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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文档-人身保险期末复习-吐血力荐!!-ppt课件-精品文档.ppt

1、n题型n一、单项选择(共一、单项选择(共20题,每题题,每题1分,共分,共20分)分)n二、多项选择(共二、多项选择(共5题,每题题,每题2分,共分,共10分)分)n三、名词解释(共三、名词解释(共5题,每题题,每题4分,共分,共20分)分)n四、简答题(共四、简答题(共5题,每题题,每题6分,共分,共30分)分)n五、案例分析(每题五、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分,共 20分)分)第一章第一章 人身保险概述人身保险概述第一章 人 身 保 险 概 述 第一节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概念和人身风险人身保险的概念和人身风险 第二节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分类人身保险的分类 第三节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作用人身保险的

2、作用 第四节第四节 人身保险的历史与发展人身保险的历史与发展 第一节第一节 人身保险的概念和人身风险人身保险的概念和人身风险 一、人身保险的概念一、人身保险的概念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导致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生存至保险期满时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业务。二、人身风险分析二、人身风险分析(一)生命价值理论(一)生命价值理论 生命价值理论认为,人的生命价值是指个人未来收入或个人服务价值扣除个人衣、食、住、行等生活费用后的资本化价值,n衡量该资本化价值的基本步骤是:n(1)确定个人的工作或服务年限;n(2)估计未来工作期间的年收

3、入;n(3)从预期年收入中扣除税收、保险费及自我消费,得到净收入;n(4)选择适当的贴现率计算预期净收入现值,得到个人的经济价值。n由生命价值理论可知,人的经济价值是个人未来收入或服务价值扣除个人衣、食、住、行等生活费用后的资本化价值,因此,从开始就业起,随着时间的推移,潜在收入逐渐转化为实际收入,人的经济价值将逐渐减少,从而人身损失风险和保险需求也将相应地下降。(二)人身损失风险分析(二)人身损失风险分析 1 死亡损失风险 (1)生命价值法 生命价值法以生命价值理论为基础,计算人的生命价值,并作为死亡损失的估计值。例如:某公司经理,现年30岁,预计工作至60岁退休,当前年薪为10万元,个人消

4、费支出为5万元,预计在未来工作期间年收入和个人消费支出均按每年5递增。为简化计算,假设年贴现率为5,求该经理30岁时的生命价值或死亡损失价值。分析(1)该经理预期还能工作30年(6030);(2)由于在未来工作期间的年收入按每年5递增,所以,第t年(t=1,2,25),年收入为10(15)t万元;(3)由于在未来工作期间的个人消费支出也按每年5递增,所以,第t年(t1,2,25)对家庭的净收入为(10-5)(15)t万元;(4)假设贴现率i=5,求得第t年净收入的现值为:(105)(15)t(1十5)-t5(万元)该经理的生命价值为150(=530)万元,即如果该经理在未来一年中死亡,其损失约

5、为150万元 二、家庭需求法 家庭财务需求主要可分为现金需求和收入需求两大类。(A)现金需求 现金需求是指家庭基于现金支出所需的一笔总金额,主要包括善后基金、抵押贷款基金、应急基金和教育基金等项。(B)收入需求 收入需求是指一个家庭每月需要的现金收入,用以支付各项日常生活费用,主要包括家庭调整期收入、子女独立前所需收入、配偶终身所需收入等项。(3)收入置换法 收入置换法是根据家庭需求和收入确定保险金额,同时还考虑了通货膨胀和社会保险因素,保险金额用家庭年收入的倍数表示。如下示例:合理的保险金额与年龄、年收入之间的关系合理的保险金额与年龄、年收入之间的关系年龄(岁)年龄(岁)最高保险金额(人寿保

