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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分析概论7-2-1课件.ppt

1、7-2-1 7-2-1 政策执行过程政策执行过程西南交通大学 郭红玲一、政策执行的原则一、政策执行的原则 忠 实 原 则忠 实 原 则。这 是 政 策 执 行 的 基 本 原 则。政策 主 体 必 须 全 面、准 确 的 理 解 政 策 内 容 和精 神 实 质,瞄 准 政 策 目 标,有 计 划 有 步 骤的 组 织 执 行。那 种“有 利 就 执 行,无 利 就变 形。、”上 有 政 策,下 有 对 策“的 行 为必 然 导 致 公 共 政 策 执 行 偏 差 乃 至 失 败。民主原则。民主原则。第 一,政 策 执 行 的 各 种 行 为 必 须 符 合 人 民群 众 的 意 愿,切 实

2、做 到 以 关 心 群 众 生 活、解 决 社 会 问 题 为 根 本 要 求。第 二,政 策 执 行 必 须 坚 持 公 民 参 与。公 民参 与 主 要 是 指 人 民 依 据 国 家 宪 制 所 赋 予 的权 利,采 取 一 定 的 方 式 和 途 径,积 极 主 动地 介 入 政 策 执 行 过 程,从 而 影 响 政 策 执 行的 政 治 行 为。第 三,政 策 执 行 必 须 维 护 公 民 知 情 权,坚持 政 务 公 开,即 公 开 政 策 执 行 的 政 策 信 息、执 行 程 序、执 行 方 式 和 执 行 效 果,使 全 民能 及 时 地 具 体 地 了 解 政 策 执

3、行 的 各 种 情 况,加 强 公 民 对 政 策 执 行 的 有 效 监 督。第 四,政 策 执 行 面 对 的 是 广 大 人 民 群 众,其 宗 旨 是 为 人 们 谋 福 利,实 现 社 会 公 正。执 行 公 正 是 执 行 主 体 责 任 与 义 务 相 统 一 的体 现。法 治 原 则。法 治 原 则。坚 持 法 治 原 则,要 求 政 策 执 行的 权 力 设 置、人 员 录 用、机 构 配 备、执 行程 序、执 行 责 任 等 实 现 法 治 化,杜 绝 政 策执 行 中 的 有 法 不 依、执 法 不 严、以 权 压 法、人 治 代 替 法 治 等 现 象,从 而 防 止

4、政 策 执 行权 力 的 异 化 和 腐 败。高 效 原 则高 效 原 则。政 策 执 行 者 对 各 项 政 策 目 标 和内 容 的 执 行,必 须 做 到 准 确、及 时、高 效。必 须 进 行 成 本 一 收 益 分 析,尽 可 能 减 少 政策 执 行 成 本,保 证 提 供 高 效 优 质 的 公 共 服务 或 公 共 产 品。政 策 执 行 的 效 益 原 则 要 求以 经 济 效 益 为 基 础,同 时 把 政 策 执 行 的 政治 效 益、社 会 效 益 和 文 化 效 益 结 合 起 来。灵 活 创 新 原 则灵 活 创 新 原 则。政 策 执 行 者 必 须 坚 持 解

5、放思 想、实 事 求 是、与 时 俱 进、开 拓 进 取 的指 导 思 想,在 遵 循 政 策 的 精 神 实 质,保 证政 策 的 统 一 性、严 肃 性 和 权 威 性 的 前 提 下,根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共 政 策 容 许 的 自 由裁 决 范 围,充 分 发 挥 自 身 的 创 造 性,结 合自 己 的 条 件 和 所 处 的 具 体 环 境,敢 于 打 破既 定 思 维 模 式,积 极 主 动、创 造 性 地 执 行政 策 并 规 范 高 效 的 实 现 既 定 的 政 策 目 标 和内 容。二、政策执行过程二、政策执行过程 政 策 执 行 过 程 主 要 包 括

6、 三 个 大 的 阶 段政 策 执 行 过 程 主 要 包 括 三 个 大 的 阶 段:准 备 阶 段 包 括 政 策 认 知、制 定 执 行 计 划、进 行 必 要 的 组 织 与 物 质 方 面 的 准 备 等;实 施 阶 段 包 括 政 策 宣 传、政 策 实 验、全面 实 施、协 调 与 监 控 等 环 节;总 结 阶 段 包 括 监 测 与 再 决 策 等。(一)准备阶段(一)准备阶段 1.政策认知政策认知 政 策 认 知 主 要 是 指 政 策 执 行 主 体 必 须 深刻 领 会 政 策 的 精 神 实 质、内 在 机 理 和 外部 关 系,统 一 思 想 认 识。理 解 政 策

