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民法在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一、民法在法律体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位和作用 民法是万法之渊民法是万法之渊 民法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民法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民法是学习其他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民法是学习其他法律的理论基础和思维前提思维前提 二、法律人的能力二、法律人的能力法律人能力法律人能力法律知识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思维解决争议解决争议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一)造成学习民法困难的原因分析 1.民法学科知识体系的特征不符合我们认识事物的思维习惯 2.法学教育之检讨(1)传统法学教育特色 (2)改进途径课堂讲义课堂讲义 教科书教科书考试题目偏重议论题考试题目偏重议论题考试评卷考试评卷(二
2、)法律概念的掌握(二)法律概念的掌握 1.掌握法律概念重要意义掌握法律概念重要意义 2.掌握法律概念的方法掌握法律概念的方法(三)实例研习(三)实例研习学说见解的整理学说见解的整理法律概念的分解法律概念的分解异同的比较异同的比较藉着实例去理解法律概念藉着实例去理解法律概念 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民法总则是适用于民商法各个部分的基本规则,是民法中最抽象的一部分。总则编本规则,是民法中最抽象的一部分。总则编出现在民法典里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始出现在民法典里是法学长期发展的产物。始于于18世纪普通法(欧洲大陆在当时所采纳世纪普通法(欧洲大陆在当时所采纳的古罗马法)对查士丁尼所编纂的的古
3、罗马法)对查士丁尼所编纂的学说汇学说汇纂纂所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所做的体系整理,首见于海瑟1807年年出版的出版的普通法体系概论普通法体系概论,其思路后为,其思路后为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所采纳。民法典作为高度体所采纳。民法典作为高度体系化的成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系化的成文立法,其体系性因总则的设立而进一步增强。进一步增强。对民法总论的学习有以下重要意义:对民法总论的学习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有助于深切认识民法的基本理念第一,有助于深切认识民法的基本理念(idea)、价值)、价值(value)、原则、原则(principle)。第二,有助于整体把握民法的体系框架。第二,有助于整体把
4、握民法的体系框架。第三,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第三,有助于培养和训练良好的法律思维方法。方法。第四,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第四,有助于弥补法律漏洞。第五,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第五,有助于认知民法中最基本的范畴。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的基础。第一节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 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
5、范的总和。理解:理解:1、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2、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民事关系,而非其他社,而非其他社会关系;会关系;3、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民法所调整的民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平等性;性;4、民法并不是指一部法律,而是各种调整民事、民法并不是指一部法律,而是各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几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二、几个相关但有区别的概念(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形式民法指一国的民法典,尤指大陆法系的民法形式民法指一国的民法典,尤指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如典
6、。如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法法国民法典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等 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有调整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我国的我国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上的民:有人认为属于形式上的民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的民法即私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私法广义的民法即私法。在民商分立的国家,私法包括民法与商法,广义民法即为商法以外的私包括民法与商法,广义民法即为商法以外的私法。而法。而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广义
7、的民法即为私在民商合一的国家,广义的民法即为私法的全部,民法与私法为同一含义。法的全部,民法与私法为同一含义。我国为民我国为民商合一的国家,因而广义的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商合一的国家,因而广义的民法为私法的全部,凡属于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凡属于调整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均为民法规范。均为民法规范。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仅包括民法总则、人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仅包括民法总则、人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含合同法、侵权行为含合同法、侵权行为法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内容。、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内容。(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三)普通民法
8、与特别民法 普通民法是指规定一般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普通民法是指规定一般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对人、地域等不作限制。对人、地域等不作限制。特别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别民事特别民法是指适用于特定区域、规定特别民事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如在我国如在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为一般民法,而票据法、为一般民法,而票据法、海商法、公司法等即为特别民法。海商法、公司法等即为特别民法。又如在我国台湾地区又如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民法典为一般民法,为一般民法,而其而其动产担保交易法动产担保交易法即为特别民法即为特别民法 在适用上,特别民法优先于一般民法适用。在适用上,特别民法优先于一般民法适用。(四)
