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1编制目的11.2编制依据11.3适用范围11.4工作原则2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21.4.2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21.4.3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2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32组织体系及职责32.1 组织体系32.1.1 体系构成32.1.2 组织成员32.1.3 应急力量42.2 工作职责42.2.1 应急领导小组42.2.2 应急指挥机构52.2.3 应急处置力量53 预防和预警53.1 预防53.2 预警6 应急处置74.1 事件分级74.1.1 级74.1.2 级74.1.3 级74.1.4 级84.2 信息处理84.2.1
2、信息收集84.2.2 信息报告84.2.3 信息报告内容94.3 分级响应程序104.4 响应措施114.5 处置措施124.5.1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124.5.2 渔业船舶水上涉外突发事件124.5.3 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134.6 响应终止135 后期处置145.1 善后处置145.2 事故调查146 总结评估157 信息发布158 应急保障168.1 通信与信息保障168.2 队伍与装备保障168.3 经费保障178.4 宣传、培训及演练179 奖惩1810附则1810.1 名词解释1810.3 预案管理1910.4 预案解释2010.5 预案生效2011 附件2031 总
3、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我市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明确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渔业船舶水上安全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和谐稳定。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
4、件应急预案、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市政府连云港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是指:在我市管辖水域或我市渔业船舶发生的渔业船舶水上、滩涂养殖生产安全、涉外和渔事纠纷等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本预案适用于连云港市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1.4工作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加强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应急准备工作。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最
5、大限度地减少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4.2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渔业行政部门的指导、协调下,按照预案要求,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依法规范、科学决策、及时有效地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3 属地为主,分级负责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按照以属地为主、就近救助、船籍港管辖原则实施。同时,根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区域、性质、危害以及影响程度,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处置、分级响应。1.4.4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以专业应急救助力量为主、渔业应急救援辅助力量为重要补充、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为辅的应急处置队伍
6、,充分动员和发挥渔业乡镇、村社、企事业单位和渔民互助组织的作用,引导和鼓励渔民自救互救,形成统一指挥、协调有序、反应灵敏、功能齐全、运转高效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距事发水域最近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出响应,积极配合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救助。同时,事发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善后工作。2组织体系及职责2.1 组织体系2.1.1 体系构成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小组、应急指挥机构和应急处置力量组成。县(区)渔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地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7、和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1.2 组织成员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局办公室主任、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处处长、市渔政监督支队支队长、市渔港监督处主任、市海洋环境监测预报中心主任和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市海洋与渔业局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设在市局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处,市局分管副局长任指挥,市局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处处长任副指挥,市渔政监督支队分管领导,市渔港监督处分管领导和各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2.1.3 应急力量应急处置力量由专业应急救助力量、渔业应急救援辅助
8、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组成。2.2 工作职责2.2.1 应急领导小组(1) 及时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2) 指导全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 研究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4) 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5) 决定表彰和奖励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等事宜。2.2.2 应急指挥机构(1) 受理、收集并跟踪掌握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和上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2) 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协调、组织开展相关工作。(3) 协
9、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指挥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4) 整合应急资源,适时调整处置方案,指导并落实处置措施,力求最佳处置效果;(5) 组织、协调、配合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相关调查工作,并提供行业技术支持。2.2.3 应急处置力量服从调度和指挥,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参与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地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3 预防和预警3.1 预防(1)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宣
10、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长和船员的安全责任意识,教育、引导并督促渔民依法生产、安全生产;(2)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渔业船舶船员进行安全技能、涉外法规、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培训,增强渔民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互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3)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渔业安全通信网络,完善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强化北斗、AIS等船载信息终端的实时监管,督促出海渔业船舶编组作业,提高渔民自救互救能力。(4)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气象海况、周边形势、渔场作业秩序等相关信息与动态,对可能引发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早发现事件苗头并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11、。(5)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应为本单位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人员、渔业行政执法船舶及其船员购买必要的保险。3.2 预警(1)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安监、海事、气象、公安边防、海警等部门的联系,注意掌握并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可能引发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的气象海况、社情舆情、周边动态等预警信息。(2) 收到预警信息后,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有关渔船的跟踪管控,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通知渔船驶离并制止渔船前往相关水域。(3) 收到预警解除信息后,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渔民解除预警,恢复正常状态。 应急处置4.1 事件分级根据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政治和社会影响程度,