7、 的 精 神 实 质,即 要 理 解 政 策 的 指 导 思 想、最 高 目 标 和 远 期 目 标。理 解 政 策 的 内 在 机 理,即 要 把 握 政 策 的 界限、原 则、对 象、内 容、措 施 等。政 策 界限 是 不 同 政 策 之 间 的 分 界 线。准 确 把 握 界限 是 正 确 执 行 政 策 的 首 要 条 件。同 时,还要 认 真 研 究 和 把 握 政 策 的 时 效、利 益 群 体的 结 构 与 特 点、政 策 的 一 般 条 件 和 特 殊 条件、政 策 的 措 施 与 步 骤、下 级 的 权 责 关 系等 等。鉴 于 此,公 共 权 力 部 门 还 成 立 专

8、门 的 政 策研 究 室 和 政 策 咨 询 机 构,以 加 强 政 策 认 知,为 政 策 宣 传 和 实 施 作 准 备。2.制 定 实 施 计 划制 定 实 施 计 划 制 定 执 行 计 划,须 遵 循 下 列 原 则制 定 执 行 计 划,须 遵 循 下 列 原 则:一 是 实 事 求 是 原 则。一 是 实 事 求 是 原 则。编 制 计 划 要 切 实 可行,积 极 可 靠,排 除 主 观 臆 断;计 划 的各 项 指 标,不 保 守 也 不 冒 进;即 不 是 唾手 可 得 的,也 不 是 经 过 努 力 仍 是 高 不 可攀 的;有 关 人 力、物 力、财 力 等 条 件,必

9、 须 精 确 具 体、切 不 可 含 糊 笼 统。二 是 适 应 性 原 则二 是 适 应 性 原 则。编 制 的 计 划 要 有 适 应环 境 变 化 的 弹 性 机 制,特 别 是 要 有 适 应意 外 情 况 发 生 的 防 范 机 制。三三 是 全 面 性 的 原 则是 全 面 性 的 原 则。编 制 计 划 要 能 够 统筹 方 方 面 面、理 顺 各 种 关 系,切 忌 顾 此失 彼。计 划 前 后 衔 接,轻 重 缓 急 有 层 次,不 同 管 理 层 次 的 计 划 各 有 侧 重。四 是 一 致 性 原 则四 是 一 致 性 原 则。要 求 政 策 执 行 机 构 内部 各

10、职 能 部 门 的 工 作 目 标 和 政 策 目 标 保持 一 致,上 下 级 的 政 策 目 标 保 持 一 致,以 增 强 组 织 上 的 统 一 性 和 方 向 上 的 一 致性。3.进 行 物 质 准 备进 行 物 质 准 备 物 质 准 备 主 要 是 指 必 需 的 财 力 (经 费)和 必 要 的 物 力 (设 备)两 方 面 准 备。执行 者 应 根 据 政 策 执 行 活 动 中 的 各 项 开 支编 制 预 算,并 经 过 有 关 部 门 批 准,以 落实 经 费。经 费 是 政 策 执 行 组 织 生 存 和 发展 的 命 脉,是 政 策 有 效 执 行 的 根 本。必

11、要 的 设 备,包 括 交 通 工 具、通 讯 工 具、技 术 机 械 设 备、办 公 用 品 等,是 政 策 执行 得 以 顺 利 进 行 的 必 要 条 件。4.做 好 组 织 准 备做 好 组 织 准 备 确 定 政 策 执 行 机 构,这 是 组 织 准 备 中 首 要确 定 政 策 执 行 机 构,这 是 组 织 准 备 中 首 要的 任 务。的 任 务。常 规 性、例 行 性 政 策 的 执 行,应 由 常 设 的执 行 机 构 承 担,不 必 另 建 机 构,但 有 时 也可 用 提 高 常 设 机 构 地 位 的 方 式 或 者 改 组 机构 的 方 式 来 保 证 政 策 顺