6、险加意外伤害保险)最高保险金额(人寿保险加意外伤害保险)16-3014倍年收入31-3513倍年收入36-4012倍年收入41-4510倍年收入46-499倍年收入50-528倍年收入53-566倍年收入57-604倍年收入2 退休损失风险“经济死亡”3 健康损失风险“生存死亡”报废健康风险包括疾病和残疾风险,它们对个人家庭产生的经济影响主要表现在收入损失和医疗费用风险两个方面。4 失业损失风险三、人身保险的特征三、人身保险的特征一般考虑这几个这几个方面:n 被保险人的意愿;(通常采用“生命价值理论”或“人身保险设计”方法)n投保人的缴费能力;n保险人的承保能力;n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人身保险的

7、特点之一:保险金额的确定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一:保险金额的确定18 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二:保险金的给付性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二:保险金的给付性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二:保险金的给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二:保险金的给付性付性 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三:保险利益的特殊人身保险的特点之三:保险利益的特殊性性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益人身保险的特点-保险利益的特殊性(来源)投投保保人人对对下下列列人人员员具具有有保保险险利利益益人身保险的特点-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数量)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没有数量上的限制例外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险利益以债的数额为限(一)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一)

8、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区别 1 1 保险标的是否可估价不同保险标的是否可估价不同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不论是物质财产还是非物质财产其价值可以用货币来表示,因此在财产保险中存在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及重复保险。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其价值不可以用货币来表示,因此在财产保险中存在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及重复保险。财产保险是以保险价值为依据。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确定保险金额从人身风险的分析入手,主要考虑4个因素:投保人的需求;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保险人的承保能力;双方达成一致。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通常采用前面所介绍的生命价值法、家庭需求法、收入置换法确定。2、保

9、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 3 3、性质不同、性质不同 财产保险是补偿性保险,必须遵守保险的补偿原则及其两个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给付性保险,由于人身保险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保险金的给付。但是人身保险中的医疗保险属于例外。4 4、保险期限不同保险期限不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短期性合同 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都是长期性的,使得人身保险在经营中存在一些特殊性,如储蓄性5、保险利益时效不同、保险利益时效不同 财产保险中,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险利益必须存在 人身保险只要求投保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10、二)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采国家或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采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取强制手段,对全体公民或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劳动能力,失去生活来源,或中断劳动收入 时的基时的基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本生活需要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制度。n 行为依据不同n 实施方式不同n 强调的原则不同 n 保费负担不同 n 保障功能不同 n 适用范围不同 按照保障按照保障范围划分范围划分健康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第二节第二节 人身保险的分类人身保险的分类 按照经营

11、按照经营方式来划分方式来划分人身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的人身保险人身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的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经营机构经营的人身保险人身保险经营机构经营的人身保险 按照投保按照投保方式来划分方式来划分团体保险团体保险联合保险联合保险个人保险个人保险 按照投保动按照投保动因划分因划分强制保险强制保险自愿保险自愿保险 按照被保险按照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人的风险程度划分划分弱体保险弱体保险健体保险健体保险保额削减法保额削减法年龄增加法年龄增加法弱体保险弱体保险附加保费法附加保费法第三节第三节 人身保险的作用人身保险的作用见教材P11页第四节 人身保险的历史与发展 第二章第二章 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一、人身保险合

12、同的概念和特征一、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n 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人身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要式合同要式合同 射幸合同射幸合同 附和性合同附和性合同有偿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双务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合同 二、二、人身保险的主体人身保险的主体保险人投保人人身保险合同 当事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辅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三、人身保险合同的客体投投保保人人对对下下列列人人员员具具有有保保险险利利益益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内容(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 当

13、事人与关系人 2 保险标的3 保险金额 4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 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6 保险金给付办法7 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8 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n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除上述内容外,还有一些需要声明的事项,如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红利领取方式、退保处理等约定。这些约定成为人身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避免和处理纠纷所必不可少的依据。(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1 附加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附加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基础上另行约定的补充条款,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2 保证条款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证条款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担保某种行为或事项的真实

14、性条款。保证条款一般由法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必须遵守。五、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五、人身保险合同的形式 1 投保单2 体检报告书3 保险单4 保险费收缴凭证5 保险凭证6 批单 六、六、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无效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无效(一)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 n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n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二)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 我国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