12、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4.1.1 级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0人及以上生命安全的,或致100人以上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特别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4.1.2 级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致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重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4.1.3 级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致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
13、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较大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4.1.4 级一次死亡(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或致10人以下重伤的,或造成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具有一定政治和社会影响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4.2 信息处理4.2.1 信息收集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核实并传递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4.2.2 信息报告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同时,按下列规定及时报告事件情况:(1) 市海洋与渔业局接到特别重大、重大渔业
14、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在1小时内将进一步核实的有关情况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2) 市海洋与渔业局接到较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以内报告市委、市政府,并在2小时内将进一步核实的有关情况向省海洋与渔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3) 市海洋与渔业局接到一般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将已掌握的信息通报所属县(区)渔业主管部门,交由其按规定处置,并在2小时内将进一步核实的有关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海洋与渔业局。(4) 县(区)渔业行政主管接到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报告县(区)委、县(
15、区)政府,并在1小时内将进一步核实的有关情况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告。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接报非本地管辖渔业船舶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该船船籍港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逐级上报。必要时,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涉及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向有关台办或外办通报。因情况紧急或短时间内难以掌握事件详细情况时,应首先报告事件主要情况或已掌握的情况,其他情况待进一步核实后及时补报或续报。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全面情况。4.2.3 信息报告内容(1) 接报突发事件时间;(2)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水域情况;(3) 当事船舶或设施名称、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及联络方式;(4
16、) 当事船舶或设施的损坏程度、获救人数、遇险人数及伤亡情况;(5) 当事船舶救生、通讯设备的配备情况及救助要求;(6) 当事各方的船位、航向、航速和船舶特征等;(7) 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8) 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事项;(9)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3 分级响应程序根据事件等级,由相应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发生级、级、级、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分别由农业部、省海洋与渔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和县(区)局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发生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首先启动应急响应;上一级渔业船舶水上
17、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下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同步启动应急响应。下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在启动本级应急响应时,由于能力和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时,可请求本级政府或上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事件确定等级后,因事态发展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事件等级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提升或降低事件等级。4.4 响应措施(1)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决定启动本级响应,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指挥机构有关成员到位;(2)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会议,传达上级指示精神,分析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制定应急处置措施。(3) 发生级
18、、级、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市应急领导小组应指派市海洋与渔业局有关领导或业务处室(部门)负责人赶赴一线,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4) 应急领导小组适时会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事件处置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对外通报相关信息;(5) 应急指挥机构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力量,组织渔业应急救援力量,及时处置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6) 应急指挥机构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现状、发展趋势及可能后果进行评估,并向应急领导小组提出调整处置方案的建议;(7) 应急指挥机构跟踪关注事态发展,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有关信息。4.5 处置措施4.5.1 渔业水上安全突发事件(1)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水上专业搜
19、救机构,请其调派专业力量赶往救助; (2)指导遇险渔业船舶开展自救、互救;(3)组织、协调事发水域附近渔业船舶参与救助;(4)组织具备适航条件的海洋、渔业执法船(艇)赶往事发水域参与救助;(5)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保持与遇险渔业船舶或附近渔业船舶的联系,及时了解并向专业搜救机构通报现场情况。(6)对不服从应急救助指挥的当事渔业船舶,所在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对当事渔业船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4.5.2 渔业船舶水上涉外突发事件(1)接报后,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通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外事、公安边防等相关部门,提出处置建议;(2)采取有效通信手段,及时掌握现场实时
20、动态,指导当事渔业船舶积极应对;(3)根据事态发展,就近协调海上有关力量赶赴现场处置;(4)协调外事部门,进一步核实情况,视情况对外提出交涉,积极推进事件妥善解决,全力维护我渔民的合法权益。4.5.3 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1)采取有效通信手段,与当事渔业船舶保持联系,开展说服、教育和疏导工作,要求当事各方停止不当行为;(2)稳控当事各方所属地其他渔船,禁止其前往事发水域,防止事件规模进一步扩大;(3)必要时调派渔业执法船舶赶往事发水域,控制事态,避免事件升级;(4)出现或可能出现群体械斗、故意碰撞、挟持人员等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报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公安边防、海警等相关