12、 利 执 行。如 果 遇 到非 常 规 性 或 者 是 紧 急 而 重 大 的 牵 涉 面 较 广的 政 策,则 可 组 建 临 时 执 行 机 构,但 应 在政 策 目 标 实 现 后 及 时 撤 消。执 行 机 构 的 确 定 应 做 到 设 置 完 备,权 责明 确,分 工 合 理,界 限 清 晰,防 止 出 现争 功 诿 过、互 相 扯 皮 的 混 乱 现 象。执 行机 构 的 设 置 还 要 有 良 好 的 沟 通 协 调 机 制,能 与 外 界 环 境 的 输 入 输 出 保 持 畅 通 和 密切 的 关 系。组 织 内 部 的 年 龄、专 业、能力、素 质 等 结 构 配 置 合

13、 理,能 有 利 于 形成 团 结 向 上 的、凝 聚 力 强 的 学 习 型 组 织文 化,建 立 团 队 合 作 型 的 执 行 机 构 选 人 用 人。这 是 组 织 准 备 工 作 中 的 一 项选 人 用 人。这 是 组 织 准 备 工 作 中 的 一 项重 要 内 容。重 要 内 容。政 策 执 行 领 导 者 的 工 作 主 要 是 抓 具 体 落 实。政 策 执 行 者 的 素 质 要 求 侧 重 于 专 业 管 理 方面 的 知 识 技 能 和 实 践 经 验,要 求 具 有 较 强的 政 策 理 解 能 力,具 有 沟 通、协 调 能 力;善 于 用 人,做 到 人 尽 其

14、 用;具 有 宽 广 的 胸怀,善 于 处 理 人 际 关 系;讲 求 工 作 效 率,善 于 从 实 际 出 发,采 取 机 动 灵 活、随 机 应变 的 方 式 方 法,有 步 骤、有 次 序 地 推 行 政策 实 施。对 于 一 般 执 行 者 来 说,应 具 有 本职 工 作 的 业 务 知 识 和 管 理 经 验,善 于 领 会领 导 意 图,忠 实 有 效 地 执 行 领 导 指 示,保质 保 量 完 成 政 策 任 务。制 定 必 要 的 管 理 法 规 制 度。这 可 以 明 确 政制 定 必 要 的 管 理 法 规 制 度。这 可 以 明 确 政策 具 体 推 行 的 准 则

15、 和 依 据,保 证 政 策 执 行策 具 体 推 行 的 准 则 和 依 据,保 证 政 策 执 行有 一 个 正 常 的 秩 序。这 些 法 规 制 度 主 要 有有 一 个 正 常 的 秩 序。这 些 法 规 制 度 主 要 有:目 标 责 任 制目 标 责 任 制。它 主 要 围 绕 政 策 目 标 的 实 现,确 保 每 个 执 行 者 都 能 够 明 确 自 己 在 贯 彻 执行 政 策 过 程 中 应 该 做 什 么、怎 样 做、做 到何 等 地 步 和 遇 到 问 题 怎 么 办 等。检 查检 查 监 督 制 度监 督 制 度。检 查 监 督 制 度 是 目 标 责 任制 发

16、生 效 用 的 联 系 环 节,严 格 的 检 查 监 督制 度 是 目 标 责 任 制 得 以 落 实 的 保 障 机 制。奖 励 惩 罚 制 度奖 励 惩 罚 制 度。有 功 必 赏、有 过 必 罚,赏 罚 分 明,这 一 制 度 的 建 立 使 得 整 个 管理 制 度 形 成 良 性 循 环,保 证 整 个 管 理 制度 稳 步 进 行。目 标 责 任 制、检 查 监 督 制和 奖 惩 制 度 是 一 个 有 机 整 体,责 任 制 是核 心,检 查 监 督 制 是 手 段,奖 惩 制 是 杠杆,三 者 相 辅 相 成,缺 一 不 可,共 同 形成 推 动 政 策 全 面、有 效 的

17、实 施 的 一 套 完整 制 度。(二)实施阶段(二)实施阶段 政 策 执 行 的 实 施 阶 段 是 实 现 政 策 目 标 的政 策 执 行 的 实 施 阶 段 是 实 现 政 策 目 标 的关 键 环 节。它 包 括 政 策 宣 传、政 策 试 验 和关 键 环 节。它 包 括 政 策 宣 传、政 策 试 验 和政 策 全 面 推 广 三 个 层 次。政 策 全 面 推 广 三 个 层 次。1.政 策 宣 传政 策 宣 传 政 策 宣 传 是 政 策 执 行 过 程 的 起 始 环 节 和 一项 重 要 的 功 能 活 动,是 统 一 人 们 思 想 认 识 的 一个 有 效 手 段。政

