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页,共4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以下简称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n一、一、招投标法招投标法于于1999年年8月月30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0年年1月月1日起实施。以第二十一等国家日起实施。以第二十一等国家主席令发布主席令发布。共分6章68条(总则;招标;投标;开评、评标、中标;法律责任;附则)n一)、出台背景n1、招投标在国际上应用的较早,但在我国起步较晚,从我国近20年的实践看。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n招标投标推行的力度不够;n程序不规范,做法不统一;n搞的招标
2、甚至搞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比较多;n政企不分,行政干预过多,搞地方和部分保护等;n这些问题亟待通过立法进行解决。第2页,共48页。n2、与此同时,经过多年的实践,积累了不少经验,需要上升为法律规范。总之,制定法律,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也具备了立法基础和条件。n二)招投标法从1998年8月30日审议通过,历时5年多时间。n第一阶段(1994年6月至1996年7月)为招投标法(送审稿)起草阶段(原国家计委,1996年7月报国务院)n第二阶段(1996年7月1999年3月)为国务院审议阶段(草案)n1999年3月17日,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n第三阶段(1999年4月至1999年8月)为全国人大
3、常委会审议通过阶段。第3页,共48页。二、二、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概述。概述。n一)招标投标的概念n招标投标的概念: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进行大宗资产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和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n招标投标的特点:工程项目中发包商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其他形式向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招标邀请,提出所需采购或建设工程的性质、数量、质量、技术要求、工期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以及对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格要求,然后由承包商或供应商根据招标方提的条件,进行投标报价,招标方通过评标择优选择承包商或供应商,双方签订合同,完成采购或工程建设任务。第4页,共48页。n单一的买方设定包
4、括功能、质量、期限、价格为主的标的,约请若干卖方通过投标进行竞争,买方从中选择优胜者并与其达成交易协议随后按合同实现标的。n推行招标投标交易方式的两个条件,第一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第二,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n招标投标法在建议工程领域确立了五项制度。n1、确立了建设工程强制招标的制度。n2、确立了建设工程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n3、确立了招标人自行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代于招标两种制度。n4、确立了公开、公正、公平的招标投标程序。n5、确立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体制。第5页,共48页。n二)招投标交易方式的优越性n招标投标方式的显示著特点是采用了竞争机制,因
5、为在交易工程中引入了竞争,所以具有明显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n1、招标方通过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质量保证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供应商、承包商作为中标者,与其签定采购合同,这有利于节省和合理使用采购资金,保证采购项目的质量。n2、招投标活动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公开进行,有利于堵住采购合同中的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常竞争行为的黑洞。n3、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第6页,共48页。三三.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强制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n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
6、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n(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n(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n(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n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n在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行员会第3号部令,内容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由于2000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施行。第7页,共48页。n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n(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的;n(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
7、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n(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n(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n注:强制招标不仅限于第三条第一款,如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其他大额采购,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对此将在正在起草中的政府采购法中作出规定。第8页,共48页。四、四、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规定的招标方式 n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n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n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以前的议标
8、在法中取消。n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有五个不同点。n1、公开程度不同。n2、发布信息不同,公告形式、投标邀请书。n3、选择的范围不同。n4、竞争范围不同,在国际上对公开招标的无限竞争对邀请招标的有限竞争。n5、时间和费用不同。公开招标一般要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花费的时间和费用较多,邀请招标一般进行资格后审,省掉了预审的时间和费用。第9页,共48页。n招投标法确立了招标人自行招标和招标机构代理招标两种制度n一)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条件2个:n1、具有编制招标文件。n2、有组织评标的能力。n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事宜的,应当向
9、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n二)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n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10页,共48页。n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条件)n(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10万)n(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n(三)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n对“专”的要求包括:n从事丰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n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三种代理,代理人必须在委托的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n所以第十五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n1984年成立的中国
10、技术进出口总公司国际招标是我国第一家招标代理机构。(后改为中技国际招标公司)第11页,共48页。五、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规则五、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规则 n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n1、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贯彻公开的原则。n1)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实行公开招标的就要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者要公开招标信息,可利用各种媒体,邀请招标是在一部分的潜在投标人中公开信息。n2)开标的程序要公开,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要公开进行,让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要参加开标,这也是增加招标投标透明度的重要措施。n3)评标的标准和程序要公开。评标的标准比较多,按建筑工程来说,至少包括工期,质量、施工
11、组织设计、三材的消耗量。标底不能公开,但标底的确定方法要公开。n4)中标的结果要公开。经过评标以后,由评委会推荐了中标候选人,最后由招标人确定了中标人,这个过程要公开。中标公开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暗箱操作。第12页,共48页。n2、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贯彻公平的原则。n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要一视同仁,招标文件对所有招标人要完全一致,不能有任何差异,不歧视。n3、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贯彻公正的原则。n公正原则主要体现在评标上,评委会是否能公正地对投标人的标书作出公正的评价是很重要。作出公正的评价是很不容易的,取决于评委会人员的水平,同时在评标过程中所有评委都要有公正的态度。n4、在招标投标过
