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诉讼法学(第2版)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重点内容:刑事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法律渊源 刑事诉讼法与其他诉讼法的异同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特征: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刑事诉讼法
2、学是以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理论。第一节 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从词义上说,“诉,告也”,“讼,争也”,诉讼就是原告对被告提出告诉,由裁判者解决双方争议的活动。中国近代使用的“诉讼”、“刑事诉讼”等概念,于清末来自日本。“诉讼”英语为procedure、德语为prozess、法语为proces,都源自拉丁语procedere,意思是过程、程序的意思。诉讼法(procedural law),直译为程序法。因此,“诉讼”,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由原告、被告和裁判者为构成主体的活动;二是一系列不断向前推进的程序化活动。第一节 刑
3、事诉讼 根据所解决的纠纷的性质不同,现代诉讼可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第一节 刑事诉讼 我国的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2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4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第一节 刑事诉讼 二、刑事诉讼阶段 在刑事诉讼中,要进行报案、控告等材料的审查,询问,讯问,勘验检查,搜查,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证据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等活动。这些按照一定顺序进行的相互连接的一系列行为
4、过程,可以划分为若干相对独立的单元,这称为刑事诉讼阶段。第一节 刑事诉讼 划分刑事诉讼阶段的标准:直接任务 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 诉讼行为的方式 诉讼法律关系 诉讼的总结性文书 第一节 刑事诉讼 按照上述标准,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划分为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个特殊阶段。特殊阶段是指特定案件才适用的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审判监督程序只适用于裁判已生效的案件。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属性 刑事诉讼的特征之一就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是刑事诉讼法。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国
5、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具体内容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权力和义务;(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和义务;(3)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则和制度;(4)刑事诉讼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和制度;(5)刑事诉讼的程序。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指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一样,按其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国家性质的不同,曾先后出现了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四种不同性质的类型。刑事诉讼法的
6、属性 1程序法 2公法 3基本法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法律规定 4司法解释 5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6地方性法规 7国际公约、条约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区别:1诉讼主体 2诉讼原则 3证据制度 4强制措施 5诉讼程序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 以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刑事诉讼实践和刑事诉讼理论为研究对象的法学理论,称为刑事诉讼法学。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刑事诉讼法律规范 (二)刑事诉讼实践 (三)刑事诉讼理论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一)辩证思维的方法 (二)比较与借鉴的方法
7、(三)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学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本章重点:外国古代、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中国古代、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一、外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 古巴比伦汉穆拉比法典 古罗马时期十二铜表法 日耳曼法 教会法 二、外国近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第一节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古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 基本的特征 第一,司法隶属于行政 第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没有实质性区别 第三,控诉与裁判职能不分 第四,广泛采用刑讯逼供手段
8、 第五,建立多种监督程序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二、中国近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沿革 (一)清末的刑事诉讼改制活动 (二)中华民国时期刑事诉讼制度的演变 第二节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补充 第三章 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 本章重点:刑事诉讼目的、结构、价值、职能、主体、客体等刑事诉讼理论基本范畴,以及其中包含的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第一节 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
9、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刑事诉讼目的可分为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和直接目的两个层次 刑事诉讼目的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刑事诉讼价值观。第二节 刑事诉讼结构 刑事诉讼结构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刑事诉讼结构又称为刑事诉讼形式或刑事诉讼构造。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 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和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结构,总体上由控诉、辩护、裁判三方构成 第三节 刑事诉讼职能 刑事诉讼
10、职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职责、具有的作用和功能。通说认为,刑事诉讼有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称之为“三职能说”。第四节 刑事诉讼价值 刑事诉讼价值,是指刑事诉讼立法及其实施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的特定需要而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所具有的效用和意义。秩序价值 公正价值 效益价值第五节 刑事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其中承担基本诉讼职能的专门机关和当事人是主要的诉讼主体,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一般诉讼主体。确定刑事诉讼主体的标准:(1)地位作用说 (2)权利
11、义务说 (3)诉讼职能说 第五节 刑事诉讼主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刑事诉讼主体 代表国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刑罚执行权的国家专门机关,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直接影响诉讼的进程并且与诉讼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六节 刑事诉讼客体 刑事诉讼客体是指刑事诉讼主体实施诉讼行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刑事诉讼客体即刑事案件,具体包括刑事诉讼中所
12、要查明的实体法事实和对该事实的法律评价。诉讼客体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 第四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本章重点:刑事诉讼中在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公正与效率,控诉、辩护、裁判等相互关系上,应当坚持的理念。第一节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 控制犯罪:指通过刑事诉讼活动,在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正适用刑法,以抑制犯罪,以及通过刑事程序本身的作用来抑制犯罪 保障人权 (1)无辜的人不受追究(2)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3)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4)尊重当事人人格 第二节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实体公正,即结果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 (
13、1)据以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应当做到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适度判定刑罚(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及时补偿 程序公正,指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1)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取证(4)真正实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各自有其独立的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第二节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第三节 公
14、正优先,追求效率 诉讼效率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案件处理数量的比例。追求诉讼效率,意味着应当降低诉讼成本,加速诉讼运作,减少案件拖延和积压。在刑事诉讼中,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应当是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在刑事司法中,应当是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 第四节 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 一、控审分离 控诉、审判分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控诉与审判职能分别由不同主体承担;未经起诉机关或个人起诉的事项,审判机关不得审判,审判机关审判的范围受起诉的制约。二、控辩平等对抗 三、审判中立 审判中立,要求审判职能在诉讼中应当保持中立性。裁判者中立是诉讼公正理念和司法独立原则的必然要求
15、。第二编 总论 本章重点:阐释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宪法的关系,以及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都有其预期目标和要实现某种预期的结果,这种目标或结果被称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或宗旨。我国刑事诉讼法在第1条明确规定了立法的目的,即:“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一,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三,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条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表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根据
16、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我国宪法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规定,是制定、修改和实施刑事诉讼法时必须遵循的指导原则和出发点。2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直接根据。3我国宪法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基本职能、机构建制、组织体制的规定,关于诉讼中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直接依据。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
