“如果卸货和重装并非发生在该两港之间,则不视为转运。”海运转运的判断要素:1.转运所要求的卸货、重装行为是否发生在规定的起始地至目的地之间。如该卸货、重装行为未
4、发生在这一区间,则一定不构成UCP600中所说的转运;只有发生在该区间内的卸货、重装行为才有可能构成转运。2.货物在运输途中仅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进行的重新调整,该调整可能源于诸如实际操作中海运、空运过程中在中转地的积载、理货行为;8.信用证所要求的全套正本单据(商业发票、提单、产地证、装箱单、保险单等其他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都应单单相符。9.提单上的收货人一般都会要求填写“TO THE ORDER OF,通知方为客户,并且要注明运费预付或到付。注意唛头。(有时会在信用证的附加条款中具体指明。)10.产地证最好是一般原产地证,因为由于某些因素,并不是所有的优惠原产地证都可以办理。11.需要确认投保的
5、险别是否能承保以及信用证要求在保单上显示的要求是否能显示,例如:保单上要注明不受免赔额条款的限制。12.确认能否提供信用证要求出具的一些其他证明。例如:船证明,资信证明,运费证明等。13.附加条款中会提到在全套单据中都应添加的信息,例如:税号、信用证号等其他信息。14.也会对某些单据提出更为具体的要求。例如:船证明中具体的信息,船名、船龄、航次、船公司的信息。15.规定船公司或航线。16.其中关于UCP600的某些条款,需要与银行确认。17.交单期:一般规定为货物出运后的15/21天内,但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18.保兑: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出口国或第三地的某一银行
6、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注条款,表明该行与开证行一样,对收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负有付款、承兑的责任。二、信用证中涉及的银行开证行开证行(Opening Bank,Issuing Bank,Establish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通知行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在很多信用证中,通知行处于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负责了信用证的通知及修改和其他信息的通知,不进行付款。保兑行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出口国或第三地的某一银行应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注条款,
7、表明该行与开证行一样,对收益人所提示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单据负有付款、承兑的责任。偿付行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委托代开证银行偿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也就是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代付行进行偿还的代理人(Reimbursing Agent)。正式定义,“偿付行”意指被指示及或被授权按照开证行发出的偿付授权书提供偿付的银行。议付行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是根据开证行在议付信用证中的授权,买进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议付行是准备向受益人购买信用证下单据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被指定的愿意议付该信用证的银行,一般是出口商
8、所在地银行。保兑行与偿付行的区别:保兑行(Confirming Bank)是指根据开证银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银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保兑银行可以由通知银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Reimbursement Agent)。往往是由于开证银行的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的缘故,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才出现了偿付行。偿付行与议付行的区别:议付行和偿付行(reimburse
9、ment bank)是一家。议付行是信用证的受益人交单议付的银行,偿付行是信用证的受益人的单据审核无误后,向他付信用证下款项的银行。所以一般情况下,二者合一。特殊情况下:偿付行是指接受开证银行的指示或授权,代开证银行偿付垫款的第三国银行,即开证银行指定的对议付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Reimbursement Agent)。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一般都会采用开证行的驻外分支机构,偿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多半是除议付行之外的第三方银行。三、信用证的修改(1)做信用证时,先审核客户的开证申请书。(2)收到信用证后,及时审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都可以更改或撤销。(
10、3)不可撤销信用证的修改必须被各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方能生效。(4)在同一信用证上,如有多处需要修改的,最好应一次提出。(5)修改书必须经原通知行传递方始有效。四、信用证的软条款常见软条款:常见软条款:1.开证申请人(买方)通知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目的港、验货人等,受益人才能装船。此条款使卖方装船完全由买方控制。(FOB时注意)2.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此类条款使出口货物能否装运,完全取决于进口商,出口商则处于被动地位。出口商见信用证才能投产,生产难安排,装期紧,出运有困难。3.1/3正本提单迳(直)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
11、将货提走。4.记名提单,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正本提单。5.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国,有效期在开证行所在国,使卖方延误寄单,单据寄到开证行时已过议付有效期。6.信用证限制运输船只、船龄或航线等条款。7.含空运提单的条款,提货人签字就可提货,不需交单,货权难以控制。有的信用证规定提单发货人为开证申请人或客户,可能被不法商人利用此特殊条款进行无单提货。8.品质检验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授权者签发,由开证行核实,并与开证行印签相符。采用买方国商品检验标准,此条款使得卖方由于采用本国标准,而无法达到买方国标准,使信用证失效。9.收货凭据须由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此条款使买方托延
12、验货,使信用证失效。10.自相矛盾,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11.规定受益人不易提交的单据,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12.一票货物,信用证要求就每个包装单位分别缮制提单。13.设置质量检验证书障碍,伪造质检证书。(例如:SGS)14.信用证经当局(进口国当局)审批才生效,未生效前,不许装运。15.易腐货物要求受益人先寄一份提单,持此单可先行提货。16.货款须于货物运抵目的地经外汇管理局核准后付款。17.卖方议付时需提交买方在目的港的收货证明。18.产地证书签发日晚于提单日期,这会被怀疑未经检验,先装船,装船后再检验。19.延期付款信用证下受益人交单在先,银行付款在后,风险大,应加具保兑。20.不接受联合发票,进口国家拒绝接受联合单据。21.信用证规定指定货代出具联运提单,当一程海运后,二程境外改空运,容易被收货人不凭正本联运提单提货。22.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在货物装运后如不及时寄1/3提单,开证申请人将不寄客检证,使受益人难以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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