18、 策 宣 传 的 对 象 主 要 包 括 政 策 执 行 者、政策 目 标 群 体 及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政 策 对 象 只 有知 晓 了 政 策,才 能 理 解 政 策;只 有 理 解 了 政 策,才 能 自 觉 地 接 受 和 服 从 政 策;而 关 心 该 政 策 的其 他 的 利 益 相 关 者 和 社 会 成 员 对 政 策 的 了 解 也会 为 政 策 的 实 施 创 造 一 种 良 好 的 舆 论 氛 围。2.政策实验政策实验政策实验是政策实施过程中的重要步骤。政策实验既可以验证政策,如发现偏差,及时反馈信息,修改和完善政策,又可以从中取得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东西,如实施

19、的方法、步骤、注意事项等,为政策的全面实施取得经验。那些涉及全局关系的重大政策,非常规性政策特别是带有风险性的政策,受各种因素制约,难以进行精确定量分析的政策,缺乏政策经验,结果难以预料,后果影响深远的政策,都一定要经过政策实验。政 策 实 验 一 定 要 按 照 科 学 方 法 来 进 行,政 策 实 验 一 定 要 按 照 科 学 方 法 来 进 行,政 策 实 验 步 骤 大 致 包 括 选 择 实 验 对 象、设政 策 实 验 步 骤 大 致 包 括 选 择 实 验 对 象、设计 实 验 方 案 和 总 结 实 验 结 果 三 个 阶 段。计 实 验 方 案 和 总 结 实 验 结 果

20、 三 个 阶 段。选 择 实 验 对 象选 择 实 验 对 象。选 择 实 验 对 象 要 根 据 政 策 方案 的 要 求 进 行。必 须 在 全 局 情 况 中 具 有 典 型性 条 件,这 些 典 型 条 件 应 具 有 普 遍 性,所 以试 点 也 称 为 典 型 实 验。设 计 实 验 方 案 要 周 密设 计 实 验 方 案 要 周 密。用 于 实 验 的 政 策 方 案可 以 是 一 个,也 可 以 是 两 个 或 多 个。对 于 范围 较 广、变 化 较 大 的 复 杂 问 题,应 该 有 在 相同 条 件 下 的 对 照 组,以 便 从 比 较 中 得 出 科 学的 结 论。

21、在 某 些 情 况 下 试 点 还 可 以 采 取 不 公开 的 方 式 进 行,称 为“盲 试”,这 主 要 是 为了 避 免 各 种 人 为 因 素 的 干 扰,防 止 失 去 试 点的 科 学 性。总 结 实 验 结 果。分 析 和 总 结 实 验 的 结 果 是总 结 实 验 结 果。分 析 和 总 结 实 验 的 结 果 是政 策 实 验 过 程 最 关 键 的 一 个 阶 段。因 为 总政 策 实 验 过 程 最 关 键 的 一 个 阶 段。因 为 总结 阶 段 要 根 据 实 验 的 整 个 过 程 和 最 后 结 果,结 阶 段 要 根 据 实 验 的 整 个 过 程 和 最

22、后 结 果,检 验、评 估、修 改、补 充 或 者 否 定 政 策 方检 验、评 估、修 改、补 充 或 者 否 定 政 策 方案。案。这 个 阶 段 要 注 意 这 么 几 个 问 题:一 是 总 结 经 验 要 实 事 求 是,要 对 实 施 的整 个 过 程 和 产 生 结 果 的 所 有 原 因,进 行全 面 系 统 地 考 察 和 分 析。分 清 哪 些 是 最根 本 的 最 重 要 的 原 因,哪 些 是 非 根 本 的次 要 的 原 因;哪 些 是 必 然 性 原 因,哪 些是 偶 然 性 原 因。二 是 全 面 客 观,理 性 思 考,深 层 挖 掘。对 成 功 经 验 要 进

23、 行 理 性 思 考,要 分 析 研究 这 些 经 验 适 用 的 范 围 和 条 件,要 分 清哪 些 经 验 仅 仅 适 用 于 试 点 本 身,哪 些 经验 具 有 普 遍 意 义;在 运 用 这 些 经 验 时 需要 具 备 哪 些 条 件,需 要 附 加 哪 些 条 件。同 时 也 是 要 重 视 失 败 的 经 验。要 善 于 从失 败 的 教 训 中 得 到 启 迪,为 下 一 步 政 策实 验 扫 清 障 碍。3.全 面 推 广全 面 推 广 全 面 实 施 政 策 要 求 严 格 遵 循 政 策 执 行 的基 本 原 则,充 分 发 挥 政 策 执 行 的 功 能 要素,以