17、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直接任务。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3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是刑事诉讼法的根本任务。第三节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第六章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和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诉讼参与人包括与案件
18、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当事人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第一节 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概述 一、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是指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承担一定职能的国家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等。二、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国家专门机关以外的所有依法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且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
19、担一定诉讼义务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第二节 人民法院 一、人民法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根据宪法第123条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体制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 三、审判组织(一)独任庭 (二)合议庭(三)审判委员会 第二节 人民法院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 一、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根据宪法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
20、(1)侦查权 (2)公诉权 (3)监督权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 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及领导体制 1最高人民检察院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3专门人民检察院 第四节 公安机关 一、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是掌管社会治安和国内安全保卫工作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的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犯罪,侦查和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卫人民民主专政,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的工作范围和职权非常广泛 第四节 公安
21、机关 二、公安机关的组织体系和领导体制 我国公安机关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和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第五节 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者辩护地位的诉讼参与人。二、被害人 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三、自诉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参与人。第五节 当事人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五、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并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的诉讼
22、参与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诉讼参与人 第六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其他诉讼参与人概述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当事人之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诉讼参与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二、法定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被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的诉讼参与人 第六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
23、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四、辩护人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参加诉讼活动,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参与人。第六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 五、证人 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而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六、鉴定人 鉴定人是指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或者指定,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七、翻译人员 翻译人员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或者指定,在刑事诉讼中担任语言或文字翻译工作的人员。第七节 单位诉讼参与人 一、单位被害人 二、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七章
24、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基本原则总体介绍 世界各国刑事诉讼通行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 有关基本原则的展望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概述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根本性 至上性 广泛性 第二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通行原则 一、刑事程序法定原则 首先,国家应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法治化 其次,各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 再次,要确立程序违法的制裁性措施,明确违反法
25、定程序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最后,要建立必要的诉讼监督制约机制 二、司法独立原则 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司法职权的独立性。法官办理刑事案件的独立性 三、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 四、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一是被告人没有义务为追诉方向法庭提出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追诉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损被告人人格尊严的方法强迫其供述或提供证据 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或法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时保持沉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 第二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通行原则 五、不告不理原则 不告不理原则,是
26、指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只有根据合法有效的起诉,才得启动刑事审判对案件进行审理。未经起诉的案件、未经起诉的人,法院不能进行审判。该原则又称为控审分离原则 (1)起诉权与审判权分离(2)审判必须以起诉为前提 (3)审判控诉请求范围限制 (4)起诉人有权撤回起诉 第二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通行原则 六、平等对抗原则(1)控、辩双方诉讼地位平等(2)控、辩双方信息平等 (3)控辩双方实质能力平等 七、诉讼及时原则 诉讼及时原则,是指为有力追究犯罪,保障被告人利益,查明事实真相,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尽可能避免一切不必要的延误,从而保证刑事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 第二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通行原则 八、强制性措施限制
27、适用与适度原则 强制性措施限制适用与适度原则,又称相应性原则、比例原则、适度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采取强制性措施,特别是限制或剥夺公民基本权利的强制措施,在种类、轻重、期限上,必须与犯罪的严重性、掌握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案情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相适应 九、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一事不再理与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对被追究者的同一行为,一旦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确定判决,不论是有罪或无罪的判决,不得再次启动新的刑事诉讼程序,即对同一行为不得再次进行审理和处罚 第二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通行原则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 第一,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
28、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第二,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第三,专门机关必须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都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 1在诉讼理念上,必须以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为理想目标 2在事实认定上
29、,必须牢牢树立证据的观念 以法律为准绳 1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展开,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 2对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必须遵守刑事实体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四、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六、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一)立案监督 (二)侦查监督(三)审判监督(四)执行监督 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八、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应当向社
30、会公开,允许人民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 2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被追诉人享有辩护权 十、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 2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有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3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十一、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1诉讼参与人都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
31、保障其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2诉讼参与人遇有自身的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包括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者剥夺,或者受到人身侮辱,有权提出控告,有关机关对侵犯、剥夺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3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给予特殊保障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十二、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
32、事责任的 (二)遇有法定情形时的处理 十三、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作为一般原则,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追诉 2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三节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八章 管辖 本章重点:管辖 立案管辖 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指定管辖 第一节 管辖概述 一、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 1准确及时原则 2合理分工原则 3便利诉讼原则 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三、管