9、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四)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 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制成文民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的民事立法文件。定的民事立法文件。不成文民法则是指成文民法外的民事法律。我不成文民法则是指成文民法外的民事法律。我国为成文法国家,因此,民事法律规范主要为国为成文法国家,因此,民事法律规范主要为成文法,但也存在习惯法等不成文的民事法律成文法,但也存在习惯法等不成文的民事法律规范。规范。(五)民法典与民法通则(五)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在我国,在我国,民法典民法典正在制定中,正在制定中,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仅是民法的一般性规定,其内容相对简要,条仅是民法的一般性规定,其内容相
10、对简要,条文相对较少,体系性也嫌不足,因此尚不能称文相对较少,体系性也嫌不足,因此尚不能称其为民法典。其为民法典。(六)民法与民法学(六)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一个法律部门,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民法一个法律部门,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民法学是法学的一支,本身不是法,仅是一门民法学是法学的一支,本身不是法,仅是一门学问。学问。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一般认为一般认为,现代民法的源头即为古罗现代民法的源头即为古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因此对古罗马法中的民法马法中的市民法。因此对古罗马法中的民法加以探究是必要的。对古罗马法,可主要掌加以探究是必要的。对古罗马法,可主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点:
11、握以下几个要点:1、十二表法十二表法。公元前公元前450450年(有说年(有说449449年者)罗马共和国元老年者)罗马共和国元老院近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整理当时院近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整理当时的习惯法规则,拟定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成的习惯法规则,拟定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二表法十二表法。其大部。其大部分内容与民法有关。十二表法是古罗马从无法分内容与民法有关。十二表法是古罗马从无法向有法、从习惯向法律、从不成文法到成文法、向有法、从习惯向法律、从不成文法到成文法、从秘密法到公开法的一个里程碑。从秘密法到公开法的一个里程碑。2 2、优帝立
12、法与、优帝立法与民法大全民法大全。公元公元527527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即位,次年年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即位,次年设法典编纂委员会,开始法典编纂工作。设法典编纂委员会,开始法典编纂工作。其成果有四:其成果有四:(1 1)优帝法典优帝法典(2 2)学说汇篡学说汇篡(3 3)法学阶梯法学阶梯(4 4)优帝新律优帝新律 这四个立法文件世称这四个立法文件世称国法大全国法大全。其内。其内容丰富,学理精深,成为现代大陆法系各容丰富,学理精深,成为现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的源头国民法的源头,其中民法内容占有大部分。其中民法内容占有大部分。二、二、19世纪民法典编纂及其典型世纪民法典编纂及其典型 近代资本主义各国
13、为更好的巩固其政治制近代资本主义各国为更好的巩固其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繁荣其经济发展,巩固其度和经济制度,繁荣其经济发展,巩固其革命胜利果实,纷纷掀起了法典化的浪潮。革命胜利果实,纷纷掀起了法典化的浪潮。(codification movement)。其中)。其中1919世世纪较为著名的有:纪较为著名的有:(一)(一)1804年法国民法典年法国民法典(二)(二)19001900年德国民法典年德国民法典 三、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一)(一)1907年年瑞士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二)(二)19221922年年苏俄民法典苏俄民法典(三)(三)19471947年年荷兰民法典荷
14、兰民法典 四、我国民法的发展四、我国民法的发展(一)(一)大清民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19111911)(二)(二)第二次民律草案第二次民律草案(19251925)(三)(三)中华民国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典 (19311931)(四)(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1、19541956年年 2、19621964年年 3、1979年始年始1982年年5月,再次起草民法典月,再次起草民法典4 4、19861986年的年的民法通则民法通则 5、1999年新年新合同法合同法 6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2002年年12月月23日日诞生诞生 7、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15、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年3月月16日日 思考:什么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思考:什么是法律的调整对象?1、甲租用乙的房屋,后来乙将房屋买给丁,甲与乙租赁合同未到期,乙让甲腾、甲租用乙的房屋,后来乙将房屋买给丁,甲与乙租赁合同未到期,乙让甲腾房,甲不同意,发生争议。房,甲不同意,发生争议。2、甲税务员到乙饭店收税,乙认为多收了,拒不交认为多收的部分,发生争议。、甲税务员到乙饭店收税,乙认为多收了,拒不交认为多收的部分,发生争议。3、国家发行国债,自然人甲购得一部分,因为利息计算发生争议。、国家发行国债,自然人甲购得一部分,因为利息计算发生争议。4、甲同学邀请乙同学吃饭,约定好晚、甲同学邀
16、请乙同学吃饭,约定好晚6点在某饭店,甲为了表示诚意,提前在饭点在某饭店,甲为了表示诚意,提前在饭店点了一桌丰盛的饭菜,店点了一桌丰盛的饭菜,6点准时上菜,结果乙没来,为此甲损失了点准时上菜,结果乙没来,为此甲损失了800元,元,发生争议。发生争议。5、工商部门因为甲饭店的卫生不合格,而吊销了饭店的营业执照,甲饭店认为、工商部门因为甲饭店的卫生不合格,而吊销了饭店的营业执照,甲饭店认为处罚过重,发生争议。处罚过重,发生争议。7、某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怀疑偷东西,而被搜身,引发争议。、某大学生到超市买东西,被怀疑偷东西,而被搜身,引发争议。8、公务员小李去商场卖办公用品,与商场发生争议。、公务员
17、小李去商场卖办公用品,与商场发生争议。10、甲法人与乙法人订立电脑买卖合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甲法人与乙法人订立电脑买卖合同,因履行而发生争议。11、甲与乙离婚,法院将、甲与乙离婚,法院将5岁的女儿判给乙抚养,某天,甲到女儿的幼儿园将女岁的女儿判给乙抚养,某天,甲到女儿的幼儿园将女儿接走,并藏起来,不让女儿与乙见面。发生争议儿接走,并藏起来,不让女儿与乙见面。发生争议 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民法的调整对象又称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系的范围。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第二条明确规定了民法的调整对象,该条规定:整对象,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中华人民共