15、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求这两个条件同时成立:n保险人出具保险单;n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三)人身保险合同责任的开始 n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n综上,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开始不是一回事,成立的合同不一定生效,生效的合同保险责任不一定开始。(四)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1)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1 保险人方面的变更2 投保人的变更3 被保险人的变更4 受益人的变更(二)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中原先约定的某些事项

16、进行修改,如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缴费方式等。(五)人身保险合同的终止1自然终止2履约终止3解约终止4退保终止(六)人身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法第19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无效合同的鉴定机构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无效合同将 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返还保险费,即保险人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之后退还给投保人。(2)不再承担保险责任。(3)退还保险金。如果保险事故发生以后保险人给付了保险金,但是该合同后来被确认为无效合同,则被保险人

17、、受益人应将已经取得的保险金退回给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常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provision)二、年龄误告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misstatement of age provision)三、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三、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non-forfeiture provision)四、四、宽限期条款宽限期条款(grace period provision)五、复效条款五、复效条款(reinstatement provision)六、保单贷款条款六、保单贷款条款(policy loan provision)七、保费自动垫

18、交条款七、保费自动垫交条款(automatic premium loan provision)八、八、自杀条款自杀条款(suicide clause)九、九、受益人条款受益人条款(beneficiary clause)十、红利选择权条款十、红利选择权条款(dividend option clause)十一、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十一、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settlement option provision)一、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 又称不可争条款,是指自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起,超过法定时限(通常规定为二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如误告、漏告、隐瞒某些事实为理由,而

19、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与既存状况条款的区别n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年龄误告条款二、年龄误告条款n 该条款一般规定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如果误报被保险人年龄,将根据真实年龄予以调整。n 该条款是针对投保人

20、申报的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限制设立的。n 保险法: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n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三、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三、不丧失现金价值条款n保单所有人享有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效力的变化而丧失。n保单所有人可以任选一

21、个方案享用其保单的现金价值。n保险法有关解除合同、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中,均有“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的字样。n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处理保单现金价值的方式q申请退保:退保金申请退保:退保金(cash surrender value)q申请变更为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减额交清保险”(reduced paid-up insurance)即以保单的净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购买保险金额降低,保险期间与其他保险内容与原保单相同的保险。q申请变更为申请变更为“展期定期保险展期定期保险”(extended term insurance)即以保单的净现金价值作为趸缴保费购买保险期间缩短,保险金额与

22、其他保险内容与原保单相同的保险。四、宽限期条款四、宽限期条款 该条款的基本内容是:对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予投保人一定的宽限时间(通常为30天或60天)。第三十五条: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对首期保险费的交法时间取消了限制)n 保险法:“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n 在宽限期内,即使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合同仍然有效。如果此时发生保险事

23、故,保险人应给付保险金,但要从中扣除应缴而未缴的保险费。四、复效条款四、复效条款n合同履行过程中,在一定的期间内,由于失去某些合同要求的必要条件,致使合同失去效力,称为合同中止;一旦在法定或约定的时间内所需条件得到满足,合同就恢复原来的效力,称为合同复效。n保险法59条:“依照前条(58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n“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

24、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六、保单贷款条款六、保单贷款条款n含义:投保人可以以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单作为质押,在现金价值数额内,向其投保的保险人申请贷款,习惯上称为保单贷款。一般的,贷款金额只能是现金价值的一定比例,如70%或80%n因保单贷款会影响保险人的资金运用,有可能使保险人减少资金收益,因此投保人需承担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n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非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不得将保险单进行质押。七、保费自动垫缴条款七、保费自动垫缴条款 含义:保险合同生效满一定时期(通常为2年)后,如果投保人超过宽限期仍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则自动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垫缴保险费,在垫缴保险费期间发生了保

