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生产管理,提高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省建设厅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现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及监督管理的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2、基本规定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取得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专业承包预拌商品混凝土),方可根据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进行生产、经营。 第五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设置能够满足质量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制定相关的质量控制制度,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设立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可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向建设工程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必须符合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第三章 材料管理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原
3、材料采购及使用管理台帐、质量检验台帐,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原材料采购及使用管理台帐应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进货日期、质量证明文件编号、样品编号等信息。 原材料质量检验台账应包括试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及材料供应商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等资料。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要求材料供应商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并对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验和确认,质量证明文件应存档备查。 第十条 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并应按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规定控制原材料质量,根据技术要求和工程特点选用合适的原材料。 (一)水泥:应选用质量稳定的新型干法窑生产的
4、散装水泥,性能应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或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对于有抗冻、抗渗要求的混凝土,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当使用碱活性骨料时,宜采用碱含量低于0.6%的水泥。 水泥进场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同厂家、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品种、同等级的散装水泥连续进场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时,可按不超过1000t为一检验批。 (二)骨料:骨料的性能指标应符合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的规定。细骨料采用海砂或人工砂的还应符合海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范JGJ206或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JGJ/T241的规定。对粗骨料
5、或用于制作粗骨料的岩石、细骨料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对于有预防混凝土碱骨料反应要求的混凝土工程,不宜采用有碱活性的骨料。 骨料进场应逐车查验,并按规定取样复试。细骨料的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含泥量、泥块含量;粗骨料的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含量。同厂家、同规格的骨料不超过400m3或60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规格的骨料连续进场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时,可按不超过800m3或1200t为一检验批。 (三)矿物掺合料:用于预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应满足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T1596的要求,且粉煤灰等级宜为级及以上;用于预拌混凝土中的矿渣粉应满足用于
6、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要求。矿物掺合料的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最大掺量不得超过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混凝土矿物外加剂应用技术规程DB/T1013-2004的规定。 矿物掺合料进场应按规定取样复试。粉煤灰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矿渣粉复试检验项目应包括比表面积、活性指数和流动度比。同厂家、同规格的粉煤灰、矿渣粉不超过20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规格的粉煤灰、矿渣粉连续进场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时,可按不超过400t为一检验批。 (四)外加剂:外加剂应满足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或相应产品标准要求,外加剂使用前应按照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7、GB50119的规定进行原材料相容性试验,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外加剂进场复试检验项目应符合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的规定。同厂家、同品种的外加剂不超过50t为一检验批。当同厂家、同品种的外加剂连续进场且连续三次检验合格时,可按不超过100t为一检验批,且每月检验不得少于一次。 (五)水:预拌混凝土生产用水应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JGJ63的规定。宜使用饮用水,回收水再利用时,应考虑水中残留物对预拌混凝土性能的影响,并经试验确定。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预拌混凝土进行放射性检测,检测指标及要求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规定,检测频率为每
8、年至少一次,且当水泥生产工艺及原料或砂、石产地有较大改变时需随时进行检测。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及时调整原材料的使用日期,防止材料因堆放时间过长而影响质量。当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水泥一个月)、矿物掺合料存储期超过三个月时,必须再次复试,复试合格方可使用。 水泥、矿物掺和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应采用密封的储料仓,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分别存储。储料仓外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材料的名称、品种、生产厂家等信息。粉剂材料储存时应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单位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砂石料应按照不同