21、部门,请其调派力量紧急赶赴现场处置。4.6 响应终止符合下列情况的,启动应急响应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决定终止应急响应:(1)处置已成功或事件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2)当事渔业船舶或人员的安全不再受到威胁;(3)失踪者生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4)事件的危害已得到控制,不再有扩展、反复或加剧的可能;(5)出现应急处置机构认为应终止应急响应或处置的其他情况。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应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发挥渔民组织的积极作用,做好当事渔民及其家属的安抚、疏导和稳定工作,帮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
22、主管部门应协调渔业互助保险机构及时启动理赔工作程序,对相关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进行评估、理赔。5.2 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部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江苏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定进行。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应跟踪事件后续处理情况,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分别由国务院、省级、市级、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调查。船舶、设施在渔港水域内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由渔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机关调查。渔业船舶在渔港水域外发生的水上安全事故,由船籍港所在地渔船事故调查
23、机关调查。6 总结评估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制度。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应及时组织总结评估。主要包括:(1)事件基本情况;(2)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2)事件造成的损失及影响;(3)处置措施及其实施情况;(4)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意见。7 信息发布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要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完善信息发布渠道,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时,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的指导下,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集的新闻舆论
24、联络工作,迅速拟定信息发布方案、确定发布内容,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发布信息。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坚持“快报事实、慎报原因”的原则,第一时间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8 应急保障8.1 通信与信息保障(1)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和运营商保障渔业安全通信网络、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AIS防碰撞系统的维护运行。承担应急值班任务的岸台(站),应向社会公布电台呼号、工作频率,实行24小时守听,确保应急通信联络及时、准确和畅通;(2)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应急值班电话,明确负责日常
25、应急联络的人员,配备必要的移动通信设备,保证信息沟通顺畅;(3)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与海事、公安边防、海警、外事、水上专业搜救机构建立通信联络渠道,保证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通信联络的畅通。(4)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辖区内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及时更新并向有关部门通报。8.2 队伍与装备保障(1)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明确本级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的名称、职责及联络方式;(2)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明确所属海洋与渔业执法船舶的类型、性能、分布、适航能力及通讯方式,并按要求配备救生、救助、消防、药品等装备器材。(3)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所属渔业船舶动态数据库,加强海洋渔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26、船载终端的配备和管控,提高终端开机率和使用效率,实时掌握辖区内渔业船舶的类型、性能、数量、分布及适航和救援能力。 (4)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结合自身实际,强化渔业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为应急处置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8.3 经费保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实施本预案所需的经费应由市、县政府纳入财政预算,并参照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执行。8.4 宣传、培训及演练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
27、知识,提升群众自救互救能力。要注重对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行安全事故救助、涉外事件处置、渔事纠纷调处等方面的培训。每年应制定计划并至少组织一次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9 奖惩对在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部、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给予表彰和奖励。有条件的单位可以自行安排资金用于对相关人员的奖励。对于应急处置工作中存在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件或者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附则10.1 名词解释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指因热带气旋、大风、
28、大雾等气象灾害,海洋灾害,火灾、碰撞、触损、机械故障等原因严重危及渔业船舶船员和滩涂渔业生产人员生命安全或造成渔业船舶船员和滩涂渔业生产人员死亡(失踪)的事件。渔业船舶水上涉外突发事件:指我市渔业船舶在他国港口或者他国管辖水域发生的事故或事件;或者在我国管辖水域内发生的我市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或事件;或者在我市管辖水域内发生的外市渔业船舶与外籍船舶之间发生的事故或事件。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指渔业船舶捕捞作业中因网具纠缠,或渔业船舶停泊、航行或作业中导致渔业养殖设施损坏及其养殖产品灭失,或跨界交叉水域捕鱼权争议等原因引起的纠纷事件。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包括海上搜救中心、东海救
29、助局等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具有明确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职能的救援力量。渔业应急救援力量:指可调派参与救援行动的渔业船舶、渔业执法船舶及有关人力和物力资源。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指除渔业船舶外,可投入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动的民用船舶与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队伍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10.2 相关表述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10.3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制定并负责实施。本预案有关通信联络的附件应随时保持更新。相关单位与人员的通信联络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市海洋与渔业局。相关处室或单位发生机构调整或职能变化时,按照权力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由承担原单位职能的单位继续执行本预案规定的工作职责。县(区)渔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预案,并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备案。10.4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10.5 预案生效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13年连云港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的连云港市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连海渔2013143号)同时废止。11 附件(1)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水上安全值班电话;(2)相关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短波岸台呼号工作频率表;(3)相关水上搜救中心值班电话;(4)渔业船舶水上突发事件处置单;(5)渔业船舶水上涉外事件处置单;(6)渔业船舶水上渔事纠纷突发事件处置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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