25、险事故,保险人将在保险金中扣除垫缴的保费及其利息。n投保人可以在投保时或保险费宽限期期满前书面声明,在分期保险费于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时,将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续期保险费进行垫缴。n此项垫缴的保险费,投保人要在一定时期内予以偿还并补交利息。八、自杀条款八、自杀条款n含义: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2年),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属于保险人的法定责任免除,保险人不给付死亡保险金,对于投保人所缴的保费,保险人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生效满2年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面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n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

26、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n如果保单中止后,又复效的,自杀的时间起点如何计算九、受益人条款九、受益人条款n受益人是指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没有任何资格的限制。n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7、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n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n受益权具有排他性,除同一顺序受益人外,其他人均无权分享或剥夺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使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债权人,亦无权申请保险金。n受益权是期得权利,受益人享有的也是一种期得利益。这是因为:q受益人是可以变更的;q受益人是否能够享有受益权也取决于其自身因素,如受益人是否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等。n受益人虽享有受益权,但在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其为受益人后,获得保险金给付前,不得将此项权利进行转让,除放弃该项权利外,他对自己所拥有的受益权没有任何处分的权利。n 第四十二条 被保险人死

28、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受益权的丧失q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十、红利选择权条款十、红利选择权条款n投保人如果投保了分红保险,保单所有人便可享受红利分配。n保单红利来源:“三差益”q死差益:实际死亡率-预定死亡率 0q费

29、差益:实际费用率-预定费用率0q利差益:实际收益率-预定利率0n保单红利分配方式:q现金给付(cash dividend option)q抵缴保费(premium reduction dividend option)q积累生息(accumulation at interest dividend option)q购买增额缴清保险(paid-up additional insurance dividend option)q购买一年期定期保险(additional term insurance dividend option)十一、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十一、保险金给付选择权条款 n保险金的给付方式1

30、、一次性支付现金选择权2、利息选择权3、固定期间选择权n强调约定给付期限4、等额给付选择权n强调约定给付金额5、终身年金收入选择权n受益人用领取的保险金投保一份终身年金保险。第三章 人寿保险 第一节 人寿保险概述第二节 普通人寿保险第三节 年金保险第一节第一节 人寿保险概述人寿保险概述一一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定义定义 二二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特征特征三三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种类种类一 人寿保险的定义人寿保险的定义 人寿保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死为保险事故,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保险。二、人寿保险的特点二、人寿保险的特点 风险的特殊性 长期性 储蓄性 均衡费率三三

31、 人寿保险的种类人寿保险的种类 (一一)按照保险事故划分按照保险事故划分 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年金保险死亡保险、生存保险、生死两全保险、年金保险(二)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划分(二)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划分 一次性给付保险一次性给付保险 和分期给付保险和分期给付保险(三)(三)按照承保技术来分按照承保技术来分 简易人寿保险简易人寿保险 和和 普通人寿保险普通人寿保险(四)按保险参加人数来分(四)按保险参加人数来分个人人寿保险、联合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个人人寿保险、联合人寿保险、团体人寿保险(五)按被保险人风险程度来分 健体保险(Standard Life Ins.)次健体保险/弱

32、体保险(sub-standard Life Ins.)弱体保险:弱体保险:次健体是相对于标准体来说具有较高死亡率的群体,保险公司不能按照标准体的费率进行承保,但又达不到拒绝其投保的水平,通常会采取附加条件限制的方式对其承保,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1 保额削减法保额削减法(Lien method)这种方法投保人按正常保费交,但在一定时期内,保额按比例逐渐减少。适用于那些风险递减型的人。2 年龄增加法年龄增加法(rating up in age method)即将弱体者增加其投保年龄,再按标准死亡率计算。适用于那些风险递增型的人。3 额外保费法额外保费法(Extra premium method)即

33、对某一类型的被保险人征收一定额外保费。适用于那些风险固定型的人。第二节第二节 普通人寿保险普通人寿保险一、定期寿险一、定期寿险二、终身寿险二、终身寿险三、生存保险三、生存保险四、两全保险四、两全保险一、定期寿险一、定期寿险(Term Life Insurance)(一)定期寿险的定义:指在约定期限内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死亡责任的一种人寿保险。保险金给付的条件: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单依然有效(二)定期寿险的特点不具有现金价值(保费低,纯保障性)保险期间固定 3 存在逆选择(三)定期寿险的局限性当投保人对保险保障的需求超过约定期限,而又需要保障时,可能因其成为不可保体而永远丧失保