18、和国民法调整平等平等主体的主体的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法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体的自然人自然人、法人、法人、其他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民法调整对象的具体分析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在这里需要注意两个关键词:平等主体、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一)平等主体(一)平等主体指的是在法律上无相互隶属关系,有平等
19、的资指的是在法律上无相互隶属关系,有平等的资格的法律主体格的法律主体。平等不同于。平等不同于“等同等同”,主要是,主要是指的法律地位的平等。指的法律地位的平等。民法对平等主体的制度保障是通过赋予民事主民法对平等主体的制度保障是通过赋予民事主体体“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来实现的。来实现的。(二)财产关系(二)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相对应。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相对应。依财产关系中主体的地位是否等同,可把财产关系依财产关系中主体的地位是否等同,可把财产关系划
20、分为纵向财产关系和横向财产关系。前者如国家划分为纵向财产关系和横向财产关系。前者如国家与国民之间的税收关系,后者如公司之间的交易关与国民之间的税收关系,后者如公司之间的交易关系。前者主体间地位不平等,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前者主体间地位不平等,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后者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系;后者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1 1、主体间地位平等。(如前述)、主体间地位平等。(如前述)2 2、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当事人的意思自由。3 3、体现价值规律。(、体现价值规律。(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四
21、条中规定的第四条中规定的“等价有偿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即为此表现)。即为此表现)。(四)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四)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归属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1 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因确定财产应归由谁享有、财产归属关系是指因确定财产应归由谁享有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来体现。民法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来体现。2 2、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流转、变动所、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流转、变动所发生的关系,又称动态的
22、财产关系,在民法中发生的关系,又称动态的财产关系,在民法中主要通过债权制度来体现。主要通过债权制度来体现。3 3、一般认为,只有先明确财产的归属,才能、一般认为,只有先明确财产的归属,才能保障财产流转的安全。保障财产流转的安全。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一)概念一)概念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二)主要内容(二)主要内容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故又包括人格人身关系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故又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关系和
23、身份关系。1 1、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人格关系,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关系。人格利益是指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称、肖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像、名誉等方面的利益。人格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格权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民法的特征与功能,是通过对民法与其他民法的特征与功能,是通过对民法与其他部门加以比较而得出的。对民法特征,应部门加以比较而得
24、出的。对民法特征,应放在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的过程中来把握。放在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的过程中来把握。对民法特征的认识,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来对民法特征的认识,可以从不同的视角来进行。进行。对民法的功能,可结合民法的特征来认识。对民法的功能,可结合民法的特征来认识。视角一视角一: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以公私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私法私法。(不同于宪法、刑法)(不同于宪法、刑法)视角二视角二:以民法对其所调整的主体的功能与所反:以民法对其所调整的主体的功能与所反映的理念为视角,民法属于映的理念为视角,民法属于权利法权利法。(不同于刑。(不同于刑法、行政法)法、行政法)视角三视角三:以调整整个社
25、会的不同领域为视角,民:以调整整个社会的不同领域为视角,民法属于法属于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的法。视角四视角四: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划分为视角,民法属于属于实体法实体法。视角五视角五:以民法对司法者及民事主体的功用为视:以民法对司法者及民事主体的功用为视角,民法为角,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视角六视角六:以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意规:以法律规范可分为强行性规范与任意规范为视角,民法主要为范为视角,民法主要为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一、民法是私法一、民法是私法 私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以个私法是整个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
