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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原理与实务(第二版)》课件.ppt

1、经经 济济 法法第一章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经济法基础v 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基本理论法的基本理论v 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v 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一节第一节 法的基本理论法的基本理论一、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一)法的定义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二)法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对立社会中,法的本质首先可以说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次,法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或经济基础决定的。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它是中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国人民意志的体现。(三)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的行为

2、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二、法律渊源二、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含义 一般是指法律的形式渊源,在我国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认可和变动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或地位的各种法的表现形式。(二)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件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v三、法律部门三、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的概念 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

3、的统一整体,就是法律体系。(二)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包括宪法及其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事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大法律部门。v四、法律关系四、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几类:(1)公民(自然人)。(2)法人和其他组织。(3)国家。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

4、律权利和法律义务。3、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最主要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2、法律事实的种类(1)事件。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2)行为。行为是依照当事人意志做出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行为。v五、法律运行五、法律运行v(一)法的制定 法的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

5、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v大体包括以下四个环节: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v(二)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v(三)法的执行 在广义上,法的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简称执法。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四)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一般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简称司法。v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v

6、(一)法律责任的概念v 法律责任,是指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当由违反法 律义务的行为人所承担的不利后果。本书所讲的法律责任就是狭义的法律责任。(二)法律责任的分类v1、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违宪法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v2、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v3、根据主观过错在法律责任中的地位,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v4、根据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可分为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三)法律责任的构成v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

7、系五个方面。v 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基础知识民法基础知识一、民事主体制度一、民事主体制度(一)民事主体的概念 民事主体,也称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v 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v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如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筹建中的法人、非法人社会团体等)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国家是特殊的民事主体。(二)自然人 1、自然人的概念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8、个人。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地位和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地位和资格。我国民法将自然人分为三个阶段: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八周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与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法人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

9、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主要有四种类型: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和社团法人。2、法人的民事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国家赋予法人依法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同时发生和消灭,且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其机关或代表实现。v3、法人机关与法人的责任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行使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个人或集体。v

10、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机关的组成之一,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以法人的独立财产承担的责任,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二、民事行为制度二、民事行为制度(一)民事行为的概念 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v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v 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为目的;v 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v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一般要件,包括当事人和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是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v

11、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包括:v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v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v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v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方式有下述几种: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推定形式。沉默形式。(三)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1、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是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法律上当然无效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实施,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

12、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的。v2、可撤销民事行为 可撤销民事行为是因为法律行为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之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v3、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欠缺代理权代理行为;无权处分行为。三、

13、代理制度三、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以下民事行为不得适用代理: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等。履行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债务。如写作、演出、绘画等义务的履行。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三)代理权及其行使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实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利益而完成代理事务的一切活动。代理

14、人行使代理权时,必须遵循以下的基本原则:(1)代理人必须积极行使代理权,不得无权代理。(2)代理人必须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3)谨慎、勤勉、忠实行使代理权。(4)禁止滥用代理权。(四)代理权消灭 代理权的消灭,也就是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权终止后,代理证书也就失去了效力,为维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代理人要交回代理证书。四、物权法律制度四、物权法律制度(一)物权法概述1、物权的概念与分类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分类:自物权与他物权;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与权利物权。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2)公示公

15、信原则(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是指在财产归属依法确定的前提下,作为物权主体,不论是国家、集体,还是私人,法律对他们的物权也都应当给予平等保护。3、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性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物权同时存在(2)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3)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于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4)物上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请求妨

16、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4、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物权人的物权进行保护。物权保护的六种方式: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这六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二)所有权 1、所有权的概述(1)所有权的概念和权能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2)所有权的类型 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物权法还确认了法人财产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v(3)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是

17、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般认为是指由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以及基于建筑物的管理、维护和修缮等共同事务而产生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的统一体。区分所有中的专有所有权,指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专有部分享有自由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有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规约的规定,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用部分享有的权利。v 区分所有权人的成员权,是指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作

18、为基于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及使用上的密切关系而形成的建筑物管理团体成员之一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v3、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又称不动产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连或邻近的不动产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依法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其权利的扩张或限制。相邻关系的种类相当多,主要有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相邻用水和排水关系;相邻土地的损害防免关系;越界的相邻关系等。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坚持的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此外,还应注意尊重历史和当地习惯。v4、共有 共有,是指某项

19、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有享有所有权,包括公民之间的共有、法人之间的共有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共有。(1)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各共有人有确定的份额,他们按份分享权益,分担费用。对共有财产的管理,由共有人协商进行。意见不一致时,按多数份额的意见进行管理,但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对共有财产除协商处分外,各共有人对自己的份额可以出卖、赠与,并可继承。但在出卖时,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在共有财产受到侵害时,每一共有人都有权请求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和赔偿损失,以维护共有的权益。在分割时按份分配。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

20、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v(2)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的特征和有关权利义务的关系是:共共有财产不分各自的份额,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也不能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他们经平等协商进行管理、支配和进行处分。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也承担平等的义务,对外就共同财产负连带责任。在共同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应经平等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如果意见不一致,可诉请法院处理。v(3)共有财产的管理。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1、4)共有财产的分割。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v(三)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于他人所有的不动产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v 我国的用益物权类型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四)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以支配和取得该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定限物权。v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担保物权,有

22、抵押权、质权与留置权三种。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就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的总称。v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五、债权法律制度五、债

23、权法律制度(一)债的概述1、债的概念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v2、债的发生原因(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3)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5)其他原因。例如,缔约过失;因拾得遗