9、的级配、品种、规格分仓堆放,不得混堆,并应有遮盖设施,避免天气因素对砂石质量造成影响。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设置有排水和排污设施,场地的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堆料仓口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等信息。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配备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及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的搅拌系统应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例GB10172的规定,同时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一) 搅拌站(楼)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上料、配料、搅拌等环节必须实施封闭,达到降
10、低噪声和粉尘排放指标的要求。 (二) 搅拌站(楼)主体二层及以上部分应密闭,其内部应采用防尘的采光设备采光。 第十五条 混凝土运输设备应满足混凝土搅拌运输车JGJ/T5094的规定,混凝土泵应符合混凝土泵GB/T1333的规定。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定期检查搅拌机的搅拌叶片和衬板,并保持搅拌机内外清洁、润滑。 第十七条 搅拌机计量设备的精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有关规定,应具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有效检定/校准证书,并应定期检定/校准。预拌混凝土企业每月应自校1次;每一工作班开始前,应对计量设备进行零点校准。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配备满足正常产品
11、质量控制及检验的试验仪器设备,各种试验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或校准,满足试验要求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清洗设备,保持生产、运输设备设施的清洁、整洁。 搅拌机、搅拌运输车的清洗废水不得无序排放,应配备相关设施,对污水进行沉淀处理,沉淀池应及时清理,清理物需及时运走。 第五章 试验管理 第二十条 试验室应按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开展试验工作,做到方法正确、操作规范、记录真实、结论准确。 第二十一条 各种原材料试验记录、混凝土试配记录、试件成型记录要统一编号。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具备试验条件的试验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 当预拌混凝土使用的原材料检验不合格时应立即上报技术负责人
12、,并通知生产、材料等相关部门隔离,对其采取技术措施或退货处理。 第二十二条 试验室应按照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50107的要求定期对混凝土强度进行数理统计分析,为配合比设计质量控制提供依据。当混凝土强度异常或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上报技术负责人分析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不得向使用单位提供用于工程质量验收的混凝土试块。 第二十四条 普通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原材料品质和混凝土各项技术要求,按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执行。特种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试验室应根据不同使用环境、不同工程类型、不同工程部位以及不同材料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配合
13、比试验应采用工程实际使用的原材料。 试配时应测定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和坍落度经时损失值,并对经调整达到设计坍落度时混凝土进行强度试验。 第二十六条 试验室应根据预拌混凝土企业常用的原材料,设计不同强度等级的常用普通混凝土配合比,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备用。备用配合比在使用过程中,应根据原材料情况及混凝土质量检验的结果,及时进行配合比的再验证和调整,提供施工配合比。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将每一个配合比涉及到的各种原材料数据存档备查,达到可追溯。第二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要求。使用具有碱活性骨料时,混凝土中碱含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要求。 同
14、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应至少检验1次;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和采用同一批次海砂的混凝土的氯离子含量应至少检验1次。 第二十八条 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试验、质检、生产人员参加,并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用于验证配合比。 第二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在试验过程中同时制作供快速检验或早期试压试件,推定28天标养的混凝土强度,并建立关系公式,对混凝土强度进行动态控制。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三十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操作系统应能自动采集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并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 原材料计量允许偏差为水泥、矿物掺合料为2%、水和外加剂1
15、%,骨料3%。 第三十二条 对于原材料进站、称量、卸料及除尘过程中产生的废料,生产过程产生的遗漏原料及废品,试验与检验过程产生的多余料或废料,运输、浇筑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被退回的混凝土,均应建立合理的再利用或无害处理工艺。 第三十三条 每工作班生产前,搅拌机操作人员应对称量系统进行归零校核,并空转10秒进行动态检查,发现异常立即排除。 第三十四条 试验室应根据生产任务单下发相应的配合比通知单。技术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有关质量控制人员授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施工配合比进行调整。调整应有技术依据,并应有调整记录。 第三十五条 每工作班生产前,质量控制人员应会同搅拌机操作人员对首盘生产的混凝土拌合物的工
16、作性进行检查,确定施工配合比。 每工作班抽测砂、石含水率不应少于一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并及时调整施工配合比。 第三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时的搅拌时间应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及搅拌设备说明书的规定执行,搅拌最短时间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相关规定。生产掺有引气剂、膨胀剂、聚羧酸系外加剂或纤维等材料的混凝土以及C60(含)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时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第三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出厂前应检查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工作性合格方能出厂。 第三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 规定的取样批量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