26、以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私法自治)为基础,人与个人之间的平等和自决(私法自治)为基础,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私法与公法相对,公法是法律制度中的另外一个私法与公法相对,公法是法律制度中的另外一个部分,它规定国家同其他被赋予公权的团体相互部分,它规定国家同其他被赋予公权的团体相互之间、它们同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团之间、它们同它们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这些团体的组织结构。体的组织结构。公、私法的划分仅针对实体法而言。公、私法的划分仅针对实体法而言。是否对公、私法进行划分是大陆法系与英是否对公、私法进行划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区别。现在来看一下关美法
27、系的一个重要区别。现在来看一下关于公、私法划分的一些基本理论,主要包于公、私法划分的一些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历史起源、划分标准、划分意义:括历史起源、划分标准、划分意义:(一)历史起源(一)历史起源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到二者的划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首次提到二者的划分。他说:分。他说:“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有关私人的法为私法”。(二)各种划分标准(二)各种划分标准 1、利益说、利益说 乌尔比安首倡此说,认为私法为涉及个人福利乌尔比安首倡此说,认为私法为涉及个人福利的法,公法为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至今仍的法,公法为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至今仍有
28、巨大影响。有巨大影响。2、主体说、主体说 为德国的耶律内克所倡,此说以法律关系的主为德国的耶律内克所倡,此说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区分标准。凡规定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之体为区分标准。凡规定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与私人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与私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公法;仅规定私人或私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公法;仅规定私人或私团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私法。团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为私法。3 3、隶属说(意思说)、隶属说(意思说)为德国拉邦德所倡,认为应根据调整对象为德国拉邦德所倡,认为应根据调整对象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区分公法与私是隶属关系还是平等关系来
29、区分公法与私法。前者调整隶属关系,后者调整平等关法。前者调整隶属关系,后者调整平等关系。此说为我国系。此说为我国民法通则民法通则所采纳。所采纳。(三)对二者划分的理论冲击(三)对二者划分的理论冲击 1 1、法律一元论、法律一元论 奥地利的凯尔森认为无法对公、私法加以划分奥地利的凯尔森认为无法对公、私法加以划分 2 2、法律三元论、法律三元论 德国的帕夫洛夫斯基把实体法分为私法、社会德国的帕夫洛夫斯基把实体法分为私法、社会法和公法。该理论影响很大。法和公法。该理论影响很大。(四)在我国划分公、私法的重大意义(四)在我国划分公、私法的重大意义 法律分为公法与私法,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法律分为公法与私
30、法,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重大成果,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严格区的重大成果,是今日整个法秩序的基础。严格区分公法与私法,严格区分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分公法与私法,严格区分公法领域和私法领域,并实行不同的法律原则。在私法活动领域,实行并实行不同的法律原则。在私法活动领域,实行私法自治原则或称意思自治原则,即由法律地位私法自治原则或称意思自治原则,即由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平等的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涉,只在发生纠利义务关系,国家原则上不作干涉,只在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才由国家机关出面进行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才由国家机
31、关出面进行裁决。法律为人民的意志,国家只行使人民授权裁决。法律为人民的意志,国家只行使人民授权的权力和担负人民所赋予的职能。尤其是对于经的权力和担负人民所赋予的职能。尤其是对于经济生活,国家并无进行广泛干预的职权,只在维济生活,国家并无进行广泛干预的职权,只在维护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的必要限度内,才可进行护公正自由的竞争秩序的必要限度内,才可进行干预,而由市场参加者的自由意志和市场经济的干预,而由市场参加者的自由意志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发挥作用。客观规律发挥作用。1 1、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治,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2 2、有助
32、于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有助于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权和人身权。3 3、有助于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民事立、有助于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民事立法中应尽量减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管法中应尽量减少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规则,努力减少对当事人从事合法的理规则,努力减少对当事人从事合法的民事行为所施加的限制。民事行为所施加的限制。二、民法是权利法二、民法是权利法 其基本职能就在于对民事主体赋予各种民事权其基本职能就在于对民事主体赋予各种民事权利,以作为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利,以作为主体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手段。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市民社会”最
33、早由罗马的西赛罗提出,后由最早由罗马的西赛罗提出,后由黑格尔和马克斯分别赋予不同的时代含义。黑格尔和马克斯分别赋予不同的时代含义。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他指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他指出:随着社会利益分化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利益两大相对立的体系,整个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两个领域。前者是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后者则是普遍的公共利益关系的总和。关系的总和。四、民法是实体法四、民法是实体法实体法与程序法
