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单元 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与经济法一、法(一)法的概念、特征、本质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2、法的特征(1)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3、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一、法(二)法的形式:是指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法的表现形式。1宪法。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2法律。法
2、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有根本性的社会关系和基本问题,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一、法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5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
3、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一、法7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8特别行政区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属于特别行政区法。9国家条约。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国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也具有约束力,与国内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一、法(三)法律规范1、法律
4、规范的含义: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法律规范的分类(1)授权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2)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3)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与准用性规范。3、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1)假定。指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2)模式。指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规则,即权利义务本身。(3)后果。是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给予肯定或否定的法律评价。一、法(四)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由在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形成的有机统一体。1宪法及相关法。2民商法。3行政法。4经济法。5
5、社会法。6刑法。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二、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所规范,以权利义务为容的社会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所规范。(二)法律关系存在于人与人之间。(三)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一)主体的平等性。(二)内容的自愿性。(三)保障措施的补偿性和财产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人。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
6、向的对象。1.物 2.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民事权利 (1)物权 (2)债权 (3)知识产权 (4)人格权 2.民事义务 法律事实是导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一)行为1、法律行为2、事实行为(二)行为以外的其他事实1、事件2、状态 四、法律事实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私法效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行为1、属于法律事实;2、是意思表示行为;3、以发生一定私法效果为目的。(二)分类1、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2、诺成性为与实践行为;3、要
7、式行为与不要示式行为;4、主行为与从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分类(一)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欺诈、胁迫、乘人之危;3、恶意串通;4、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5、违法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三)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手段订立的合同(四)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2、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3、无权代理4、无
8、权代表 (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2、特征:(1)是民事法律行为(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3)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4)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三、代理(二)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三)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四)无权代理 (五)表见代理 1、构成要件(1)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人;(2)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3)相对人善意无过错;(4)该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生效要
9、件。2、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四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适用对象(一)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状态持续一定期间而导致债务人抗辩权产生的法律制度。1债权不行使状态持续存在且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2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只是导致债务人产生抗辩权;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二)适用对象:债权请求权(一)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特别诉讼时效(1)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物被丢失或毁损。(2)4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3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二)诉讼时效的起算1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
10、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3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4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代理人之日
11、起计算。被代理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一)中止1、含义:是指在诉讼时效的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从而暂停诉讼时效的计算的法律制度。2、法定事由: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3、中止时间:诉讼时效届满前最后6个月内4、法律效力:诉讼时效暂停计算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二)中断1、含义:是指在诉讼时效的进行过程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导致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法律制度。2、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法律效力:诉讼时效重新
12、计算经济法第二学习单元 公司法律制度第二学习单元 公司法律制度 了解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公司的财务、会计的相关规定 理解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其组织机构 掌握公司法关于公司总则的具体规定v 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v 第三节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v 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法总则公司法总则v 第五节第五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v 第四节第四节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员的资格、义务和责任v 第六节第六节 公司的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公司的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公司法总则v二、公司的种类二
13、、公司的种类v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v三、公司法三、公司法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的特征1、公司具有法人人格(1)依法设立 (2)独立财产(3)独立责任 2、公司是社团组织,具有社团性 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营利性二、公司的种类(一)依股东的责任形式 以公司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以公司股东责任范围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二、公司的种类(二)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划分的公司种类二、公司的种类(三)依公司之间的控
14、制和支配关系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二、公司的种类(四)依公司之间的管辖关系本公司与分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二、公司的种类(五)依公司注册地划分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 三、公司法(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是组织法2、公司法是行为法 3、公司法的规范主要是强制性规范 我国公司立法的概况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其设立、经营、变更、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
15、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了修订。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二次修订。v二、设立条件二、设立条件v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与特征v三、设立程序三、设立程序第二节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v四、股东的出资的转让四、股东的出资的转让v五、组织机构五、组织机构 v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v七、国有独资公司七、国有独资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16、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征: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3、公司运作的封闭性4、股东出资对外转让的限制性5、人合兼资合6、公司机构设置的灵活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与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三、公司的设立程序 1、签定发起人协议 2、共同订立公司章程 3、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5、缴纳出资并验资 6、确立公司组织机构 7、申请正式登记 8、签发出资证明书 公司设立登记的过程。公司设立登记的过程 四、