34、险保障;大多数定期寿险不具备储蓄性,这对于偏重储蓄的人是一个限制。3 退保不退保费4 逆选择风险程度高5 消费者容易产生吃亏的心理,销售难度大(四)定期寿险的种类(四)定期寿险的种类1、平准式定期寿险(Level TermIns)特点:在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保持不变 2 递减式定期寿险 (Decreasing Term Ins)特点:在保险期限内,保险金额保持递减,但保费不变抵押贷款偿还保险(Mortgage redemption Ins)特点:1 死亡保险金任何时候与逐渐减少的抵押贷款未偿还余额一致,保险期限与抵押贷款的期限一致。2 一般情况下,在保险期限内,保费不变,由借款人支付。信用人寿

35、保险 (Credit life Ins)特点:1 一旦作为被保险人的借款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信用人寿保险的保险金将直接给付给相应的债权人。2 保费可变,由借款人或贷出人支付信用人寿保险常用于消费贷款以及信用卡持有人家庭收入保险 (family income coverage Ins)特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其配偶如果继续生存,则按合同规定每月领取收入保险金,一直到保险期限终止。3 递增式定期寿险(Increasing Term Ins )特点:1 保额通常在保单的第2个年度开始逐年递增2保费可采用均衡式或递增式厘定。(五)定期寿险两个重要条款1 可续保条款(Renewable Term

36、 Life Ins )可续保条款是一种投保人有权在保险期限末续保的条款。保险公司一般采取以下的方式控制风险程度。限制更新次数,如只能更新2次。限制行使更新权利的时间,使这种权利在被保险人在到达某特定年龄后便消失。一般常见的年龄界限定于65岁,即被保险人在65岁后,就自动失去更新的权利。限制更新后的保额。一般更新后的保额不得超过原有保单的保额。2 可转换条款可转换条款(Convertible Term Ins )可转换定期寿险是一种投保人有权在保险期限内将短期险改变为终身险的定期寿险。为了减少逆选择,保险公司也有一些限制措施,例如:注明变更权在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岁数后即告消失;限制保额 规定变更权

37、在保单到达某个特定年期后即告失效(六)定期寿险适宜人群合伙人刚踏足社会的毕业生及低收入者进行消费贷款的人二、终身寿险(二、终身寿险(Whole Life Insurance)(一)终身寿险的定义(二)终身寿险的特点(三)终身寿险的分类(一)终身寿险的定义 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终身死亡保障的一种人寿保险。(二)终身寿险的特点n每一张有效保单必然发生给付n具有储蓄性,累积现金价值。因为其保费多采用均衡式,现金价值的多少与保额和保险期限成正比。n费率要高于定期寿险(三)终身寿险的分类 依缴费方式可分为1 连续缴费式终身寿险/普通终身寿险(Continuous Premium Whole Life

38、Ins.)这种终身寿险投保人一直交保费,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为止,这是终身寿险的基本形态。2 限期缴费式终身寿险 (Limited-Payment Whole Life Ins.)缴费期为一个特定的时期,缴费期过后,投保人便无须再缴费,然而保单却一直有效,直到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为止。3 趸缴终身寿险 (SinglePremium Whole Life Ins.)即保户在投保时一次性将保费缴清,这种终身寿险的储蓄性最大,保险人来说较为有利。三、生存保险三、生存保险(Pure endowment Ins.)(一)生存保险的的定义(二)生存保险的的特点(一)生存保险的定义:是以被保险人在保险

