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年6月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年6月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公布自号公布自2002年年11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根据根据2014年年8月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安全生产法的决定修正 自自2014年年12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1页,共88页。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
2、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第2页,共88页。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
3、生产经营活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3页,共88页。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安全第
4、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产水
5、平,确保安全生产。第4页,共88页。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
6、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5页,共88页。第八条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
7、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
8、产监督管理职责。职责。第6页,共88页。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
9、理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理。第7页,共88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理职责的部门。第十条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
10、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第8页,共88页。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
1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管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生产经
12、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9页,共88页。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13、防止生产安全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人,给予奖励。第10页,共88页。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
14、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11页,共88页。(一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产安全事故隐患;(五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六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
15、全事故。(七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12页,共88页。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16、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13页,共88页。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监督管理的具
17、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制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18、生产管理人员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14页,共88页。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记录安全
19、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第15页,共88页。(五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规程的行为;(七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0、以及安全生产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16页,共88页。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
21、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第二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第二十四条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17页,共88页。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22、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
23、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18页,共88页。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知悉自身在安
24、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产教育和培训。第19页,共88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25、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26、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方可上岗作业。第20页,共88页。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九
27、条第二十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定进行安全评价。第21页,共88页。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规定报
28、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责。第22页,共88页。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位负责
29、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示标志。第23页,共88页。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测、维修、改造
30、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
31、有专业资质的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检验结果负责。第24页,共88页。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
32、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
33、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第25页,共88页。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
34、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施。第26页,共88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
35、施,及时发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27页,共88页。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
36、物内,并应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
37、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28页,共88页。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家
38、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29页,共88页。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案。生
39、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30页,共88页。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第四
40、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
41、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第31页,共88页。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
42、督促整改。第32页,共88页。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33页,共88页。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
43、订立的劳动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应承担的责任。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所和工作岗
44、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34页,共88页。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作业而降低其工
45、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离作业场所。第35页,共88页。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因生产安全事故受
46、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36页,共88页。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掌握本职工作所
47、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督,提出意见。第37页,共88页。工
48、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49、。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38页,共88页。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
50、职责分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时处理。第39页,共88页。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