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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培训师-法规解读课件.ppt

1、企业培训师考试基础知识(政策法规)主讲:张杨主讲:张杨政策法规解读政策法规解读 1、从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中找知识点 2、结合案例理解知识点 一、宪法:第十九条 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法律篇法律篇 4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的福利待遇。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

2、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司从事义务劳动。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意义:1、明确了职业教育的国家责任 2、承认了接受职业教育、进行就业训练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年月日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相关内容:相关内容:1、再次、再次提出职业培训的国家责任 第六十六条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第六十七条 3、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

3、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第六十八条 4、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第六十八条 5、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第六十九条 三、职业教育法 年月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自年月日起施行 1、明确了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 职业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的重要途径。第三条 2、公民有依法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第五条 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4、行业组织和企业、事业组

4、织应当依法履行实施职业教育的义务。第六条 5、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第八条 企业培训师 6、明确职业教育种类。职业学校教育分为初等、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初等、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分别由初等、中等职业学校实施;高等职业学校教育根据需要和条件由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其他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规划,可以实施同层次的职业学校教育。第十三条 7、明确了职业培训的种类 (1)从业前培训(2)转业培训(3)学徒培训(4)在岗培训(5)转岗培训及其他职业性培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

5、级职业培训。第十四条 8、确立了企业自主或委托培训的权利 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也可以委托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第二十条 9、明确了技术工种和特种作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第二十条 10、明确了培训模式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施职业教育应当实行产教结合,为本地区经济建设服务,与企业密切联系,培养实用人才和熟练劳动者。第二十三条 11、确立了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实习场所的权利。第二十三条 12、确立了职业教育的保障条件 (1)经费保障。A

6、、财政保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本部门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职业教育的经费。第二十七条 B、企业保障。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第二十八条 C、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征的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可以专项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于职业

7、教育。第三十条 D、农技推广费用、农技推广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第三十一条 E、学费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可以对接受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学生适当收取学费,对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收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二条 F、服务收入。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举办企业和从事社会服务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发展职业教育。第三十三条 G、金融保障。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第三十四条 13、师资保障。(1)将职业教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纳入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保证职业教育教师队伍适应职业

8、教育发展的需要。(2)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提供方便。第三十六条 14、明确了要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组织、公民个人,应当加强职业教育生产实习基地的建设。第三十七条 15、明确了教师和学生实习应该、明确了教师和学生实习应该给予报酬给予报酬 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第三十七条 四、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3年9月1日实施 1、确立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

9、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2、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合法权益受保护 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 3、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以及参加先进评选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权利。第三十三条 4、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十六条 5、民办学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捐赠。第四十七条 五、就业促进法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再次明确了国家办职业教育与培训的责任。国家依法发展职业

10、教育,鼓励开展职业培训,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第四十四条 2、提出了职业能力开发计划的概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制定并实施职业能力开发计划。第四十五条 3、明确了企业提出职工教育经费的责任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第四十七条 4、建立劳动预备制度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第四十八条 5、就业培训有补贴、就业培训有补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就业培训,

11、帮助失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失业人员参加就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第四十九条 6、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和引导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培训,鼓励各类培训机构为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提供技能培训,增强其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第五十条 6、国家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一条 7、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三条 身高歧视 性别歧视你如何看?皖南医学院招聘现

12、场量身高矮于170cm的男生和矮于160cm的女生“免谈”。近日,国内某网络论坛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国内最雷的高校招聘安徽省皖南医学院招聘教师竟然笔试前先过身高关的帖子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第三十一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8、政策支持 (1)产业政策(2)财政政策(3)税收政策(4)金融政策(5)城乡统筹就业政策(6)区域统筹就业政策(7)群体统筹就

13、业政策(8)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9)就业援助政策(10)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政策 9、建立就业援助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第五十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

14、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法规篇法规篇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一九八一年二月二十二日)1、各级政府要把职工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国民教育计划的轨道,要使职工教育列入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2、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定期讨论职工教育工作,。3、职工教育作为对领导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4、职工学完中等专业或高等学校的课程,按规定考试及格者,应承认其学历,并与全日制院校同类专业的毕业生享受同等的工资待遇。5、积极建立一支以专职教

15、师为骨干、与兼职教师相结合的教师队伍。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职工总数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比例(不包括职工高等教育的教师),配备专职教师。6、企业职工教育的经常费用,大体可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掌握使用,在企业成本中开支。二、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1999-6-13 1职业教育应该是实施素质教育一部分。2、高等职业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教育。3、现有的职业大学、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和部分高等专科学校要通过改革、改组和改制,逐步调整为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4、支持本科高等学校举办或与企业合作举办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