17、股东的出资的转让 1、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出资 2、股东对外转让 (1)转让限制 (2)购买优先权 3、变更手续 4、股权收购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和经理、监事会或者监事。详细内容如表所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组组织织机机构构 机构名称机构名称 机构特征机构特征 行使职能行使职能 股东会股东会 1.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构;2.股东会由董事会召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集、董事长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重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务均由股东会决定,行大事务均由股东会决定,行使使10项职能项职能 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18、或执行董事 公司的经营管理执行公司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机构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行使10项职能项职能 经理经理 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日常经董事会聘任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者营管理者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解聘。不设董事会的,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监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或监事 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公司经营管理的监事会。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机构监督机构 行使行使6项职能项职能 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概念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二)特别规定1、注
19、册资本最低限额 十万元 一次足额缴纳,不允许分期出资2、投资限制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3、公示义务 公司登记中应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加强财务审查或审计监督5、法人人格否认 举证责任倒置,股东 承担证明责任6、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 (二)特别规定(二)特别规定 七、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概念和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股东 2、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国务院或者
20、地方人民政府委托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董事会与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3、监事会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v一、概念和特征一、概念和特征v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v三、股份及其发行与转让三、股份及其发行与转让v四、组织机构四、组织机构v五、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五、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
21、特征 (一)概念: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二)特征 1、资合性 2、股东人数的广泛性 3、股份的等额性 4、经营的公开性 5、股份转让自由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设立方式设立方式 含义含义特点特点发起设立发起设立 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司 发行股份总数由发发行股份总数由发起人自行认足,不另对起人自行认足,不另对外募集认股,设立程序外募集认股,设立程序简单简单 募集设立募集设立 是指由发
22、起人认购公司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公司 此种设立方式的设此种设立方式的设立程序较发起设立要复立程序较发起设立要复杂杂 (二)设立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二)设立程序1、发起设立程序2、募集设立程序(1)发起人签定发起协议(2)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3)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4)公告招股
23、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5)呈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6)公告和招募股份 (7)召开创立大会(8)申请设立登记 三、股份及其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与股票概述1、股份 股份是指按相等金额或者相同比例平均划分公司注册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 2、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是股份的表现形式(一)股份与股票概述3、股票分类(1)普通股和优先股(2)记名股和无记名股(3)国有股、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二)股份发行1、含义 股份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资本而分配或出售自己的股份,由投资人认购的行为 2、股份发行的价格 股份发行可以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但
24、不得折价发行 3、股份发行的形式 (三)股份转让1、概念2、股份转让的规则3、股份转让的限制(1)发起人的限制(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限制(3)记名股票的限制4、公司回收股票限制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是由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比完全相同。1、股东大会的形式 股东年会 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和主持3、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般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公司表决方式的比较 就总体而言,公司是按照资本来划定股东权利和义务
25、范围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因为公司资本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因此所持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决议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是决定股东大会决议是否通过的基础,而不是“持有表决权的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二)董事会及经理 1、董事会及董事 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和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 董事会由519人组成 2、董事长 3、董事会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临时会议 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4、经理 (三)监事会1、监事会及监事2、监事会主席3、监事任期及
26、职权 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上市公司的含义及上市条件 上市公司是指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五、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2、增加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3、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4、增设关联董事回避制度5、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六、比较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第四节 公司董监人员的资格和义务v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员的任职资格v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员的义务v 三、股东诉讼三、股东诉讼 一、
27、董监高人员的任职资格 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五种情形。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二、董监高人员的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二、董监高人员的义务(5)未经股东
28、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三、股东诉讼(一)股东代表诉讼 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的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带来损失,而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权利来维护公司的利益时,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二)股东直接诉讼 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了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时,公司股东对其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五节 公司债券与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
29、司债券的概念和特征1、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2、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二、公司债券的转让 记名债券: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无记名债券: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三、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公司收益分配 1、弥补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年限(5年);2、缴纳所得税;3、弥补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4、提取法定公积金,提任意公积金;5、支付股利。(三)公积金 1.公积金的种类(1)盈
30、余公积金(2)资本公积金 2.公积金的用途(1)弥补公司亏损(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3)转增公司资本 第六节公司的变更、破产、解散和清算v二、注册资本的变动二、注册资本的变动v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v三、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的破产、解散和清算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1.公司的合并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变为一个公司的行为。其形式有两种: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新设合并吸收合并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2.公司的分立 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法分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
31、有约定的除外。3、公司合并与分立的程序 二、公司注册资本的变动 1、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三、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1、公司的破产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该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终止该公司。2、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既存公司因章程或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发生而丧失法人资格的行为。公司法规定解散公司的五种情形 三、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3、清算 公司解散时,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者外,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4、清算组的职权 清算组在公司清算期间代表公司进行一系列民事活动,全权处理公司经济事务和
