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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原理和案例教程第十章-强制措施-PPT课件.ppt

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推荐教材主编 陈卫东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案例教程刑事诉讼法原理与案例教程引 例1.被告人宋某,1980年出生。2019年5月7日晚在一公共机车上盗窃了一下班女工的手机,被一乘客扭送到附近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员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该乘客将其扭送到公安局。宋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公安人员认为宋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将其拘留。问:案例中有关机关或人员的行为有什么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第十章 强制措施2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引 例2.常某涉嫌投毒杀人被立案侦查,考虑到常某怀孕已近分娩,县公安机关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责令其交纳保证金3 0

2、00元。婴儿出生1个月后,常某写下遗书,两次自杀未果,家人遂轮流看护常某及其婴儿,以防意外。在此情况下,对常某应当采取什么强制措施?第十章 强制措施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具有特定性。2.对象具有唯一性。3.剥夺的权利具有人身性。4.目的具有预防性。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其他相

3、关处罚、措施的区别(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不同于刑罚和行政处罚1.法律性质和适用目的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3.适用条件不同。4.法律依据不同。5.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6.适用时间不同。7.稳定性不同。5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不同1.性质不同。2.适用对象不同。3.适用的条件不同。4.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5.适用阶段不同。6.种类不同。7.与判决的关系不同。6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一节强制措施概述三、强制措施的适用依据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实施妨害刑事诉讼行为的可能及其可能性的大小

4、。3.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证据的掌握程度。4.犯罪嫌疑、被告人的个人情况。7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一、拘传(一)拘传的概念和特点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拘传的特点是:1.拘传的对象是没有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而不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3.拘传通常适用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是,传唤并非拘传的先行程序。8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二)拘传的决定权和执行权1.拘传的决定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5、和公安机关都有适用拘传的决定权。2.拘传的执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拘传的执行权。(三)拘传的适用程序1.案件的经办人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2.拘传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3.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5.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9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6

6、.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7.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拘传时限届满仍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10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二、取保候审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1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7、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审判的。8.持有有效护照和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12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二)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8、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1)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向其本人宣布,并由其本人在取保候审决定书上签名。(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宣布取保候审后,应当立即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送达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拟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征得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同意。以保证人方式保证的,还应当将取保候审保证书同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没有取保候审的执行权。1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三)取保候审的方式1.保证人保证2.保证金保证

9、(四)被取保候审的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1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五)取保候审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但是,由于该条对取保候审12个月的规定,是指三个机关重复使用取保候审的总时限,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采取取保候审的时限并

10、不明确,使得公、检、法三机关分别制定的实施细则,都规定每个机关可以重新计算取保候审的期限。(六)取保候审的程序15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三、监视居住(一)监视居住概述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和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相同,通常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者不能交纳保证金的时候适用。16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二节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三)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及其违反的法律后果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

11、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四)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五)监视居住的期限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17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一、刑事拘留(一)刑事拘留的性质和特点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拘留有以下特点: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2.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适

12、用。3.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4.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5.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18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二)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别1.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性质不同。()法律根据不同。()适用对象不同。()羁押期限不同。.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法律性质不同。()法律根据不同。()适用对象不同。()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与判决的关系不同。()期限不同。19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三)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

13、讼法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四)刑事拘留的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1.决定机关(1)只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拘留的决定权。(2)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的决定权,但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采取司法拘留。20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羁押性的强制措施2.执行机关(1)拘留的执行权仅仅属于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2)人民检察院没有拘留的执行权。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拘留决定,应当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3)人民法院无刑事拘留的执行权。(五)刑事拘留的期限2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羁押

14、性的强制措施二、逮捕(一)逮捕制度概述在我国,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二)逮捕的适用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除了要满足上述两个条件以外,适用逮捕还必须以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害性为条件。一般认为,社会危害性主要是指有逃避、阻碍侦查、起诉、审判活动或者继续实施犯罪的可能性。22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三)逮捕的权限以及批准和

15、决定程序1.逮捕的权限分配2.逮捕的批准和决定程序(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批准程序(2)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程序1)对于人民检察院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与逮捕应该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负责,以加强人民检察院的内部制约。人2)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由审查起诉部门填写逮捕犯罪嫌疑人审批表,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移送审查批捕部门审查后,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检察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2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羁押性的强制措施(3)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程序1)对于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

16、交法院院长决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被告人的逮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2)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法院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可以决定逮捕。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由法院院长签发决定逮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如果是公诉案件,还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24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羁押性的强制措施(4)对几种特殊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的审批程序1)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2)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

17、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3)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涉外案件以及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批准逮捕后,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25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羁押性的强制措施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

18、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内将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26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羁押性的强制措施4.到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到异地执行逮捕时,应携带批准逮捕决定书及其副本、逮捕证、介绍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5.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

19、或监视居住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27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羁押性的强制措施(五)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这是由检察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所带来的最长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还确立了三项特别的规则。首先,在侦查期间“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公安机关可以不经检察机关批准,而自行决定“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其次,“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最后,“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长羁押期限。28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羁押性的强制措

20、施(六)逮捕的变更、撤销或解除1.可以变更或解除逮捕的情形2.应当变更、撤销或解除逮捕的情形(1)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的。(3)不符合逮捕的适用条件。29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第三节羁押性的强制措施3.应当变更为逮捕的情形(1)已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57条规定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被监视居住人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的义务,不逮捕可能发生社会危险的。(2)应当逮捕但因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而未予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予以逮捕的,应当通知负责执行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30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1.中国的强制措施有何特点?2.为什么在中国,未决羁押率会长期居高不下?3.如何理解逮捕的适用条件?问题与思考31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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