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双报告制度(通用13篇)安全生产双报告制度 篇1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令、政策和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岗位责任制及安全操作规程。对重大项目工程安装、检修时,要编制安全技术操作措施、计划,并严格贯彻执行。三、公司定期组织全面、系统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四、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事故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召集有关人员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事故原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五、公司要坚持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并做好记录,督促各单位落实整改。六、坚持搞好安全培训制度,职工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
2、后,方可上岗。七、对重大危险源的工作场所,要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做好预案演练。八、生产现场要经常清扫,保持清洁,各种物件摆放要整齐有序。安全生产双报告制度 篇2(一)安全检查的资料(1)查有无进行三级教育。(2)查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公开张挂或放置。(3)查在布置生产任务时有无布置安全工作。(4)查安全防护、保险、报警、急救装置或器材是否完备。(5)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及正确使用。(6)查工作衔接配合是否合理。(7)查事故隐患是否存在。(8)查安全计划措施是否落实和实施。(二)安全检查的形式安全检查的方法有:经常性检查(如班组月查、周查、日查和抽查等)、专业性检查(如防寒
3、保暖、防暑降温、防火防爆、制度规章、防护装置、电器保安及专业检查等),还有节假日前的例行检查和安全月、安全日的群众性大检查。另外,教育班组成员养成时时重视安全,经常注意进行自我安全检查的习惯,是实现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的最重要方式。(三)自我安全检查要点每一次生产事故,直理解害最大的都是第一线的生产人员,所以必须学会自我安全检查。异常是对于那些刚到新岗位的工人,要坚决制止“边干边学”的极端错误做法。自我安全检查可分为五类注意事项:1.工作区域的安全性注意周围环境卫生,工序通道畅通,梯架台稳固,地面和工作台面平整。2.使用材料的安全性注意堆放或储藏方式,装卸地方大小,材料有无断裂、毛刺、毒性、
4、污染或特殊要求,运输、起吊、搬运手段,信号装置是否清晰等情景。3.工具的安全性注意是否齐全、清洁、有无损坏,有何特殊使用规定、操作方法等。4.设备的安全性注意防护、保险、报警装置情景,控制机构、使用规程等要求的完好情景。5.其他防护的安全性注意通风、防暑降温、保暖防冻、防护用品是否齐备和正确使用,衣服鞋袜及头发是否适宜,有无消防和急救物品等措施。安全生产双报告制度 篇3第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各项规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落实主体职责,纠正违法行为,排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第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管
5、理”的原则,各职能处室依据处室职责分工,加强对全市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监督检查,并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列入工作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第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可采用对被查单位事前通知或不通知的检查、安全生产专项监督检查或综合监督检查、单独组织检查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并统一采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第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并为被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查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每次监督
6、检查时,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逐项填写被检查单位名称、检查的时间、地点、资料、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景,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景记录在案,并向局领导及时汇报。第六、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要求限期整改的及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整改结束经被查单位申请、职能处室复查后,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直到彻底纠正或整改合格为止。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应依相关程序进行处罚。第七、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7、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和恢复生产经营或使用,监督检查人员应事先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汇报,经同意后实施。第八、各职能处室应每月将检查情景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检查情景及时登记到隐患排查治理台帐。检查记录应妥善归档保管。安全生产双报告制度 篇4对乡煤矿及重点非煤矿山、烟花爆竹企业等实行安全生产特派员制度。受县安监部门或乡政府委派,常驻指定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助监管对象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参加监管对象的安全生产会议和安全检查;执行委托部门指令,督促监管对象的隐患整改;负责按要求向委托部门定期报告监管情况。为确保
8、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到位,防范措施落实,特制订本制度:1、乡政府和乡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状况按季度对事故发生的村或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及业主实行安全生产警示告诫、2、凡发生一般死亡、中毒、消防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3、对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不按要求及规定标准落实整改措施的,一律进行书面告诫。4、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而又不按规定整改的,一律进行安全生产告诫。5、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人员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切实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
9、生。6、凡被警示和书面告诫的村和企事业单位要在收到告诫通知书后10天内,书面向乡政府和乡安委会报告警示、告诫整改计划和整改落实情况。安全生产双报告制度 篇5一、电工对所在岗位的安全负责任。二、严格执行电工操作规程。三、自觉遵守电工岗位责任制。四、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及停送电操作规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按照停电、验电、对地放电、挂接地线、停电装置悬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等步骤进行操作,确保施工安全。五、必须熟悉业务范围内的高低压供电系统。做到熟知本岗、牢记系统。六、加强以业务范围内的高低压供电系统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汇报队,努力将事故处理于萌芽状态。七、及时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
10、类机电事故,将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八、对供电系统的合理性提出合理化建议。九、认真搞好机电质量标准化工作。十、积极参加事故分析追查及安全活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安全生产双报告制度 篇6为了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一)适用范围在公司所有施工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二)事故分类1、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
11、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伤亡事故按事故类别分为
12、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伤害共20种;按伤害程度分为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附录B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死亡。(三)事故报告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伤者或有关人员要立即逐级报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主管部门、分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和安全主管部门。公司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视伤害程度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
13、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或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3、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发生事故的项目名称及所属单位;(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类别、事故严重程度;(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事故的简要经过;(6)已经采取的措施;(7)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8)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
14、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5、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6、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四)事故调查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按照权限迅速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和分析。(1)轻伤事故,由项目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查