39、期满或达到某一年龄时仍然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二)生存保险的的特点n如果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死亡视为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也不退还投保人已经交纳的保险费;n类似于一种储蓄n纯粹的生存保险,目前保险公司并不单独经营,一般以年金保险的形式出现。四、两全保险/生死合险 (Endowment Ins.)(一)两全保险的定义(二)两全保险的特点(三)两全保险的作用(一)两全保险的定义 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都能获得保险人的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它是定期寿险和生存保险的结合。(二)两全保险的特点1 责任最广:被保险人无论生、死都可以得到保险人的给付;2 费率

40、最高3 具有储蓄性,保额包括危险保额和储蓄保额两部分,前者与保险期限成反比,后者与之成正比。实质是保额递减的定期寿险和保额递增的储蓄性保险。(三)两全保险的作用1 作为提供养老保障的手段。2 为受抚养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提供经济安全保障。3 是一种有效的储蓄手段,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节第三节 年金保险(年金保险(Annuity Insurance)年金保险的定义 是指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有规则地、定期地向被保险人或其他年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 1 给付事故不同2 功能不同3 承保的风险发生率不同4 是否需要体检不同5 费率厘定基础不同

41、四四 年金保险的分类年金保险的分类(一)按年金给付的起始时间来划分即期年金 (immediate annuity)延期年金 (deferred annuity)(二)按保费交付的方式来划分1 定额(定期)缴费的年金保险 2 弹性缴费递延年金(Flexible Premium Deferred Annuity FPDA)3 趸缴保费递延年金(Single Premium Deferred Annuity SPDA)定额(定期)缴费的年金保险定额(定期)缴费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只要受领人在累积期内不提取,那么利息就不用纳税,一旦提取,就必须对本金之外的利息部分纳税。弹性缴费递延年金弹性缴费递延年金(

42、Flexible Premium Deferred Annuity FPDA)n个人年金保险的特点之一就是,只要帐户有余额,即使不缴费,合同也不会因此而失效,所以就有了FPDA的出现。nFPDA不规定缴费的次数和每次缴费的金额,清偿期间开始前,FPDA相当于只是个存款帐户,nFPDA通常有最低保证利率,保费只要存于保险公司,其利息就不征税。n近年来,FPDA在欧美地区十分普遍 趸缴保费递延年金(趸缴保费递延年金(Single Premium Deferred Annuity SPDA)n与FPDA唯一不同的就是保费一次性交清n有保证利率和续期利率。(三)按被保险人人数来划分1 个人年金2 联合

43、年金。第一个死亡终止3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最后一个死亡终止;给付额递减 4 最后生存者年金。最后一个死亡终止;给付额不变(四)按给付额是否变动来划分1 定额年金(Fixed annuity)2 变额年金(Variable annuity)(四)按给付期间来划分1 终身年金终身年金2 最低保证年金。最低保证年金。确定给付年金。确定最低保证给付年数,在规定期间内,与被保险人生死无关 退还年金3 短期年金短期年金 确定年金。年金给付期间确定 短期年金。以一定的年数为限,并在受领人死亡时停止支付。即过了规定的期间若生存,也停止。年金保险的作用n提供晚年生活保障n建立子女教育基金n具有现金价值第五章 新

44、型寿险产品第一节 分红保险第二节 变额寿险第三节 万能寿险新型寿险产品产生的背景新型寿险产品产生的背景n传统寿险产品缺乏灵活性,很难满足部分保险消费者的需求n市场利率变动时出现的“资金游离”现象n保险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内在要求n通货膨胀的压力 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个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殖红利的形式分配给保户的一种寿险产品。第一节 分红保险(Participating)二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极其领取方式(一)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 来源于“三差”,即: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二)分红保险的红利领取方式现金;累积生息;一般寿险公司对于储蓄分红都有一个

45、最低保证利率,通常比同期银行储蓄利率高抵交保费购买增额缴清保险:将每年的红利作为趸缴保费来购买与原保险责任相同的缴清保险共享经营成果共享经营成果 共担投资风险共担投资风险 客户除获得保险保障外,还可与保险公司共同获得保险基金的投资选择权及比传统寿险更高的投资回报期望。客户、保险公司承担投资风险 多种红利分配方式多种红利分配方式 现金红利、累积生息、抵交保费或用所得红利购买缴清增值保险等 与传统寿险比较类似与传统寿险比较类似有最低保证利率、保额固定、交费固定 项目 不分红保险 分红保险 功 能 保 障保障与投资相结合 保 费 相对较低相对较高 投资风险寿险公司承担寿险公司与客户共担 盈余分配被保