16、对当地教育资源的统筹下,可以举办综合性、社区性的职业技术学院(或职业学院)。5、职业教育要增强专业的适用性,开发和编写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的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及教材。三、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 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1、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比例大体相当,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规模。2、大中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要在继续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同时,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有条件的市(地)可以举办综合性、社区性的职业技术学院。3、要规范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名称,并体现职业特点。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统一

17、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要逐步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院”。4、要充分依靠企业举办职业教育。企业要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5、企业要和职业学校加强合作,实行多种形式联合办学,开展“订单”培训,并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设备,也可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6、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单独举办或与高等学校联合举办职业技术学院。中小企业应依托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7、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积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8、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

18、育的衔接与沟通,建立人才成长“立交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尤其是进入高等职业学校继续学习的比例,适当增加高等职业教育专科毕业生接受本科教育的比例。8、适度发展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9、在高中阶段开展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课程教育试验,10、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体系;11、高等职业学校可单独组织对口招生考试,优先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注重专业知识、职业技能的考核,对取得相应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以免除技能考核。12、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

19、),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13、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14、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15、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

20、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16、鼓励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小城镇、农村就业或自主创业。劳动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17、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15%,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20%18、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

21、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19、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于2003年12月26日以中发200316号印发 决定共分8个部分:实施人才强国战略是党和国家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1、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大力加强人才培养工作;2、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形成科学的人才评价和使用机制;3、建立和完善人才市场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4、以鼓励劳动和创造为根本目的,加大对人才的有效激励和保障;5

22、、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6、推进人才资源整体开发,实现人才工作协调发展;7、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努力开创人才工作新局面。五、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 35 号 1、明确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管理体制和办学方针。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满足人民群众终身学习需要,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管理体制: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办学方针:推进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的转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方针 2、取得职业院校

23、学历证书的毕业生,参加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免除理论考核,操作技能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3、到2010年,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其学生考核合格后,可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4、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5、要认真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新上项目都要安排员工技术培训经费。6、用人单位招录职

24、工必须严格执行“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从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要进一步完善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相关职业的准入办法。7、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地区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8、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可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9、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培训补贴。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2006年6月1日 1、高技能人才的定位 高技能人才是我国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

25、行各业产业大军的优秀代表,是技术工人队伍的核心骨干,在加快产业优化升级、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紧紧抓住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激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环节,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高技能人才资源开发和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和完善企业培养、选拔、使用、激励高技能人才的工作体系,形成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带

26、动技能劳动者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和发展壮大。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加快培养一大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建立培养体系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逐步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比例结构基本合理的格局。到“十一五”期末,高级技工水平以上的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以上,并带动中、初级技能劳动者队伍梯次发展。力争到年,使我国高、中、初级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形成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格局。3、依托具备条件的大型企业,逐

27、步开展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试点。试点企业可按规定,结合企业生产和科研活动实际,开展技师、高级技师考核鉴定工作。4、在职业院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使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5、选择部分职业院校进行预备技师考核试点,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毕业生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后,经单位认可,可申报参加技师考评。6、推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制度,为劳动者提供专项职业能力公共认证服务。7、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七、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

28、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第四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规章篇 一、工人考核条例 年月日国务院批准 1、工人考核分为录用考核、转正定级考核、上岗转岗考核、本等级考核、升级考核,以及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2、工人经本等级考核合格的,可以申请参加升级考核。升级考核一般二至 三年进行一次。有特殊贡献者经班组推荐和工人考核组织批准,可以提前参加升级考 核或者越级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作为使用和调整工资的 依据。3、优秀的高级技术工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参加技师任职资格 的考

29、评。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考评合格,分别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作为应聘职务的凭证。二、企业职工培训规定 19961030 1、企业职工培训原则:按需施教、学用结合、定向培训。2、提取、使用职工培训经费:(1)职工培训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计取,企业自有资金可有适当部分用于职工培训;3、企业应将职工培训工作纳入厂长(经理)任职目标和经济责任制,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考核。4、企业对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半年以内的职工,应发放基本工资、奖金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可除外)。5、国有大中型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

30、业资格培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技术工种的职工必须经过技术等级培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方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三、职业技能鉴定规定1993年7月9日劳动部发布 劳部发1993134号 1、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2、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培训机构毕(结)业生,凡属技术等级考核的工种,逐步实行职业技能鉴定;(二)企业、事业单位学徒期满的学徒工,必须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三)企业、

31、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社会各类人员,根据需要,自愿申请职业技能鉴定。3、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四、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四、职业资格证书规定 劳部发劳部发199498号号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指从事某一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执业资格是指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工种)实行准入控制,是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一特定专业(工种)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劳动部负责以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鉴定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证书的名称、种类按现行规定执行)。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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