12、程中贯彻诚实信用原则。n“诚实信用原则”也称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13页,共48页。六、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n1、对依照招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进行招标进行监督。n2、对法定招标投标项目是否依照本法规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招投标,实施监督。n3、依法查处招标投档活动中的违法行为。n承担后果责任的形式可以为:判定招标无效,责令改正后重新招标。对单位负责人或其他责任者给予行政或者法律处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4页,共48页。招标(招标(
13、8-24条,共条,共17条)条)n招标的程序性规定、招标采购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至少应具备以下要素:n(1)程序规范n(2)编制招标、投标文件n(3)公开性n(4)一次成交第15页,共48页。成立招投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如果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布投标邀请书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序序程程标标招招发售招标文件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签收投标文件 开标 评标 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第16页,共48页。n第八条:招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n一)法人n1)必须依法成立;n2)必
14、须具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n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n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n二)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n第九条:规定在招标程序开始前应完成的准备工作和应满足的有关条件。主要有两项:一是履行审批手续,二是落实资金来源。第17页,共48页。n第十一条:本条实质上规定的是重点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n重点建设项目至少应具备两个标准:一是在投资规模上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型或中型标准;二是在实际作用上对国民经济或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n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
15、由于项目技术复杂可有特殊要求,涉及专利权保护,受自然资源或环境限制,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等原因,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数量有限,实行公开招标不适宜或不可行,可选择邀请招投标。第18页,共48页。n第十八条 本条规定的是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及对资格审查的基本要求 (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n资格预审文件规定:n(1)一般资格条件:法人地位资质等级、财务状况、企业信誉、分包计划等具体要求,是潜在投标人应满足的最低标准。n(2)强制性条件:普通工程项目一般不设,大型复杂项目一般以潜在投标人是否完成过与招示工程同类型和同容量工程作为衡量标准。第19页,共48页。n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符合下
16、列条件:n(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n(2)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n(3)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n(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n(5)在近几年内,没有与骗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第20页,共48页。n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的保密义务n标底(可不设)的编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点:n(1)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国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信息标底;n(2)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和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建设项目总概标及投资包干的限额
17、内;n(3)标底价格作为招标人的期望价,应力求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要有处于竞争保证工程质量;n(4)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 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n(5)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21页,共48页。n第二十三条 规定的是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n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否则无效。n如果招标人发出修改或澄清的通知太晚,则招标人应推迟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对截止日期作相应价改。n第十二四条 本条规定的是投标文件的准备时间(不少于20天)第22页,共48页。投标(第投标(第25-33条)共条)共9条条
18、n主要是对投标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本章规定了参加投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以及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规定了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修改投标文件,以及撤回投标文件的程序,规定了联合投标的条件等。第23页,共48页。n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的是投标人的资格条件n投标人通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n(1)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人力、物务和财力;n(2)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工作经验与业绩证明;n(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24页,共48页。n第二十六条 本条规定的是投标文件的编制依据和内容n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的响应。n指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项目的计划、技校规范合
19、同的主要条款等。投标文件通常可分为:n(1)商务文件 用以证明投标人履行了合法手续及招标人了解投标人商业、资信、合法性的条件。如 、授权书、联合承包协议、资信证明等。n 建设工程的重点应包括拟派出的项目经理 n(2)技术文件n(3)价格文件第25页,共48页。n第二十八条 本条规定的投标文件的送达和签收n投标人少于三人,应依本法重新招标。这在国外称之为“流标”n超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应当拒收。n第二十九条 本条规定的是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n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投标文件,其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n投标人也有权撤回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可在规定时间内重编再次投标。n如果
20、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投标人撤回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没收投标保证金。第26页,共48页。n第三十条 本条规定的是投标文件有关分包的内容n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n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的各方应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条件,同一专业组或联合应按资质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n联合体在投标时应签定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书一起交给招标人,各方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不得限制。n(联合体中的某一方违反合同,招标人都有权要求其中的任何一方承担
21、全部责任)。第27页,共48页。n第三十二条 本条规定的是禁止串通投标n(投标人之间,投标与招标人及标人向招标人或评委行贿)n第三十三条 本条是对不正当竞争方式投标的规定n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况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n工程项目标价组成:(1)工程直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与永久设备费,施工机械费等;(2)工程间接费,包括投标期间的开支,保括手续费、保险费、税金、业务费、临设费,贷款利息,施工管理费等。第28页,共48页。开标、评标和中标(开标、评标和中标(34-48条)共条)共15条条n本章共十五条,规定的是开标、评标和中标n所谓开标,就是招标人按照招标文
22、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公开宣布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及投标文件中的其他主要内容。n所谓评标,就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投标文件所进行的审查,评审和比较。n所谓中标,就是投标成功,并签订合同。n开标、评标是选择中标人,保证招标成功的重要环节。因此,有许多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程序,本章均对此进行了规定。第29页,共48页。n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n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n第三十六条 开标的基本过程n如果在开标会议上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宣布投标书为废标。