46、险人不参与被保险人参与 保险金给付 固 定固定保险金与保单红利之和 经营透明度 不透明较透明一 变额寿险的定义n是将保费扣除风险保费、管理费用后投入保险公司设置的分立投资账户,其投资成果反映在保险给付上,即退保的现金价值和生存、死亡给付的保险金与资金运用实际绩效互动的创新保险产品。第二节 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的运作7/25/2022保费保单费用死亡保费固定保额现金价值(无最低承诺)投资账户余额初始费用买入卖出差价保单管理费资产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1)具有保险与投资双重功能 设置专门投资帐户,与保障分离 (2)独立账产,运作透明 (3)保障水平不固定 投资连结保险在给付保险金时取保险金额和投

47、资账户投资单位价值总额的较大值。(4)风险与收益并存 二、变额寿险的特点三 变额寿险与分红寿险的区别n性质不同n收益来源不同n收益分配不同n风险承担主体不同n收益水平不同n透明度不同第三节 万能寿险 n是一种缴费灵活、保险金额可调整的终身寿险。一一 万能寿险的显著特点万能寿险的显著特点缴缴 费费 灵灵 活活运运 做做 透透 明明 保保 险险 金金 额额 可可 调调帐帐 户户 余余 额额 部部 分分 可可 领领 取取理理 财财 功功 能能 强强客户可灵活选择缴费方客户可灵活选择缴费方式式为客户单独设立帐户,死亡率、收益率为客户单独设立帐户,死亡率、收益率及经营费用对保单的影响分别列示,并及经营费

48、用对保单的影响分别列示,并明确告知各种费用如何扣除明确告知各种费用如何扣除 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每年进客户可根据自己的需要每年进行一次保险金额的调整行一次保险金额的调整 保险公司专家理财,定期向客户保险公司专家理财,定期向客户公布投资收益,一般有最低投资公布投资收益,一般有最低投资收益水平保证收益水平保证 客户可支取部分帐户余客户可支取部分帐户余额额7/25/2022万能保险的运作:n 1 第一期期初现金价值=首期保费 各项费用 死亡给付分摊-附加优惠条件费用n2 第一期期初现金价值按投资率计息,累积到期末,成为第一期期末现金价值n3第二期期初现金价值=第一期期末现金价值+第二期保费 本期管理

49、费用 本期死亡给付分摊 n4第二期期初现金价值按投资率计息,累积到期末,成为第二期期末现金价值万能保险的运作7/25/2022第一期第一期第二期第二期所交的可变保费费用死亡保费利息第一期现金价值第一期现金价值所交的可变保费费用死亡保费利息第二期现金价值减去:减去:减去:减去:加上:加上:加上:等于:等于:死亡风险保额(净风险保额)乘以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保证利率结算利率第一节意外伤害的构成第五章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一、意外的含义(一)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遇见到伤害的发生1 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无法预见的2 伤害的发生是被保险人事先可以预见的,但由于被保险人事先疏忽

50、而没有预见到(二)伤害的发生违背被保险人的主观意愿1 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时,在技术上已经不能采取措施避免2 被保险人预见到伤害即将发生时,在技术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或职责上的规定,不能躲避二、伤害的含义包含三要素(一)致害物1 器械伤害:如劳动工具、机动车辆等2 自然伤害:如暴雨、洪水、雷电等3 化学伤害:如有毒气体、液体等4 生物伤害:如野兽、家畜等(二)致害对象:被保险人的身体(三)致害事实:破坏性接触三、意外伤害的含义是指在被保险人事先没有预见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身体的剧烈、明显地侵害的事实。意外伤害构成的条件可以概括为n外来的n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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