34、相对应。实体法是规定当事人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对应。实体法是规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程序法则规间的权利义务或具体事项的法律。程序法则规定如何运用实体法及如何施行实体法的程序和定如何运用实体法及如何施行实体法的程序和手续的法律。手续的法律。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五、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法律规范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分。法律规范有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之分。所谓行为规范,乃是作为人们行为之准所谓行为规范,乃是作为人们行为之准则。裁判规范非作为人们行为之准则而则。裁判规范非作为人们行为之准则而是作为法院裁判案件之准则。是作为法院裁判案件之准则。六、民法主要是任意性规范六、民法主要是
35、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对应。任意性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相对应。任意性规范给主体提供了广阔的活动余地,为与规范给主体提供了广阔的活动余地,为与不为,皆在当事人自由决定。民法允许主不为,皆在当事人自由决定。民法允许主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体依法独立自主自愿地产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强行性规范则体现了服从与制压,主体不强行性规范则体现了服从与制压,主体不得违反,且无自由决定是否遵行之自由。得违反,且无自由决定是否遵行之自由。根据根据民法通则民法通则第一条的规定,可总结第一条的规定,可总结如下:如下:1 1、为市场活动提供行为规范,作为社会主义、为市场
36、活动提供行为规范,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济的发展。2 2、为人权提供保障。、为人权提供保障。3 3、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社会良好秩序。、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社会良好秩序。4 4、促进民主政治。、促进民主政治。一、与经济法一、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行经济法是国家权力作用于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为实现国家宏观调控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为实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工具。其内容主要为:反不正当竞争
37、法、政策的工具。其内容主要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算法、产业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预算法、产业政策法、农业法、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政策法、农业法、银行法、价格法等法律。二者之区别:二者之区别:调整对象的不同:调整对象的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之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与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人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间的纵向经济关系。调整方法的不同:调整方法的不同: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民法:采取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经济法:则通过
38、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经济法:则通过采取国家干预经济的原则 目的和宗旨不同:目的和宗旨不同:民法:目的在于赋予每个主体权利,以便于其实现自民法:目的在于赋予每个主体权利,以便于其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身利益最大化;经济法:目的在于克服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经济法:目的在于克服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加强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二、与行政法二、与行政法(一一)调整对象的不同调整对象的不同 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中总有一方是行政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主体中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且其法律关系总带有国家意志行政机关,且其法律关系总带有国家意
39、志性、隶属性、强制性等特点。民法调整的性、隶属性、强制性等特点。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二二)调整方法不同调整方法不同 行政法采命令和服从方法。民法采平等性、行政法采命令和服从方法。民法采平等性、任意性的调整方法。任意性的调整方法。三、与商法三、与商法(一)民商分立(一)民商分立(二)民商合一(二)民商合一(二)我国现行立法系采民商合一主义(二)我国现行立法系采民商合一主义 法律的渊源(法律的渊源(source of law)是指法律规)是指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从不同角度讲,法律的渊范的表现形式。从不同角度讲,法律的渊源的意义也不同,可谓其为源的意义也不同,可谓其为
40、“本源本源”,即,即其所源何处。也可谓其表现形式。其所源何处。也可谓其表现形式。法的渊源有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之分,法的渊源有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之分,其划分依据是规范是否以国家制定的法律其划分依据是规范是否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表现出来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表现出来 我们在这里所讲的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我们在这里所讲的民法的渊源是指民法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的表现形式。民法的渊源主要表现为制定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等。但在我国,法、判例法、习惯以及法理等。但在我国,民法渊源主要是制定法。民法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一、制定法一、制定法(一)(一)宪法宪法中的民法规范中的民
41、法规范 (二)民事法律(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五)特别行政区的民事规范 (六)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六)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七)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范(七)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中的民法规范 二、习惯二、习惯 从无强制约束力的习惯上升为有强制力的从无强制约束力的习惯上升为有强制力的法律,须有两个条件,即,首先要确实存法律,须有两个条件,即,首先要确实存在习惯,其次,这类习惯经国家有权机关在习惯,其次,这类习惯经国家有权机关通过指导性文件形式认可。通过指导性文件形式认可。物权法物权