15、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将事故调查报告于事故发生后5日内报送公司安全管理部门。(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等级的重伤、死亡等生产安全事故,按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由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公司调查组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人力资源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2、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
16、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6、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17、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事故调查组应当按规定期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由公司组织调查的重伤或死亡事故,于事故发生后2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五)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不放过的原则。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及相关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
18、,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4、公司在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同时,组成事故善后处理小组,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事故的善后处理。负伤人员属于本企业职工时,善后小组要同时进行负伤人员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和工伤保险申报工作。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分公司(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六)事故处罚及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按公司规章制度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安全
19、生产双报告制度 篇7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一、术语和定义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
20、、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5.死亡事故
21、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8.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二、事故的报告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2.发生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伤事故登记表,在事故发生当月随职工伤亡事故情况月报表一同报送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3.发生重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填写企业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统计快报表,24小时内报逐级上报至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及主管领导。4.发生死亡事故项目经理部
22、立即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及主管领导。5.报告内容(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害程度、伤亡者姓名及自然状况;(3)事故现场采取的控制措施;(4)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6.发生火灾事故,应迅速逐级上报。7.职工经职业健康检查确认患有职业病后,将患职业病人员检查结果及处置情况向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报告。8.发生未遂事件应在发生当月报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9.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人员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采取措施制止事态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为
23、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10.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事故的调查1.轻伤事故由项目经理部负责人组织调查,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2.重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同级生产、技术、安全、工会、保卫等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确定事故责任。3.直属项目死亡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保卫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分公司所属项目死亡事故调查应有分公司相关部门参加,配合当地政府安检、公安、建委、
24、工会等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协调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4.发生火灾、交通事故,由公司消防和交通的主管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5.发生职业病、传染病、食物中毒,由安全部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对病情、疫情的调查。6.发生未遂事件,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7.事故调查中,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干涉、阻碍调查组的工作。对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调查组调查等情况,由事故
25、调查组提出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8.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事故发生单位、项目必须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相关人员不得离开事故现场。事故调查组同意撤销对事故现场的保护后,方可组织对现场的整改、整顿后,恢复施工。9.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玩忽职守、或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四、事故的处理1.轻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经理部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认定后,由项目经理部负责处理。2.区域分公司重伤事故的处理,由分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经单位负责人领导认可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经公司领导认定后,由区域分公司负责处理
26、,并将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管理部。公司直管项目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处理。3.死亡事故的处理,经事故调查小组召开分析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事故报告单位向事故调查组提出书面结案申请。事故报告批复后,按批复文件对事故责任者作出处理,交纳事故罚款。4.发生各类因工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详见各单位应急准备和响应方案。重大伤亡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相关程序进行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和处理。5.对未遂事件,项目经理部应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必要的处罚。6.发生安全事故后,各单位必须按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
27、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7.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五不放过”原则,进行及时、认真的处理。制定的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要通过综合评价后实施。8.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对工伤与职业病患者的处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范围和保险待遇暂行办法,为工伤和职业病患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并办理相关手续。安全生产双
28、报告制度 篇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牵头的原则。第四条事故严重程度分类(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
29、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亡)。(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第六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第七条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
30、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第八条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九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和工会成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第十条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门规定的责任主体部门牵
31、头,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调查,市属各单位、部门配合。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二)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识和专长;(三)与所调查的死亡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二条在事故调查中的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的划分。(一)由于有关人员的过失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二)由于不可抗力发生的事故,或者在发明创造、科学实验等活动中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一)查明