24、保 证 政 策 目 标 的 圆 满 实 现。注 意:一 是 自 上 而 下 和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二 是 由 局 部 试 点 到 整 体 推 进,循 序 渐 进,逐 步 扩 展;三 是 要 把 握 重 点 解 决 难 点,不 能 平 均 用力;四 要 注 意 在 把 握 政 策 精 神 的 前 提 下,具体 情 况 具 体 分 析,在 不 要 盲 目 照 搬 试 点经 验。4.沟 通 协 调沟 通 协 调 在 政 策 的 执 行 特 别 是 推 广 过 程 中,会 遇 到 一 些 复 杂 的 情 况,需 要 几 个 部 门协 同 解 决。沟 通 和 协 调 做 好 了,才 能 使执

25、行 人 员 及 其 他 有 关 人 员 做 到 思 想 观 念上 的 认 识 统 一 和 行 动 上 的 一 致,才 能 保证 执 行 活 动 的 同 步 与 和 谐,才 能 提 高 工作 效 率,减 少 或 杜 绝 人 力、物 力、财 力、时 间 等 方 面 的 浪 费。(三)总结阶段(三)总结阶段 政 策 执 行 总 结 是 对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的 回 顾、政 策 执 行 总 结 是 对 政 策 执 行 情 况 的 回 顾、检 查 和 监 测,为 政 策 评 估 提 供 重 要 的 信 息。检 查 和 监 测,为 政 策 评 估 提 供 重 要 的 信 息。1.监 督 检 查监 督

26、 检 查 监 督 是 政 策 实 施 过 程 的 保 障 环 节。在 实 际 的 政 策 实 施 过 程 中,常 常 由 于 政 策 执 行 者 认 识上 的 差 异 等 原 因,造 成 对 政 策 理 解 的 失 当,或者 由 于 政 策 制 定 者 与 执 行 者 之 间 存 在 的 利 益 差别 的 影 响,往 往 会 使 政 策 执 行 活 动 偏 离 政 策 目标,因 而 必 须 对 整 个 实 施 过 程 加 强 监 督 和 控 制,以 保 证 政 策 的 全 面 贯 彻 和 落 实。检 查 也 是 一 种督 促,一 方 面 可 以 及 时 的 发 现 和 纠 正 政 策 执 行过

27、 程 中 的 偏 差,另 一 方 面 对 于 政 策 执 行 过 程 中好 的 经 验 也 可 以 及 时 地 交 流 与 推 广。2.政 策 执 行 再 决 策政 策 执 行 再 决 策 在 政 策 执 行 一 段 时 间 之 后,由 于 政 策 执行 过 程 中 政 策 环 境 的 变 化、人 们 认 识 的深 化、政 策 偏 差 的 产 生、政 策 负 作 用 的产 生 等,需 要 根 据 监 督 检 查 所 收 集 的 反馈 信 息,对 政 策 方 案 进 行 一 些 补 充 和 修改 或 者 对 政 策 执 行 计 划 进 行 修 改,称 为政 策 再 决 策。政 策 执 行 再 决

28、 策 包 含 了 以 下 几 个 方 面:它 发 生 在 政 策 执 行 过 程 中 而 非 执 行 任 务 完成 之 后;它 属 于 政 策 微 调 和 政 策 变 通 的 范 畴,它 意味 着 对 政 策 方 案 的 个 别 补 充 或 修 正;它 是为 了 更 好 地 解 决 同 一 个 政 策 问 题;它 是 实 施 过 程 的 部 分 中 断,仿 佛 又 局 部 地回 复 到 政 策 制 定 的 初 始 阶 段,结 果 是 现 行政 策 方 案 变 得 更 为 科 学、合 理,具 有 更 强的 可 行 性。上 述上 述 诸 环 节 构 成 政 策 执 行 的 功 能 活 动诸 环 节 构 成 政 策 执 行 的 功 能 活 动过 程。只 有 每 个 功 能 活 动 环 节 都 做 好过 程。只 有 每 个 功 能 活 动 环 节 都 做 好了,政 策 执 行 活 动 才 能 顺 利 进 行,政了,政 策 执 行 活 动 才 能 顺 利 进 行,政策 方 案 才 能 取 得 预 期 的 政 策 效 果。策 方 案 才 能 取 得 预 期 的 政 策 效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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