24、失物。(二)债的履行1、债的履行的含义 债的履行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的行为。2、债的履行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即严格按照债规定的标的来履行。(2)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全面正确地履行自己的义务。3、债的履行的分类债的履行从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上,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债的适当履行。(2)债的不适当履行。(3)债的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三)债的保全与担保1、债的保全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25、,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债的保全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的代位权。二是债权人的撤销权。2、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债的担保主要有五种形式:抵押、留置、质押、保证、定金。上述内容分别在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中阐述。(四)债的移转和消灭1、债的移转 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v 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约定

26、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的法律事实。债的概括承受,是指债的一方主体将其债权债务一并移转于第三人,包括合同承受和企业合并。v2、债的消灭(1)债的消灭概述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就是债的消灭,也称债的终止。(2)债的消灭的原因 清偿。抵消。提存。混同。免除。债也可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v 第三节第三节 经济法基础知识经济法基础知识 一、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般认为:经济法的产生的客观基础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产生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以及社会本位思潮的兴起,也推动了经济法的产(二)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7、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是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调控意味着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二、经济法律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经济关系过程中形成的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并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具体包括:国家管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28、社会团体;企业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自然人等。2、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具体对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有以下几种:物。行为。智力成果。与人身有关的利益。v3、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和应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定或者约定的范围内,自己为或不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经济权利的同时,在法定或者约定的范围内应当履行的经济义务。(三)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的

29、出现,使特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间产生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由于某种经济法律事实的出现,使已经生效的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发生了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包括三个条件:经济法律、法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事实。v三、我国经济法法律法规体系三、我国经济法法律法规体系(一)调整国家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二)调整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

30、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等。(三)调整国家管理、规范经济秩序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产品质量法。(四)调整国家在经济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此种经济关系的特点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使经济各部门运行协调,使整个国家经济运行平稳。这方面的法律有财政法、税法、计划法、价格法、会计法和审计法等。v四、经济纠纷的解决四、经济纠纷的解决 经济纠纷,又称经济争议,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纠纷。(一)仲裁 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

31、,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1、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2、仲裁的基本制度(1)协议仲裁制度。(2)一裁终局制度。v3、仲裁机构 经济纠纷的仲裁机构为仲裁委员会。v4、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的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2)仲裁协议的类型。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3)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

32、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v5、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3)开庭和裁决。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

33、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6、仲裁裁决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v(二)民事诉讼 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解决具体案件的活动。1、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2、民诉诉讼参与人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表人,以

34、及其他诉讼参与人。v 3、民事诉讼的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的法官或法官与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2)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向群众、向社会公开的制度。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时均一律公开进行。v(3)回避制度。指参与某案件民事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不包括证人)。(4)两审终审制度。指一个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后即终结。v4

35、、诉讼管辖(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地域管辖。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5、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的含义。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v(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v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规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诉讼时效为 2 年。v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别法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

36、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期间。v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20 年的,法院不予保护。(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v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暂时停止计算。v v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全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v 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要求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

37、效期间,经法院审查确认以后决定延长的制度。v6、审理、判决和执行(1)审理v 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包括、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等。v(2)判决v 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如果在上诉期v内当事人不上诉,第一审判决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第二审法院的判决是终审的判决,也就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3)执行v 当事人拒绝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律文书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申请执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v【技能训

38、练技能训练】v v 2010年9月,某贸易公司与某粮库签订了一份大豆代购合同。合同规定,粮站为粮油公司代购100万公斤大豆,总价款360万元,货到3个月后付清款项。同时双方还达成口头协议,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合同生效后,粮库按约为贸易公司代购了100万公斤大豆,经贸易公司验收后收下。但由于贸易公司一时难以销完,故拖延货款,经粮库多次催款未果。粮库依口头协议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贸易公司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10万元。请问:v(1)当地仲裁委员会应受理此案吗?为什么?v(2)粮库应如何主张自己权利呢?第二章第二章 企业法律制度企业法律制度v 第一节第

39、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v 第二节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v 第三节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v 第一节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2)不具有法人地位。(3)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4)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二)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自2

40、000年1月1日起施行。个人独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三大市场主体法已相继形成。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一)设立条件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二)设立程序1、申请2、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义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1、财产受法律保护v2、可依法申请贷款和取得土地使用权3、拒绝摊派权。(二)个人独资

41、企业的义务1、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v2、依法进行经济核算。3、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动、社会保险法律规定,依法保护企业职工的权益。v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四、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v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一)解散情形 投资人决定解散;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个

42、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办理注销登记。v 第二节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类型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2 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组成,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1 个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1 个以上的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

43、承担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二)我国合伙企业立法 我国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通过,1997年8月1日 起施行;2006年8月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二、普通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就合伙企业的出资、损益分配、事务管理等事项自愿达成的协议。合伙协议依法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合伙企业的财产1、财产的范围 合伙人的出资、以

44、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2、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对合伙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当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v3、财产的转让(1)对外转让v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的,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对内转让v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4、财产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

45、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合伙事务执行方式(l)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v(2)部分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v(3)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2、合伙事务决议方式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伙人对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合伙人的义务(1)忠实义务(2)竞业禁止义务v(3)交易禁止的义务 合伙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6、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事业或者其他合伙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v4、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l)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2)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约定办理;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分担。(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企业与其债权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

47、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关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 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五)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取得合伙人资格。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六)退伙 退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取得合伙人身份的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1、退伙的

48、类型 (1)自愿退伙 (2)法定退伙 (3)除名退伙v2、退伙的财产处理 (l)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合伙财产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v(2)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4)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

49、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四、有限合伙企业四、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合伙人符合法定人数v 有限合伙企业由2 个以上50 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v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v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应当按照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v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

50、、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2、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3、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5、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6、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组织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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