32、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四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四)事故发生的原因;(五)事故的性质;(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
33、;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决定。牵头部门的上一级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应当在30日内调查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市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日。第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调查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34、。技术鉴定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第四章事故责任处理第十八条造成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程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发生非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负责做好善后工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第五章事故处理的审批第二十条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的,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企业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书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负责事故处理的牵头部门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企业职工
35、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的,企业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必须向有结案审批权的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经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第二十一条审批机关对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和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交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进行审查,批复同意后方为结案。第二十二条事故单位接到事故结案批复后,应当在职工中公开宣布批复意见和处理结果。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理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结案。第二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二十
36、五条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伤亡事故档案制度。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必须准确及时地填报职工伤亡事故报表。第六章事故赔偿第二十六条发生责任事故的,事故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受害者相应的经济赔偿。二0xx年十二月十日安全生产双报告制度 篇9(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1.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3.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4.事故的报告、
37、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三)事故报告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h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2.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h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
38、24h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四)事故现场处置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3.保护好事故现场。(五)事故调查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
39、。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六)事故处理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实施验证。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40、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或项目部(分公司)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安全生产双报告制度 篇101、单位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站区每天至少对各重点部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出的隐患必须现场落实整改,并作好记录备案。因条件限制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在解决之前,必须先
41、采取临时措施保证安全生产。2、安全检查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组织。3、安全大检查之前,要按照“三大规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重点查现场管理、查制度落实、查纪律、查规程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4、检查完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组织召开现场办公会,对查出的主要问题和隐患,坚持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按照“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的方法进行落实处理。并写出安全检查报表备查。5、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须指定专人整改、复查、验收。对整改隐患积极、效果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态度消极有拖延、预期不解决的要责令停止生产进行处理,并追究负责人的责任。为保障在生产现场查处出
42、的安全隐患及时得到消除,特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报告制度。1、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危险有害因素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作业并登记建档,同时制定应急方案,落实专人负责整改,告知整改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2、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并成为一种制度。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议,对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中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类排队,逐条进行登记,由第一责任人和分管负责人,根据隐患的大小和危险程度提出处理措施。3、处理安全隐患,按照三落实的办法。即落实处理隐患的责任人;落实隐患地点和内容;落实处理及完成的时间。4、对处理隐患的情况,责任人应及时向负责人汇报,并在安全办公会
43、议上进行通报。5、对有些一时难以处理的重大隐患,应制定处理计划,落实处理资金,尽快得以消除。6、对需要其他单位共同解决的隐患,应积极主动协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办法。安全生产双报告制度 篇11一、生产安全事故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
44、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安全事故报告程序1、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其向上级报告,等待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2、监理部辖监标段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监理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单位、急指挥部总指挥,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总监理工程师、业主负责人,同时(于1小时内)向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并立即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2)相关人员在接到事故发生单事报告后,要立即赶
45、赴事故现场,协助事发单位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对事故情况确认后,要以最快方式(10分钟内),向负责人简要报告事故过程和发生事故的原因、人员伤亡、抢险救援等情况。(3)负责人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对事故发生情况,做出较为详细的了解并得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后,通报属地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3、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1)事故反正的简要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当前状态;(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以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控制措施;(6)对事态发展的初步评估(如果有);(7)报告人(或单位)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8)其它应报告的情况。三、事故调查以及处理1、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发生一般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部门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领导、安全管理机构、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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