32、民事诉讼活动。依据公司法规定行使七项职权 三、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5、清算工作程序(1)登记债权(2)清理公司财产,制定清算方案(3)清偿债务(4)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本章从纵横相结合的视角对公司法进行系统地阐述,纵的方面就是按照公司从产生、运行、消灭这一发展过程,重点说明了公司地位的取得及其特有的权力制衡机制;横的方面则主要是阐述了公司的两种法定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本章小结本章小结经济法实务第四单元 内资企业法律制度第四单元 内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2第一节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1引入:何
33、为内资企业 所谓内资企业,是与外资企业相对的一种企业形式,是指以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国内个人资产投资创办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企业等五类。我国企业按投资来源分类,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对内、外资企业分别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同一类型的企业内部组织形式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尽相同。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国统一内外资企业税制又有重要举措,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第一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情境设计】1.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哪些区别?2.小张于2008年3月成立了一家生产塑料制品的个人独资企业,同年5月
34、,该企业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根据合同,该企业应于同年8月支付给甲公司货款15万元,后该个人独资企业一直未支付该款项。2009年1月,该企业解散,同年甲公司起诉小张,要求偿还上述债务。请问,甲公司的起诉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一、个人独资企业法概述(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归投资人所有的企业形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征:1个
35、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2.企业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不受任何他人的干预。3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即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思考: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提出申请工商登记分支机构登记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一)个人独资企
36、业的投资人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业务交往应当有效。实训 思考以下问题:甲投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
37、业,委托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乙可以决定20万元以下的交易。乙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买30万元的商品。丙不知甲对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A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应当如何解决?【解析】A企业向丙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应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例中,丙不知甲对乙的授权限制,因此属于善意第三人,A企业购买的行为是有效的,A企业应该履行合同的义务。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工商管理(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工商管理五、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因出
38、现某些法律事由而终止活动使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的行为。解散仅仅是个人独资企业消灭的原因,企业并非因解散的实施发生而立即消灭。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1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2财产清偿顺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
39、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注销登记。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意1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述财产清偿顺序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2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
40、节 合伙企业法【情境设计】1、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个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你认为合伙企业是否是一种理想的企业投资形式?2、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个合伙制的妇产科诊所。由于甲的重大失误,致使产妇李某的新生儿左臂骨折,其家属要求该诊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诊所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否要求甲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能否要求乙、丙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与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着共同目的,相互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自愿联合。而合伙企业,是一种以合伙协议为基础,以共同出资为前提,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具有极
41、强人合性的企业组织形式,。我国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在我国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2.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为前提 3.合伙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4.极强的人合性(三)合伙企业的分类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二、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1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2
4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三)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的出资。(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2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如果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合伙企业中的
43、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而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u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合伙事务执行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经营管理人经营管理人执行合伙人
44、(1)对外a.代表合伙企业;b.合伙企业对其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对内a.收益、费用都由合伙企业承担;b.执行人不按合伙人的授权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决定撤销该委托;c.退还赔偿责任非执行合伙人(1)对外 不享有执行合伙事务权;代表合伙企业(2)对内监督权、知情权、异议权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企业承担经营管理人员(1)对外委托代理关系(2)对内a.越权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损失,赔偿责任b.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财产,退还责任、赔偿责任(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合伙事务执行人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
45、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企业法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3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表决合伙协议自由约定,无约定采人头主义(一人一票);2、表决规则 一般合伙事务: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重要合伙事务: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I.有合伙协议约定的按协议;II.无协议约定的由合伙人协商;III.协商不成的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负担;IV.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均额分配负担【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也不得有部分合伙
46、人承担全部亏损(五)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1、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的顺序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2退伙 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1)退伙的原因自
47、愿退伙协议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除名(2)退伙的法律效力 退伙的法律效力,还包括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一是财产继承;二是退伙结算。合伙人财产份额的继承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3.其他情形。合伙人退伙的-结算-退还财产份额。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
48、决定,可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法分担亏损。(七)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1)责任承担。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
49、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责任追偿。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执业风险基金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合伙企业法要求该类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执业保险,增强其抗风险能力。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三、有限合伙企业(一)有限合伙企业的概念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
50、合伙组织。(二)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人数 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按照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2、合伙协议 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要符合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还应当载明:I.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II.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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