23、n(1)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中规定封记;n(2)未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n(3)未加盖法人或委托授权人的印签的标书;n(4)未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号、内容不全或字迹无法辩认的标书。n(5)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第30页,共48页。n第三十七条 本条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其组成方式n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n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n一般是随机抽取,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如科研项目、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n评委回避更换制度:(1)是投标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关系
24、或经济利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的公正评审的。n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属于保密的,不得泄露。第31页,共48页。n第三十八条 评标的保密性及不受外界干预性n第三十九条 本条规定的是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n第四十条 本条规定的是评标标准和方法及评标报告n评标的方法:一般有三种方法:n(1)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货币数额,然后将那些数额与投标价格放在一起来比较,估值后价格(即“评标价”)最低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标。n(2)打分法:评委根据评标标准确定的每一投标不同方面的相对权重(即“得分”),得分最多的投标即为最佳的投标,可作为中选投标n(3)合理最低投标价
25、法:即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即可作为中选投标。n(1),(2)综合评标法第32页,共48页。n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n(1)对投标人的技术分评价、技术、经济风险分析;n(2)对投标人的技术力量,设施条件评价;n(3)对满足评标标准的投标人的投标进行排序;n(4)需进一步协商时间及协商应达到的要求。n招标人根据推荐,确定中标人也可直接授权评委会确定中标人。第33页,共48页。n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n(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n(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n但是
26、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最低投标价格中标),这里的成本应该理解为招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实质性要求中最重要的有两项,一个是工期,一个是质量。n如何界定报价不低于成本非常困难,所以法中“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评审”两个字很重要。要让投标方解释如何实现低报价的措施,由评委来评审。第34页,共48页。n第四十二条 本条规定的是废除所有投标及重新招标n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n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的内容进行谈判。n禁止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内容的谈判。n第四十四条 本条规定的是评标委员会的职业
27、道德和法律要求。n(1)一般职业道德;n(2)禁止性义务;n(3)保密义务。第35页,共48页。n第四十五条:n(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对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对双方都有法律效力,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得更改、放弃、确定中标人15天内向招标办送书面报告。n(2)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应签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n要求中标人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n(3)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肢解后分别向人他人转让,按合同约定工期经招标人同意,可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不得再次分包。n分包承担连带责任(就分包项目)第36页,共48页。法律责任(法律责任(4
28、9-64条)共条)共16条条 n1、承担法律责任主体是招投标法律关系主体。n(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任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单位或个人。)n2、违反招投标法行为的实施,且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n3、法律责任是一种消极的法律后果。n4、法律责任的追究只能由有权的国家机关行使。第37页,共48页。n特点:n以法定的义务与行为规范为基础,以不履行本法行为规范所引起的后果。n法律责任必须是招投标法中明文规定,否则不构成法律责任。n法律责任只有强制性。n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
29、责任。第38页,共48页。n行政法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而依法应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n行政处分(个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查看、开除。n行政处罚(单位、个人):n责令改正(给补救的机会);n罚款(交纳一定额的货币)(并罚措施:可处以即可罚,可不罚)n定期取消投标资格n责令停业整顿n吊销营业执照第39页,共48页。n民事法律责任,指不履行本法的规定义务财务责任n没收非法所得n赔偿损失n支付违约金n由民法规定对民事违法行为人依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第40页,共48页。n(3)刑事法律责任n由刑法规定的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人适用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形式制裁措施。n
30、构成要件:n行为人违反了刑法规定n行为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犯罪后果n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n行为人有行为能力na:拘役:15日以上六个月以下(量多一年)短期内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劳动改造nb:有期徒刑nc:罚金:经济刑法违法分子第41页,共48页。招标人的责任 n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如以暂停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中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49条,招第4条)n(2)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撤斥潜在的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
31、待遇,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招第18条)第42页,共48页。n(3)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52条,招22条)n(4)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定标程序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必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如果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
32、效 第43页,共48页。n5)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57条,开40、42条)n(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44页,共48页。投标人的责任 n(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33、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行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3条,前32条)n(2)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45页,共48页。n一、本法规定的中标无效的情况n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34、社会代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投标法第50条)n2、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的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露标底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52)第46页,共48页。n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为谋取中标行贿的,中标无效。(第53条)n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第54条)n5、招标人违反本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55条)n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或者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第57条)n导致中标无效的情况可以分为两类,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中标无效,第53、54、57条的规定。n只有在违法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时,中标才无效如第50、52、55条 第47页,共48页。n二、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n依照本法规定,中示无效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没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中标人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行招标 第48页,共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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