42、法第第85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合同法合同法第第22、26、60、61、92 三、判例三、判例 在我国,判例是否可作为法律的渊源,存在我国,判例是否可作为法律的渊源,存在不同的看法。王利明先生认为应在我国在不同的看法。王利明先生认为应在我国建立建立判例制度。建立建立判例制度。四、法理四、法理 1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空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在飞机到达泰国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在飞机到达泰国时,二人在
43、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发生争执,时,二人在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后来治伤花去费用若干,甲将乙打伤。乙后来治伤花去费用若干,要求甲赔偿。该案审理应适用()。要求甲赔偿。该案审理应适用()。A中国民法中国民法B泰国民法泰国民法C中国民法或泰国民法中国民法或泰国民法D第三国的民法第三国的民法 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一国民法在何时、何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一国民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地、对何人发生法律效力。民法的效力范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民法的效力范围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1、在时间上的范围、在时间上的范围 2、在空间上的范围、在空间上的范围 3、对人的适用范围、对人的适
44、用范围 一、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一、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三个问题:主要包括三个问题:(一)何时生效(一)何时生效 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1、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自民事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2、在颁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在颁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二)何时失效(二)何时失效 1、立法机关以命令或决议废除;、立法机关以命令或决议废除;2、旧法中与新法相冲突的部分自新法生效之时、旧法中与新法相冲突的部分自新法生效之时起失效;起失效;3、新法明确规定某些旧法失效。、新法明确规定某些旧法失效。(三)溯及力问题(三)溯及力问题 即新法实施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即新
45、法实施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行为是否适用。一般的,民法不具有溯及力。一般的,民法不具有溯及力。例外:例外:民通意见民通意见第第196条规定,条规定,1987年年1月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的法律、政策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有具体规定的,可以比照民法通则处理。二、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二、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一)全国性的民事法律(一)全国性的民事法律 1、域内效力:适用于我国全域,包括我国领土、域内效力:适
46、用于我国全域,包括我国领土以及领土的延伸(如我国驻外使馆,具有我国国以及领土的延伸(如我国驻外使馆,具有我国国籍的船舶和航空器)籍的船舶和航空器)2、域外效力(例外)。一般不具有域外效力。、域外效力(例外)。一般不具有域外效力。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如但在特殊情况下也有。如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第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二)地方性的民事法律(二)地方性的民事法律 仅在特殊地域发生效力。仅在特殊地域发生效力。三、对人的适用范围三、对人的适用范围
47、 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一切人。但有例外: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一切人。但有例外:1、根据国际法,在我国享有司法豁免权的、根据国际法,在我国享有司法豁免权的外国公民。外国公民。2、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针对中国人的法律、我国民法中某些专门针对中国人的法律规定,对外国人不具有法律效力。规定,对外国人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一节 民法的基本理念及其变迁 一、民法基本理念分析(一)私权神圣 所谓私权,即民事权利,是人生存所必须有的权利。私权神圣,即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任何人或者任何权力均不得侵犯,并且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经过历代思想家和法学家们的诠释,对私权神圣的理念形成了以下的解释:首先,民
48、事权利是与生俱有的自然和当然的权利。其次,民事权利的内容是广泛的。最后,私权神圣的重点是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二)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即法律资格平等。用民法术语来说,就是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三)意思自治 意思自治,就本质而言,是一种法哲学理念,即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作出自由选择,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自我意愿应该成为约束契约关系的准则,当事人应该对自我作出的选择负责。1.自由意志,不受干涉 2.自主行为,自己负责。二、民法基本理念变迁的背景(一)从近代民法模式到现代民法模式 所谓近代民法,是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
49、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在范围上包括德、法、瑞、奥、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并且包括英美法系民法。所谓现代民法是指20世纪以后的民法 近代民法 现代民法抽象的人格财产保护的绝对化私法自治具体的人格私的所有的社会制约受规制的竞争 三、民法基本理念的补正(一)诚实信用原则(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节民法基本原则含义与功能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规
50、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司法的基本准则(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与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观念的综合反映。二、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与法定民法基本原则(一)学理民法基本原则(二)法定民法基本原则及其与学理民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功能 (二)约束功能 (三)补充功能 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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