17、检验。试件制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制作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试件编号、强度等级、坍落度实测值、工程名称、任务量、制作日期、龄期和制作人等信息。试件表面应予以清晰标识并逐一登记在册,试件编号应连续,不得出现缺号、重号以及无标识的试件。28d龄期后,应及时将强度检验报告提供给施工单位。 第三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出厂后因各种原因退货时应有退货记录,并建立专用退货台账,内容包括退货原因、退货数量、退货时间及处理结果等。 第四十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出具的配合比资料应与实际生产配合比相一致。 第四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向采购及使用单位(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预拌混
18、凝土产品使用说明书。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内容包括合格证编号、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混凝土标记、混凝土强度等级、供货时间、浇筑部位、供货量、该批混凝土的配合比、原材料品种、规格以及检验报告编号、混凝土质量评定等内容;预拌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供应的该批预拌混凝土性能特点、混凝土浇筑、养护、拆模的要求、交货验收混凝土试块留置和养护的要求等信息。 第七章 运输 第四十二条 混凝土运输车在装料前,应排净罐内积水、残留浆液和杂物。混凝土运输车入料口及卸料斗在入料及卸料完毕后应及时清理。 第四十三条 运送混凝土时应随车签发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第四十四条 混凝土到达现场后,当坍落度损失较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
19、时,可在运输车罐内加入适量的与原配合比相同成分的外加剂。外加剂加入量应事先由试验确定,并应做出记录。加入外加剂后,混凝土运输车罐体应快速旋转搅拌均匀,达到要求的工作性能后方可泵送或浇筑。 第四十五条 严禁向运输车内的混凝土任意加水。 第八章 资料管理 第四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资料应真实、有效、齐全。 第四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向用户提供产品合格证、碱总量计算书、氯离子含量计算书及必要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各种资料、数据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第四十九条 归档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混凝土订货合同; (二) 生产任务单
20、; (三) 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四) 开盘鉴定; (五) 原材料试验记录及报告; (六) 预拌混凝土运输单; (七) 预拌混凝土调整记录; (八) 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九) 混凝土氯离子含量和碱总量计算书; (十) 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资料; (十一) 其它与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有关的重要文档。 第五十条 归档资料的保存可采用纸介质或电子载体的形式。归档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预拌混凝土质量验收的相关资料应采用电子载体长期保存。 第五十一条 归档资料应设专人管理,资料存放环境应满足档案管理要求。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监督管理部门对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
21、一)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质量;企业试验开展及生产管理情况等。 (二)企业符合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企业专项试验室符合标准情况; 第五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是指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企业按规定周期实施的检查。定期检查的周期一般为一年。 (二)抽查。抽查是指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企业进行的随机检查。 (三)专项稽查。专项稽查是指监督管理部门对定期检查、抽查、日常监督管理或者投诉、举报处理中发现的存在违法违规嫌疑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实施的专门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下列监督检查措施: (一) 进
22、入被检查企业实地检查; (二) 就监督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 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 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印等方式收集相关资料; (五)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措施。 被检查企业应当对监督管理部门上述监督检查行为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企业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人员必须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参与和监督检查事项无关的活动,且应保守国家机密和被检查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不接受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
23、查,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本规定有关检查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之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监督检查一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实施,如两部门单独检查,则一般不得在同一时段内就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同一企业。 第五十八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查发现预拌混凝土企业存在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出厂的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予以处罚。 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发现预拌混凝土企业存在违反本规定其它行为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按不良行为登记在市建筑业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公示。 第五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预拌混凝土企业现状达不到其取得的资质、资格等级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企业重新申请资质、资格许可;企业拒不重新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或报请上级许可机关撤销其资质、资格许可。 第六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发现企业必备的试验能力达不到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内不得进行相应项目的检验,有关检验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4 / 2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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