33、辖的分类 第二节 立案管辖 一、立案管辖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节 立案管辖 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四、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
34、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五、执行立案管辖需要注意的问题 1六机关规定第6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时,应当分情况进行处理 3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涉嫌实施了应当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的,应当将新发现的案件另案移送有
35、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二节 立案管辖 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一、审判管辖概述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条至第27条的规定,我国刑事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的立案管辖和法院的审判管辖是先后关系,发生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 2立案管辖并不一定会必然导致审判管辖 3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审判管辖中的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的原则和标准,也大致适用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三节 审判管辖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解决的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
36、权限分工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第三节 审判管辖 1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2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的“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根据最
37、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6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了人民检察院起诉的案件后,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合议庭应当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4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节 审判管辖 三、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原则 (二)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第三节 审判管辖 四、指定管辖 指定
38、管辖,是指当管辖不明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时,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确定管辖不明的案件的管辖权。2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改变管辖权。五、专门管辖 (一)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 六、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1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这类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的犯罪,由犯
39、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第三节 审判管辖 六、几种特殊案件的审判管辖 5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7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8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
40、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由犯罪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正在服刑的罪犯在脱逃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三节 审判管辖第九章 回避 本章重点:回避的概念、种类、适用的人员范围、理由及程序。第一节 回避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
41、系,因而不得参与该案诉讼活动的一项诉讼制度 第二节回避的人员范围、理由及种类 一、回避的人员范围 回避的人员范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哪些人应当回避。1审判人员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4 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第二节回避的人员范围、理由及种类 二、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是指由法律规定实施回避所必须具备的根据。根据回避申请是否必须提出理由,可以将回避分为无因回避和有因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
42、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 7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二节回避的人员范围、理由及种类 三、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 申请回避 指令回避 第三节 回避的程序 一、回避的提起 二、回避的审查和决定 三、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救济 第十章 辩护与代理 本章重点:刑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辩护制度的意义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具体内容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一、辩护制度概述 辩护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反驳控诉机
43、关或者个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二、辩护制度及其历史发展 (一)外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历史沿革 三、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辩护制度得以确立的理论基石 程序主体性理论是辩护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又一理论基础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四、刑事辩护制度的意义 首先,刑事辩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发现真相 其次,刑事辩护制度的设立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 第一节 辩护制度概述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辩护的种类 (一
44、)自行辩护 (二)委托辩护 (三)指定辩护 1指定辩护必须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为前提 2被告人必须存在法定的情形 3指定辩护的时间,只能在审判阶段,且由人民法院指定 4指定辩护的对象,只能是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 二、辩护人的概念及范围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4 限制性规定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三、辩护人的职责 1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 2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正确行
45、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在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受到侵犯或剥夺时,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要求依法制止,或者向有关单位提出控告 3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帮助 4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1辩护与控诉是一对相对应的诉讼职能,这就决定了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关系是对立统一关系 2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不同于诉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关系 3辩护人和审判人员的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协作关系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1独立进行辩护的权利 2阅卷权 3会见、通信权 4调查取证权 5
46、获得通知权 6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7拒绝辩护权 8其他权利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五、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诉讼义务:1忠于职守的义务 2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保守秘密的义务 4辩护人有义务遵守诉讼纪律 5未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许可,不得向被害人或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辩护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六、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通常是指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中的当事人以给予减免收费
47、或者由国家支付律师费等方式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第二节 我国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刑事代理 一、刑事代理制度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诉讼活动 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二、刑事代理制度的种类(一)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代理 公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诉案件中的代理
48、自诉案件中的代理,是指在刑事自诉案件中,律师或其他公民接受自诉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参加诉讼,以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三)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在所受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参加诉讼,以维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节 刑事代理 第十一章 强制措施 本章重点:拘传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 拘留 逮捕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特点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
49、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轻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主体具有特定性 2对象具有唯一性 3剥夺的权利具有人身性 4目的具有预防性 5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6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二、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或者进行各种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的可能及可能性大小 3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程度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其他相关处罚措
50、施的区别(一)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同刑罚的区别 1法律性质和适用目的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法律根据不同 4适用的机关不同 5适用的时间不同 6稳定程度不同 7法律后果不同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同行政处罚的区别 1二者的性质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法律依据不同 4适用的机关不同 5稳定性不同(三)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适用的条件不同 4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 5适用阶段不同 6种类不同 7与判决的关系不同 第一节 强制措施概述 四、强制措施的体系 外国,一般将强制措施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第二类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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